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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络直播存在的法律问题

2022-01-01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闫辉

区域治理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主播监管电商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闫辉

2020年,电商直播带货如火如荼,成为当下网络直播最火热的行业。电商直播带货此前的带货主体是网红卖货,通过网红强大给力的粉丝团将商品销售出去。近期不仅直播带货的主角有了很大变动,一些公众人物、地方政府领导纷纷走进直播间,化身推销员,为曾经被埋没滞销的好产品代言。参与的主体也越来越多,各种网络平台自建直播平台积极投身网络直播,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完善的供应链,专业的组货、仓储管理、配送团队。线上直播销售正在步入常态化并形成线上引流实体消费的新趋势。从本质上看,电商直播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购物方式,从法律视角看属于商业广告活动。电商直播基本的运营模式是观众通过点击主播在直播间发布的产品链接进而跳转至具体的商品购买详情页,以线上支付的方式进行购买。通常主播会告知消费者点击直播间“小黄车”,找到自己心仪的商品点击购买。电商直播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店铺直播,由网店经营者或员工进行直播;另一类可称之为达人直播,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红或极具影响力的主播经与网店达成协议,为众多商品进行推销,著名的网红主播李佳琦、薇娅、地方官员、流量明星、央视F4就属于这一类。

网络电商直播有利有弊,虽然很多贫困区的农副产品借助网络平台的曝光增加了销量,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但是网络直播水平良莠不齐、产品虚假宣传、直播监管力度不到位、直播产品质量“表里不一”,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的存在仍然限制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平台主播不免借此机会干一些违法乱纪的事,严重影响了我国良好的社会风气及公共秩序的维护。网络直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消费者维权投诉无门,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

随着电商直播的火热,这一消费新模式同样面临着消费者维权的问题。2020年3月3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显示,一些主播带货时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现象,致使部分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商品、售后服务难保障情况,卖家与平台之间、直播平台与电商交易平台之间的复杂关系,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合理维权诉求大打折扣。再因为投诉处理流程耗时长、程序烦冗复杂与消费者对维权缺乏足够的信心与耐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要得到保障更是难上加难。“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在网络直播监管道路上,群众的力量受到约束,他们是网络直播最直观最直接的观看者、参与者和利益支持者,全方位无死角可以看到直播的任何动态。但是从实践来看,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渠道单一,很多平台设立的举报途径非常有限,举报渠道过于狭窄。另外,有些平台对主播实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主播实名信息不完善,社会监督缺乏针对性,为那些违法直播的网络主播提供了金蝉脱壳的机会。长此以往,容易形成这种局面的恶性循环。

二、法律监管具有滞后性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现行法律规范的缺乏,网络平台自身监管措施不到位,行业监管不够,监管技术水平不达标。我国法律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内容尚未进行详细界定,电扇主播为吸引眼球而播出的低俗化、同质化的直播内容横行直播天下,这类电商直播极其容易引导观众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直播平台、网络主播触犯的相关法律问题缺乏细致的规定,处罚手段力度不够,低成本的违法行为使得直播平台及主播为了利益敢于铤而走险,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乏,对直播平台的监管责任及义务没有明文规定,很多平台为只管利益,不管监督,行业自制机制与法律规范没有得到较好的融合。网络直播发展速度过快,监管技术难以跟上发展脚步,对高流量直播实时监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对直播画面中出现的敏感词汇进行监控、随时停播违法直播等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技术瓶颈,因为发展技术需要高成本,平台对直播的技术监管往往流于表面,也不利于监管技术的革新发展。当前监管技术明显处于薄弱地位,网络监管巡查多集中于事后审查,通常这时违法直播视频已经被社会大众熟知,引起社会舆论混乱,技术上的滞后使政府陷入一种不及时、不全面,事后补救的境地。

三、直播市场准入门槛过低

对网络主播进入平台的资格核查几乎毫无原则可言,甚至许多平台尚未制定主播实名上岗的原则,更别提行业黑名单制度。这种强度的随意性为部分主播无下限的直播内容、方式提供了极好的庇护。对于网络主播爆出的法律丑闻,平台熟视无睹,致使法律难以准确追责,法律威慑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不仅如此,部分主播不当的言行举止,服饰仪容已经成为直播行业中的一股歪风邪气,严重败坏了直播行业良好的行业风气,针对这一现象,无论是法规、还是行业或者平台自身都没有将这个问题重视起来,这也是致使直播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的原因之一。

