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风险与防范
2022-01-07朱正远
朱正远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一、问题的提出
生态经济的本质,就是在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发展生态高效产业,建设宜居、宜业的环境,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诚然,生态经济理想状态的落脚点在于实现国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协调,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走强和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构建,大量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2019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1 369.1 亿美元,继续保持全球第二位,已连续 8 年位居全球前三(表1)[1]。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规模如此之大,导致生态经济实现方式不能局限于国内经营行为,而应该囊括内容更为广泛、形式更为多样的对外投资行为[2]。
为了让“一带一路”投资绿色化、持续化,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发展绿色金融”。但在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去”的进程中,大量的投资失败案例都表明境外投资所要应对的不仅仅是传统的金融风险、政治风险,而且包括高潜伏性、高破坏性和易发性的环境风险,且环境风险的识别与防范日益成为影响境外投资项目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当下,因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剧变,世界经济发展受阻,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加剧,全球跨境直接投资持续下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外部环境受到深刻影响。显而易见,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探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风险与防范,可以持续推动生态经济的落实、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胜利果实的夺取。
表1 2002—2019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及在全球的位次
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成因
2019 年以来,面对国际环境新变化和国内发展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合作工作,部署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虽然仍面临大量的政治风险、税收风险、劳工风险等传统性风险,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所遭遇的环境风险也不容小觑[3]。特别是伴随着国际生态环境的恶化、环境保护立法的加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风险日益凸显。
1.全球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自20世纪末期以来,世界各国为快速促进经济增长、实现机械化和工业化,采取了以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繁荣的发展方式,使得环境问题日臻加剧。不仅温室效应、土壤荒漠化等传统环境问题愈演愈烈,氮污染、跨境污染等大量的新兴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对人类的生存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4]。根据联合国发布的《全球环境展望区域评估报告》(GEO-6)显示:“席卷全球的环境变化的发生速度比以前想象的要快,政府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扭转对地球造成的破坏”[5]。在亚太和西亚地区,森林砍伐、水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问题是造成人类疾病的主要根源,而在非洲地区,土地退化、空气污染以及缺乏卫生和安全的饮用水是非洲大陆的主要问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叙利亚、巴勒斯坦以及非洲等国家和地区会牢牢把握这一重大投资机遇,通过吸引中国企业持续投资,发展自己的经济。如《安哥拉私人投资法》便于2018年修改并取消了最低外商投资优惠门槛等限制措施。虽然境外投资环境不断优化,但投资东道国的本土环境状况较差,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风险也日益凸显,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必然要面临自然环境恶化等环境问题。
2.环境保护立法政策日臻加强
近年来全球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绿色发展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应运而生。大量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国内环境立法都明确指出要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以改善和保护环境,增强实现环境可持续性目标的能力。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9年发布的《非洲环境展望》报告中指出,非洲28%以上的疾病由环境风险导致,而空气污染是造成这些疾病的首要因素。由于气候变暖将可能加快裂谷热、脑膜炎、疟疾等这些气候敏感型疾病的传播,使得气候变化逐渐成为非洲公共卫生的一个主要挑战,埃及、埃塞俄比亚等众多非洲国家都增强环保观念,制定了应对环境变化的立法政策[6]。无独有偶,伊朗、孟加拉国、哈萨克斯坦等众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通过环境立法和加入国际条约大力宣扬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制定了良好的环保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简约且落实不力,故其领导人都把实施环境政策放在他们国家和整个地区的首要位置。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剧,如果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引发环境问题并造成环境破坏,不仅会遭到东道国的惩戒,更会影响我国的国家形象。
3.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日渐复杂
