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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性别伦理的多维思考与前瞻性治理*

2022-02-02

深圳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伦理建构人工智能

邵 娜 张 宇

(1.扬州大学政府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江苏 扬州 225127;2.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一、导言

两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维度,性别伦理则是调整和规范两性关系的伦理原则与价值理念,具体涉及对性别差异、性别角色,以及性别间互动关系的规定与调整。近年来,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性别歧视的案例,包括服务类机器人的女性化设计、亚马逊自主招聘程序对女性应聘者的歧视、智能司法审判中的种族与性别歧视等。人工智能时代的性别问题是否仍然存在?人工智能时代应该建构的性别伦理是什么?政府治理是否应该为未来智能社会的性别伦理建构做前瞻性准备?这些问题需要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全面到来之前进行深入思考,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形成指导,否则那些在前人工智能时代存在的性别问题都将拟人化地复制到未来智能社会,人工智能技术终究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手段,而非目的,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是技术的理应归属。

二、认识维度:性别问题的伦理溯源

20世纪后期,作为一场影响深远的社会运动,女性主义运动引发人们对于性别问题的广泛关注,性别研究“逐渐发展成为集日常体验、政治诉求、文学书写、文化表征和批评理论为一体的跨学科话语体系”[1],性别角色、性别规范与女性的社会地位等问题也成为伦理学、社会学与政治学关注的重要内容。从实践发展来看,女性已经走出了依附于家庭或者男性的生存状态,并开始承担广泛的社会角色,在政治、经济等领域享有与男性相同的合法权利。但是,随着女性社会参与的日益广泛,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问题也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似乎女性在通过斗争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平等权利”之后又进入了新的困境:女性虽然在名义上获得了与男性相同的权利,但在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中仍然没有摆脱社会与文化对女性的“特殊要求”。性别问题与性别伦理都是在一定社会结构与历史情境中发展与建构的,性别不仅仅是人的一种自然差异,同时也是决定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性别的自然差异与社会差异的互动决定了两性关系的样态,生理上的自然差异是男性与女性获得规定性的前提,而社会差异则系统体现了性别间的权力结构与支配关系。近代以来,基于对待性别差异的不同立场,形成了解决性别问题的三种伦理进路:平等伦理、差异伦理和解放伦理[2](P30)。

平等伦理是自启蒙运动以来、随着自由主义的发展而兴起的,这种伦理进路强调人具有共同的“类本质”,基于这种同一性,“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得以成立,要求在新的政治制度、思想观念中建构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基于人的“类本质”的平等伦理在道德上指向的是人的平等、自由等道义性的价值理念,在政治上则具体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启蒙思想家认为普遍的人性是人所具有的理性精神,理性精神是每个人都共同分享的,而不需要将性别作为前提。可以说,在普遍人性面前,性别差异是不值一提的,不管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努力去追寻和开发自己作为人所具有的理性精神,从而使自己获得作为人所具有的尊严。平等伦理肯定了女性与男性的平等地位,认为女性不管在人格特征或能力上都具有与男性相似的特征,“既坚持女性的到场,特别是占有人类自由与义务上的公平份额,与此同时,肯定女性与男性之间的特殊差异本身并无价值,而只是人类为未能顺应我们自己的人性理念的结果。因此,女性的出现只是为了消失”[2](P30)。男性和女性的自然差异在社会建构的过程中被取消,男性和女性的关系被认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也为消除农业社会以来所存在的“男尊女卑”提供依据。虽然平等伦理将理性作为男性与女性共享的本质,但是,女性却往往在心理气质、能力等方面被认为是偏向于感性的甚至感情用事的。并且,虽然现有的社会制度是以平等伦理为基础去进行社会建构的,并具有了形式上的平等性,但是,在现实生活情境中,仍然缺乏实现实质性平等的制度安排,女性仍然被认为是弱于男性的存在,“女性理性主体的建立必须拒绝与女性气质相关联的特征,女性独特的品质和能力未获承认,与女性‘天然’对应的身体的权利和体验常常被忽略甚至不称其为‘合法’的权利”[3],女性仍然在社会分工和社会角色的扮演中受到了限制和歧视,例如女性在就业市场中面临的歧视等。平等伦理对于男性与女性自然差异的主动规避虽然让其自身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也建构相应的正义规则和正义基础,但是,这种规避也暗示了性别差异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女性不应证明自身的存在,而是应当在对同一性人的“类本质”的追求中逐渐消亡。

