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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入境旅游统计几个问题的探讨

2021-12-31蔡瑞霞孙根年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21年1期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

蔡瑞霞,孙根年

(陕西师范大学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陕西 西安710119)

从2000年至今,我国旅游事业蓬勃发展,不仅国内旅游稳步增长、出境旅游迅速崛起,入境旅游也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因此旅游统计工作作为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变得尤为重要。从宏观方面来说,我国旅游业地位的提升需要强有力的统计体系支撑,旅游经济运行与产业发展需要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旅游企业经营需要准确的统计信息为参照,旅游研究需要开放的数据环境[1]。从具体方面来说,了解游客的总数变化、客源结构和空间行为方式,对于旅游企业更好地开展营销和管理,对旅游影响下的客运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文化交流层面,入境旅游统计更是了解世界人民对中国认识和感知的重要依据,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同时,入境旅游的外汇收入还关系到国际服务贸易平衡。因此,无论是从实际应用层面还是从学科研究方面来讲,对入境旅游统计工作都应予以重视。然而,近年来学术界和旅游从业者普遍认为国内旅游统计数据不够准确,部分省市旅游数据不合理,存在“纵向不可加和,横向不可比较”的现象,提醒人们在使用旅游统计数据时抱谨慎态度,相关企业对依据统计数据进行投资也并不自信。至于入境旅游数据,学者们认为入境人次以海关的出入境数据为基础则较为准确,但少有文章去关注入境旅游统计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我国入境旅游数据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目前有关我国整体旅游统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现有旅游体系存在问题的分析,将大数据运用于旅游统计的设想及验证,建设和编制旅游卫星账户,以测算旅游业对社会的经济影响等方面。当前我国的旅游统计体系主要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统计体系不完善,统计指标解释不清,重要统计指标缺失。我国的旅游统计体系相较于世界旅游组织(简称“WTO”)旅游统计体系,在总体概念、分类指标、表式体系上均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如“人均天花费”等重要指标定义不明确[3],旅游收入方面缺乏货币性指标[4],无法达到《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提出的国家旅游统计系统(STS)的标准。二是统计方式不合理、统计方法单一,以定期报表和抽样调查为主,且抽样调查的实施不够合理科学。统计方式上,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调查路径不一致,两种数据不能直接比较;抽样方法上,抽样误差大,抽样方法和抽样频率有待完善[5]。

国内专注于入境旅游统计的研究较少,国外一些研究旨在探讨估算入境旅游人次的更优方法,从手机定位数据获取旅游人次是其中较有潜力的一种方法。Saluveer E、Raun J、Tiru M等学者描述了一种从被动移动定位数据中的漫游呼叫活动中提取旅游跨境统计数据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从移动数据识别入境、出境、当日访问、多日访问,并按来源国计算每月和每年的游客统计数字[6]。使用移动终端定位数据是目前能够大范围测量游客规模较好的方法,目前已经在少数几个国家开始应用,如爱沙尼亚。国内也有学者(保继刚)以通信运营商信令数据为主要数据源,建立了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旅游统计模型,并以2019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桂林市和玉林市的游客人数对模型进行了验证[7]。虽然该模型尚不完善,但是也证明了采用通信运营商信令数据来估算旅游国内人次的方法是可行的。有些研究则从统计学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入境旅游收入统计方式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法。如,徐媛媛、台婷婷通过分析2011年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2012年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旅游外汇收入统计数据,对旅游外汇收入估计的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PPS抽样3种方法进行了比较,得出PPS抽样方法能以较低的调查成本得到较好的抽样效果[8];刘志红以2013年“入境游客花费情况抽样调查”为例,认为我国入境旅游抽样调查存在抽样调查时间分布的不合理、样本量的确定带有主观性、指标解释模糊或缺失等问题,提出以不等概率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调查可提高我国入境旅游外汇收入推算的精度[9]。

