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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要义研究

2022-01-01刘艳珍

关键词:依宪治国宪法

刘艳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围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行了一系列立意深远、阐述深刻、内涵深厚、思想深邃的重要论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当代世界大势、中国国情的深刻认识和对新时代治国理政特点与规律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要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不仅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时代价值,突出了宪法重要的实践指向,同时也为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方向指引。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要义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世情国情、立足治国理政,从宪法地位与作用、发展与修改、实施与监督、宣传与遵守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精辟论断,涵盖了宪法方方面面的内容。

(一)宪法的地位与作用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至高至上的地位与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论述。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2014年在首个国家宪法日批示中[2]、2016年在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的重要指示中[3]、2018年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关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和作用这一鲜明论断,深刻阐释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以及宪法在治国安邦中总章程的作用。

(二)宪法的发展与修改

保持基本稳定性是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的地位所决定的,但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需要随着国情、世情、民情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1]在这里,强调了宪法要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必须对面临的新形势、积累的新经验和取得的新成果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回应。2017年,在与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修改宪法的意义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并强调,“修改宪法必须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宪法修改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5]。在2018年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正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4]从实践出发、从宪法上层建筑的属性出发,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宪法的发展和与时俱进修改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这也是由物质与意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

(三)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难点所在,也是宪法的活力和生命所在,如果一部宪法一经制定就束之高阁,再好的宪法也徒有其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引用明代张居正的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6]273,并要求把宪法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把宪法绘就的治国理政基本方略落实到依法治国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从宪法生命和宪法权威两个视角深刻阐释了坚持不懈搞好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1]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基于这一重要认知,在强调宪法实施重要性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相关国家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1]。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从人民当家作主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着重指出:“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6]

(四)宪法的宣传与遵守

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尊崇的法律地位客观上彰显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决定了宪法宣传与遵守的必要性。为了把高度抽象的宪法内化为人民行为的自觉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必须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1]。“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的重要教育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1]“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7]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就宪法的宣传与遵守作出重要指示,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在这里,我们可以深切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心中对宣传宪法、践行宪法、遵守宪法的殷殷期盼。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要义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系列重要论述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从宪法至上的地位和作用出发,创造性地阐述了依宪治国的法治新理念,是吸纳前人优秀成果的继承性和突破前人藩篱的创造性的统一,是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的民族性和以当代中国需要为导向的时代性的统一,是彰显严密逻辑体系的理论性和科学举措的实践性的统一,突出了依宪治国的方向性、宪法修改的创新性和宪法实施的人民性这一鲜明的时代价值。

(一)依宪治国的方向性: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理论指引

什么是依法治国,为什么要依法治国,怎么依法治国,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弄清楚的问题,也是新时代法治之问的必答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悉世情国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时刻把宪法摆在显要而突出的位置,围绕依宪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论断,有的放矢地进行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主动积极推进了一系列重大工作,开创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篇章,引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实践向纵深迈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向全党全社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时代最强音[9],从而真正凸显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系列重要论述确立了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法治新理念,为新时代全面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指明了清晰的前进方向,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理论指引和根本行动遵循。

(二)宪法修改的创新性:国家法治治理现代化的里程碑

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历经五次与时俱进的修改,科学总结并不断升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宝贵经验,彰显了国家治理理论的不断创新。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很多地方都体现出创新的理念。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这一包含习近平新时代依宪治国新理念的思想入宪,是这次宪法修改的最新成果,更具有国家法治治理现代化里程碑意义。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精华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的法治建设中,体现在宪法文本中,有助于人们从宪法高度科学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价值,进而充分发挥其在国家软实力提升和精神文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宪法宣誓制度入宪。这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第一次,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宪法原则上的鲜明体现,对于引导广大人民尊宪、崇宪、护宪、守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四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机构入宪。这是在宪法层面充分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彰显了宪法权威的顶层设计,不仅在我国国家政权建设史上,而且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上,都是重要的制度创新。

(三)宪法实施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理念

人民的冷暖、人民的福祉一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依法治国理政全局中时刻念兹在兹的。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的源泉,是宪法力量的源头活水,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宪法才能走入全体人民的心中。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的主体地位是我们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宪法制定、实施、修改的主体是人民,他们也是模范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监督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力量,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0]115从“五四宪法”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直被明确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是坚守这一原则的典范,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始终强调宪法制定、实施、修改必须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强调指出:“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5]可以说,我国宪法之所以呈现出如此显著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关键的一点就是它深深植根于伟大的中国人民之中。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要义的实践指向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思想的一大亮点和特色,就是把宪法和法律实施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要义不仅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和时代价值,而且呈现出鲜明的宪法实践指向。

