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中外贸易关系的认识及其早期实践(1921—1949)
2022-01-01佳宏伟
佳宏伟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对外经贸关系被强制性纳入到西方所支配的不平等条约体系之中,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半殖民性的集中体现之一。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基于中国所面临的中外经贸关系困局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追求经济贸易自主、突破贸易压迫并付诸于实践的“独创性经验”,试图从根本上改变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贸易制度,这一实践和探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利于人民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因此,探索这一问题有利于认识中国共产党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学术界较早关注这一问题,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不同革命时空下的商业贸易流通及发展问题进行探讨。(1)相关研究可以参阅:云章、晓春《试谈解放战争时期东北根据地的对外贸易》(《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第237—242页),蓝振露《试论中央苏区的对外贸易》(《党史研究与教学》1992年第6期第12—20、29页),岳谦厚、韩晋成《晋西北抗日根据地的对外贸易政策》(《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第41—51、157页),宁文晓、程舒伟《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对苏贸易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10期第253—257页),等等。另外相关贸易通史、革命史论著也有涉及,在此不一一罗列。本文侧重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外贸易政策的探索与实践问题,进而考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对外贸易政策的阶段性变化及特点。
一、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对外贸易认识及其收回利权斗争
1920年1月1日,李大钊在《新青年》第7卷第2号上发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文章指出由于受到“西洋各国和近邻日本的二重压迫”,致使“关税权为条约所束缚,适成一种‘反保护制’。外来的货物和出口的原料,课税极轻,而内地的货物反不能自由移转,这里一厘,那里一卡,几乎步步都是关税。于是国内产出的原料品,以极低的税输出国外,而在国外造成的精制品,以极低的税输入国内”。[1]应该说,这一论断精准地指出当时对外经贸关系的基本特征及问题之所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党中央和一些共产党领导人通过发表时局宣言和撰写文章等方式寻求解决问题之道。1922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的第一次时局宣言《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罗列十一条反帝反封建斗争纲领,其中第一条就涉及到贸易关税问题,提出“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2]。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论及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侵略时又指出:“关税也不是自主的,是由外国帝国主义者协定和管理的。这样,不但便利于他们的资本输入和原料的吸收,而且是中国经济生命的神经系已落在帝国主义的巨掌之中了”[3]。蔡和森、陈独秀、振宇、魏琴、恽代英、邓中夏、张太雷等共产党人先后在《向导》《人民周刊》《前锋》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讨论关税自主和贸易自主的问题。如1923年,当时的中共中央委员会机关报《向导》先后刊登振宇《关税主权与外人代管》、蔡和森《为收回海关主权事告全国国民》和陈独秀《关税主权与资产阶级》三篇文章讨论关税主权及其收回问题。振宇《关税主权与外人代管》一文引用《申报》上的一则短评抨击西方窃取中国关税主权,实行外籍税务代管制度的本质;[4]蔡和森《为收回海关主权事告全国国民》一文对于当时广州政府及孙中山提出收回粤海关主权一事给予高度赞许,认为是与“外国帝国主义斗争的第一步”[5];陈独秀《关税主权与资产阶级》认为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干涉海关收税权“能够制中国人的死命”,“使全中国人永远不能抬头”。[6]1923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央通告第十三号文要求各区执行委员和各地同志务必努力进行两项重要工作,其中之一就是收回海关主权问题,认为协定关税制是“国际帝国主义者制我死命的最毒政策”,对于当时广东海关的收权斗争,通告要求“各地方同志们应立即尽力之所能设法联络各团体,以地方公团名义,散放传单,通电全国,游行示威,发起抵货”。[7]1924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其中第一项要求再次明确提出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最重要的是“收回海关,改协定关税制为国定关税制”,认为这是“全民族对外的经济解放之唯一关键”。[8]1701925年6月17日,瞿秋白在《向导》上刊发《帝国主义之“五卅”屠杀与中国的国民革命》一文,指出收回海关及盐政管理权是“最正当和最彻底的主张”之一。[8]390针对“五卅运动”后北京段祺瑞政府所倡导的关税特别会议一事,陈独秀撰写《我们对于关税问题的意见》一文,倡导中国人民要力争关税主权,实现税则自主和管理自主,“对于在此次关税会议不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国家,加以罢工排货的长期抵制;对于只图加税不力争关税自主的中国政府,立即请他下野”[9]。1926年7月12日,在中共中央执行扩大会议上发布《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再次强调收回海关主权和改协定税制为国定税制是各阶级民众组成联合战线共同斗争的目标之一。[10]