总体来说,我国旅游统计体系目前尚达不到国际标准,有关研究较重视旅游统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实际统计数据则少有深入分析。同时,很少有文章关注到我国入境旅游统计的问题,更没有对入境旅游统计数据本身进行深入的分析。旅游统计的核心指标是“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因此本文将把重心放到这两点,详细分析比较国内、国际相关统计数据,用一种直观的方式揭示我国入境旅游统计数据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并深入探讨我国入境旅游统计存在的问题。

1 入境旅游统计中存在的问题

1.1 统计口径不规范

入境旅游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入境旅游人次和国际旅游收入。为了证实入境旅游数据的可靠性,本研究收集了2000—2018年原国家旅游局和WTO的相关数据,提出以下问题并尝试进行解答:①为何国家旅游局和WTO关于中国入境旅游人次的统计差异巨大?本文比较了二者的数据,并对二者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了解释,剖析了入境游客的构成,呈现了中国入境旅游人次的真实情况。②为何我国统计的国际旅游收入与WTO差距越来越大,国际旅游收入是否存在虚高的情况?本文比较了原国家旅游局和WTO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数据,并对我国入境游客的花费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初步判断我国国际旅游收入可能存在虚高的问题。③为何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游频次远远超过全球和国内旅游频次?为了证明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出游频次的可靠性,本文比较了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到大陆的出游频次、国内旅游频次和其他国家的出境游频次,并结合入境方式、过夜率等数据进行了辅助分析,指出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旅游频次虚高的问题。最后,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上,本文发出为何“国内旅游越好,入境游客越少”的提问,指出我国的入境旅游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旅游人次是旅游经济的第一指标,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的人气,入境旅游人次则是国际旅游经济排序的一项重要指标。国际上通用对这一指标的定义必须满足以下3点:一是必须是真正的旅游者,而非民航乘务人员等非游客;二是逗留时间要超过24h,以过夜游客为指标;三是国际游客,而非国内游客。然而,我国通用的旅游人次指标和WTO的指标并不相同,造成了两者差异过大,无法进行直接比较。我国入境旅游人次统计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首先,入境旅游总人次与WTO统计差异巨大(表1)。目前,我国对入境旅游总人次数的统计是通过公安部对各边检口岸入境人次数进行汇总得到,各省份入境旅游者过夜人次数通过汇总住宿设施的相关接待数据得到[2],“一日游”的比重通过抽样调查来确定,而WTO的数据则来自于各国上报。从表1可见,WTO和原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数据相差很大,主要原因可能是:根据WTO的定义,超过24h才能称为“旅游行为”,因此它公布的数据只包含过夜游客,而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数据包含大量的“一日游”游客,因此数据远远高于WTO。事实上,原国家旅游局和WTO都将游客分为“一日游游客”和“过夜游客”,过夜游客被称为“旅游者”。即WTO和原国家旅游局的数据之所以不同,在于WTO官方公布的我国入境旅游人次指的是“旅游者”,原国家旅游局对外宣传常用的入境旅游人次指的是所有游客。此外,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游客严格上不属于我国的“国际游客”,却占据我国入境总量的80%以上,而WTO认同了中国入境旅游人次中包含了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国每年真正的外国旅游者有2000多万人次,而非1.4亿人次。统计口径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数据就无法直接比较,也会给媒体和大众等非专业人士造成一定的误解。如果按照我国公布的数据,中国是世界第一入境旅游大国;如果按照WTO的数据,中国入境旅游人次在世界上排名前十;但如果仅用入境过夜的外国游客去衡量,中国的入境旅游人次的世界排行较低。因此,有必要借鉴或使用国际通用的入境旅游统计标准,以了解我国入境旅游发展的真正情况。

表1 入境旅游总人次统计数据对比(万人次)

