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邻居侵犯了你的权利,你该怎么办?
2022-01-29简欢潘家永
简欢 潘家永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敬互让,对每个家庭乃至社会都非常重要。但每个家庭也都有享受各自舒适、宁静以及和谐的权利。如果邻居为所欲为带来麻烦,甚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就应积极找邻居协商,协商未果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邻居建房影响到自己家怎么办?
王大妈和刘大爷是邻居。王大妈的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准备翻新家里的平房。可是在翻新过程中,两家人却不顾往日情分闹了起来。原因是新娘要求在翻新的基础上再加盖一层,由一层平房变成二层小楼。如果王大妈家的新房加盖,而刘大爷家的房子不加盖,那新房势必会影响刘大爷家的通风以及采光。王大妈不顾刘大爷反对,开始施工。协商不成,刘大爷便到王大妈家门口席地而坐,阻止施工。眼看着施工进行不下去,王大妈找来村领导,希望双方可以就此事再进行协商。
王大妈提出加盖楼层是趋势,新房加盖确实会影响刘大爷的居住条件,自己愿意每个月支付刘大爷300元作为补偿,直到刘大爷家的住房也进行加盖为止。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书。王大妈在按时给付第一笔补偿款以后,刘大爷按约没有对施工进行阻挠。但是直到新房盖好,刘大爷也没收到第二笔补偿款。刘大爷找王大妈理论,王大妈却以种种原因推诿,刘大爷一气之下将王大妈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大爷的房屋与王大妈的新房楼间距小于规定距离,刘大爷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王大妈加盖行为的侵害,王大妈应当赔偿刘大爷损失。二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且协议内容未显失公平,故受法律保护。法院一审判令王大妈补齐之前所有补偿款欠款,以后按月支付补偿款直至王大爷家住房实施加盖。
律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是在用水、排水方面,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合理,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一方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用水权或排水权;二是在通行方面,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许可他人进入未设围障的土地从事放牧畜牲等活动;三是在利用相邻土地方面,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对方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四是建造建筑物时,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五是在弃置、排放物质方面,不得违反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噪声、辐射等有害物质;六是在不动产安全方面,进行有关施工和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另外,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害,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有关不动产权利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过来就是相邻权利人的义务和权利。
邻居家中失火殃及自己怎么办?
刘大妈家位于一个老旧小区。一天晚上,刘大妈独居在家,像往常一样早早躺下,正睡得迷迷糊糊时,隐约听到外面喧闹起来。刘大妈起床后闻到浓浓的焦煳味道,意识到可能是楼下失火了,赶紧穿好衣服下楼避险。起火的是刘大妈家楼下邻居徐先生家。火越烧越大,渐渐蔓延至刘大妈家。好在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控制住火情,沒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据消防队员说,徐先生在自己家进行祭祀,不小心点着窗帘,引发了火情。刘大妈回到自己家一看,这场火把自己家的墙都给熏黑了,窗户烧变形,空调、灯具等家具都被损坏且无法修复。刘大妈找到徐先生,要求徐先生赔偿20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刘大妈遂将徐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作为案涉起火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起火给刘大妈房屋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过鉴定,本次火灾造成财产及装修损失评估价值为15000元,法院判决徐先生赔偿刘大妈财产损失15000元。
律师说
火灾事故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这需要由消防部门通过分析火灾成因作出责任的认定。因此,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判定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侵权人及其赔偿责任的判定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因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殃及相邻财产的,该居民一般为侵权人;二是周围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等引起自家失火并殃及邻居的,肇事者为侵权人;三是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例如疏于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维护、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故障等,致使发生火灾或火灾扩大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是如果家用的液化气灶、电水壶、冰箱等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火灾,殃及相邻,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产品使用人赔偿,产品使用人赔偿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如果火灾是因雷击或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邻居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邻居安装摄像头侵犯自己隐私权怎么办?
谢女士最近遇到一个麻烦。白天她和爱人上班,家中无人,晚上回家时她发现自己家大门被人用粉笔画上了诡异的图案。第二天,被谢女士清理干净的大门又被人乱涂乱画了。为了保护自家安全,谢女士决定在门口右侧的墙上安装一个旋转式摄像头,摄像头正对着楼道口,只要谁经过她家门口,就能被拍得一清二楚。对于这个举措,对门的赵先生却不乐意。原因是赵先生开门的时候,摄像头旋转后能照进他家客厅。就算摄像头正对着楼道口,赵先生出门以及回家的时间也会被谢女士掌握。赵先生找谢女士协商,要求谢女士拆除摄像头,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赵先生以谢女士侵犯自己隐私权为由,将谢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女士在楼道内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到赵先生家进出住宅的信息,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犯了赵先生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定该摄像头应该予以拆除。
律师说
在普通人看来,基于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自己的权利,别人管不着。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自由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无疑会对相邻方个人信息、日常活动、私人生活习惯等进行记录,客观上导致对他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侵扰。
如果确实认为有必要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也应当尽到妥善注意的义务,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不能正对着公共区域进行摄录。总之,只有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