除了政策性号召与宣示之外,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收回利权斗争还表现在组织和动员人民参加各种收回关税利权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在中国共产党的力推之下,广州政府争取“摊拨关余”斗争高涨。1923年12月12日蔡和森在《向导》上刊文驳斥针对当时有关争取“摊拨关余”斗争的种种谣言,认为这些谣言“虽然各不相同,然其被英美宣传政策所蒙蔽,而忘记收回关税主权的大目标,都是一样的”[5]。针对段祺瑞政府不顾全国人民反对,与英、法、美等国召开所谓特别关税会议的举动,1925年10月25日,李大钊领导共青团北方区委、学生联合会等200多个团体在天安门召开关税自主运动大会;26日,又组织领导北京各学校、各团体5万多人,举行游行示威,反对关税会议。[11]针对粤海关税务司蓄意破坏省港大罢工事宜,1926年,中国共产党广东区委机关报《人民周刊》连续登载《为海关事件告广东民众》《对粤海关税务司贝尔宣言》和中共广东区委负责人之一张太雷撰写的《海关问题发生后之各方面》《抗议粤海关停止验货起卸》等文章声讨粤海关税务司自行封仓、断绝广东对外交通、停止广东商业的行为,号召“一致团结起来打倒帝国主义者破坏罢工的阴谋!撤换税务司卑路并争回海关管理权!努力于国民会议运动以图达到不平等条约之废除!”[12]这一事件又推动了全国性反对海关特权的浪潮。1926年9月7日,广州政府不顾各国反对自行颁布《出产运销暂行内地税征税条例》,决定征收附加税,迈出关税自主的第一步,[13]都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所推动的收回利权斗争和运动密不可分。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继续收回利权与贸易自主的局部实践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停止收回关税利权的斗争,一方面继续声讨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的贸易关税特权;另一方面,对于当时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利权进一步受损给予大力批判。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政局宣言》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将继续绝不妥协地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力争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条约,收回租界,取消治外法权,实行关税自主,解放中国”[14]。1929年2月8日、5月15日,中共中央又先后发布第三十号和三十七号通告,再次确定这一斗争的必要性,认为国民政府推行“国定税则”和“裁撤厘金”的措施并没有彻底实现关税自主,更多是形式大于内容。2月8日的第三十号通告《目前政治形势的分析与党的主要路线》指出:“现在关税表面上虽是相当的改善了,但一査七级等差税率的协定内容,便知纱布、面粉等征收得税率都是很低,仍然无法阻止外货的输入”[15]45。5月15日的第三十七号通告《中共中央对国际二月八日训令的决议》认为西方列强“所号召承认的关税自主与修改条约也都是形式上公认中国某种主权,实际上则是加紧中国一层束缚,使中国更深入殖民地化的(更为帝国主义所奴隶所统治的)过程”[15]187。该决议所附《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也明确指出“帝国主义所承认的关税自主非常微弱。这种的关税税则仅只能相当的提高南京政府的收入,而不能适合于民族工业发展的需要”[15]204。因此,1930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讨论国民党改组派的任务时,对于国民党政府的关税自主政策做出“完全破产”的判断。(2)《中共中央接受共产国际一九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指示信的决议——关于论国民党改组派和中国共产党的任务(一九三〇年一月十一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5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判断从当时国民政府所进行的国定税则的修订内容看,当时的关税政策确实没有摆脱列强的掣肘。相关讨论也可参阅:叶松年《中国近代海关税则史》(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302页)和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80—782页)相关部分的讨论。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第一号中央通告再次指出国民党政府采纳取消派和改组派前提下的“一切裁厘政策、增加关税、收回租界与取消领事裁判权运动,都是同样的欺骗”[16]34。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开始局部执政,对外贸易工作也被纳入到局部政权建设与实践中,包括对外贸易在内的商业贸易问题也被认为是关系政权存亡的重要问题。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指出与非苏维埃区域的贸易必须要由苏维埃政府实行监督,以确保苏维埃区域必须商品的供给。