“一日游”是否应该被纳入旅游统计?谢彦君认为,官方或半官方公布的有关旅游的技术性定义中未将那些在异地逗留时间不足24h的旅行作为旅游进行统计,这在概念上是不妥的。从本质上讲,旅游的内涵并非由逗留时间决定,旅游的本质规定来自一种异地性的愉悦[10]。因此,“一日游”也是一种旅游行为,只是对于国际旅游来说,“一日游”的统计是复杂的,因此很难在技术上实现。一般来说,“一日游”国际游客的数量应很少且没有太大的经济价值。这也暴露出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国内现行旅游的技术性定义与旅游学中的概念性定义不相符。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的“一日游”数量如此庞大是否有价值。本文在之后关于入境方式的分析中将给出一个推论。

其次,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游客占入境游客的八成,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过夜率不足三成。从2007年开始,入境游客结构就趋向于稳定的“二八结构”,即外国游客占20%左右,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游客占80%左右。2007—2018年,入境游客的数量呈现波动性增长,且增幅十分微弱,尤其是2010—2018年,入境人次几乎没有太大变化,外国游客在入境旅游人次中的占比稳定在20%左右,香港、澳门、台湾入境旅游人次平均占比分别为59%、17%、4%。原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0—2018年统计的入境过夜游人次中,外国游客占比约为37%,香港特别行政区游客占比约为47%,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占比约为8%,我国台湾地区游客占比约为8%。也就是说,每年的入境游客中,大部分的入境游客来自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尤其是香港特区,大部分的入境过夜游游客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国外。可以说,我国的入境旅游主体是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游客。

从过夜率方面来看,2000—2018年,外国入境过夜游人次占外国入境游总人次的比例平均约为80%,总体呈非常微弱的下降趋势。我国台湾地区游客过夜游占比平均约为87.4%,并在2017年开始上升到90%;香港特别行政区游客平均过夜率为33%,近些年缓慢提升到35.5%;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过夜率仅为18%,但近年来也有所上升,2018年达到22%。也就是说,外国入境游客和我国台湾地区游客都是高过夜率,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过夜的比例却很低。可见,真正的远距离游客尤其是外国游客基本都有过夜的需求,这也符合人们平常对跨国旅游一般都耗费时间较长的认知。因此,在我国的入境旅游统计中,剔除“一日游”人次是具有充分实际意义的。

综合以上结果发现,2000—2018年以来,支撑起我国入境旅游的是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游客,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中又含有“一日游”游客,真正的外国过夜游客占比很低,我国统计的入境游数据因为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被大大地高估了。WTO公布的数据来自于各国上报,并未去除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人次,WTO选择尊重各国的数据,但显然WTO公布的不是我国真正的“入境旅游”人次。

1.2 国际旅游收入虚高,与WTO差距过大

国际旅游收入是反映入境旅游经济发展程度的第二指标,也是发展中国家谋取旅游创汇,世界各国强调旅游服务贸易平衡的重要指标,然而我国的入境旅游收入数据由于远远超过世界银行组织统计的数据,因此未得到WTO的认可。

WTO公布的各国国际旅游收入是汇总整合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得来的,而我国的入境旅游收入数据主要是来自于每年5—7月份进行的全国性抽样调查,通过调查个人花费情况、“一日游”比例等内容,结合入境总人次来计算过夜游收入和总收入等。也就是说,中国与WTO国际旅游收入的统计口径不同。

图1 原国家旅游局和WTO国际旅游收入对比

从图1可见,2000—2013年,WTO与我国的国际旅游收入数据几乎完全相同。2014年是一个转折点,在这一年,我国方面的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当年的国际旅游收入从原来的569.13亿美元被修订为1053.8亿美元,修订后数据是修订前数据的1.85倍,是2013年数据的2倍,数据变动巨大,且此后数值呈逐年攀升态势。反观WTO的数据,2014年我国国际旅游收入的数据为440.44亿美元,比2013年的516.64亿美元有所下降,且这个下降趋势一直在持续,2018年这个数字甚至跌到了403.86亿美元。

