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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常年不回家 妻子获家务补偿15万元被《民法典》唤醒的家务补偿制度

2022-01-07胡珊通讯员李虹怡责任编辑刘怡然

宁波通讯 2021年22期
关键词:男方女方家务

文/本刊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李虹怡 责任编辑/刘怡然

10月11日,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起离婚案,值得一看。北仑一名丈夫长期不回家并且重婚,在他起诉离婚后,其妻向其提出了15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和20万元经济补偿。考虑妻子对家庭付出较多、承担子女抚育义务较多,最后法院判决丈夫补偿妻子15万元,赔偿5万元。

此案是宁波首次曝光的家务补偿费案,涉及目前大家都很感兴趣的一项法律制度——家务补偿制度。这项在已废止的《婚姻法》中沉睡了数十年的制度在今年被《民法典》唤醒。针对大家感兴趣的几个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

案例

打官司的夫妻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起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在柴米油盐中,双方的激情逐渐褪去,由于性格不合,两人争吵不断。男方厌倦了这种生活,搬了出去,并向女方提出离婚。为了给年幼的女儿们一个完整的家,女方没有同意。

2008年初,男方与另一名女子相识,之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生了两个儿子。男方和第三者“一家四口”其乐融融之时,女方辛勤工作负担家庭开支、抚养女儿长大。其间,男方仅少量支付女儿们的生活费用。

因男方电话不接、有家不回,女方无奈之下报案。2020年,北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第三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9月,男方以双方感情不好、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北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女方要求男方赔偿因其重婚对她造成的离婚损害赔偿15万元,并给予补偿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夫妻关系已无改善可能,属于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男方在起诉离婚前转让公司获得的3万元依法应分割一半给女方,并要与女方共同承担女儿培训所欠2万余元债务。

因两个女儿主要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已与第三者生育两子,又经常不在家,法院征求了两个女儿的意愿,判定她们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因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承担女儿抚育义务明显较多,法院酌情判定男方补偿女方15万元,对男方的重婚行为给女方造成的伤害,酌情判定男方赔偿女方5万元。

男方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家务补偿制度不是一项全新的离婚救济制度,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明确了对家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然而,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获得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通俗点说,即要求夫妻间实行的是财产“AA制”。但由于现实生活中,中国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这一法律制度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真正得到适用。今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原《婚姻法》中夫妻财产“AA制”的这一适用前提条件,规定无论夫妻双方对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由此被激活。

今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出全国家务补偿费第一案,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争议背后反映的是两种价值观的冲突:狭义的公平价值观和弱势群体保护价值观。持前者观点的人士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论双方为家庭创造的经济收入是多少,原则上都是两人均分,因此家务劳动贡献的价值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已经评价过一次,再因家务补偿制度进行第二次评价,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而持后者观点的人士认为,一方把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家务劳动上,无形中牺牲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机会,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风险更高。其除了家务的付出,还有一层隐性的付出,因此给予其相应补偿,符合弱势群体保护原则,是一种更广义的公平。

显然,在平衡这两种价值冲突时,被废止的《婚姻法》更倾向于前者,而《民法典》更倾向于后者。这也不矛盾。因为法律追求的是发展的、平衡的公平正义。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公平正义的内涵和要素是不一样的,因此,法律对于价值冲突的取舍和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有侧重的。

不过,相较于家务补偿制度背后的理念冲突,大家可能更想知道的是如何证明自己是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贡献较大的一方以及家务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对此,此案的主审法官称,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且因此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远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可以随案向法院申请补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法院一般会结合一方在家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而关于“家务补偿费”数额和计算方式,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基本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裁量时法官一般会结合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尽可能地使经济补偿数额与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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