与平等伦理一同成长起来的是要求正视性别差异的差异伦理,这一进路强调人生而为男性或女性的自然差异,认为平等伦理提出的人的“类本质”事实上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应当在承认男性和女性自然差异的基础上重新思考“人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差异伦理寻找和重新界定女性的本质,使得“女性”摆脱父权制的压制,在伦理学文本中被重新发展,并且也使得现代国家的制度建构充分考虑到了性别差异的因素。“20世纪女性主义的主张和福利国家(诸如家庭工资)的实践,都是基于女性与男性的差异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这些理论和实践在承认女性与男性的性别差异方面,都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进步,但是,由于这些制度安排又必然会制造出另一类不平等”[4],差异伦理从生物学上不可通约的差异出发,继续寻找作为女性应当具有的“类本质”,重新评估女性的价值,试图用女性的经验、标准来取代占主导地位的男性经验与标准,矫正男性中心主义的话语结构。“女性本身具有不可判定性的特征,然而一旦被给予本质化的对待,不论是将她们本质化为抽象的像男人一样的‘人’,还是将她们本质化为具体的‘女人’,都与女性本身的不可判定性相悖”[5]。如果说平等伦理是用男性的气质、能力充当人类的本质,那么,差异伦理的发展则存在着用女性特质取代男性特质来作为同一性的人“类本质”的嫌疑。从这个维度来看,差异伦理仍然是受到平等伦理“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的限制,是平等伦理在另一极端上的强化,片面强调女性特殊的生理差异及其道德优越性,导致女性与男性之间的竞争与性别歧视的倒置。

解放伦理则在“人的解放”的主题之下对性别伦理进行反思,性别是在不同历史情境中建构起来的,相比较于自然差异,女性与男性的本质是由社会现实所建构的,也就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从属于一定的权力结构。因此,随着社会历史情境的变革,男性与女性的定位及其互动关系也将发生相应的转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私有制的形成使得女性成为男性的财产和附庸,农业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依附性的关系,在性别问题上表现为女性对于男性的依附,这是一种直接的人对人的压迫;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业社会建构了自由、平等的基本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人对人的直接压迫,但是,以资本主义为代表的制度建构则将女性重新置于制度性不平等的境地当中,制度性的物化中介造成对女性的压迫。虽然女性问题是相对凸显的性别问题,但是,性别问题不仅仅表现为女性问题,男性,以及同性恋者、双性人等边缘群体也面临着一定的歧视,建立在一定政治经济基础上的社会结构、制度安排等因素是导致性别问题的根本原因。既然性别问题是由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决定的,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性别问题的解决也应当通过社会结构的系统性变革来实现。

平等伦理与差异伦理都没有摆脱两性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反而陷入了男性优越与女性优越的争论之中,解放伦理则认为性别问题是由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所导致的普遍性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着重分析性别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对于性别问题的解决与性别伦理的建构具有宏观指导意义。“性别差异基于自然,两性的社会差异已经构成历史,只有正视这些差异,才可能在人类社会中找到相对自由的生存空间”[6](P263)。性别问题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文化与日常生活领域,其根源在于男性中心主义的社会结构与伦理体系对男性与女性及其互动关系进行强制性的规制,形成性别化身体与特定性别气质、性别角色、社会身份与社会责任之间单一的、强制性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医学与生命科学的发展证明多元化的性别与性别取向存在的合理性,跨界性别实践也凸显性别化身体与性别气质、性别关系间多元化对应关系,这为重新思考男性中心主义性别规范与性别事实间的关系奠定基础。性别是在不同历史情境中建构起来的,相比较于自然差异,女性与男性的本质是由社会现实所规定的,也就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所决定的,从属于一定的权力结构。因此,随着社会历史情境的变革,男性与女性的定位及其互动关系也将发生相应的转变。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将从个体与社会维度对人进行“赋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重塑性别伦理建构的基础,尤其是“机器人的形象可以用来为消除自然/技术、男性/女性、动物/人类、主体/客体的两分法服务”[7](P200)。

