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银行”交易机制实现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价值研究
2021-12-31田治威
◇蒋 凡 秦 涛 田治威
生态产品主要包括干净的水源、清洁的空气和宜人的气候环境等。[1]生态产品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突破,是“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桥梁,是加快我国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2]
“水生态产品”作为生态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中所必不可少的、且不可替代的基础性资源。长期以来进入江河流域的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未能建立起市场化交易机制,往往被看作是公共产品,被单位和个人无偿、无期限地开发利用,从而导致了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不仅供需矛盾难以有效缓解而且也难以被高效利用。[3]这不仅不利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也不利于增强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的动力。流域水生态产品的稀缺性不断增强,优质水生态产品的价值逐渐显现。[4]
由于流域水生态产品时空分布不均,不同用水户之间具有不同的边际收益,使得三江源水生态产品在流域内不同地区的用水户之间进行交易成为必要。[5]从世界各国政府管理水生态产品的经验来看,借助交易市场来破解流域水生态产品稀缺问题已成为发展趋势。进一步探索更适合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交易机制具有重要意义。[6]
三江源地区土地权属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三江源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国有土地权属;另一类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便于分析,本研究仅以三江源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生产的水生态产品作为研究对象。
一、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形成及权属性质的界定
(一)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形成
水生态产品是在维持生态系统正常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提供给人们使用和消费的水产品。三江源地区的草原生态系统具有对大气降水的截留、入渗和贮存作用,发挥了陆地生态系统在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中所具有的核心作用。[7]一旦三江源草原生态系统被过度开发利用或者受气候变暖导致草地退化,草原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能力就会逐渐下降,水土流失就会大幅增加,涵养水源能力就会迅速减少,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就会大幅下降。因此,对三江源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是持续提供优质水生态产品的基础。
(二)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权属性质的界定
1.“水产品”与“水资源”概念的界定。
“水资源”概念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主要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现代汉语词典》将“资源”的概念定义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天然来源”。因此,本文认为“水资源”是用于生活或生产的天然水,属于国家所有,一般只能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交易“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产品”概念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对“产品”的概念定义为“产品是指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所创造的物质资料,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以人类消费使用为目的,并主要用于市场交易”。刘嘉将“水产品”定义为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后,经人类劳动改变了原有水质的产品水。[8]“水产品”的性质在“水资源”的基础上发生了巨大变化,由自然资源转变为人类劳动产品,这时“水产品”生产者也就成为了“水产品”的所有权人。因此,在“水产品”的交易中,可以交易“水产品”的所有权,是相对“水资源”更为完整的权能。
2.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权属性质的界定。
水权的界定实际是水权的初始分配,水权界定越明确,水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水权的价值就越大[9]。因此,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产权界定是规范水生态产品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保护对水生态产品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刺激权利人通过水生态产品交易去实现财富的前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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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的生产属性来看,三江源输出的水是以冰川水、湿地涵养水等潜在水资源为原料,由当地人民通过持续保护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等措施生产出来[11],其比原有水资源更清洁,即改变了原有水资源的成分、性质和功能。因此,三江源输出的水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已经是劳动产品,即三江源输出的水是“水产品”而不是“水资源”。那么,三江源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生产的水生态产品的所有权理应属于三江源当地人民集体,三江源当地人民就有权将自己通过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获得的水生态产品以转让所有权的方式体现其价值[12]。
二、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途径
(一)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使用价值的构成
首先,草原生态系统与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都是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13]其次,草原生态系统本身虽不需要人类劳动而自然存在,但是恢复或者维持草原生态系统的效用价值不变,都必须支付一定的劳动、资金和技术。[14]那么,当地人民为保护和修复三江源草原生态系统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可看作是为维护三江源草原生态系统稳定而支付的劳动成本。因此,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是由当地人民劳动作用在草原生态系统上生产出来的,水生态产品所具有的各项功能使水生态产品具有了多种形式的使用价值。[15]
(二)交易是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必要途径
