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模式的选择探讨
——以发达国家联盟模式为视角
2022-01-04史安娜
华 东,史安娜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2.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引言
“十三五”期间,国家已将中药产业列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并予以大力扶持,中药产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契机。我国中药产业是具有原创科技优势的朝阳产业,但制约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壮大的核心问题还是中药产业链整体技术创新水平低下[1]。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市场对中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只靠单打独斗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一种以企业为核心的协同创新组织形态,从20世纪20年代始于西方国家之后,至今已经成为国家和地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被各国高度重视。我国中药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联盟这种协同创新组织形态非常适合我国中药产业整体创新水平的提升。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中药联盟”)的组建能够极大提升中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中药产业优化升级,进而推动医药经济整体结构调整。随着越来越多的联盟包括中药联盟的诞生,联盟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棘手的问题,发展持续稳定性低下就是其中之一。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调查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800多家参与联盟的美国企业,只有40%的联盟生存达4年以上,而仅仅只有14%的联盟能够生存10年以上,得出联盟失败率约为50%~60%[2]。我国学者蒋国平也做了相同的调查,得出我国联盟的失败率在50%以上[3]。本文以发达国家联盟模式为视角,界定了我国中药联盟的概念并提出了中药联盟的组建模式,以期为中药联盟的稳定运行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二、中药联盟的概念
对于联盟的概念,国内外学者都有各自的观点。1985年,哈佛大学教授波特界定了联盟的定义,他认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联盟主体基于成本、效率以及竞争优势等因素而建立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关系网络组织[4]。这个定义明晰了联盟的边界、组成要素及各要素内在利益关系以及运行机制等,因而被学界普遍认可。Williamson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提出联盟是相对于层级组织可供选择的另一种组织关系,可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5]。Teece和Pisano认为联盟是多个企业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组成的具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特征的排他性合作行为[6]。张坚认为联盟是一种以知识传递、共享和整合活动为基础的动态合作关系[7]。李新男认为构建新型联盟应从要素组成、组织形态、运行机制及组织任务四个方面开展,遵循“市场驱动、政府引导”的原则[8]。2009年,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定义为: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结合上述不同学者及我国政府部门对联盟的定义,本文将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定义为:以中药企业为核心的由中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组成的一种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协同创新组织形态。
三、中药联盟的构成要素
中药产业各创新主体相互联结组建中药联盟,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外部要素,这是组建联盟的基本条件,如图1所示。
(一)内部要素
1.各类创新主体
中药联盟创新主体为中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提供创新资源的创新组织。中药企业是必须存在的创新主体,对联盟组建起到关键作用。从中药联盟实践可以发现,中药联盟核心企业即盟主以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及中成药生产制造企业居多,实力雄厚,掌握着较为充沛的创新资源,而产业链上游及下游的中药企业成为盟主的较少。联盟组建之前,各类型中药企业之间可能互为竞争对手,联盟组建之后,竞争对手转变为合作伙伴,相互之间也从单纯竞争关系转变成更为复杂的竞合关系。联盟只要继续运行,竞争就必然存在,由此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9]。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学研方加入中药联盟,可以获得中药企业的资金支持,科研经费能够得到保障,能为联盟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同时,学研方通过与企业的合作从而掌握相关领域的市场动态,能够更有效地展开理论向实践转化的过程,培养出来的高端人才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后继人力资源。其他创新主体如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加入联盟,能为联盟创新活动及稳定运行提供相应资源,也能更好地促进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推广及应用。
2.创新项目
中药联盟组建的客体要素是需要有适合协同创新模式的创新项目。中药技术创新领域涉及许多环节,包括基础理论研究、中间技术转化及技术应用开发等,各环节形成上下游链条关系。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科学机理发现、共性技术形成及原型试验等创新活动,中间技术转化涉及理论技术转化形成生产性技术等活动,技术应用开发涉及中药产品产业化及市场化等活动。因中药企业是中药联盟组建的主导者及核心创新主体,故中药联盟所涉及的技术创新活动更多是聚焦在中间技术转化及技术应用开发等环节,这些环节与市场关联紧密,更容易产出创新成果。在创新项目的选择上,需要匹配协同创新模式的各种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主体多元化、组织网络化、资源多样化及关系平等化等。创新项目可以来自国家中医药创新工程、各级政府招标项目、中药企业内部创新需求及学研方的学术研究。