三、建构维度:人工智能时代新的性别伦理观

无论是美剧《西部世界》中自我意识不断觉醒的机器接待员,还是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人脸识别、语音翻译等技术的应用都指向人工智能技术的覆盖性和颠覆性,智能决策系统正在广泛应用于招聘、医疗、司法审判等社会领域,深刻改变我们日常生活与社会治理情境。但是,新的治理情境并非纯技术性的升级,它仍然无法脱离人类社会需要遵循的伦理准则,并有可能引发新的伦理问题,其中性别伦理问题尤为令人担忧。性别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具有新的表现形式。其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具有高复制性,使得性别问题以乘积效应倍增。“数据”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原料,其本身就是对现实社会的虚拟体现。“大数据”既包含人们行为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体现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偏见,并且这两者混杂,无法严格区分。作为性别问题的重要表现,女性歧视问题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分工的各个领域,表现为大数据中特殊的关联关系或关系结构,例如由于性别歧视导致女性与高收入工作间的相关性低于男性与高收入工作间的关联性。虽然机器学习等算法已经能够在大数据基础上进行自我训练和自我学习,但是,人工智能所遵循计算逻辑与推理难以辨别大数据中的伦理因素,也无法像人一样自觉地去抵制偏见,而是很有可能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将大数据中存在的性别偏见或歧视当作社会事实或客观规律而加以接受与深化。数据计算与科学分析就给偏见与歧视提供技术与科学的“铠甲”,从而造成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过程中性别问题以乘积效应倍增。其二,从业者的性别单一性导致开发视角的单向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人的思维阈限与非理性情感因素的干扰,从而实现科学决策,为社会问题的解决与社会价值的创造提供新的行动方案,但与其他技术一样,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开发与设计也嵌入了从业者的伦理观念与价值标准,而相关统计表明人工智能领域的从业者大部分为男性,男性有可能因为缺乏对女性差异化需求的关注,而导致技术开发过程中女性视角和女性体验的缺乏,并很有可能将既有的性别歧视观念带入技术开发中,尤其是当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司法审判、公共政策制定等领域对人的信用、能力、犯罪风险进行评估时,无法保证评估无偏见和无歧视。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必须对社会公平、公共利益等公共价值做出回应,这就要求算法涉及的具体计算方式、关键变量的选择必须符合相应的伦理标准,而不同性别群体的需求及其体验性知识都是界定公共价值、实现公共利益的客观依据,是实现算法设计与应用上的公平与无歧视的前提。其三,人工智能内生的“无性别”特征淡化男性与女性二元对立的性别冲突,也导致性别问题的复杂化。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结果之一,机器人本身可能是“无性别”的,或者它们的性别是由人所开发和赋予的。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进入强人工智能阶段,智能机器人可能会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交往将成为一种常态,传统的性别伦理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基于性别差异所产生的伦理关系,性别问题也主要表现为男性与女性的二元对立,智能机器人则不存在生理上的性别差异,智能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及其与人类的交往实践有可能基于“无性别差异”而淡化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别冲突,同时又增加了性别伦理的关系维度,要求我们重新思考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性别伦理关系,扩展性别伦理本身的维度与面向。

性别问题与性别伦理都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情境中发展与建构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在引发新的性别问题的同时,也为性别问题的解决和新的性别伦理的建构提供条件。从根本上来说,性别问题的解决要通过人的解放来得以实现,表现为人基于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自由选择自己的性别角色与功能,展现自己的性别气质,决定自己在性别关系、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角色与位置,这种自主选择的能力是解决性别问题与建构性别伦理的关键,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有可能为“自主”性别伦理的建构提供新的论据与发展路径。

