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
2022-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会员超过25人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然而现实中,有些民营企业未主动建立工会,有的虽然建立了工会,但对于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清晰认知,具体到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就容易违反法律规定,尤其是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时。
当劳动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时,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可见,法律授权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行为进行监督,对规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具有积极意义。放到现实语境中就是,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工会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若单位没有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属于程序违法,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严格按法律规定执行,单位通知工会的时间节点应当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即法律规定所谓“事先”。主流观点认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仅是程序瑕疵,应允许其补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通知的时间节点有所放宽,若单位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只要在当事人起诉之前补正,仍认可其程序合法性。所以,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最迟必须在劳动仲裁结束后、单位或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之前,完成通知工会的补正手续。
在本期案例中,单位虽然组建了工会,但内部管理混乱、法律知识缺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即便解除事由实质上合法,由于未通知工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正手续,导致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还存在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要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必然要求单位已经建立工会。但如果单位并未建立工会,还需要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吗?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第四十七条开门见山地将通知工会的主体限定在“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这是文义解释绕不开的地方。严格按照司法解释,未建立工会的公司,即便未通知工会,也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何况,单位没有建立工会,此时内部也没有工会可以通知。所以,上海二中院在多份判决中认为“在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这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从上海目前的司法口径来看,如果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并不会强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通知工会。
虽然许多法院不要求未建立工会的单位通知工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没有把未建立工会的情况排除在外。同时,一些地方性规定也明确要求此时仍应通知工会。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此外,根据工会吸收会员的实践,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在基层工会的帮助下加入工会,若单位解除劳动者未通知工会,可能产生较大风险。因此,无论单位是否建立工会,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降低法律风险,仍以通知工会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