国际投资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在改善东道国居民生活状况、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制造业、基础设施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强大支撑和保障作用,它们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领域中也占据着重要地位。
虽然制造业等密集型产业能给这些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汽车制造、医药制造和化工制造等产业制造工艺复杂繁琐,需使用大量的化学试剂和技术处理,且在不同的工艺环节中还需使用不同的工艺设备、执行不同的工艺标准[7]。一旦操作不当致使工艺原料流失,将极大程度的污染生态环境。但是在当下中国的制造业投资流向中,汽车制造业、化学纤维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行业却是中国对外投资制造业流向的主要类别。
虽然当前的汽车制造业、有色金属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领域对原材料的利用和工业流程的操作都已取得重大进步,但产品制造工艺中产生的三废成分却始终无法完全进行无害处理。这些废料排入大气、土壤中,将对生态环境产生潜在威胁,甚至长期污染。这就进一步加剧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所可能遭遇的环境风险。
三、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具体表现
由于不同国家的生态环境现状和环境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加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心仍是制造业、基础设施业等大型机械化产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极易在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责任、环境税款征缴、环境纠纷化解和环境修复补偿等方面遭遇环境风险。为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建立合规治理体系,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应细致梳理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以便预先防范化解环境风险,保障企业投资利益、维护中国形象。
1.环境质量标准风险
不同国家的环境以及社会政策存在巨大差异,分别执行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使得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极易因环境质量标准问题而受到诘问或非难。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损害实施细则》便规定:安哥拉本国使用国际通行的ISO标准;对于外来物种或设备,需经过安哥拉政府当局测量合格后才可引进。申言之,安哥拉政府环境和社会政策贯彻的是ISO环境质量标准,采用的是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体系。但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我国环境质量标准使用的是GB/T标准,选取的是GB/T24000—ISO14001标准号。虽然我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GB/T24000—ISO14001是通过ISO14000标准号演变而来,二者本质上具有同构性,但因观念政策、运行机制的截然不同,我国环境管理认证体系仍无法完全按照国际通行环境管理认证体系进行运行和实施。虽然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受中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的双重监管有利于企业合规运行,但中国采用特有的环境质量标准使得境外投资企业遭遇大量的环境质量标准风险。如在中缅莱比塘开采矿产时投资风波案件中,中国企业在莱比塘开采矿产时,依法开展了环境并将环评报告和预防治理措施及时向外公布,而且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破坏现象。但是当地居民认为开采矿产时所释放的气体没有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和缅甸当局制定的标准,开矿释放了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当地居民多次向政府进行抗议要求停止开矿。
2.环境影响评价风险
伴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开展和深入,投资东道国日益认识到一些投资项目或投资活动的开展将会对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导下,大多数投资东道国的环境法律和投资法律都规定外国企业投资时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8]。纵使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就建立了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但直到现在我国环境法中也仅仅规定了环评对象和环评措施等制度性内容,况且环评对象也较为狭窄,对一些重大基础建设方面的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评立法尚不明确。相较而言,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了更为先进的环评制度模式,即使是起步较晚的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也引进了西方国家先进的环评技术和环评机制,在环评内容、环评措施和公众参与等方面都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譬如《乌干达国家环境法》第20条规定:环保部应当依据以下准则进行环境影响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影响研究:规定格式和内容、评估程序、公众特别是受项目影响最严重的公众参与评估以及环保部认为有关的其他任何事项[9]。《津巴布韦环境管理法》规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点理由、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少项目环境影响的措施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所采用的方法[10]。2011年9月,中缅“密松水电站”项目被迫搁浅,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该水电站项目对当地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未在环评报告中予以披露,故缅甸政府当局取消了该项目。无独有偶,2019年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的“肯尼亚拉姆燃煤电厂”项目因环评公众参与度不够和环评内容不具体而被民众所非难,由此法庭撤销了环境影响评估许可,项目被迫搁浅[11]。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进程中,因环评问题而导致的项目搁浅或中止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应当引起中国政府和对外投资企业的关注和重视。
