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判决书改进建议
——基于批评话语分析视角
2022-01-0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夏梦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夏梦
一、研究背景
我国自2013年起实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政策,这一政策促进了司法公开化、透明化,公众得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查阅各类允许公开的裁判文书,其中刑事判决书是人们十分关注的一类裁判文书。刑事判决书可以说是一扇对普通群众开放的窗口,群众可以通过这扇窗口直接透视刑事司法活动,监督着各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刑事判决书不仅体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体现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目的和意图,因此刑事判决书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既是办案质量的体现,直接关系到执行的社会效果,此外,从制作的判决书质量还可以衡量法官的职业水平。
当今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拓宽了信息的传播途径,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也被赋予新的内涵。曾经被束之高阁的司法文书档案,面对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批判,必须呈现出一种更为开放的姿态。2014年“广东惠州于某水案”刑事判决书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至今仍被媒体和一些学者赞誉为“最伟大的判决书”。一份判决书呈现于大众的视野,不单是体现判决书形成前的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的过程,还意味着判决书公开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尽管对我国刑事判决书的各种研究从未间断,但不可否认判决书仍存在许多问题,而目前相关的学术研究缺乏新的视角来发掘新的成果。
为了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对我国刑事判决书进行研究,笔者在本研究中将以批评话语分析理论(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简称CDA)这一当前逐渐被应用于研究多领域多种语篇的跨学科研究理论为视角进行研究。CDA不是一个具体语言理论或语言分析方法,而是一种多角度的语篇分析框架,它所追求的目标在于揭示语篇“隐含的思想意识与权力关系”。
批评话语分析理论学者范代克认为:“话语中的思想意识这个词,并非仅仅体现人们的信仰,思想意识还具有劝说的功能。”通过提高刑事判决书受众的可接受性,让刑事判决书中的刑法信息得到更高效的传播,在公众领域掌握思想意识话语权,是刑事判决书的改进目标。因为话语不但可以表达话语者的信念,还能改变别人的想法。笔者基于这一理论视角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刑事判决书的改进建议。
二、从司法制度建设方面重视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的制作者是法官,刑事判决书最终呈现何种姿态,产生何种社会效果,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法官如何撰写刑事判决书。因此,笔者认为,借鉴于美国刑事判决书,要让法官重视刑事判决书和其潜在影响力,就要先改进我国的司法制度。
(一)将刑事判决书纳入法官的职业考核标准
虽然学界不乏对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加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但从大量的刑事判决书收到的社会效果来看,大多数法官仍未重视刑事判决书的影响力。只有将刑事判决书与法官的切身利益相联系,让刑事判决书的社会效果与法官的职业生涯相联系,将刑事判决书作为考核法官工作的一项标准,建立起相应的奖惩制度,才能让法官重视刑事判决书的写作,发挥法官的个性,鼓励法官撰写优秀的刑事判决书。
此外,还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将优秀的刑事判决书集结成册,发放到各级法院供法官学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发布制度,也是提升法官职业水平的方法。
(二)加强对刑事判决书的监督
除了当前的司法制度中刑事判决书对法官职业生涯影响较小,对疏于说理、懒于说理的刑事判决书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审核制度和追责制度也是问题所在。
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及辩护人有权获知证据不予采纳的具体原因并由此提出抗辩,对应当说明理由却不说明理由的刑事判决书可以提出追责,要求法官作出补充说明,进一步加强对被告的人权保护,这也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模式向抗辩式转变。
三、从刑事判决书撰写方面提高判决书可接受性