[16]717之后,包括张闻天、毛泽东在内的苏区领导人都在不同场合讨论过发展苏区对外贸易对于巩固苏维埃政权的重要性。1933年4月22日,张闻天在《论苏维埃经济发展的前途》一文中指出“苏维埃政府,不但不禁止贸易的自由,而且鼓励商品的流通”,“苏维埃政府特别鼓励对外贸易的发展,来打破敌人对于我们的经济封锁”,“要尽量利用苏区内外的商人,给他们以特别的好处去输岀苏区的生产品,与输入白区的日常必需品。”[17]1934年1月24至25日,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苏维埃有计划的组织对外贸易,并且直接经营若干项必要商品的流通,如食盐与布匹的输入,粮食与钨砂的输出,以及粮食在苏区内部的调剂等,现在是异常需要的了”[18]122-123,并认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发展苏区的对外贸易,以苏区多余的生产品(谷米、钨砂、木材、烟、纸等)与白区的工业品(食盐、布匹、洋油等)实行交换,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枢纽”[18]137。虽然这里所指的主要是苏区与非苏区之间的贸易关系,但是足以说明新生苏维埃政权已经认识到贸易对于巩固政权的重要性。与外国的直接贸易虽然较少,但是当时苏维埃政权针对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平等性问题,已经自主提出若干对外贸易的主张和基本原则。如1932年6月23日中央苏区反帝总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反帝斗争纲领》就明确苏维埃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底线就是苏维埃政府对于贸易管理、商品税收必须掌握有自主决定权,指出“必须将帝国主义掌握的海关、盐税,收归苏维埃国家管理征收,一切税率由苏维埃政府自己决定”[19]。1936年7月15日,毛泽东在与美国记者斯诺谈话时指出“如果中国真正赢得了独立,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贸易利益将会有比过去更多的机会”,“中国将同友好国家商订互助、互利和互相同意的条约”[20]。
三、抗日战争时期反日斗争与贸易自主的努力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统治下对外贸易的被动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不过,随着日本大举入侵中国,为有效抵制日本侵略,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及时调整包括商业贸易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对外贸易问题也被纳入到对日战争的斗争策略之中。1938年9月,晋察冀边区政府主办的《边政导报》上刊发的《我们的贸易政策》一文就非常明确指出“我们的贸易政策要成为粉碎敌人对我们的经济阴谋的武器之一”,宣称我们的贸易政策是“对外贸易采统制主义”,“对内贸易采自由主义”。[21]3561940年3月2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布《关于对敌人经济斗争的指示》,认为包括倾销日货、收买土货在内的经济侵略是日本“灭华极重要方法之一”,指出“对于日货的输入与推销对于土货的输出釆取放任政策是不对的”,“对日货采取禁绝入口对土货禁绝出口的政策同样是不妥当的”,要求各抗日根据地必须“以抗战的利益为贸易政策的出发点”。[22]2321940年5月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对山东分局财政工作指示中指出“建立海外贸易,要根据自己实际需要,主动的、系统的、多方面的进行,原则易于流动而受到保证”,“现在游击区域须在统一计划下,给以相当建立的余地”。[22]3071940年9月25日,彭德怀在中共北方局干部会议上报告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建设时明确指出“敌后贸易政策是与敌封锁及其‘以战养战’计划作斗争的重要武器。要打破敌之封锁,破坏敌之‘以战养战’毒计与发展我根据地内之自足经济,没有正确的贸易政策,是不可能的”[23]。1941年5月出版的《共产党人》杂志刊发时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李富春撰写《对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的意见》,李富春在文中也特别指出“在全国,特别处在敌后的抗日根据地,应当有一套有系统的具体办法对付敌人,实行经济的反封锁,实行对外贸易的统一与对内贸易自由的原则,以便抵制敌人的倾销与封锁”[24]。1942年2月15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华中局第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表《华中各根据地今后的任务》讲话中也指出:“在较巩固的根据地中,实行对外贸易的一定的统制,以抵制敌之统制,进出口货一律应在政府贸易局领取护照。相当限制输入输出。”[25]
因此,为贯彻反对日本走私和倾销的方针,各抗日根据地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反制举措。特别是针对日本“以战养战”的方针,中国共产党提出抵制日货、禁止日货入境的号召,并在各个根据地加以实施。1938年8月17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统制对外贸易执行方案》,规定“除特殊品而外,绝对禁止日货入境,如有私运入境,一经查出,货物没收,人以汉奸论罪”[21]355。1939年6月10日,陕甘宁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政府禁止仇货取缔伪币条例》第二条就明文规定“凡敌国出产之一切商品,无论其以敌国商标或冒充友邦及中国商标者,不得买卖之”[26]。1944年4月21日通过《晋察冀边区关于变更出入口贸易办法的决定》,详细规定违禁走私问题的处理方法,要求“不以禁止出口的东西资敌”[21]370。根据仝群旺的研究,各根据地所采取的反制措施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成立防止日货走私的组织机构。如华中抗日根据地成立有货检处、税务局、贸易局、工商管理局、货物管理局等,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成立贸易局、税贸局、工商管理局、税务稽征局、税务局、冀鲁豫边区税务总局等机构;第二,制定各种防止日寇倾销日货的法规,如晋冀鲁豫边区颁布《晋察冀边区管理对外贸易暂行条例》《太行区出入口贸易统制暂行办法》等法规;第三,出台配套缉私奖励措施,如1941年颁布《晋察冀边区查获日货私货及漏税案件奖励办法》。[27]
