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现状、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2022-01-01刘芳
刘 芳
(西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 西平 463900)
非洲猪瘟在我国发生以来,国家对生猪调运实行大区域管理,并对运输生猪车辆实行备案,对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管控作用。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在各地的情况也有不同,在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就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以浅谈。
1 车辆备案的依据
1.1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1.2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的管理,生猪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采用专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箱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具有防止动物粪便渗漏、遗洒的垫料等设施,便于消洗消毒;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1.3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启用的通知》
通过中国兽医云平台入口登录车辆备案系统进行审核备案。
2 备案车辆运行类型和现状
县区内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生猪购销车辆,这类备案车辆主要是县内肉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在县内收购少量生猪,运输到定点屠宰场,屠宰后自行销售或批零给乡镇肉品经营户,这类车型一般是1.9 t以下的小型车辆。
省内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车辆,这类备案车辆主要是在省内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个体工商户,这类车型一般是5 t以下的中型车辆。
跨省或省内专门从事生猪运输的车辆,这类车辆车主不从事收购生猪,主要挂靠在运输公司,在一定的大区内只从事生猪运输生意。
大型养殖企业自行购置的专供企业内部生猪转场、销售的专用车辆,这类车型大小不等,但不对外使用。
3 不足
3.1 备案要求方面的不足
车辆备案要求没有细化,农业农村部19号文件,规定了车辆备案的条件缺少细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地理区域差异,车辆各不相同,在底部外围防渗漏等情况如何执行,应有更具体的办法。
3.2 运输车辆装前卸后监管消毒方面的不足
县内从事生猪销售车辆的消毒,基本靠小型喷雾机自行消毒,消毒的效果不可评价,缺乏载前、卸后的监管消毒。
省内专门从事生猪购销车辆的消毒,基本靠洗车机类型的喷洗消毒,消毒效果不可靠,存在不足。
挂靠公司专门从事生猪运输的车辆消毒,基本由个人或养殖企业装前消毒,消毒的效果有待考究。
3.3 备案车辆场地方面
没有固定的审验场地,基本挂靠在一些地方检测站或租用一些特定的场地。
4 建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议出台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条件的细则或办法,在防渗防漏、消毒器械的配置标准方面进行明细,以便基层可更好地操作。
建议县级建立洗消中心,对除大型养殖企业的专用车辆运输生猪的除外,其他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屠宰的运输车辆在装载前进行集中消杀。卸载后由在当地屠宰企业进行消杀。
建议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装载前的生猪运输车辆做消杀效果评估。
建议设置专用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现场审核的固定场地,以确保运输生猪车辆备案工作稳步运行。
5 小结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对预防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及违法案件的查处溯源起着良好的作用,凭着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及广大农业畜牧工作者的努力,运输车辆的工作会更加稳步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