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2022-01-04王晓彤
王晓彤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渗透到各个领域,不断交织形成新的产业、技术和问题。而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支付的碰撞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使用智能手机支付的移动支付用户数量飞速增长,移动支付方式在国内逐渐发展成为主要支付方式。截至2019年,我国使用手机进行支付的人数达到7亿人,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中。有相关机构预测,到2020年,使用手机支付的用户会达到7.9亿人。移动支付用户的增加带来了交易规模的增长,2019年前三季度,移动支付金额达到252.2万亿元(见图1)。中国移动支付推广情况进一步加强,移动支付在大众生活中惠及更多的人。另外,随着消费升级,人们能够承担的消费金额提升,这一变化也促进了交易规模的扩大。
图1 2014~2019年Q3中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
目前,第三方手机支付摆脱了货币携带不便、银行卡管理麻烦以及到银行网点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等多种局限因素。使用电子设备就能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手机二维码支付具有便利和快捷的优点,简单易操作,不仅大型商场可以使用,小型超市甚至个人都能申请这种收款方式,人们逐渐习惯于使用手机支付完成各个领域的交易。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势不可挡,然而,当前针对传统支付方式所构建的税收征管条例无法对移动支付进行管理,因此税收征管机构需要更新税收征管体系。移动支付和传统支付有种种区别,移动支付方式的新特点会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交易规模大、覆盖领域多、虚拟化、无纸化等是移动支付的特点,是未来税务部门所要一一应对的。虽然支付方式不断发展,但税收征管方式的发展并没有同步进行,这种不同步对税收监管造成巨大影响。
纵观全球,移动支付方式的发展我国走在前列。作为新型支付方式的支持者,移动支付软件支付宝对于促进消费的转型升级、金融支付体系的革新等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如此,移动支付方式的变革也对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激励作用,如何对支付进行监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以移动支付平台支付宝税收征管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研究,不仅具有代表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近年来,第三方移动支付行业快速发展,国内外学者对移动支付税收征管的研究还比较少,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为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建议,可为后续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有关移动支付的定义。董悦和马坤[1]将移动支付定义为客户端利用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来进行支付的一种支付方式,移动支付将金融机构、移动设备和网络进行了结合,形成了一个新型支付体系。张艳等[2]认为移动支付是依据银行卡的支付特点,充分发挥手机移动的特性而完成支付。谢平和刘海二[3]认为,移动支付是电子货币形态的主要表现形式,电子货币是移动支付存在的基础。
有关移动支付的市场特征。帅青红等[4]认为,在短期内,移动支付市场规模的扩大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这一促进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不再显著。张璇[5]认为,在传统行业的各个方面都能看到网络经济的身影,第三方移动支付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交易具有时间和空间限制,而移动支付的出现和进步打破了这种限制,使得支付行为更加便捷。移动支付给我们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和风险。谢佳秀[6]研究发现,移动支付具有便捷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支付非便捷的缺点,但伴随着这些优势,移动支付在使用和发展的过程中面临比传统支付程度更大的潜在风险。赵杰[7]认为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和越来越多支付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于安全问题的解决,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评估指标,并通过法律法规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较为全面合理的安全体系,促使移动支付健康发展。
有关移动支付的税收研究。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对目前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产生了严峻的考验,制定有关税收征管条例政策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我国也在不断作为,以应对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8]。同样,周琳[9]提出,国家为了鼓励互联网金融相关产业发展,基本免税或者不征税,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制定相关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吴国炳等[10]的研究认为,网络金融的税收征管存在税务登记困难、运营模式难找征税依据、税收管辖权不确定等问题,完善法律法规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姚余栋和熊鹭[11]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应当借鉴传统金融课税的经济效应分析来进行税收征管优化,完善互联网金融支付的税收体系。余波[12]则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应该从移动支付本身的业务特点着手,一方面要规范互联网支付的纳税活动;另一方面改进当前的税收征管活动,在取得收入的同时,实现对互联网移动支付和纳税人的监督管理。马静[13]在分析我国税收征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纳税人管理、确定收入类型、确定纳税时间点、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有效建议。杨德旗等[14]则提出POS机刷卡缴税为移动支付缴税提供了现实参考,移动支付比POS机的功能更加强大,但后者作为新型支付方式的一种,为移动支付的缴税提供了可靠的参考。
通过梳理文献发现,近年来对于移动支付方面的研究有很多,但是,有关税收征管方面的文献少之又少。涉及第三方移动支付税收征管方面的文献,主要是对目前政策的解读,缺乏深入的研究,并且没有结合实际案例。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不断发展造成税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本文从移动支付这一热点出发,结合移动支付方式的代表——支付宝,分析税收征管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一)第三方移动支付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行各业开始融合形成新兴产业,网络与金融支付的融合,形成了现在无处不在的移动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该方式方便了人们的同时也给国家进行税收征管带来了种种问题。