这一时期的收回利权斗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一步展开,海关系统内也建立自己的组织。1936年6月,共产主义青年团江海关支部成立。9月,又成立中国共产党江海关支部。在此之后至上海解放的10多年中,先后有11个组织系统的78名党团员在上海关区内工作并开展一系列争取权益的活动。[28]1938年,上海海关职员还发起了“护关运动”,抗议日、英非法签订的《中国海关协定》和日本无理劫持海关税款的行为。[29]1938年5月10日,中共机关报《新华日报》还发表《上海海关关员罢工事件》的社论声援上海海关关员“反对敌伪劫持关税”的护关运动,声称“要收回我们的海关,只有以武力驱逐日寇出中国,才有可能”,并提出要以实际行动配合上海关员的英勇斗争,“加紧扩大华北与江南一带的游击战争”,“削弱沦陷区敌人的力量,号召该区域同胞拒购日货,拒将原料经由上海天津出口,积极布置沦陷地区与内地的贸易路线”,“使日寇占领后的海关,变成死寂状态,使日寇奸计,无由得逞”。[30]粤海关内部系统也建立了自己的组织,领导粤海关职工开展争权各项活动。如针对日、英排除中国签订《中国海关协定》的侵权行为,粤海关共产党人朱人秀等迅速组织广大职工开展募捐活动,支援前线抵御外侮抗争。
四、解放战争时期独立自主对外贸易政策的探索尝试
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对外贸易问题更多表现的是友邻区贸易、赤白区贸易和日伪区之间的贸易,对外贸易问题表现出国内贸易流通特征。解放战争时期,对外贸易政策的探讨和制定主要是以国际贸易流通为基本特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也是在这一时期开始有探索尝试。在1945年4月24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全方位论述了抗日战争取得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在论及中国共产党的外交政策时,毛泽东非常明确指出在彻底打倒日本侵略者之后“同各国建立并巩固邦交,解决一切相互关系问题,例如配合作战、和平会议、通商、投资,等等”[31]。194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解放区外交方针的指示》中也指出在确保自己利益不被受损的前提下,“我们应采取和美国以及英、法各国实行通商及经济合作的方针”[32]。1948年9月25日,中共中央针对英国驻华大使馆提议谈判贸易一事,指示“赞成与英国进行商业往来”,称“如其(英国)确有通商诚意或兼谈侨务问题,则之光可允其将所提议报告华北政府,并可考虑约其进入华北解放区与华北政府直接商谈”。[33]1949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指出“我们应该立即开始进行新中国的对外贸易”[34]133,并专文明确这一时期我们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
我们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应该是凡苏联及东欧各新民主国家所需要的货物,我们当尽量向苏联及新民主国家出口,凡是苏联及新民主国家能供给我们的货物,我们当尽量从苏联及新民主国家进口,只有苏联及新民主国家不需要及不能供给的货物,我们才向各资本主义国家出口或进口。[34]137
各解放区政权根据各自特点和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针对性出台了一系列对外贸易举措。如东北解放区大力拓展对苏联的贸易联系,中共东北局于1946年1月建立了东北解放区对外贸易的执行机构——东北贸易总公司。7 月,又创办代表东北解放区外贸部门对苏进行贸易活动的东兴公司,并在哈尔滨、满洲里、绥芬河、图们设有口岸办事处,负责交接进出口货物。之后又于1946年12月21日、1948年2月1日、1949年2月28日先后同苏联签订三个“贸易协定”[35]。同朝鲜贸易联系也不断加强,1947年10月20日,中国东北行政委员会同朝鲜签订《中国东北物资通过北朝鲜协定书》。[36]373这些贸易协定根据形势变化采取灵活的策略,通过以货易货的方式促进东北解放区与苏联、朝鲜的贸易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关于1947—1949年东北解放区的对外贸易情况,详见表1。
表1 1947—1949年东北解放区输入输出货值情况
虽然这三年对外贸易并非一帆风顺,存在一些问题,如在贸易合同的制定与执行方面、货物质量监管与运输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但是,东北解放区的对外贸易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苏贸易有力地支援了自卫解放战争,并对东北工商业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贸易政策也有直接影响。[36]314-346华北各解放区也先后出台一系列涉及对外贸易的政策和措施。1948年12月15日,山东解放区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解放区进出口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四章十六条)、《山东解放区征收进出口税暂行条例》(十七条)和《山东解放区进出口货物税目税率表》,提出“保护进出口贸易,以发展生产,支援战争”为目标。