鉴于网络直播存在的以上问题,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以鼓励为原则,提高社会参与度

我们既要以宽容鼓励的态度支持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应当将法律制度作为规范网络直播的最后一道防线。

(1)完善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参与监督。单一低效的监督渠道大大挫伤了公民的监督积极性,应当完善监督渠道,开辟多元化方式,建立奖励制度,提高共勉监督积极性。同时简化投诉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2)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勇于维权,大力推进消费者维权意识宣传与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的树立,以法律引导与行业监督双管齐下,密切关注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态势,重点关注相关平台和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表现,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措施

(1)建立直播行业自律机构。提高监管技术。政府要积极推动与倡导行业自律,不仅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扶持,也要从法律层面确认行业自律机构及公约的合法性地位,赋予行业自律组织管控网络直播平台的权力。网络直播行业应当建立行业联盟,加大对行业联盟成员的惩罚力度,并配专业的技术人才进行管理。对问题表现突出、社会大众反映强烈的直播电商平台适时进行约谈,督促问题整改。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提高技术,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如建立“网上巡逻”体系,对非法有害信息自动过滤,对正在进行违法直播的直播间强制关闭。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对直播内容进行监控,提高对违法有害内容的处置效率。

(2)直播平台增强自我管理意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网络直播乱象丛生的源头就是网络平台自我管理不当,网络平台应当严格审核加盟平台的直播主体,提高注册门槛,建立主播与用户黑名单,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主播与用户,应当禁止其再次进入,并且实行全行业封锁。针对电商直播,行业协会更应积极与消费者协会等协会进行合作,互相监督,防范并妥善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光在平台建立实名制还不够,网络主播未来需持证上岗,有基本职业标准认定。可以设立考试认证制度,从思想道德、法律常识、业务专业知识等方面明确考试范围,提高网络直播行业整体素质。

(3)合理设置监管主体及权力分配,推进监管内容全面化,优化监管手段。明晰监管主体有利于防止监管混乱,权力交叉,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增强监管部门责任承担意识,使网络直播相关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得到保障。尤其是电商直播纠纷中各方主体的责任划分,坚持“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明确直播平台与带货主播的违法责任的承担界线,使责有所担,责有所追。在加强政府监管机制建设上,首先应当完善直播监管顶层设计,从平台主播资质审核、违法内容违法行为、带货产品质量监控界定标准、惩罚措施、执行力度等各方面进行细致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加大监管力度,从事中、事前、事后各阶段都要制定具体监管惩罚措施,让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无处可逃。

(三)规范直播行为,传播正确价值观

对在岗主播严格管控,增强主播自我规范意识。法律法规、网络平台应该规定网络主播言行举止标准,网络平台对主播上岗应当进行针对性岗前培训,受众应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监督,对主播的不当言行及时制止,行业也可对主播直播表现进行测评,一旦评分不合格,对主播作出暂停直播或取消直播资格的惩罚。同时网络主播也应该加强自身文化道德素质的全面培养,利用自己的专业魅力吸引粉丝,杜绝以不入流手段博取关注的想法,自觉遵守行业合约与法律法规。电商主播更要加强自己进行销售或推荐的产品的质量管控,坚决杜绝虚假宣传。一旦发现电商主播存在虚假宣传、售卖伪劣假冒产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定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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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例如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的直播,这类直播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通过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相当于“网络电视”;另一类是人们所了解的“网络直播”: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

网络直播吸取和延续了互联网的优势,利用视讯方式进行网上现场直播,可以将产品展示、相关会议、背景介绍、方案测评、网上调查、对话访谈、在线培训等内容现场发布到互联网上,利用互联网的直观、快速,表现形式好、内容丰富、交互性强、地域不受限制、受众可划分等特点,加强活动现场的推广效果。现场直播完成后,还可以随时为读者继续提供重播、点播,有效延长了直播的时间和空间,发挥直播内容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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