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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保卫“爱情”

2021-12-30向治霖

中外文摘 2021年24期
关键词:婚姻法民法典夫妻

□ 向治霖

2020 年8 月25 日,广西桂林,身穿婚纱的男女青年在乘坐竹筏游河

西方有一句法谚,说法律不管的“三件事”:旧往之事,琐碎之事,以及内部之事。其中,不理旧往之事,这比较容易理解,它就是今天的“法不溯及既往”精神。

但另外两件事,于今人来说就很陌生了。

先是“不管内部之事”,在过去,“内部”有内部的规章,比如行会、宗教社团,等等。又或者是,内部有权威的自治权代理人,如宗族中的族长等,所以,法律介入“内部”时需要谨慎。

不管琐碎之事,是说法律关注的是一般性事物,它对个人私下的行为不作约束。例如我们熟知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的“一磅肉”合同,属于他与当事人的私下约定,虽然明显不合道义,但法律明文不会约束。

对于琐碎之事和内部之事,“两个不管”之间,留下了一个交叉重叠的“法外之地”,那就是家庭生活的场域——它显然是内部,且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小家庭更是家族“内部的内部”。另一方面,家庭生活中的纠纷,除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外,几无不是“琐碎小事”,取证难、调查难,介入成本高,但社会效益接近于零——当然是对古代而言。

在有意的规避下,古代婚姻中对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自然是无从谈起。万幸的是,我们并不生在古代。

从结婚开始

西方法谚的“两不管”,在中国俗语中很容易找到对应,那就是有名的“清官难断家务事”。

凡事有其由来,家庭和家务事的“难断”,是因为它们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家庭作为社会运转的最小单元,其中的“群己权界”已经不太分明。社会对于夫妻“一体同心”的设想,更进一步淆乱了家庭内的权责界定。

说是“难断”,不是不断,但是,古代公务员对于家庭纠纷的处置,无法超脱于礼法和宗族利益的考虑。“孔雀东南飞”的悲剧催人泪下,后世又有“梁祝”生死相依。岂止“东南西北”?多的是无尽鸳鸯无枝可栖。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让婚姻当事人丧失了自主权。另一方面,婚姻中又处处是身不由己。《红楼梦》的名篇“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香菱苦尽甘来,本来与冯渊结为一对,但薛蟠将她夺去做妾。由于孤女身份无人做主,她也就只能“嫁狗随狗”。

如果开一个脑洞,香菱受到现代法律保护,那么,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以及相关细则规定,她与薛蟠之间显然是无效婚姻、应予撤销。这对现代人来说,要解决问题太简单了。

只不过,真要如此,香菱要等到《红楼梦》成书的215年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1950年颁布。

从那时起,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才开始成形。此后,婚姻法经过数次修订,我们可以从中看见婚姻法的变迁以及背后的社会现实的发展。

第一部“婚姻法”重在革除封建风俗,其文风与今天的法律显然不同。整部法律仅有27 条规定。其中,“原则”一章有两条规定,原文如下: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规定中的每一项,都显然是对封建礼教的“有的放矢”。有一派观点认为,法律中“原则”的部分,通常只是空洞的规则,不会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在民法中,这肯定不能成立。

经历了数次婚姻法草案的修订、婚姻法重要起草人巫昌祯曾表示,每一部法律的通则部分都是宣言性的,它本身不解决具体问题,而是一种导向。

对于1950 年版的婚姻法来说。“原则”一章的规定,多为破除封建陋习,其中“男女权利平等”的规定,却是具有开拓性的。它打破了旧式婚姻中,夫妻“一体同心”的构想、家庭作为整体的“内部”性质。“法律不理内部之事”,从此对家庭失效。

换言之,从这部婚姻法起,家庭不再是一个绝对的整体单元,它看见的是个体的人。

离婚,“冷静”了没?

爱尔兰作家王尔德有一句“至理名言”,他说:“导致离婚最大的原因,是结婚。”

此话近乎废话,但是颇有意味:在“人权”“平权”相继经法律落实后,旧有的婚姻道德破裂了,但有了新式的婚姻以及自由选择权,人们就过得更好了吗?

这是另一个版本的“娜拉出走后”之问。在个体得到了解放后,面对着偌大世界,又该做出怎样的选择?