“女性对自身的意识不是由她的性欲确定的,而是反映了一种取决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处境,这个结构表现了人类达到的技术发展的程度。”[8]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最初是为了实现劳动替代的目的,即用人工智能代替人去完成人力无法完成的或者是危险的工作,从而减轻人的劳动负担,提高劳动效率,这也是弱人工智能发展阶段实现的主要目标。机器代替、辅助人从事大量生产、服务与思维性工作,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应用范围广泛。“在45年内AI在所有任务中表现超过人类的可能性有50%,在120年内所有的人类工作都将实现自动化。由此,人类历史即将进入新纪元。”[9]人工智能对于劳动的替代直接冲击现有的社会分工结构,有可能通过劳动替代的方式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重新定义男性与女性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职业角色。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分工开始的,根据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考察,早期的社会分工主要是建立在自然差异的基础上,性别及其连带的体力等方面的差异是社会分工的基础。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分工日益复杂化,形成了庞大的专业化分工体系,人不断被嵌入其中,并受分工体系的支配。随着社会分工结构被固化为一种模式后,分工的专业化对人的技能和能力进行了阉割,导致劳动的异化与“单向度的人”。女性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化的分工体系中,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这是女性解放和实现社会平等的重要进展。但是,社会中仍然广泛存在着“照顾责任女性化”[10]的问题,部分女性无法在家庭照料与社会化工作之间做出自主选择,更多情况下在从事社会化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承担家务、子女教养、老人照料等责任,并且在社会化工作与家庭照料中,女性的贡献往往被低估,导致女性的权益受到损害。人工智能与其说是对人类劳动主宰地位的挑战,倒不如说是对人类劳动的解放和超越。[11]在不远的将来,人工智能将改变现有的职业和就业结构,使人向自由的劳动者回归。人工智能在替代劳动的过程中,也带来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升,人从劳动和现有的分工体系中解放出来,并有可能通过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完善解决个体生存问题,提高人的就业和劳动选择的自主性,劳动不再是异化状态下与压迫、痛苦联系在一起的支配性劳动,而是人实现其自由发展的一种方式。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技术的出现,不仅可以将妇女从家务中解放出来,还可以替代人类进行体力劳动,消除因体力上差异而带来的男女歧视问题,从而让女性获得就业平等。[12]人工智能的劳动替代为女性摆脱社会分工中的支配与性别歧视创造条件,从而滋生新的性别伦理。但是,这种性别替代也有可能在短期内导致女性失业问题的加剧,需要社会治理者从就业转移、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设置相应的保护与预防机制,推动社会就业结构的转型,扩大人在社会分工结构中自主选择的权利。

如果说技术是对人的延伸,那么,人工智能的劳动替代不仅仅是对人体力的替代和提升,也是对人智力的补充和增进。人工智能技术是以大数据为原料,以算法为程序的一种智能计算,这种智能计算能力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从总体上提升了人的认知水平和行动能力,也为性别问题的解决与性别伦理的建构提供新的论据与方向。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降低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的成本,提高信息分析的能力,使得在经济行为和治理行为中能够对现实世界的差异性内容进行更好的认知和分析,从而能够从个性、具体性和差异性的角度去改变人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大数据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其生产是每个人都参与其中的,这使得数据所建构的虚拟世界具有开放性,多元群体的生活体验、知识得以共在和共享,原本被同一性掩盖下的差异得以表达并实现“共现”,从而在“他者”参与之下形成对于“共在世界”的重新认知。在这里运作的政治概念关注的主要是生存问题,即,如何创造一个世界,使得那些认为自己的性别和欲望不合乎规范的人能够生活在其中。[13](P224)主流伦理学,包括性别伦理都具有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主张从抽象原则和普遍原则出发,去寻找解决性别问题的答案,将具体的伦理主体从生活的具体情境和情感互动中抽取出来,导致性别问题与社会情境的分离,从而使伦理学的研究仅仅具有形式上的同一性,缺乏对复杂社会情境与问题情境的回应。性别问题的凸显要求伦理学摆脱形而上学的发展路径,从具体的生活情境出发为两性关系的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大数据中来自于女性及少数性别群体的多样化性别体验与实践重塑性别伦理建构的情境,通过“共情”等方式促进我们对性别差异的重新认知,为突破男性中心主义的话语体系提供经验依据,但这并不是要强化男性与女性及其他性别群体之间的对立,而是展现性别事实的多样性与真实性,“利用那些处于各种不同群体地位的人们的情境化的知识作为资源,从而扩展每个人的理解并且激励他们超越他们自身的狭隘利益”[14],从而有可能在对性别事实进行重新认知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性别话语的建构,消解性别规范中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推动“自主”性别话语与性别伦理的发展。

