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022-01-01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罗雯瑾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罗雯瑾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及内容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第四条的规定。刑法中的这条规定,简单理解就是天子犯罪与庶民同罪,不论我们身处何种地位、身居何种要职,包括自身的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家庭出生等,在触犯刑法的时候,在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或凌驾于法律之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使用的较多。第一是在立法过程中,在公民行使自己应有权利的环节,公民能够参与立法过程。第二是在法律的司法实践中适用人人平等。此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是在我国刑法适用领域中所出现的不平等现象所设立的,也是对我国刑法适用原则的强调。在面对刑法的处罚时,对于犯罪分子的约束也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比如,对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的约束,在约束效力上和程度上所有的犯罪主体都享有平等一致的原则。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不同的案例、不同的犯罪主体,都体现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在定罪、量刑、行刑中,面对不同的犯罪主体,不会因为犯罪主体的家庭、背景、社会等因素受到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在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反对特权中。在定罪中,这种平等原则也体现得比较明显,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的危害程度来认定犯罪事实。无论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触犯了那一条刑法,只要是犯罪主体达到了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年龄的,都应当同等对待。反之,如果没有触犯刑法,不予定罪。这两面的平等原则,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为人对定罪和认罪的逃脱,从根本上反对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定罪后,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无论哪种因素和情况,都应该按照规定的量刑标准去量刑,不能违背量刑的标准或者采用多重标准。要以犯罪主体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法律的条款为准绳,在量刑时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标准,没有在形式上和量刑上的区别,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量刑的平等。在刑法的处罚中,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对犯罪人严格执行刑法处罚,起到震慑、惩罚、纠正等刑法目的。在刑法处罚中,不能依据任何因素和条件来差别对待,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严格执行刑法处罚时间,不能提前或者延后服刑时间段。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和意义
(1)是社会的强烈愿望。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人民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对于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在刑法执行和认定中,根据要求,更多人参与到司法审判的活动中来,这些都体现了群众和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公正现象,在司法案件中没有真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对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基于上述,人们对于司法公平公正、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愿望更加强烈。
(2)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刑事犯罪的形式层出不穷,在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只有在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主体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达到对社会关系稳定的调节,才能让我国各方面井井有条地发展,才能让社会稳定发展。刑法所追求的价值就是保障社会的公平发展,保障国家、公民、社会的安全稳定,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通过刑法的惩处和人人平等原则,让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能有保持风清正气、清正廉洁,要实现上述种种,就必须保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也不是通过震慑的手段去控制人们的思想,而是当我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可寻,保障公民的正常权益。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表现了部门司法机关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这些现象扰乱了社会秩序,使公民对司法机关的认识和好感度大打折扣,对政法权益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破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
(3)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现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阶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规划之年,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于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强制力。在我国的法律体系背景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要具备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最基础的一点就是要在法律的定罪、量刑、刑罚处罚中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妨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
(1)量刑范围跨度过大造成量刑的不公平。在我国的刑法量刑和处罚中,采用的是相对平衡的刑法定刑,在量刑中会有一定程度的波动。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法官在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中,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刑法判罚。从立法的层面来说,这种量刑的波动是由于刑法的刑罚时间跨度比较大而造成的。从刑法的种类和性质上分析,比如在刑法中规定的有期徒刑、死刑、无期徒刑中,每个刑罚的时间跨度比较大,很容易在对犯罪主体量刑的判决中出现量刑波动的现象,进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2)刑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在刑法中规定,法官在刑法的判决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如果法官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出现了主观臆断,就会导致判罚结果存在差异性。在审判中,有的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干预审判结果。在舆论走向的影响下,也会一定程度上对量刑产生影响,出现不公平的判决。(3)社会地位与经济因素的不同。在犯罪主体中,存在多元化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影响司法判决。比如在刑法的罚金执行中,有些家庭好的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反之,家庭不好的将无法足额缴纳罚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采用比罚金重的刑法来判决,从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刑法适用不平等。
四、改善的措施
(一)确定平等的立法规则,确保立法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司法与立法的统一,在立法和司法中缺一不可,应该以立法平等作为基石,让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司法平等。在刑法的设立中,更应该体现在刑罚的合理性中,在面对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时,要以事实为依据,避免刑罚失衡。在面对我国刑法条款中的“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司法解释中,对相对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标准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全部主体中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这种立法中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考虑消除或者继续完善,真正做到人人平等,从最基本的定罪、量刑、刑罚面前的平等,到立法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平等,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完善,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切实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严格执法,反对任何形式上的特权
要在适用刑法过程中体现人人平等原则,不仅仅是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事实的平等定罪,更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平等对待,在审判结果上不能存在差异和差别性,要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在严格执法中,我们要对舆论媒体加强监督,通过媒体和大众角度来进行监督,真正让人民参与到案件中来,要以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机关的满意程度来检测司法的公正性。在媒体的监督过程中,我们还要客观地对待网络舆情,通过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引导舆论的导向,不能让舆论导向来影响司法机关审判的公正性。
(三)加强执法者的法律知识培养
通过加强执法者的法律素养,提高执法者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觉悟,加强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专业化队伍建设。我国刑法赋予了法官在审判犯罪案件时,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实施刑事自由裁量权。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特性和刑法处罚中的时间跨度大的问题,有时不好把握,基于这种情况必须提高审判队伍建设,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个人素养得到了提升,司法实践中的公正也得到了保障,确保刑法适用时人人平等原则。
(四)全民普及法律知识
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我们要营造人人守法遵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在司法程序中能够用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通过普法宣传,让大家对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既能约束自己的行为,又能让我们在面对问题时可以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问题,保障人人平等原则的落实。
(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在审判的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差异比较大,有些人在刑法适用不当时也只会默默承受,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从专业角度做好监督。
五、结语
在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其中之一,是公民能够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保护,也是对犯罪分子最直接的罪罚依据。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加快,人民法治素养的提升,人民对于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也越来越关注,这既是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