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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宁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2022-02-02宁政办202241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各县区广电局保障局

宁政办〔2022〕4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具体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4 月21 日

西宁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具体措施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建设。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青人社厅发〔2021〕12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本措施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简称“劳动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二)本措施所指新就业形态企业(简称“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包括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

二、工作措施

(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规范直接用工形式。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即劳动者有较强的工作安排自主权,接受平台规则管理或算法约束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规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依托平台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自负盈亏,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规范合作用工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务派遣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平台企业依法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平台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由平台企业承担对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外包、加盟协作或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外包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包企业),并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责任。外包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外包企业违规用工,损害劳动者工资报酬、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的,根据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推动企业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支持企业依托青海省人社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在线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按照国家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的要求,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业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5.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无故限制或取消劳动者的平台注册资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支付周期可以按小时、日、周、月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或者小时)的劳动报酬;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协商,没有约定或协商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人社部门要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工时和休息休假办法。按照规定经人社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应当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对于连续工作超过一定时长,应当设置合理的工间休息时间;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或减少劳动定额。旺季时,在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应超出法定加班时限;淡季时,可以采取集中放假、轮岗轮休、待岗培训等方式,尽量做到少裁员或者不裁员,促进就业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采取限制发单、延长服务完成时限等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省户籍人员在我省灵活就业或省内户籍人员在省内非户籍地灵活就业的,取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参保人持身份证可在灵活就业地办理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 年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我省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外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不满10 年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省户籍就业人员在我省累计缴费不满10 年的,继续缴费满10 年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加强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积极推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应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依规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平台企业采用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平台企业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省上部署统一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鼓励企业通过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新业态劳动者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1.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在组织开展“12+N”大型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基础上,积极为新就业形态企业和广大求职者搭建劳务对接平台,按照“围绕活动内容选地点、根据招聘条件选人群、依据求职者需求选岗位”的方式,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全方位、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加大就业权益保护宣传,设立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公布维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提高求职者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积极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完善“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功能,为参保平台企业提供参保申报、基数申报、缴费核定等便捷服务,通过网站、手机APP 等形式为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便捷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相关工种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结合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积极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评审职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充电、饮水等难题;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立体停车、智慧停车,缓解停车难;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厕所便民服务水平,缓解如厕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持续推进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提升文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16.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关爱劳动者、劳动者关心平台企业发展,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体育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17.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各级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工会组建,以平台服务业为重点,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畅通劳动者入会渠道,综合利用多种线上手段,积极推进“互联网+工会”建设。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企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建设。各级企业、行业代表组织要动员、推动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与头部平台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重点围绕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服务标准、报酬支付和增长办法、工作时间、休息办法、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等方面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落实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探索基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与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衔接机制,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加强在册调解员动态管理和更新。依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地方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加强调解业务指导,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柔性化解争议纷争,劳动者与企业发生争议到仲裁机构申请调解的,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做好疏导工作,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服务,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调解仲裁服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9.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平台企业根据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所需数据,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手段,强化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推进我市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依托“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和“西宁市劳动保障维权平台”建立线上投诉渠道,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违反法律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强与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支持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注重培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

(三)狠抓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工作实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扎扎实实的实效,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本文件自2022 年4 月24 日起实施,有效期限截止2026 年12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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