性别问题存在的根源之一在于性别化的身体,身体与性别差异之间关系是思考性别问题的原点,身体也是解决性别问题的切入点之一。在性别伦理的建构中存在着生物决定与社会建构的争论,女性主义的相关研究强调女性身份的文化建构,认为是男性中心主义的话语体系建构了女性在性别关系中的“他者”地位与角色,导致性别压迫。但是,这种观点无法对性别化身体的生理差异做出回应,导致自然差异与社会差异之间的断裂,并陷入了男性与女性二元对立的话语体系。身体处在改变(becoming)这个模式中,存在变成其他形式的可能,因此,身体能以无数方式来对付规范、超越规范、重塑规范,并向我们展现出,那些我们认为约束着我们的现实实际上都有着变化的可能性[13](P222)。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从“性别操演”①朱迪斯·巴特勒从“性别规范”出发阐发了“性别操演”理论。性别规范是广泛存在于社会实践中的显性的与隐性的观念与规则。性别规范一方面规制着以性别为基础的行为,另一方面也通过这些行为得以显现,并发挥规范作用,但是,性别规范并不是性别行为本身,性别行为可以通过语言活动、戏剧性表演、仪式等方式演绎性别规范,也有可能因为错误使用、迁移等方式而改变性别规范的发展方向。做出性别行为的“身体”是具有一定的能动性的,性别规范与性别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是“性别操演”的具体过程。关于性别规范与性别操演理论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见巴特勒在《消解性别》一书中的论述。的过程中发现身体并不具有确定不变的主体性,身体在自身能动性与社会建构的共同作用下不断流变,具备在多样化性别实践中反作用于性别规范的可能性。“消解性别”从思考身体的物质性开始,而重新思考什么是“真实的”和“自然的”的规范概念又是形成性别差异的源头。[15]不断显现的多样化、跨界性别实践,以及人工智能生命体的出现则正在打乱性别与性别化身体的对应关系,性别差异的二元对立与区分日渐模糊化,为重新思考性别规范与性别事实本身之间的关系提供新的契机,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智能生命体的出现将进一步剥离性别与身体之间的确定性联系。从智能程序Siri到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伦理关系中嵌入新的因素——跨性别的交往关系。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进入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阶段,具备学习和环境适应能力的智能机器人将广泛融入社会生活中。我们暂且不需要讨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自我感知、意向性等问题,因为智能机器人在不理解人类的各种感觉、感情的情况下也是能够表征人类的感情、意识,并与人进行交往互动。如果说性别是人的基本属性,那么智能机器人则是无性别的,或者说机器人的性别是可以由人进行选择的,机器人的身体与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再完全从属于已有的性别规范。人工智能技术与基因工程的结合,以及人—机接口技术的发展,人的身体与智力都有可能通过芯片植入、器官替换等途径不断更新迭代,推进生命的发展进入3.0阶段,即人类可以自己进行身体与意识的自主塑造[16]。人之所以为人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人具有自主意识,建构丰富的文化与精神世界,人的意识和精神世界是由人所创造的,属于社会性产物,而人作为生物的规定性一直以来都是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身体的进化是漫长的自然过程,而人工智能技术与生物技术科学的发展有可能实现人对于身体的自主改造,性别化身体的自然规定性有可能成为可以进行自主选择的可变因素。无论是无性别或跨性别的智能机器人,还是可以自主进化的身体都指向男性与女性二元对立的强制性逻辑,前者增加了性别伦理的维度,即人与机器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跨性别的交往关系与实践的常态化则有可能重新标注性别关系中的权力网络、话语与知识;后者则进一步消解由自然差异延伸出的男性与女性的对立,打破自然差异无法超越的限定性前提,使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性别角色及其承担的性别功能,从道德、审美或其他维度进行自我规定和自我实现。

四、行动维度:前瞻性治理的策略选择

对性别伦理与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最终都指向对“人是什么”这一终极问题的追问,性别伦理的重新建构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都应当推进“人的解放”这一目标的实现,但是,该目标的实现并不是自觉完成的,而是需要通过前瞻性治理行动引领技术发展的方向,解决技术发展与应用过程中产生的负面溢出问题,从而释放技术的解放特质,消解现有性别规范中男性中心主义的单一性与压迫性,以人的独立自主的选择能力为目标来建构新的性别伦理。