3.环境污染责任风险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迅猛发展,走出去的企业日益面临着一种新兴的非商业险潜在风险-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客观来说,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可以理解为企业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对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企业需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具有赔付责任重、持续时间长和经营损失大等特点。当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极大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一方面是由于行业本身具有高污染性,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量来看,基础设施业、制造业等大型产业一直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心,尤其是非洲等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12]。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业、采矿业、制造业等大型工业化产业的基础较为薄弱,工业条件十分匮乏,技术设备也较为落后,而雪上加霜的是,产品制造和生产过程对工业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着极高的要求。如果由于工业设备的故障或者操作的不规范使产品加工出现流程断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垃圾和工业废料将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这将加剧项目运行污染环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某些东道国本身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就十分严重。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和辐射国家大多是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历史成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在这些国家由来已久,加之有效生态环境监督和保护机制的缺乏,我国走出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风险也因此更为巨大。但是,仍然不乏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严厉制裁的国家,如《利比里亚公共卫生法》第4条第八款规定:地方当局如认为某产品或产品生产过程对公众健康构成损害,可扣押此类产品或禁止产品生产。如果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进行非法排污行为,不仅会使得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企业负责人员也有可能被定罪科刑[13]。譬如2007年发生的理文造纸(香港)有限公司被越南环境管理局叫停案。理文公司湄公河三角洲工厂在试运营时排放了未经处理污水,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随后越南资源与环境部就展开调查,最终理文公司提交整改报告后才得以生产,但针对理文公司环境污染的投诉一直存在,工贸部因潜在环境威胁已建议中央政府暂停理文公司部分纸浆产线。显而易见,当前大型产业项目建设体系的缺漏与东道国严格的环境污染责任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企业容易因环境损害行为而受到投资东道国当局的严厉惩戒。
4.环境税款征缴风险
通过梳理国际投资实践,可以明显发现许多域外立法强迫外国投资者向当地政府缴纳环境税费,同时通过让外国投资在当地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投放存款、购买保险等来提高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参与度、降低环境责任风险。自20世纪初期开始,大多数国家为了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开始扩大环境税费立法,尤其是在近10年间愈演愈烈。当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时,就极易因违反环境税费特殊要求而被非洲国家所禁止[14]。譬如《塞内加尔清洁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在塞内加尔境内的所有企业征收垃圾税与固体工业废料税,并将收取该税种所获得的收入作为塞内加尔清洁协会的公私经费,以负责清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整个固体废物系统[15]。《加纳环境保护局法》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原子能机构对加纳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征收的环境保护税额用于本国的环境清理和修复工作。目前,不少投资东道国均要求外资企业缴纳环境税、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保或将投资收益存放于当地金融机构[16]。其中,纳税申报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环节,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在申报环保税时,基础信息不全、不准,甚至申报税收优惠错误等情况普遍存在。此外,监测数据是应税大气、水、噪声等污染物环保税重要的计税依据。倘若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就无法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必然导致计税不准,会出现少缴、漏缴相应税款的情况。实务中,监测范围不全、监测频次不合规等风险也非常普遍。这些情况极易导致中国企业因环境税费征收等问题与东道国政府产生争议,由此造成中国企业恶意逃避或抗拒缴纳环境税费的局面,影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形象。
5.环境纠纷化解风险
中国企业域外投资潜在的社会责任便是环境保护义务。如若中国企业域外投资操作不当致使项目运行产生了环境污染事故或引发了环境污染灾害,将极大可能被东道国政府强制要求停产停业,甚至被勒令退出东道国市场。投资企业因环境问题被责令退出市场时,将会附带面临大量的、多样的环境纠纷。其一,中国企业面临的环境纠纷化解风险具有多样性,在发生环境纠纷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并非仅是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书被吊销,企业往往还要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企业责任人员或操作人员可能会因为玩忽职守而被判处严厉的刑事制裁。其二,且不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诉讼成本高昂、历时长久等不利因素,对企业最为致命的是因为环境危害不特定而导致受害人反复提起诉讼局面的出现。一旦投资企业陷入环境纠纷,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投资企业胜诉,但只要进入司法程序都必然要付出高额的诉讼成本,这将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灾难[17]。