恩格斯的均衡价值论认为劳动价值和效用价值在相互博弈中共同确定了产品的价值。[16]根据该理论,使用价值是产品实现交换的前提条件,交换是产品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产品价值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由供给方与需求方在费用对效用关系上的复杂博弈并达到均衡价格后,通过正常交易实现的。[17]因此,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够在内容和形式上实现水生态产品的价值。
三、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提供者与用水户直接交易的制约因素
(一)水生态产品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产权转让、获取或保护所付出的成本,只要这种交易成本足够高,就会对交易的可行性产生重要影响。[18]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与用水户直接交易高成本的主要表现,一是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高。水生态产品交易往往需要在交易前获得较为可靠的水权信息。面对时空跨度,水生态产品交易在转让水权时要对水权受让方进行供水量、供水时间等多方面信息搜集,然而该过程比较复杂,信息搜寻成本高。[19]二是履约成本高。由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供求之间常常有较长的空间跨度,引水或输水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巨大成本,导致水生态产品提供者与用水户之间直接交易的履约成本高。三是维护水权交易秩序的监督成本高。水权履约过程中还会产生监督取水权人的成本,包括监督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对监督人员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和监督技能进行培训的费用,以及监督主体在监督流域水生态产品利用过程中所耗费的各类资源成本。这些耗费也将显著增加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提供者与用水户之间直接交易的成本。四是交易发生的频率低,难以体现规模优势。水权交易重复发生可以大大减少交易的信息搜寻成本、履约成本和监督成本。但是由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体量相对较小,交易发生的频率相对较少,规模降低成本的优势难以体现。总之,高昂的交易成本说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提供者与用水户直接交易运行机制的低效,同时也说明对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与用水户直接交易机制进行创新的必要。
(二)水生态产品的排他性和收益性具有不同程度的残缺
水生态产品的排他性和收益性具有不同程度的残缺,进而会影响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所有权交易的价值和转让范围。一是水生态产品使用权排他性的确立比一般资产困难得多。水生态产品自然赋存于江河地表容易被人采集,且较强的流动特征导致上游的使用者难以排除下游的使用者使用,这就决定了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消费使用难以表现出排他性。二是水生态产品的使用权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使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收益性具有不同程度的残缺。水生态产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流域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具有一般公有物品属性;而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一旦流入江河流域中,也就具有了一般公共物品属性[20]。因此,水生态产品在使用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水生态产品同时也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水生态产品的开发利用牵涉河流左右岸、上下游等利益相关者,容易引发利益冲突,造成负外部性。[21]三是储存功能的缺失,使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收益性也具有不同程度的残缺,导致在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丰裕的季节会有部分水生态产品的使用权失去作用,而在水生态产品短缺的时候水使用权的全部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21]
四、三江源水生态产品通过“水银行”交易的提出
“水银行”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建立的市场化运作机构,是实施一系列水权交易活动的机构。“水银行”的运行机制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向水权出让方购买水权,再将归集的水权出售给水权受让方。在此过程中,“水银行”扮演了供水方与需水方交易的媒介,使得流域范围内的水生态产品在总量限制的情况下,能通过水权合理流转进而对有限的地表水进行合理调配。
(一)“水银行”交易机制能显著降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交易成本
充当了水生态产品交易媒介的“水银行”将大大节约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交易成本。[22]第一,“水银行”能显著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水银行”交易平台能集中大量的水生态产品交易对象,在水权受让方的信息搜寻方面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23]第二,“水银行”能显著降低缔约谈判成本。因价格公开,“水银行”交易市场更加透明,更能够准确地反映水生态产品的机会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交易的缔约谈判成本。第三,“水银行”能显著降低履约成本。“水银行”的售水权交易通常为同一流域的内部交易,即利用流域已经具有的输配水路来调配水生态产品。在此过程中,“水银行”充当了水生态产品的交易媒介,通常无需额外建设输配水工程,这将显著降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交易的履约成本。[23]第四,“水银行”能显著降低监督成本。在履行监督三江源水生态产品利用的职能方面,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生态产品使用权许可登记、用水权或取水权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等水生态产品交易制度的制定方面具有显著作用,从而确保了水生态产品交易的公平性,能显著降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交易的监督成本。[24]因此,“水银行”交易机制有效克服了一对一现货交易的不利因素,是一种有效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
(二)“水银行”交易机制有利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
第二,有利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形成供求平衡。由于“水银行”中水权交易市场的买卖行为和供求总量是向社会公开的,随着“水银行” 中的卖方和买方的不断介入,在水权交易市场上将会形成多重竞争,从而加速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供求平衡。[25]
第三,有利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最大化。在竞争性的产权交易过程中,稀缺的资源往往会流向效率较高的产权主体,即产权出让方所接受的交易对价往往是那些利用效率较高的资源需求者所支付的较高对价[24]。因此,“水银行”交易机制形成后,对水生态产品使用效率低的水使用权人会考虑用水的机会成本,并把水生态产品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水效率高的使用人,这将有利于实现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价值最大化。[26]
