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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发展

2022-01-01湘潭大学商学院黄璆

区域治理 2021年4期
关键词:征管税制税率

湘潭大学商学院 黄璆

一、引言

在市场基于资源配置的经济环境中,个人所拥有与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及其价格决定着收入的分配,个体之间的消费状况与劳动能力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差距也必然是存在的。因此,政府调整市场经济初步分配造成的收入差距是非常重要的。税收是重要的收入初始分配及再分配的手段,而其中个人所得税作为增加国家收人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征收个税能够帮助政府进行市场的宏观调控,鼓励群众勤劳致富,更好地支持低收入群体。现阶段的中国国情正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任务便是通过缩小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更好地缩小差异化水平,否则一旦差距被扩大,则会出现越来越极端的情况,富的人更加富裕,而贫困的人会越发贫苦,这种状况就违背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富裕的目标。同时,个人所得税是从人民群众中获得的,是国家的保障。从1994年的税收改革之后,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每年增长率达到34%。在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总计仅为73亿元,但是到了2008年,这一数字猛然间上升到了3722亿元。这15年来,个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从1.4%增长到6.4%,由此可见,自从1994年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便一直处于增长的态势,一跃成为最强劲的税收之一。由此我们可以论断,个人所得税拥有巨大的潜力,它是我们的税收制度中一个不可替代的存在。所以,放弃、否认也是绝对不可能的,但是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它也不是灵丹妙药那样神奇。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的缺陷

(一)调节作用不强

我国采取分类计征模式与非歧视性扣除的制度,这就致使中国个人所得税基础并不能真正反映纳税人的税收能力,只能通过税收调配收入分配,而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施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执行的征税模式是分类计征,纳入应税收入范围的11类,分别采取适用于不同的税率,不同的征收方式。这样的分类计征模式表面上很公平,但违背了综合性和全面性的要求,更为极端的状况是,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整:比如对高收入人群进行征税应当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初衷,但是,从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看,纳税的只是高工资高薪金所得人,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部分的高收入群众不是以工资的方式获得收入,尤其是这些年这种情况在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上尤为常见,高收入者和高薪酬者越来越偏离。

另外从收集和管理的角度来看,因工资薪酬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成本低且效率较高的缘故,最容易进行管理控制的便是工资薪酬所得税,这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力度最大的形式。此外,由于一直在累加的不平等制度,征管方面一直保持着一种此紧彼松的状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同时,受不同纳税人之间不同的内部或外部因素影响,相同的收入并不意味着纳税人有同样的纳税能力。

(二)税率复杂

个税税制的核心部分是税收结构,它与纳税人的负担息息相关。从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史来看,降税率、降级是大势所趋,但税率级数大幅度下降、总体税率降低同时伴随着税基的扩大。其主要目的是共同提高效率与横向公平,然而这一目的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重点是为了拉近收入差距,也就是纵向公平这一目标产生了冲突矛盾。

目前的税率结构还有很多缺陷,例如:1.累进税率的分类过多,太过烦琐冗长,税率设计不一致,与我国收集和管理的水平不匹配。2.高税率对于中国私人投资资本的形成是不利的,过高的税率不能充分调动纳税人投资的积极性,同时易受收藏管理的限制,实际上使用税率为5%至15%的三个等级,高薪人数不是很多,这使得我国的税率出现空置高税率。3.征税、扣减和扣除费用所涉税率的比例相差较大,导致我国的税负出现不公平、计算烦琐复杂等问题,主要是劳动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例如,在报酬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来源不同,在应税收入模式的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所得税相对较小。因此,所得税模式的分类将导致纳税人通过分解收益或改变方法的性质来实现较少的税收甚至不付款的目的,导致我们的税收严重损失。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科学

我国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且分别按照不同情况实施,固定利率和会计核算的扣除方式。但是,这些扣除方法仅考虑到每一个纳税人的情况,并没有顾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差异,例如城乡差别、家庭状况和健康状况的差异,也没有考虑到外部的经济环境对纳税人生活质量的影响。由于各式各样的差异,若仍然使用同样的成本扣除标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不能真正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成本,甚至让一些没有税收能力的人纳税,反而导致反作用,从结果上看反倒是扩大了不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

(四)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监管不到位

征税管理业务以征税管理为重点,税收强制和司法保护尚有漏洞,征管方式相对落后。一是我国现阶段的征税管理实行的是税号制,但收集和管理方式还局限于处理税务事宜,没有实现税务机关、银行、医疗保健、教育、社会保障等各种机构信息资源的共享。二是中国的税务报告制度和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税收征管部门收集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对称,从而使得检查率和调查率较低。三是征税管理等相关部门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强,税法的阻吓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减。“处罚”和“惩罚处罚”是调查逃税的惯例,导致很多纳税人一有机会,就会不顾风险地偷税漏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方法

(一)转变税制模式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分为综合税制模式、分类制度模式和分类与税收结合的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综合税收模式具有最公平的税收优势,但对有关部门的收集管理条件和配套措施有着很高的要求;分类税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收集和管理条件相对较松散。分类与税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可以吸收前两个模式的优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税收公平的原则,并且还能适应征税管理和配套条件不是很匹配的环境。

从国情来看,许多中国公民在这十多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后,征税的概念已经大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也同样得到了提高,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实名制注册制度基本建立(特别是针对高收入群体),收入监测制度也初步建立。因此,目前中国应尽快实施综合性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收集和管理条件。实际上,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就已提出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一改革目标。其主要建议是:(1)对个人的普遍性和经常性收入采用综合方法,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经常性收入减去法律规定的减免额和其他扣除额,余额按照超额税率余额征收,以此缩小收入差距。(2)对个人收到的一次性、意外收入进行分类征收的方式,例如个人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利,股息收入、意外收入等,继续实行征税分类。(3)以家庭为单位,充分考虑家庭人数、生活水平、以及家庭状况,灵活地设置扣除标准,体现人性化。

(二)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结合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的特点,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税收征收力度,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严格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机关征管个税的水平:第一,将纳税编号与纳税人个人信息对接,建立一个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网络查询管理一体化平台,推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向实现个人信用消费、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等全程监控的目标努力。这项措施既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监控税源,减少个税的流失,同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方式有了更大的可能。第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目前,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的制度容易滋生纳税个体单方面纳税信息虚报、欺骗和刻意隐瞒等违法行为,修改个税自主申报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缴。第三,提高税收征管部门中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税收征管部门的征收效率。第四,加大自觉纳税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让自觉纳税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深入每个公民的心中。第五,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强,不管偷漏多少金额,都要严厉处罚,并公之于众。

四、结束语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制模式、税率、税制设计、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漏洞,这些缺陷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税收对收入公平调节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正在逐步进行改革,但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国应该学会查漏补缺,从更加科学的优化税制模式、更加合理的调率结构和更高的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着手,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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