(二)外部要素
中药联盟的组建需要适合中药联盟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外部环境不属于中药联盟内部构成要素,但属于必不可少的外部要素。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与中药联盟组建密切关联的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社会文化环境。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社会公众健康保健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中药产品的需求愈加旺盛,中药市场也愈发广阔。宏观经济环境整体向好,为中药产业发展注入了源源不绝的动力。市场需求的提高和国内外竞争压力对中药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在当前中药企业难以独自承担技术创新所需技术和资源的情况下,组建中药联盟开展协同创新顺应了宏观经济发展的趋势,也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在政府层面,中医药发展国家战略的提出为中药联盟的组建从政策及制度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中药联盟从无序、分散和自发运行向组织紧密、目标一致及协同有序的方向发展。对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项目而言,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推动联盟组建难以成功,政府的政策引导及资金支持必不可少。社会文化环境是影响中药联盟外部要素中的最复杂及最深刻的变量,中医药文化传承悠久,已经深刻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中,是中药技术创新的思想源泉。社会公众对中医药文化理念普遍接受程度较高,中药新产品新技术也更容易被市场所认可。
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联盟模式
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和欧洲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步,联盟发展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在联盟组建、管理、运行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历程十分漫长,在具体实践中产生了多种联盟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政府引导模式、工程研究中心模式和产学合作模式三种类型。
1.政府引导模式
此种联盟运行模式主要为国家层面战略性创新需求服务。表现为在联盟组建时,由政府牵头、企业参与,政府给予直接的资金支持或提供融资渠道;在联盟运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给予支持,会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为联盟提供技术创新平台,引导联盟的创新以及发展方向。
2.工程研究中心模式
此种模式表现为由美国科学基金会牵头成立工程研究中心,以高校实验室为基础,通过与企业合作开发国家急需的关键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所需资金主要由美国科学基金、企业及高校按比例分担,此外,企业还免费提供创新所需科研仪器等硬件设备。工程研究中心主要关注应用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也兼顾培养具新型工程人才的任务。
3.产学合作模式
此种模式表现为企业与高校联合创新,高校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目的是为企业解决技术难关,满足企业市场竞争及战略发展的需要。不同于前两种模式的是,政府部门不参与产学合作模式的资助与管理,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更多是市场规律运行的结果。此种合作形式在美国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最为普遍。
(二)日本
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颁布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随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始发展起来。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致可以分成技术研究组合模式、混合研究模式和技术标准联盟三类。
1.技术研究组合模式
此种模式是日本最早期采用的联盟模式。各创新主体联合成立创新组织,是介于公益组织与企业法人组织之间的一种特殊非营利法人组织。该组织为某个特定科研目标而临时成立,科研经费以成员分担方式筹措,目标达成后组织即宣告解散。成员之间合作形式有水平合作与垂直合作两种。水平合作形式表现为联盟成员各自选派科研人员参与任务分配,独自完成相关任务,联盟最后对研究成果进行汇总。这种合作形式分工明确,但割裂了研究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联系比较松散。垂直合作形式表现为所有研究人员聚集在一起,对研究项目开展集中攻关,成员之间的联系相较于水平合作更为紧密,更有利于重大科研项目的解决。
2.混合研究模式
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呈现了水平和垂直相结合的趋势,合作形式表现更为灵活,主要有三种:一是受托研究方式。表现为高校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开展专项科学研究,取得科研成果后获取相应的报酬。双方以契约连接,研究结束后契约自动解除。二是受托研究员方式。表现为企业聘请高校学者为顾问,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讲座及人才培养等。三是共同研究方式。表现为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展专项研究,企业提供资金和人力支持,高校提供智力支持,研究地点一般设立在高校实验室或专门的研发中心,研究成果归高校和企业共有。
3.技术标准联盟
这种联盟模式主要出现在信息通信领域,表现为以拥有较强研发能力和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作为联盟核心,联合多个企业制定技术标准,并将技术标准市场化作为联盟战略目标,是一种以建立技术标准为根本任务的特殊联盟形态[10]。
(三)欧洲
欧洲的联盟各具特色,其模式主要表现为技术转移模式、战略整合模式和网络中心模式几类。