第四,有利于建立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消耗性和非消耗性的双重利用机制。水的利用既有消耗性的也有非消耗性的。对于非消耗性用水而言,水生态产品经过非消耗性用水仍然是水生态产品,比如用于航运、水电、漂流、水生态景观等均属于非消耗性用水。水生态产品的非消耗性使用在各种用途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排他性。这种情况不利于流域水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授权的方式配置水生态产品的使用权。对于消耗性用水而言,饮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市政公共用水等用水类型都改变了原有水质[8]。而“水银行”交易机制有利于流域水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由许可、配额等方式构成的市场化取水权属交易机制,实现对消耗性用水的高效利用。[6]
第五,有利于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汇集起来发挥集聚优势,体现水生态产品更多的使用价值。水资源往往可以同时存在多个相互兼容的可交易水使用权[11],一般水资源的体量越大可开发利用的方式越多。因此,“水银行”能利用强大的储存能力,汇聚雨水和丰水期剩余的水以及从远距离调来的地表水,形成更大体量的水资源,有利于开发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增加水的使用功能,体现水生态产品更多的使用价值。
五、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水银行”交易机制的完善
(一)明确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水银行”交易的主客体
1.“存水”交易主客体的明确与完善。
“存水”交易主体的明确与完善。首先,“存水”出让主体的设定。水生态产品交易的出让主体即存水方,应当是水生态产品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拥有者。存水方是“水银行”中“存款”资源的主要来源,即拥有水生态产品所有权并有存水需求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在既定的价格下将已有的水生态产品的所有权存放(或转让)给“水银行”。三江源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输出的水生态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当地人民集体,当地人民集体是该水生态产品权利交易的出让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出让。其次,“存水”受让主体的设定。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一旦被“水银行”购买并入流域的江河中,就会与流域江河中的天然水混合变成水资源。从我国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运行的逻辑看,中央政府制定、颁布的各项水资源管理政策都要依靠各流域水资源管理部门去具体执行和操作,而各流域行政管理部门则成为事实上的水资源所有权人并参与水权交易。[27]因此,三江源水生态产品“存水”的受让主体应该为各流域水行政管理部门。
“存水”交易客体的明确与完善。在三江源水生态产品“存水”交易中,交易的实质是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所有权的买卖。由于水生态产品是水量和水质的统一体,因此在三江源水生态产品“存水”交易中,交易的客体应包含交易的水量和水质两方面的信息[28],特别是水生态产品的水质。如果没有水质作为保障,“水银行”的“存水”功能与用途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2.“贷水”交易主客体的明确与完善。
“贷水”交易主体的明确与完善。“贷水”受让主体的明确与完善。水资源交易的受让主体应当是合法的水资源使用者。《水法》第六条强调在水资源国家统一管理模式下,国家保护个人和单位依法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因此,凡是对流域水资源有需求的市场交易主体,应该均有资格成为可交易水权的受让主体,且这些受让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11]
“贷水”交易客体的明确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法》对交易客体的基本要求是交易客体应该具有特定性并能够被实际支配。[11]而《水法》第七条强调了国家对流域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在坚持流域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取得流域水资源的使用权。因此,“水银行”交易中“贷水”交易的客体是流域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一定规则将一定量的水资源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特定合法的水资源使用人,并要求水资源使用权受让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进行使用[29]。
“水银行”的“贷水”交易过程是在真正意义上将单位或个人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从流域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同时也从法律上确认了单位或个人对流域水资源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5]在此过程中,流域水资源的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后,国家仍然保留着对水资源的最终支配权。[30]
(二)完善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水银行”交易制度
“水银行”交易机制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是水生态产品交易制度的完善。因此,流域水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水银行”交易中“存水”和“贷水”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水银行”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
第一,完善“水银行”中“存水”交易制度。流域水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偿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提供者,即向参与三江源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以及限制发展区域的水生态产品生产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成本补偿或机会成本补偿,以实现三江源水生态产品的价值,增强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的动力,促进持续向“水银行”提供水生态产品[31]。
第二,完善“水银行”中“贷水”交易制度。一是完善水量管理制度。兼顾自然和社会承载能力,“贷水”可交易水量应在保障流域人民生活基本用水需求和生态基本用水需求的前提下,保持不超过用水总量控制红线[32]。二是完善交易的水质管理制度。为保障流域中水生态产品的质量不降低,建议根据流域各断面水质信息进行奖补。即从某一断面流出的水质优于上一断面供给的水质,应对该断面所在区域进行生态补偿,相反则督促该断面向下一断面支付一定的治污费[33]。
第三,建立“水银行”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水银行”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基本制度。建议三江源水生态产品“水银行”交易的信息披露参考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流域产业结构变化、水量供需变化和流域各断面监测到的水质变化等影响水生态产品交易的重大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水银行”交易风险,从而确保三江源水生态产品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