针对2014年的数据修订,原国家旅游局数据中心的解释是:“据《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口径和入出境统计口径对等原则,补充完善了停留时间为3—12个月的入境游客的花费和游客在华短期旅居(纯粹旅游之外)的花费,并根据相关调查修订了外国入境过夜游客停留天数和人均天花费”。2014年之前的数据则由于时间原因无法统一口径均做修订。也正是这一修订,使得我国国际旅游收入的数据与WTO的数据差距越来越大,旅游国际贸易逆差变成贸易顺差。戴斌认为,我国主要统计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入境游客花费,应补充停留时间3—12个月的入境游客花费。一方面,这类游客因停留时间长、人均花费高,目前实行的替代统计势必明显拉低我国国际旅游收入规模;另一方面,入境游客抽样调查时将这部分游客排除在外,会拉低过夜游客的占比,从而进一步拉低我国国际旅游收入规模[11]。从《旅游抽样调查的资料2017》来看,停留时间为15d以上的游客占5.9%,其中外国游客的比例为7.9%,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的比例均为1.2%。由于停留时间为3—12个月的游客所占比例及抽样比例没有具体说明,因此本文无法估算这部分游客带来的旅游收入,也就无法验证此统计口径修正的合理性。从表面上看,旅游外汇收入在快速增长,其实是加宽统计口径的结果,这一结果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入境旅游发展年度报告2018》中2017年我国入境游客的消费情况(图2)来看,整个分布近似对称,超过80%的入境游客消费集中在1001—5000美元之间。2017年,“一日游”游客占总入境游客的56.5%左右,由于没有住宿方面的需求,且在食物、交通等方面的花费较之于过夜游游客低很多,加上八成入境游客来自于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一日游”游客相较于外国游客花费较少。根据《旅游抽样调查的资料》,入境“一日游”游客的人均花费大约为70美元。因此,表现在图2中旅游消费的分布上,不是类似于正态分布的形态,而是峰值在更左侧的一种正偏(右偏)分布,且花费在500美元以下和500—1000美元的游客占比应该过半。从这点来看,入境游客消费情况调查结果是偏高的,也导致用这样的数据计算出来的国际旅游收入偏高。除此之外,国际旅游收入的统计应只包含外国人在该国的旅游消费,而我国将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在大陆的消费统计为“国际旅游收入”,这一问题持续多年没有进行改变。因此,我国的国际旅游收入因为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与统计口径原因,同样出现了偏高的情况。

图2 2017年我国入境游客人均消费分布

1.3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游频次过高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游率可反映出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游频次和重游次数则更多地反映出游客对该地的喜爱程度。本文通过对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到大陆出游频次的分析,发现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到大陆的出游频次已经超过了普通的出游范围。本文计算了2000—2018年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到大陆每年的人均出游频次,计算方法是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到大陆出游次数比当年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到大陆的人均过夜出游频次采用同样的方法计算。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游客到大陆旅游部分年份的人均出游频次见表2。从表2可见,2000—201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游客到大陆的人均出游次数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2000—2018年共增加了2个旅游频次,人均出游频次在10左右;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到大陆的人均出游次数和香港一样,经历了明显的先升后降过程,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人均出游频次非常高,在2005年甚至达到了52.7,即2005年平均每个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到大陆旅游了52次。如果去除“一日游”的部分,2000—201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游客到大陆的人均过夜游次数约为3.5,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到大陆的人均过夜游次数约为7.2。奥地利的人口和人均GDP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很接近,而2018年奥地利人均出境游次数只有1.3。作为出境旅游大国,2018年美国人均出境游次数为0.3,英国为1.1,法国为0.4。从以上对比分析可知,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到大陆的旅游人次统计应该包含了除旅游以外的其他统计结果。

