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摆平敲诈而索贿的副厅长
2022-01-16□赵聪
□ 赵 聪
2021 年3 月23 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索朗群佩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索朗群佩因受贿969 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万元。
帮助承揽工程索贿层层加码
唐某是西藏鑫沙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索朗群佩相熟。2014 年9 月,唐某请托时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索朗群佩在其竞标比如县某工程中提供帮助。索朗群佩遂向比如县委书记、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和交通局局长一一打了招呼以后,唐某如愿以偿地通过借用四川鼎恒公司公路工程资质中标总造价为1500 多万元的目标工程。
索朗群佩也许认为,唐某在自己的帮助下承揽工程赚了钱,自然也不能亏待了自己。所以在帮成唐某这个大忙后,索朗群佩就把唐某当成了提款机,不断向其要钱,且金额层层加码,从几万元要到上百万元。
2014 年,索朗群佩和几个朋友相约外出吃饭喝酒,遂叫唐某一起陪同。唐某虽然因故未能陪同前来,但唐某认为索朗群佩叫自己去,自然是希望其买单的。现在自己虽没空前往,但礼数要到,于是主动送给索朗群佩3 万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
2014 年7 月,索朗群佩到阿里出差,因身上带的现金不够,遂以“要给领导请客”为名打电话向唐某要钱。唐某提出让索朗群佩把卡号发给他,但索朗群佩当时没有带银行卡,遂让一起出差的同事到阿里地区农行新办了一张卡,并把卡号告诉了唐某,唐某将8 万元汇到卡上。
2015 年4 月,比如县某水泥桥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后,索朗群佩打电话给唐某说他需要用钱,让唐某给他拿70 万元现金。唐某遂从银行取出70 万元现金,并于第二天赶到拉萨,从索朗群佩的办公室窗户外将装着70万元现金的大米袋子交给索朗群佩。
2015 年年初,索朗群佩的女儿拉某在成都看中了武侯祠大街旁边一套房子,并交了定金。该房面积70 多平方米,房款为100余万元。当时索朗群佩家里没这么多钱,家人提出来要去贷款,索朗群佩提出由他去借钱。这一次,索朗群佩再次向唐某开了口,表示向唐某借110 万元到成都买个房子,唐某答应。虽然说是借,但索朗群佩却并没想过要归还这笔钱。“当时我向唐某提出借110 万元的时候,我就想着这笔钱不还了,到时弄些项目给唐某做,算是弥补。”索朗群佩供述。
两三天后,索朗群佩带着女儿约唐某一起来当地某农行。拉某在银行柜台办好了一张尾号为“4972”银行卡后,唐某往这张新卡里转了110 万元。拉某事后证实称“用这笔款买成都的房子花了100 万元出头,买完房后该卡销户了,剩余钱被取出后用于日常消费。”
让女儿新办一张银行卡操作此事也是索朗群佩的主意,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让拉某办新卡及注销该卡,是因担心被别人发现。”索朗群佩事后承认。
厅官频频被敲诈商人一一买单
从索朗群佩受贿案的卷宗材料可以看出,其与唐某间长达五年的贿赂史始终伴随着另外一条主线,这条主线就是一名叫尼玛次仁的人对索朗群佩的敲诈史。其中仅2016 年2 月到2017 年年初的一年间,索朗群佩就因被尼玛次仁敲诈而向唐某索要100 余万元摆平。
2015 年8 月左右,在索朗群佩的帮助下,唐某借用西藏天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了那曲地区比如县白嘎乡那如沟道路桥梁工程,该工程总造价1030 万元左右。2016 年2 月左右,在索朗群佩的帮助下,唐某挂靠北京华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山南泽贡快速通道第一监理部监理工程第一标,工程总造价3720 万元左右。
再次为唐某承揽工程出了力,索朗群佩向唐某要钱的底气更足了。不过索朗群佩这一阶段索贿除了少部分占为己有外,大部分贿赂都落入了尼玛次仁的腰包。
索朗群佩与尼玛次仁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要为尼玛次仁索贿呢?原来,两人非亲非故,尼玛次仁自称掌握了索朗群佩不雅照片需要封口费,以及掌握索朗群佩给别人安排工程的证据要到纪委举报,并以此作要挟,不断向索朗群佩开口要钱。索朗群佩虽然不知道真假,但为了息事宁人,避免事态扩大,只得乖乖就范,不断安排唐某给尼玛次仁汇钱。
尼玛次仁事后证实称,2015年底前后,其曾让他人冒名给索朗群佩打电话,以手中掌握索朗群佩不雅照片为由,向其索要封口费8 万元,索朗群佩遂让唐某转账8 万元给尼玛次仁。
第一次敲诈得手后,尼玛次仁便一发不可收拾,又先后以自己把别人打伤需要医药费、朋友吸毒被抓需要跑关系等为由继续向索朗群佩要钱,而索朗群佩均一一予以满足。就这样,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索朗群佩为摆平尼玛次仁敲诈,又陆续向唐某索要112 万元,这些钱索朗群佩都是让唐某直接打到尼玛次仁指定的银行卡上。
受贿近千万厅官获刑十二年
2019 年5 月17 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外发布消息: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巡视员索朗群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索朗群佩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 年5 月16 日被留置,8月15 日被刑事拘留,8 月23 日被逮捕。
2019 年10 月12 日,西 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索朗群佩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 年10 月17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 月17 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9 年12 月25 日、2020 年3 月3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朗群佩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巡视员的职务便利,为西藏鑫沙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在那曲、山南、阿里等地七个工程项目的承揽、中标、分包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4 年至2019 年2 月期间,先后非法收受和索取唐某钱款,共计947 万元;2014 年至2016 年11 月,索朗群佩利用职务便利,为西藏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办理安全员A 证资质提供帮助,非法索取张某22 万元。以上总计人民币969 万元,其中索贿金额为966 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索朗群佩及其辩护人提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向唐某索要的110 万款项实为借款,已归还30 万元,不应认定索贿,且用该款所购买的商品房系合法财产,应予保留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索朗群佩在收受上述款项后,对尾号“4972”的收款账户进行了销户,虽于2016年11 月22 日退回30 万元,但该30 万元是否属于退还110 万元中的一部分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索朗群佩的供述及销户的行为能够印证其并无归还行为和归还的意思。故索朗群佩收受110 万元的行为,实为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贿赂。退回唐某30 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退赃行为,但不能因存在少量退回行为改变该款的性质。索朗群佩用受贿款110 万元购买并登记在其女拉某名下房屋系违法所得,尽管侦查机关未对该房屋进行扣押,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查明该房系受贿款项所购,应依法予以追缴。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索朗群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又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索朗群佩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1 年5 月23 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索朗群佩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索朗群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万元;二、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969 万元,已退缴45 万元,其中30 万元于2016 年已退还唐某,15 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面积74.49 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依法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赃款814 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