政府应在人工智能发展中倡导以“人的解放”和自主选择能力的实现为目标,并提前进行职能调整。比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劳动替代将人从社会分工结构中解放出来的同时,也将造成失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根据社会分工的结构性转型要求开展治理行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劳动替代,一方面是全面性的,即对社会各个行业进行“智能+”的改造和替代;另一方面则是结构性的,即社会分工结构的变革。全行业的大失业与劳动方式的普遍脑力化,这对于未来政府职能转型提出新要求,即人工智能革命下的政府,需要承担大量的教育职责[17]。政府首先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应对失业问题及其引起的社会恐慌,并促进社会教育职能的扩展,引导人通过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方式不断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分工结构和人—机交互的工作环境,在获得职业技能的同时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从长远来看,人工智能技术的劳动替代将使人从异化的劳动之下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将从事创造性的劳动与社会服务工作,劳动的自主性与人在社会分工结构中的流动性将日益增强,人们可以选择探索个人喜欢或者擅长的领域,在创造性劳动中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并拓展个人能力,充分展现个性,性别压迫将失去存在的物质基础,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社会地位与生活状况,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实现统一到了人寻求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行动之中。

政府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主动挖掘性别问题,并设计针对性的治理工具。南茜·弗雷泽在分析20世纪后期西方福利国家的治理危机时指出,男性中心主义的性别秩序的瓦解是导致福利国家治理危机的根源之一,以男性为主导的家庭模式与就业模式正在被同性恋家庭、单亲母亲家庭等多样化的家庭模式与就业模式所冲击,形成缺乏稳定就业和更多元的家庭社会[18]。在人工智能时代,这些社会原发性、内生性的性别问题将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被精准描画和广泛传播,并成为政府治理数据流中的一股,但其边界模糊且不确定,性别问题需要政府的主动挖掘才能从大数据中清洗出来,从而使政府设计出有效的性别问题治理工具。政府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支撑从被动回应转向主动挖掘,精准获取不同性别群体的多元化诉求,改变不同性别群体对已有性别实践与性别伦理的认知,形成新伦理观下的受众群体及治理情境。同时,政府可以在决策过程中嵌入人工治理的伦理感知与伦理抉择能力,从而提升政府创造性解决性别问题的能力,针对主动挖掘的性别问题,改革现有基本制度框架,通过法律、公共政策以及个性化公共服务供给等方式,协调人与人、人与机器人、机器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政府可以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推动“科学家共同体”的形成。算法和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数据可以说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原料”,而算法则是人工智能技术运行的基本原则,决定人工智能要实现的目标及实现的具体途径[19]。目前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也主要来自于数据与算法。大数据复制了现实社会中女性、少数性别群体的歧视与偏见,并且算法设计者有意或无意的价值观嵌入也是技术应用中性别歧视的来源之一。对于歧视首先可以通过对数据来源、数据质量的预先甄选,保证数据的广泛性与真实性;同时,强化人工智能对于非结构化数据的计算能力,尤其是要提升其对于人的心理、感情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充分识别数据的情境性特征,避免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数据做出情境脱嵌式的片面理解,减少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中的性别歧视。对于算法中可能存在的歧视性设定,根本的解决路径不在于增加人工智能领域的女性从业者,为人工智能中算法的设计增加女性视角,而是需要政府强化对于算法的伦理评估。算法设计总体上遵循的是计算逻辑和效率原则,系统的伦理考量与审视则是相对缺乏的。解决算法中的歧视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算法的计算逻辑开源解决“算法黑箱”的问题;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政府“元治理”促成“科学家共同体”的形成,建立包括技术专家、伦理专家、心理学家、使用者等多方参与的伦理评估体系,在设计阶段嵌入相应的伦理原则,在实验阶段对人工智能的计算结果进行伦理评估,在推广阶段对人工智能产品的社会嵌入进行伦理调适[20],实现政府与社会对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的全过程的伦理审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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