总的来说,可以用两个阶段来总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第一阶段为2012年之前,淘宝等电商的出现带来了新型的买卖方式,带动了互联网支付的发展,初期的支付宝支付与淘宝联合,将移动支付方式逐渐推广。到2012年,国内电商平台交易额达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移动支付在交易市场的份额逐渐扩大。第二阶段为2013年以后,互联网推动新型移动支付方式的产生,如二维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此时微信支付逐渐兴起。一直到目前为止,移动支付的绝大市场份额仍由支付宝和微信占据。如图2所示,支付宝和微信两大平台占据了我国移动支付市场90%以上的份额。而其他平台,例如壹钱包、京东支付、联动优势等多个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仅占市场份额的10%左右。
图2 2019年第三季度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份额
在当今全球主要的国家中,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占比最高。表1统计了移动支付平台数量与盈利平台数量。虽然获得人民银行许可的合法平台有200多家,但能够真正盈利并持续经营的少之又少,处于亏损状态的大部分平台为小规模移动支付平台。
表1 移动支付平台数量与盈利平台数量
(二)第三方移动支付税收征管现状
科技发展不仅带来了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也带来了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不断扩大,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改变其经营策略,自2009年起,各类机构陆续推行起收费模式,例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等的提现功能,支付机构给予一定的免费提现额度,超过额度则按一定提现比例收取服务费用,这仅仅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收费,其他服务也逐渐进行收费,各类平台向收费模式的转变是发展的必然结果。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第三方移动支付收取的手续费按照“金融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移动支付平台的业务不仅仅局限为手续费,其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例如还有广告收入、代理收入、技术支持收入、支付硬件产品销售收入,这些不同的业务不能按照同样的税目征税,应当加以划分。例如广告收入、代理收入、技术支持收入等增值服务收取6%的增值税,而支付硬件产品销售收入等销售产品行为按照13%的增值税进行征税。上述列举的仅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容易涉及的纳税税目,当我们打开支付宝等App,其涉及的服务琳琅满目,大部分可以划分为以上三类,当然也有一些服务除外,正等待税目划分的完善,进行进一步合理的税收征管。
表2 体现了支付宝平台(包含阿里巴巴、蚂蚁金服集团)近几年的纳税额,纳税金从2013年的70亿元增长至2018年的516亿元,增长了近6.37倍。2016年10月9日,上海市税务局公布了2016年第三产业税收百强名单和工业税收百强名单,支付宝公司排名第50位,纳税金额达10.76亿元,成为唯一上榜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表2 支付宝平台纳税金额
(三)第三方移动支付税收征管问题
为更好、更全面地应对移动支付的税收征管问题,对其进行税收监管颇为重要,为此,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事实是,移动支付的税收征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例如支付宝平台不仅仅局限于转账、支付、淘宝绑定购物等业务,其业务模式不断扩展,在提供基础支付服务功能的同时,开始销售生活团购、理财产品、生活缴费、花呗借呗等服务,丰富了业务类型。随着业务模式的发展,纳税服务的种类增多,税收的征管不能仅仅统一归类于“金融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移动支付平台收入来源主要为服务手续费,使用该平台的有商户、个人、金融机构等不同类型的客户,而使用移动支付的商户、个人、金融机构的支付特点是交易金额少但交易数量大,这就导致了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一笔交易进行确认核算,税源监管困难,无法准确核对移动支付平台收入的真实性。
总的来说,第三方移动支付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主要为:业务范围扩大,难以确定税目和收入来源分散,难以确定征税依据。这些问题在支付宝平台上体现明显,支付宝对个人转账等业务收取服务费,个人用户数量庞大,交易分散,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交易的每笔业务进行准确追踪掌握,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征管难以进行。除此之外,支付宝平台收取的手续费也有不同的种类,例如有向个人用户收取的转账手续费、向个人用户提供分期信用贷款的服务手续费、代理基金理财销售各类理财产品收取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收入的性质各不相同,有融资性质、服务性质、代理性质等,若支付宝平台所有手续费收入都按照“金融业——直接金融服务”进行税款征收,很明显是不合理的。但是,当前还没有相应的应对政策出台进行管理规范。
四、应对第三方移动支付税收征管问题建议
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仍处于发展阶段,而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应紧跟步伐,不断更新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因此,笔者基于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发展的特点以及其所面临的业务范围扩大难以确定税目和收入来源分散,难以确定征税依据等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首先,需要对我国移动支付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明确移动支付是在传统支付技术上的创新,无须再出台专门的税收法规。移动支付市场发展日新月异,地方税收征管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可以将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其他行政部门,在保证税法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其次,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第三方移动支付的网络交易关键要素在于服务器、网站、网络、物流、支付系统等,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设置自动监控,打造分布式记账系统,准确记录每笔交易信息,同时对涉税信息自动进行分析与整合。同时,区块链技术通过完善的公共链将电子数据进行分布式储存,使数据独立存在,不能被随意篡改,这样一来,保证了电子发票的完整性,降低了企业税务风险。随后,构建以资金流控制为核心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机关与移动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相互配合调整,打通税务信息流通路径,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把控移动支付行业准入门槛与资质,保证平台交易在严格的监管下进行。税务部门还要建立起多层次移动支付税务监管体系、建立电子稽查制度,在信息流与资金流双向配合下完成监管工作。最后,税务部门要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提高服务意识、强化行业内部自律,不仅要进一步规范移动支付平台建设、移动支付市场准入、交易流程、数据保存等工作,还要积极引导行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提高企业自主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