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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的价值探析

2021-12-30朱小伟

时代汽车 2021年24期

朱小伟

摘 要:在社会整体经济活动逐步增多的趋势下,我国交通运输系统不断完善,为了能够对交通运输方面的各项问题进行严格管控,就要在明确“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形式价值和目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对于形式价值而言,具体表现为秩序、安全、绿色、自由、开放;对于目的价值而言,则具体表现为公平和效率,在保证“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综合交通运输法 立法宗旨 形式价值 目的价值

An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Law"

Zhu Xiaowei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 increase in the overall economic activities of the society, China’s transportation system is constantly improving. To strictly control various transportation issues,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Law" and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its existing form value and purpose value is needed. For formal value, it is expressed as order, safety, greenness, freedom, and openness; for purpose value, it is expressed as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On the basis of ensuring that the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Law Legislation" is fully functional, to constantly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value of China's transportation system is necessary.

Key words: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Law, legislative purpose, form value, purpose value

1 引言

我國经济之所以能够快速稳定发展,与交通运输这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产业具有紧密关联。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趋势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工作备受关注,这就要对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实际存在的多方面价值进行深入研究,在保障其具备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特征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机制。不仅如此,还要真正做到转变发展思路和优化整体结构,在全面提升立法技术水平的同时,公平公正的实施法律。本文主要就是针对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的形式价值、目的价值、价值整合内容进行细致分析,在为综合大交通运输体系稳定运行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 “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的形式价值

为了能够更加精准的分析,综合交通运输法律体系存在的形式价值,就要从个法律、价值、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系统等多个不同角度进行阐述[1]。法律是国家的产物,主要就是为了能够支配和治理社会和国家,在严格按照法治程序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颁布各个方面的法律,如“综合交通运输法”及时其中非常关键的一项基本法律,其更是国家治理交通相关问题的重要统治工具。价值具体指的客体的功能和属性,满足主体实际需要的程度、效用、效益高低关系的哲学范畴,其不仅具有较为显著的普遍性,也具备一定的概括性。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价值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其实际上就是法律和价值进行交叉和接合之后形成的,具体指法律对主体人的有用性。对于法的价值主体而言,是每一个社会生活中具体的个体人,所以不得否认发的价值具体展现了法律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彰显出了法对人的意义[2]。对于法的价值系统而言,主要就是由一组与法的立法过程、实施相关的价值链共同组建而成,具体包括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

对于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价值系统而言,始终都要以人民群众作为原点和标准,并且要还要具备客观属性。为了能够进一步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统一形态和完备性,就要选择正确的立法模式,具体表现为以几方面内容。一是对现有的交通运输法律体系进行修订,从而制定出一部具有综合性特征的交通运输法律,来解决各项难题。二是制定一部有效调节道路、铁路、航空、水路等多种运输关系的法律制度[3]。三是对分领域小法典模式进行充分应用,并且还要将个多种运输方式的律法和行政法规,修订和完善工作落实到实处。四是对统一大法典模式进行充分应用,严格按照不同种类交通运输方式,分别制定与之相应的行政法规。基于此,在满足法律体系在形式价值方面提出的各项要求之后,为现代化社会落实综合交通运输管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3 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的目的价值

细致分析目的价值,可知其主要就是指法律制度实际追求的社会目标,在对社会关系理想状态进行典型绘图的同时,也宣告了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格局,并且也具备多元化性和时代性特征。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实际追求的社会目的,就是建设和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但是其不具备固定的系统结构模式,这样就会导致不同的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状况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总额和交通运输体体系规划建设工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重要内容。

一是无论是铁路和公路,还是民航机场和沿海港口,其各项基础设施布局密度都非常高,并且质量状况也能够满足标准要求。二是多种不同形式的交通运输方式之间,都能够紧密衔接,在保证各个城市之间的通达效率较高的同时,也能为人们出行和换乘等,提供更加便利的交通条件[4]。三是各种类型的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呈现逐逐步增长的趋势。四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经营业务和从业人员等多个方面的信息数据更加精准和全面,在使网络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的同时,北斗导航系统的实际应用率显著提升。五是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在逐步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力度的同时,时代性和目的性更加显著。

除此之外,还要从公平正义、效率、绿色等多个角度,对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的目的价值进行细致分析。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入手,人民群众公平公正的享受综合交通运输法的立法成果,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移动综合运输市场经济稳步发展。在此期间,始终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各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在硬件和软件方面提出的要求,从而达到提升社会满足度的目的。效率是指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便捷服务,保证获取运输效率。在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中,要着重体现效率价值,在能满足我国交通运输产业实践发展需求的同时,保障综合运输市场效率处于最佳状态[5]。不仅如此,其效率价值更多的是应用在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权益中,在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绿色价值具体表现在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各项资源等方面,主要就是在市场经济逐步推进、经济持续增长等多项因素的作用下,将生态环境发展与经济发展进行结合,从而形成二者相互协调的思想观念。为了能够保证综合运输向可持续方向发展,就要保证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目的价值中,包含绿色价值,在促进综合运输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进行协调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综合运输发展过程中的可持续性。

4 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价值整合

在对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形式价值和目的价值进行细致分析之后,可知这两方面的价值内涵有所不同,如形式價值具体表现在秩序、安全、绿色等多个方面;而目的价值则是具体表现在公平公正和效率等方面,需要格外注重不能产生任凭一种价值进行扩张、另一种价值进行收缩,否则将会使价值产生多项冲突,不利于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的展现。为了能够对法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不能忽视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对多种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和相似进行分析。对法的价值整合取向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前期阐述法的价值出宏图和消极后果。在实际对法的价值进行整合期间,主要就是严格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对法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进行科学排列,进而来对极易产生的各项冲突的价值目标进行协调,从而是使法的总价值处于最大化状态[6]。在价值整合的第一阶段,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在立法期间,要凸显出宏观性和基础性;之后才是行政和司法环节价值整合的具体化。在此期间,需要给注重整合原则在法的价值展现中的重要意义,如严格遵循协调、权衡、安全性原则,来高效完成法的价值整合这项工作。

对于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而言,二者实际上是法的价值体系中的冲突典型,但是其在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中,有着不同的着力点。人们在出行或是运输货物期间,为了能够提升运输高效性,就要将完善交通基础设施这项工作作为基础依据,在保证人们出行方式具有多样性的同时,全面提升交通枢纽系统性和完善性,从而使各种类型交通方式之间的链接更加紧密,这是现阶段提升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坚守绿色价值期间,需要着重开展的一项工作,就是要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要对各项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以此来达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开展“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工作,主要目的就是为人们安全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保障,并给也能有效解决交通运输问题。这就要明确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立法宗旨,细致分析其存在的形式价值和目的价值,在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指导和管控作用的同时,将公平价值、效率价值整合工作,以及绿色和安全等多项价值进行整合工作落实到实处,进而最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综合交通运输法”充分发挥立法作用,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N]. 大连日报,2021-05-28(006).

[2]徐蕾蕾.探讨城市道路交通导识系统的交互设计[J].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2021(05):146-147.

[3]姚晓霞,王婧,高翠,赵如意.《综合交通运输促进法》立法思考及建议[J].综合运输,2018,40(03):9-12+56.

[4]姚晓霞, 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立法研究. 北京市,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2017-12-14.

[6]石宝林. 交通运输重构空间布局深刻影响循环体系转换[N]. 中国交通报,2021-05-2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