传统文化的力量,不可能一朝消散,它依然顽强地附着在个人身上。在中国,婚姻法以及它所面对的现实,都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变化过程。

尽管婚姻自由落在了“原则”一章,但是,离婚从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1950 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双方自愿离婚,乃是“最理想的离婚”,不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就麻烦得多。

1950 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从条文上看,此类离婚的情形,都要经过两轮调解,并且需经过“政府—法院”两重判断,当中所花的时间,想来不会比现在的“30 天离婚冷静期”要短。

法律归法律,现实又有另一个面貌。巫昌祯曾回忆说,早年经常有陌生妇女敲开自己家的门,二话不说就‘扑通”一声跪倒在地。“原因是丈夫抛弃了她,而她死也不愿离婚。”

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个人在离婚后经受的社会压力很大,这在离异女性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实际上,“夫妻感情破裂后,要不要离婚?”在今天看似滑稽的问题,在过去是经过了严肃思考的。

婚姻法在1980 年通过新法,这版法律中,终于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巫昌祯曾回忆说,早年“死也不离婚”的妇女来求助的现象,随后也渐渐消失。

可以说,正是法律对离婚的松绑,将它从“人生大事”降格到“感情破裂即可离婚”这一正常现象,才实现了最终对于人们思想的松绑。

“忠实义务”

1980 年后,中国的经济开始腾飞,此后40 多年间,社会现实有了颠覆性变化——家庭,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小型单元,其间也经历了剧变。当然,法律在其后亦步亦趋。

婚姻法在2001 年经过修订,比起1980 年颁布的版本,“总则”一章有了一处显眼更改,总则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总则”与“通则”“原则”的本质一致,是位于法律首章的位置,如前文所述,它们是法律的一种导向。

导向背后,则是立法机关和法律起草人观察到的一部分社会乱象。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的人员离开故土,前往沿海发达地区开拓掘金。回过头看,这是中国社会“原子化”的开端,这也意味着,个人进一步离开传统家庭,拥有了更多自由。

不过,财富与自由增长的同时,很容易令人“温饱思淫欲”。尤其在90 年代后,社会氛围一度陷入浮躁,部分人对道德的遵守让位于对欲望的追求,“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也变得常见起来。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再度强调了家庭的价值。并且,“宣言”并非没有牙齿——以2020 年一起“忠诚协议案”的判决为例,据报道,一对情侣在2017 年结婚,婚后,两人签署了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其中约定在今后,某方存在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

然而,2019 年的一天,婚姻中的男子与另一名异性酒店留宿。

两人到法院诉讼离婚。据判决书,法院认为,这段婚姻中双方签署的协议,乃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具象化,应当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男子向女方支付赔偿金5 万元。

通常以为,“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规训,不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只要相应行为不违法。但是,从判例中可以看出,婚姻法的规定,部分地认可家庭作为一个社会单位的整体性,并对这一属性作出保护、捍卫的规定。

对人的解放,固然是现代法律的追求之义,但是,至少在现行法规中,个体的自由依然在家庭场景中受到了约束,这也可以看作文化上的一种继承。

婚姻法保护什么?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民法典时代也得到保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 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明建设:婚姻家庭关系”中规定:“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比起2001 年婚姻法修订版,民法典中多出一条“互相关爱”,在法律上倡导对“作为一个整体的家庭”的建设质量进行提高。

不过,同样是捍卫家庭整体性的另一款规定——通俗地说,对夫妻共债的规定——它遭受的却是满满差评,最终在民法典上被彻底“根治”。

曾经的“夫妻共债”条款,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具体内容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中任何一方对外欠下的债务,在被追讨时,都可能变成夫妻共有的债务。除非另一方能证明相关债务是配偶的个人债务。

但在实践中,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往往对配偶的借贷行为不能掌握。甚至,最极端的情况是,配偶和所谓“债权人”配合,故意欠下了巨额债款,从而导致另一方“被欠债”。

“夫妻共债”的规定,涉及的是两方的权益:债权人一方,以及夫妻中未举债的一方。过去的条款规定,明显倾向于债权人一方,这种考量并非没有道理——在实践中,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屡屡得见。另一方面,三个当事人中,通常认为夫妻关系更加紧密,这意味着,夫妻更有可能“设套”,对债权人一方获取不当利益。这也是“夫妻一体”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落实到民法典上,这个问题不再存在。民法典规定,对夫妻共债的认定采取“共债共签”的原则。毫无疑问,“夫妻一体”的观念在法律上再次削弱。

时至今日,婚姻法已经回到民法体系,进入了“细则时代”,不再是曾经的27 条条款能尽描述的。不过。从婚姻法对“家庭/个人”之间权重取舍上看,现行法律有这样的趋向:价值倡导上,对维护、经营家庭有利的价值,法律予以落实、保障,比如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补偿上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等等。

另一方面,在脱离家庭的维护层面、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事务上,比如债务、婚前财产,以及婚姻中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现行的法律倾向于保障个人的权益。当然,包括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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