批评话语分析强调话语实践对受众产生的影响,在刑事判决书中有意识地传播刑法信息,让受众接受这些刑法信息,将其思想意识化,应该是刑事判决书撰写的目标之一。笔者认为,重视刑事判决书的可接受性,提高刑事判决书的可接受性,是实现刑事判决书正面效果最大化的重要环节。借鉴德国刑事判决书和美国刑事判决书的经验,有效提高我国当前刑事判决书可接受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提高刑事判决书受众的心理满意度
刑事判决书传播刑法信息的过程可以应用传播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刑事判决书一旦形成,即是对判决书的受众主体传播了刑法信息,受众主体由此产生是否接受的心理。
从判决书制作者,即法官的角度,可以运用传播心理学的心理作用原理,对刑事判决书进行如下改进:
1.塑造积极印象
运用第一印象的心理原则,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需注意使当事人对判决书产生积极印象。积极印象可以通过刑事判决书的语言风格、遣词造句来塑造。虽然我国刑事判决书格式规范化的要求是司法权威性的体现,但是也应适当发挥法官的个性,例如全国轰动一时的《广东惠州于某水盗窃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除了详尽地阐述判决理由,在语言风格上的“去官方化”也显得平易近人,拉近了与当事人、法学界学者的距离,给受众留下了积极的印象。
2.合理安排篇幅
我国当前的刑事判决书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列明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往往占据较大的篇幅,判决理由部分则较小,这种篇幅上的对比使得当事人容易产生感觉抑制,心理上觉得未受重视和肯定,从而难以接受刑事判决书。因此法官在判决书行文中应合理、适当地安排篇幅,增加判决说理部分的篇幅,对争议较大的证据进行详实的解释说明,增强当事人的感官效应,减少当事人的感觉抑制,通过这两种感觉的对比落差,提高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
在这一方面,德国的刑事判决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借鉴经验。德国法官通常在判决书中采用心理暗示、心理刻画等方法,运用叙述的手法,塑造氛围,因此受众主体容易被判决书的氛围感染,按照判决书的思路思考问题,从而提高受众的心理满意度。
(二)改进刑事判决书的修辞论证
在一些社会关注度高,话题敏感度高的案件中,例如“广东惠州于某水案”,其判决书的说服力更容易受到群众的考验。因此可以在刑事判决书中运用修辞,根据受众主体来完善刑事判决书的行文表达,运用合理、充分的修辞论证来增强判决书的可接受性。
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判决书的经验。美国刑事判决书中的修辞论证手段可以分为理性论证、人格论证和情感论证。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我国刑事判决书不像英美法系的刑事判决书中允许法官陈述自我人格,如前所述,更多情况下是以“本院”作为指代,因此笔者认为修辞论证的改进应以情感论证和理性论证两方面为主。
1.改进情感论证
情感论证是我国当前的刑事判决书中相比理性论证更缺乏的论证方法。美国判决书中通常用修辞格来唤醒受众的情感共鸣。使用修辞可以使刑事判决书更具亲和力,类似于我国汉代以后的判词中引用儒家经典,采用比喻等修辞手法,为法官的观点提供佐证,帮助普通受众更好理解、接受判决中的刑法信息,最终达到服人息讼的目的。
因此借鉴美国判决书和我国古代判词的经验,我国刑事判决书可以采用类比、反问、引经据典等修辞格来改进修辞。修辞是增强刑事判决书可接受性的必要工具,借助于修辞,刑事判决书得以展示真理和彰显正义的价值。
但改进情感论证不等于法官在刑事判决中掺杂私人感情,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也不意味着刑事判决书中只讲情理或者大篇幅讲情理,刑事判决仍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判决依据,对情理的考虑应讲究适度原则。情感论证仅仅是辅助说理的手段,绝不能本末倒置。
2.加强理性论证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刑事判决书的受众是否接受判决,取决于法官在刑事判决书中呈现的法院认定事实、援引法条以及谨慎而合理的推理论证过程。判决书作为推理论证过程的重要文字凭证,是理性论证的核心阶段。
我国当前的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的问题依旧被学界所诟病,加强判决书的说理,不仅是要加强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的篇幅,还要加强判决书说理部分的理性论证,提高刑事判决书的说服力和可信度。这就要求法官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才能有理有据地论述案件推理和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过程和理由。
总体来说,情感论证主要面向刑事判决书的普通受众,偏重社会意义和社会影响,而理性论证更倾向于法律评价和法律效果,目标主要是职业受众,比如律师或学者。结合情感论证和理性论证,将修辞格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是实现刑事判决书最大限度地可接受性的重要途径,从而使刑事判决书的社会效果最大化。
四、结语
从批评话语分析视角来看,刑事判决书作为一种话语,应充分利用刑事判决书的传播效果,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标。刑事判决书应从司法制度建设和刑事判决书撰写两个方面进行改进。只有充分重视、利用刑事判决书不同于其他裁判文书的社会影响力影响社会公众对刑法信息的理解,才能实现刑事判决书的社会效应最大化,才能加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