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引法治之“玉”
2022-01-16杨雪梅
杨雪梅
我们所面对的学生,是一出生就与互联网打交道的新一代。作为班主任,我们必须创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青少年亲身参与到法治实践中,培养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抛一块“砖”,唤醒学生的法治之弦
“大家最近千万不要随便外出哦!”一进教室,我便慌里慌张地唠叨着。学生一下子就把注意力转移到了我身上,我接着说,“昨天我在一个群里看到消息,说咱们这里有个码头被查封了,因为一艘渔船上出现了疑似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人员,这太可怕了……”
“老师,这是假的!”“老师,你这是在散播谣言!”“这不是真的,乱传消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作为教师,我当然知道这是谣言,也清楚散布不实消息可能违法。之所以这么“一本正经”地说起这件事,是因为我想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和孩子们聊一聊与谣言相关的法律知识。
“什么?这消息是假的?我现在告诉大家这件事也犯法了么?”得到孩子们的确认后,我又借总结之名刻意向学生强调了一次守法的必要性:“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是在网络上,我们也要遵纪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咱们班同学的法律意识这么强,那能不能告诉老师,除了谎报疫情外,还有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呢?”抛出这块“砖”来,我的目的是引发学生更广泛的思考。
同学们果然没有让我失望,他们又陆续说出了一些可能违法的行为,包括侮辱谩骂、诽谤、诈骗、恐吓等。重要的是,这些知识不是成年人耳提面命告诉孩子的,而是他们自己根据生活经验思考总结出来的。学生畅所欲言之后,我再把相关的法律条文展示给他们看,加深他们对违法行为的印象,让他们清楚了解不能做什么,做了的后果是什么,从而自觉抵制这些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我相信,这样一来,同学们便能深刻了解与谣言相关的基本法律常识,用法律知识规范自身行为、辨别是非,最终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头脑中,并转化为日常自觉行为。
引一块“玉”,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辨别违法行为只是第一步。对成长中的青少年来说,他们有很多行为是在盲目从众的心态下做出的,这个时候,教师就必须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武器,强化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同学们,老师也知道大家刚才说的那些行为是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的,可有时候我们处在某个群里或者某个团体中,难免会被其他人的态度影响。有可能没有勇气指责别人的不当行为,害怕成为众矢之的;也有可能看到随声附和的‘证据越来越多,怀疑是不是自己判断错了。比如,杨老师昨天就在一个群里看到有人说‘疫情在我们这里泛滥了,从渔船上下来的人都携带了病毒之类的消息,这个时候,我该怎么办呢?”我提出问题,其实是希望同学们能为他们自己将來可能遇到的情况支招,引出守法之“玉”。
小王说:“老师,你别理他们,话说多了,没准他们反过来咬你一口!”
我说:“这种处理方式的确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办法,但不发声其实就是一种纵容,谣言传播的范围可能会越来越大。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
更多同学参与到讨论中来了。“老师,你可以提醒一下他们,随意散布未经核实的消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咱们尽量不要加来历不明的群,毕竟网络世界太大了,什么人都可能会碰上,没必要和不认识的人来往!”“发现谣言可以直接在平台上举报,还可以报警,不能任由谣言无限扩散。”……
最终同学们达成了共识:首先,我们要提高信息甄别能力,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不要轻信任何非官方渠道发布的消息,不转发、不扩散未经证实的消息,尊重他人隐私,不去触碰法律之网;其次,碰到别人的违法行为,应该在保护自己的基础之上,用法律手段去制止。
教师以空洞的说教去要求学生学法、守法、用法,无异于在空中搭建楼阁,难以在学生心里留下痕迹。班主任如果能够多几分敏锐,善于向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借力,巧抛妙引,便一定能够把法治的种子播进孩子的心田。
(作者单位:山东省荣成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