6.环境修复补偿风险
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后,东道国政府往往不会只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赔偿责任,往往还会判令企业承担长久的环境修复责任,以避免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尤其是某些国家会考虑到各种环境损害的性质、程度和严重性、自然再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等因素来综合测算企业环境修复措施和标准,使得中国企业的环境修复补偿标准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18]。如《安哥拉环境损害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需承担环境修复补偿责任,自环境修复补偿措施完成之日起,或经营者或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被确定并通知之日起5年内为生态环境修复和预防诉讼时效。虽然安哥拉环境法律法规规定涉事企业需依法承担环境修补补偿责任,但安哥拉当局尚未出台具体政策规定环境修复所采用的措施和达至的标准,这也意味着涉事中国投资企业在开始环境修复工作起5年内都有可能因环境修复补偿未达标而引发后续的诉讼风险。
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环境风险防范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跨度大、领域宽、范围广,在“一带一路”倡议持续走强的形势下,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在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责任、环境税款征缴、环境纠纷化解和环境修复补偿等方面将面临严重的环境风险。故此,中国企业需要提前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保障依法经营,使之成为中国对外形象的有利宣传者。
1.环境质量标准风险防范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美丽和谐,对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中的有害物质或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19]环境质量标准风险是其他环境风险衍生的基础和前提,尤其在因疫情引发严重社会动荡的非洲和西亚地区,公民环境权等宪法赋予的权利将成为当地民众最为关切的内容之一,当地政府对投资企业会执行严苛的环境标准责任,保障后疫情时代本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可将环境质量标准分为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同时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然而,就环境质量标准实施情况来看,不同国家采用了差异悬殊的环境质量标准。故此,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首要工作便是依据东道国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按照东道国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风险管控。此外,基于不同国家国情现状的迥异,中国企业进行域外投资时可事先聘用专业的法律团队,深入探究目标东道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质量标准,出台国别及行业投资环境质量标准指南,塑造契合环境质量标准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20]。此外,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在风范防范方面存在观念上的巨大偏差,这种观念偏差不仅体现在环境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目的上,更反映在中国投资企业和本地员工的环保理念和工作习惯上。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为了及时规避环境质量标准风险,中国企业一方面需要提高自身素质,运用更加适宜、更加妥当的环保理念指导用工;另一方面,需要加强本地员工的知识观念培训,引导当地员工树立更为积极、更为主动、更为健康的环保理念。
2.环境影响评价风险防范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评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融合性,这会使得已经或希望在相近国家和区域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无法用统一的环评机制进行投资,中国投资企业往往需要因地制宜的考察域外不同国家的环评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企业防范环评风险的难度。首先,项目选址要考虑环保问题,如果环保出现问题,不但会影响企业形象,更会让企业在海外发展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其次,不同国家的环评标准和条件不尽相同,为了规避环评风险、避免重复环评,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不仅需严格按照投资东道国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评,更需要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绿色投资理念,在契合东道国环评理念和符合东道国环评内容的前提下拟定形式更为多样、技术更为先进、内容更为广泛和措施更为高效的环评机制,并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和政府机构参与环评,将环评报告按照规定方式公开,确保项目环评过程和环评报告撰写的真实准确。
3.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防范
中国企业在进入东道国投资市场获准投资后,由于产品制造往往需要经历一个复杂且严苛的工业化流程,投资企业在项目经营过程中极易因技术设备等安全问题而产生环境风险。故此,首先,中国企业应深入开展行业资源项目环境尽职调查,了解东道国行业市场的特性和现状,主动与其他国家和环保组织合作,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出适合东道国产品制造加工的先进技术设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21]。其次,为提前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中国企业及时拟定行业资源开发环保义务清单和危险物管理计划,明确企业应履行的环保义务和执行的环保标准,并聘请专门的环境监督和检查专员,降低环境法律法规较多、查找翻译困难而产生的违法风险。同时,企业负责人也应提升环境安全与保障意识,在建筑、采矿等具有一定潜在环境风险的项目中,提前做好环保举措,并注重对当地员工工作环境的改善与安全维护,以此降低在当地的负面影响。如华新在境外的投资,始终秉承互利双赢的思想,帮助投资国引入先进的产业发展理念。华新通过投资,引领了当地的产业发展,引入国际通行的质量检测标准,帮助当地政府推进产业升级,降低行业整体能耗水平,既促进了投资国经济发展,又做到了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最后,建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提前预防环境事故发生,对应急预案进行动态化和实用化调整,提高中国企业环境事故应急管理素质和能力。总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收集、分析整理环境法律和风险信息,为中国投资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科学合理决策。针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点和争议点,制定科学的风险应对预案,构建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防范机制,减少企业经营损失。