(一)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宪法全面实施

针对新时代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问题导向,多角度、多层次、多主体构筑推动宪法全面实施的完整体系。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事关全局的重大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的全面实施有过诸多论述,既高度强调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又强调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带头全面实施宪法,宪法实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蹄疾步稳、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

例如,在推进香港“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中,根据宪法第67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关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既有权主动释法,也有权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释法。特别是前些年,在一些西方国家明里暗里的支持下,香港反中乱港势力上演了一幕幕恶行,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产生严重危害,对“一国两制”的顺利实施和国家的整体安全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和严峻挑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该法一经通过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真正走上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

(二)坚持教育导向,积极宣传普及宪法

宪法的宣传教育,一个也不能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1],也就是要坚持宪法教育的全民导向,根据受众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宪法教育,尤其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青少年这个“关键群体”,统筹推动对青少年、广大人民群众、领导干部宪法教育的协调发展。

青少年是接受宪法教育的“关键群体”。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对他们的宪法教育,强调要从娃娃抓起,通过系统而长期的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培养中小学生的宪法意识,进而塑造其行为模式。2016年教育部联合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出台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虽然已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但缺乏专门的、连贯性的宪法教育,即便有宪法教育,其内容也仅仅散见于个别的课程中,宪法实践活动参与面不广。因此,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系统的宪法教育必须进一步落实到位。一要突出特色抓宪法课程建设,这是开展学校宪法教育的基础工程。二要突出关键抓宪法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这是搞好学校宪法教育的关键一环。三要突出实践抓宪法教育基地建设,这是提升学校宪法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人民群众是接受宪法教育的主体。宪法是最广大人民的宪法,宪法教育当然要面向最广大人民群众。宪法要真正发挥出强大的力量,必须通过宪法教育使人民群众理解宪法并从内心接受宪法,进而树立尊崇宪法的意识和践行宪法的自觉。宪法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肩负起宪法教育的政治责任,与宪法同行,让宪法走进社会,走进人民的日常生活当中。一要切实加强宪法的宣传普及,让宪法教育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乡村、走进网络,不断扩大宪法教育覆盖面。二要利用新媒体技术打造宪法宣传矩阵,实现宪法教育频率的实时化与常态化、教育形式的多样化与生动化,让宪法不再“高深”,更贴近群众日常生活,更容易获得民众的高度认同。

领导干部是接受宪法教育的“关键少数”。当前少数领导干部缺少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甚至知法犯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狠抓这个关键少数”,可谓一语中的,切中时弊。要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这一思想,扎紧权力的笼子,一要加强干部宪法教育的组织领导,做好干部宪法教育的顶层谋划,落实干部宪法教育的相关责任。二要突出干部宪法教育的制度建设,健全干部宪法教育制度,把干部宪法教育纳入党和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和干部任前任中考核。三要优化干部宪法教育的载体方法,引导领导干部善用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等学习平台,把集体学习宪法、个人研学宪法、实践感悟宪法和自身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而涵养他们的宪法精神,自觉树立尊崇宪法的情感和守护宪法的自觉。

(三)坚持文化导向,突出宪法文化构建

宪法文化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基石,良好的宪法文化环境有助于宪法意识的涵养、宪法行为的塑造,潜移默化地把宪法内化为人民的坚定信仰和自觉遵循,实现宪法文化育人,宪法文化化人的目的。

优质的宪法文化不仅需要构建以宪法原则、宪法价值、宪法精神等为核心的宪法文化环境,而且需要人们在良好的宪法实践活动中孕育生长和践行感悟。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成为孕育宪法文化的载体。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宪法宣誓制度是他们在宪法仪式中接受宪法教育的生动实践,目的就是让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把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有助于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参加宣誓的对象、宣誓誓词、宣誓形式、宣誓场所和负责宣誓仪式的机关都有明确规定。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年宪法宣誓载入《宪法》,这是宪法宣誓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宪法》制度文化建设的一大亮点。

国家宪法日是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是弘扬宪法文化的伟大群众实践,也是扎根于人民建设宪法文化的重要契机。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从以往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到现在的国家宪法日,改变的不只是字面意思,更是尊崇和彰显了宪法的地位和宪法的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宪法日十分关注,连续多年就宣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自国家宪法日设立以来,以弘扬宪法精神为主旋律,每年均有一个明确的宣传教育主题,形成了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宪法文化,参与的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中小学生、各行各业的基层民众,他们在这个日子汇聚在一起,接受宪法教育,感悟宪法精神,成为宣传宪法、践行宪法、守护宪法的坚定基石。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要义不仅有抽象的原则性的论述,也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在宪法实践中推动了党和国家法治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伟大的依宪治国实践催生和发展了伟大的宪法理论和法治思想,科学的宪法理论和法治思想必然来源于丰富的宪法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要义是新时代依宪治国的伟大科学指南,也是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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