[37]1949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召开金融贸易会议,并成立贸易管理机构——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也先后出台《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进出口货物税暂行办法》《华北区区外汇兑暂行办法》《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华北区战时船舶管理暂行办法》《报关、纳税、检查办法》等一系列有关对外贸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者暂行办法。[38]1-51这些办法、细则的制定都是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确保对外贸易独立自主性的重要举措。尽管遭到当时部分外国商行质疑,如《纽约前锋论坛报》驻远东记者史迪禄撰文投报质疑这些政策,[39]但是这些质疑恰恰说明中国共产党坚持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贸易原则。以1949年3月15日公布的《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计有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五条、进出口商七条、出口贸易六条、进口贸易五条和附则三条。[38]1-4根据时任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薄一波呈送的报告,整个管理办法虽然借鉴旧贸易制度,但也明确指出“海关中有很多东西尚需沿用,有许多东西必须逐渐改造,但不应操之过急。在起草这些草案中,我们得到两条经验:(一)政策必须由我掌握,由我拿主意。(二)技术和经验则应尽量参考他们的意见”[40]。这些管理方式和方法的改变使华北地区对外贸易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1949年4月,华北经由天津的对外贸易,“输入总值为人民券657,204,517元,输出总值为630,763,301元,入超不过二千万元左右。”[41]5月份,对外贸易已有显著的增进,“输入总值为人民券1,341,072,293元,较四月份增加了一倍以上,输出总值为1,887,700,950元,较四月份已增加了两倍以上”,而且由入超变为出超。[41]此外,1949年8月15日,粤东潮梅解放区公布了《粤东潮梅解放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十一条内容,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调整进出口贸易,平衡国际收支,保护本解放区内人民利益”;第三条规定“本解放区对外贸易以物物交换为原则”。[42]显然,独立性、自主性和人民性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949年4月12日、13日在香港发行的《大公报》上连载了署名为MF的文章《论新旧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文章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新贸易政策与国民政府的贸易政策最大不同在于目标不同,中国共产党的新贸易政策目标在于发展工商业,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实施“为人民生活的政策”[43],而国民政府的贸易政策则缺乏一贯性和执行力,成为“吸允人民血汗的政策”[44]。
五、余论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后,积极摆脱西方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贸易体制,不仅四处疾呼呐喊,声援全国各地收回利权的斗争活动,还在不断探索实施利于人民的对外贸易政策。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不同时期的革命任务进行有益探索,从以上分析至少有几点探索值得思考:
(一)革命时期对外贸易被纳入到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义革命的历史探索中,成为中国共产党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时期的对外贸易问题,从来都不是单一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从建党之初的收回利权斗争,到抗日战争时期的反日斗争,对贸易自主的探索表现出鲜明政治革命色彩,是与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革命任务密切相关的。
(二)近代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关系长期处于被动局面,其关键是不能独立和自主,并且被迫服务于西方殖民贸易需求。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对外贸易自主性不断增强,具体表现在收回利权斗争所取得的胜利,西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贸易条款逐渐被废除,贸易政策自主性日益显现,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贸易独立性、自主性和人民性这一发展原则,制定有利于人民的对外贸易政策。
(三)纵观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28年革命历史,反对殖民主义压迫一直是中国共产党要实现的革命任务之一,实现贸易自主是反殖民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就立刻提出反对不平等贸易制度的主张,并把收回被西方侵害的利权作为其主要政治目标之一。但是,反侵略并不意味着反交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从没有反对平等互利的正常贸易关系,一开始就主张独立自主地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时期的探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利于人民的对外贸易政策的确立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