表2 我国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到大陆人均出游频次

1.4 入境游目的统计过宽、徒步入境方式过半

首先是入境目的的统计过于宽泛,统计指标不统一。从表3可见,一是文化和旅游部与中国旅游研究院所公布的数据不一致,如“探亲访友”游,两个部门统计的结果相差较大。在文化和旅游部的统计结果中,“观光/休闲游”占比为37%,而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的“游览观光游”加上“休闲度假游”占比为52%,数据相差也较大。二是在文化和旅游部的数据中,“服务员工”不属于游客,不应被统计进去。根据WTO所发布《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务员”一项被归类为“其他入境旅行者”,而非“入境游客”[12],因此这项内容不应在入境游客的统计数据中出现。三是在文化和旅游部的数据中,“其他”这个分类占比高达35.3%。进行分类时,通常按照大部分事物具有的共同特征进行提取类别,最后剩下的特征不明显或者比较独特的归为“其他”,但在文化和旅游部的入境旅游者中,“其他”的类别占比过高,说明分类不明、数据不清。

表3 2017年我国入境旅游目的统计

其次是入境方式的统计。以2018年为例,我国入境游客按照入境方式划分,汽车的占比为22.3%,飞机的占比为17.3%,船舶的占比为3.3%,火车的占比为1.4%,徒步的占比为55.7%。从徒步入境占比来看,我国的入境游人次统计结果存在着异常。一方面,从我国的地理位置来看,从另一个国家到中国旅行,入境方式应多为航空、水路、公路和铁路,而实际上这4种入境方式的占比仅为44.3%,而徒步占比却更高。另一方面,2018年我国入境游人次中“一日游”游客的占比为55.5%,与当年的徒步入境人数相吻合。通过查看原国家旅游局2015年的数据,经计算得知:2015年,我国统计的入境旅游人数为13,382.04万人次,其中58.2%的人是以徒步的方式入境,而在徒步入境的人当中,93.6%的人来自于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4.2%的人来自于亚洲的其他国家。也就是说,这些徒步入境的人主要是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大陆的日常通勤,或我国与毗邻国家边民之间的日常来往,而非旅游活动。可见,徒步游客和“一日游”游客的数据中有可能包含了大量的非游客。结合入境方式和对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频次的分析,本文可得出这样的推论:我国入境旅游人次中“一日游”的部分存在虚高的成分,“一日游”游客大都来自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方式多为徒步,这部分人入境的目的不是旅游,而是通勤或日常人员流动等,不应被计入旅游人次之中。这也就解答了之前讨论的我国的“一日游”入境游客是否有统计价值的问题。

1.5 国内旅游越好,入境游客越少

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近20年我国入境旅游增长乏力,旅游人次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较大规模增长。为了简单衡量入境游客在国内旅游大环境下的增长速度,本文采用入境游客与国内游客的比值作为指标,由于我国的入境游客中“一日游”的数据不够准确,因此选用入境过夜游客来代表入境旅游的发展速度(图3)。

图3 入境过夜游与国内旅游人次比值

从图3可见,我国入境过夜游与国内旅游人次的比值连年下降,2000—2008年为3%—4%,2009—2012年下降到2%左右,2013—2018年降到1%的水平,下降速度越来越快。也就是说,目前当国内旅游增长100个人次时,入境旅游仅增长1个人次,这说明入境旅游的发展速度已经跟不上国内总体旅游发展的速度(图4)。

图4 国内旅游和入境过夜游增长率比较

从图4可见,2000—2018年除去2003年“非典”的影响和2011年统计口径不可比而出现的两个极值,国内旅游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快速增长的态势,以平均每年12%左右的速度迅速稳步增加,从2000年的7.4亿人次增加到2018年的55.39亿人次,增长了约7.5倍。再看入境旅游人次,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0—2007年,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增长率趋势相同,差距微小;从2008年开始,入境旅游增长率在零轴上缠绕,入境旅游人次在波动中有微弱的增长,从2000年的3122.88万人次增加到2018年的6290万人次,19年间增加了2倍,增长速度较缓慢。