4.环境税款征缴风险防范
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中国域外投资企业应依法积极主动缴纳环境税费,与东道国共建共享,扩大中外双方的共同利益,形成互利互惠的发展共同体。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倘若环保税信息申报不准确,会直接导致少报、漏报排放口及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产生少缴、漏缴税款风险。实际上,投资企业之所以出现信息申报不完整或申报错误,最主要的原因是对政策不熟悉,因此相关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而且鉴于监测数据的重要性,纳税人必须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监测。实务中,开展监测一般有两种方式: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企业如果自行监测,需要注意的是,自建化验室须符合东道国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这样自行监测的数据才可以用于环保税的计算;如果进行委托监测,应当按东道国环境法规定的监测频次及监测内容开展监测。如果企业没有自行监测能力,也没有开展委托监测,则应严格遵照东道国的其他规定执行。与此同时,寻求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担保进行融资或投保选择国际上通行的投融资模式,为投资项目提供持续金融支持,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平衡[22]。此外,在投置环境责任保险时还应添加特别保障条款,及时规避因战争爆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充分保障本国企业的合理利益。
5.环境纠纷化解风险防范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分为“和平”与“非和平”两种形式,而和平解决环境纠纷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在环境纠纷化解方面,环境纠纷的产生往往会牵扯东道国政府、投资企业、社区居民以及NGO组织等多方利益主体,甚至往往还出现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和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的难题,尤其是诉讼和仲裁成本高昂、诉讼和仲裁手段具有滞后性,仅仅依照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方式无法满足环境纠纷多发的局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际商事交往信息更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交易主体为维护自己的声誉和信誉更加倾向于将环境纠纷等不利讯息进行私下交涉。尤其是自《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国际商事调解制度逐步完善,调解已成为环境纠纷化解的一种现实方式[23]。因而,中国企业应积极将调解纳入环境纠纷化解方式中,并与现存的诉讼、仲裁解决机制有机融合,构建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根据案件需要正确引导纠纷双方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法律程序解决环境纠纷。不过由于诉讼、仲裁方式具有滞后性和高成本性,为方便快捷处理纠纷、最大程度化解矛盾,可以考虑在法院、仲裁庭附设内部调解制度,根据纠纷双方的自主申请,派遣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6.环境修复补偿风险防范
企业域外投资造成环境污染后,首先需要及时解决环境纠纷,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要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补偿义务,弥补环境损失;就环境修复补偿而言,投资企业首先要积极主动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协商拟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预案,防止进一步扩大环境威胁或环境损害;再次,企业可与其他企业开展环境合作项目,对其他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落实区域保护政策,譬如完善生态补偿政策,以水域为线构建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搭建有助于建立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最后,积极吸纳东道国民众代表、社区代表、政府代表和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构环境修复联动机制,明确环境修复采取的措施和达致的标准,并积极要求当地民众进行指导和监督,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形象[24]。
五、结 语
生态经济的本质,是在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发展生态高效产业,建设宜居、宜业的环境,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25]。“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主导的全球性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国的战略导向在于建立项目投资中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循环发展格局[26]。为实现在保护环境中合理开发,用市场机制实现生态价值,鲜明体现出生态经济的本质特征,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亟须考量可能遭遇的环境风险,并需结合企业经营理念和环境法律法规,提前预防和化解投资环境风险,保障企业的运作的长久稳定。总之,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树立新的经济发展观,以生态经济理念构筑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环境风险防范的主旋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