1.技术转移模式
该模式重点关注联盟内部的技术转移过程,通过联盟制度设计鼓励联盟成员积极共享创新经验和知识,从而加速技术的渗透及扩散,有利于相关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快速提升。例如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FhG)就是此种模式的典型。该联合体在开展技术研发的同时,也关注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过程,通过发放技术许可证和建立专门化机构等方式开展多样化和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
2.战略整合模式
该模式在欧洲的联盟中最为普遍,即联盟成员提供具有互补性的创新资源,共担创新风险,共享创新成果。该模式能够加强联盟成员地缘性合作关系,有效促进联盟整体竞争力水平的提高。例如1989年由荷兰欧得公司及法国卡西诺公司牵头成立的“欧洲零售业联盟”,有效整合了联盟成员的技术优势,帮助联盟成员降低创新成本,通过独具专利产品和技术的推广从而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3.网络中心模式
该模式表现为以具体研究项目为合作前提,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通过网络中心等虚拟组织形式开展联合创新活动。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时间及地域的依赖,用明确的技术转移措施及知识产权归属条件等强化了技术研究力量以及保障了联盟的稳定运行。
五、国外经验的启示及我国中药联盟组建模式的选择
(一)中药联盟组建模式的影响因素
从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发达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实践中不难发现,联盟模式随着联合创新的发展不断深入拓展,其发展路径可以归纳如下:在联盟兴起的早期阶段,由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高校及科研院所在联盟中创新地位突出,联盟模式主要以政府及学研方主导类型居多,联盟目标主要关注国家创新需求及学研方的基础研究等领域;随着联盟这种创新形式被广泛接受,企业创新需求及研发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企业与学研方之间的共同合作意愿得到极大增强,双方合作方式从深度到广度明显呈现多样化,联盟运行逐渐由企业为主导者,联盟目标更多关注于企业战略的实现、人才的培养及创新能力的提升。
1.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扶持
联盟在组建及发展阶段,需要政府给予引导和扶持,为联盟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些扶持包括提供资金和优惠条件、制定宽松的产业政策、创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及给予法律支持等。政府并未取代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而是积极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成为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后盾。
2.企业自主创新意识的增强
完善的市场环境使得许多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普遍具备积极主动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这是推动社会整体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主动创新意识的存在促进了企业在资金、人才及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上的大量投入。这些资源不但投入了市场应用研发等领域,也大量投入了基础研究中,使企业更具发展潜力,不过度关注短期利益的攫取。
3.联盟模式灵活及参与主体多样化
灵活的联盟模式使得各创新主体都能找到满足自身创新需求的联盟类型以及合适的联盟伙伴。不论是大公司、中小企业、高校还是科研院所,都可以寻找到适合自身经营情况的联盟定位,在联盟中占有一席之地并能充分发挥出创新实力。联盟并不是只有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及创新组织才能参与,中小企业以及小型创新组织仍然可以加入联盟,衡量的标准主要是创新主体是否能够提供互补性的创新资源。在实践中,中小企业以及小型创新组织灵活的经营机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要求,成为技术创新重要的参与主体。
4.保持创新网络的开放性
联盟属于复杂的创新网络系统,需要内外部进行物质和信息等各种资源的交换,网络的开放性是联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相比较美日两国的联盟,欧洲国家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其联盟在开放性上明显呈现跨国家、跨地域的特点,故虚拟网络中心模式的联盟类型更是普遍存在。联盟这种创新模式顺应了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也有利于整合各国独特的优质创新资源,提升产业竞争实力。
(二)我国中药联盟组建模式的选择和确立
我国中药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布局分散,行业集中度较低,独立开展技术创新的能力偏弱。结合对上文国外联盟模式的探讨,本文认为适合我国中药产业当前实践的中药联盟模式主要为中药企业主导下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中药联盟的核心企业为中药企业,联盟成员也以中药企业为主体,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创新活动。核心企业可以是中药产业链上种植、生产及经营的各类型企业,或者是集合了产业链多个环节的中药企业集团[11]。核心企业承担着联盟盟主的角色,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伙伴组建联盟。合作伙伴可以来自但不局限于中药产业,可以是拥有中药产业链某个或全部环节的跨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及金融机构等。中药联盟的组建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中药联盟的组建模式
中药联盟合适的组建模式能够提升各类创新主体组建联盟的主观能动性,极大增强联盟运行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中药联盟运行不稳定会对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活动造成诸多负面影响,使联盟收益减少,并容易导致联盟解体,难以实现联盟组建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