国际上的出境旅游规模以6%左右的速率连年攀升,我国出境旅游规模更是居世界首位,国内却出现了一种“国内旅游越好,入境游客越少”的现象。这不尽让人们产生反思,在国内旅游和国际出境旅游发展良好的情形下,我国的入境旅游为何停滞不前?本文认为,这首先与国家实施的旅游政策有关。中国旅游业在1949—1978年期间主要属于事业性质,为国家外交关系服务[13],因此入境旅游是最先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经济条件和人们需求发生变化,旅游业逐渐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产业,尤其是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指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国内旅游发展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发展速度飞快。除了政策,外国游客到中国的旅游意愿并不是特别强烈,认为中国的旅游环境存在不达标的地方。根据中国旅游研究院和谷歌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入境游游客行为与态度分析报告》,受访外国游客前往中国旅游的意愿处在第五梯队,排在日本、美国、法国、西班牙等11个国家之后。阻碍外国游客到中国的主要原因是,旅游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目的地交通的通达性和目的地宣传信息的全面性仍有待提升。可见,要促进入境旅游的发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

2 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入境旅游数据的计算、推理与分析,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①我国入境旅游统计口径还不够规范;②国际旅游收入存在统计偏高的情况;③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人次有偏高的情况。研究发现,我国入境旅游发展形势并不乐观,处在停滞状态,统计体系亟需完善和改进。本文的推理和分析仅在数据方面,还不够深入。国内众多学者关注中国的旅游统计工作的完善与改革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方向和改进方法[1,14]。也有学者着眼于旅游这一术语的概念辨析与比较,从定义方法、语义等角度入手,对“旅游”的概念进行了较为透彻深入的分析[14,15],为明晰旅游统计的内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参考。没有对概念进行辨析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关于如何更加准确地估计旅游人次,目前大数据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方向。由于越来越来多的人无论走到哪里都携带移动终端设备,通过手机定位数据追踪游客的行动轨迹,或是通过清洗交通客运量数据来估算旅客中的游客数量成为估算旅游人次的可能方法。至于国际旅游收入的统计,则应遵循统计学的基本原则,科学实施抽样调查,再利用外汇管理局的数据作为对抽样调查的补充。相信随着未来技术的发展,我国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的预测将会更加准确、高效和节约。

3 对策建议

我国地域辽阔、省份众多,人口数量更是世界第一,与周边国家有着频繁的经济、商贸、文化等方面的往来,内部各地区之间更是往来频繁、交往复杂,这就决定了我国旅游统计工作是有很大难度的。针对当前我国旅游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方面对策建议:

3.1 统计口径应与国际接轨

通过对比我国与WTO的数据、我国不同部门之间的旅游统计数据,本文认为我国的入境旅游的统计口径尚不规范。一是在统计方式上,我国对入境旅游人次和国际旅游收入的统计主要是通过整理国内各种统计报表、抽样调查数据,汇总公安部的入境人次得到的,而WTO的入境旅游人次数据来自于中国上报,国际旅游收入来自于外汇管理局汇总。二是在统计标准上,国内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工作没有统一协调,不同部门的统计结果存在差异,造成了省级入境旅游统计数据“横向不可比,纵向不可加”的情况。三是在统计时间上,我国入境旅游统计的抽样调查时间集中在每年5—7月份,特别是6月份,而非全年。四是在统计范围方面,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游客不应被列入入境游客中,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到大陆旅游的花费更不应被列入国际旅游收入。为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家旅游统计体系,通过建立旅游卫星账户,使用多元化统计方法,合理利用大数据。

3.2 抽样样本应反映整体

造成我国国际旅游收入虚高的主要原因是入境旅游抽样调查方法不够科学合理、调查样本不能代表总体。①入境旅游游客花费抽样调查主要是在入境口岸、旅行社、饭店等地进行,主要的调查对象是即将出境的外国人,且调查以过夜游客为主,以住在亲友家的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为补充。以2016年为例,样本中外国人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的比例为3.3∶1,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的数量比为12.9∶1。但实际上,我国的入境游客结构上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和外国游客的比例是1∶4,“一日游”游客和过夜游客的数量比接近1∶1,抽样样本的比例与实际情况差了十几倍,不符合统计学等比抽样的基本要求。外国游客较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花费高,过夜游客较“一日游”游客花费高,势必会造成国际旅游收入总体结果高估。②中国入境旅游抽样调查的时间仅集中在5—7月,地区间抽样的比例也不合理[9],造成样本容量与总体分布不符。旅游活动在时间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空间上具有明显的集聚性,我国区域广大,各地经济、旅游资源、游客分布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抽样调查时应尽可能将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③抽样样本量过小,抽样范围粗陋。有些城市样本人数仅在十位数以内,数据很难有代表性。调查通常是回顾性的,地理范围仅限于区域水平,这再次威胁到较长时期或不同地理区域之间统计的可比性[6]。④问卷调查有很大的主观性,这是问卷调查固有的缺点。如在对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花费情况调查中,对散客的消费项目调查细致到交通、餐饮、住宿、购物、游览等9个项目,游客很可能不清楚自己的每一笔消费,即使游客知道自己的花费,也可能因为保护隐私、敷衍、虚荣心等原因虚报数字。抽样调查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旅游统计方式,对大规模的旅游花费调查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作用,也正是因为抽样调查内容细致、全面覆盖,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等成本,对抽样调查的科学性就更应严格把关。在进行抽样时要做到样本要能代表整体,调查项目要能代表相关统计指标,以保证数据能反映出现实情况。除此之外,旅游外汇调查应多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因为入境游客的刷卡和外汇兑换记录,相对于问卷调查来说更为准确。

3.3 精细区分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与非游客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人次出现虚高的情况,这也是导致我国入境旅游人次虚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按照原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数据,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到大陆的人均旅游频次已经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的人均出境游频次,更是超过了国内人均旅游频次,且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游客绝大部分都是“一日游”游客或者徒步旅游者。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的数据应该是真实可信的。同样需要经过海关才能进入大陆,我国台湾地区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别在于:台湾地区与大陆隔水相望,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大陆的深圳、珠海、中山等城市毗邻,人口来往十分便利,由于整个粤港澳大湾区人流密集,因此给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旅游统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可以推测,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到大陆的过高旅游数据很可能包含了旅游目的以外的入境行为。例如,因为香港的房价过高,一些在香港工作和学习的人居住在深圳等地区,每天都会经过海关,这些人也会被统计为入境人次;香港与深圳毗邻,居民日常买菜、购物、休闲娱乐都有可能过境。因此,应设法加强对过境目的的辨别,比如对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附近城市居民的过境数据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准确识别过境的游客。

更重要的是,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游客不应被计入我国的入境旅游人次中。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中国独有的问题,Pratt和Tolkach认为,世界旅游组织一贯选择与主要国际机构联合国相矛盾的更不稳定的政治边界,从而导致更多的旅游者人数,也就是把一些应该归类于国内旅游者的人次归类到国际旅游者中,比如俄罗斯与白俄罗斯、法国与其殖民地之间的游客统计问题,这一问题在亚太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这与每个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旅游者(以及游客)的定义有关,也与其法律、政治问题等有关[16]。对此,他们认为各个国家或地区需要遵循国际公认的标准来收集和报告统计信息,以更准确地了解当前全球旅游业的状况。尽管我国的做法有其历史原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但不管是我国还是国际旅游组织,将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数据纳入我国的本国游(Domestic tourism)数据中或者单独进行统计,才是更为合理且贴合实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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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社会工作参与家事审判机制及其启示
质朴求实报国心——访江苏省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胡祖杰
中国第三个国家级入境再制造示范区通过验收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产生方式
非法入境
学《易》当像老子、孔子那样入境悟理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以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为参照
台湾地区拟修订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