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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进路

2021-12-29贾义保

关键词:价值观法治核心

贾义保

农村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民日报》2021年3月13日,第1版。伴随着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世情、国情、民情都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使得我国广大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就业结构与社会组织结构等呈现出新的特征,农民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振兴已经成为各级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与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紧紧围绕创新社会治理这一鲜明的时代主题,审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农村社会治理创新逻辑进路,进一步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体系,为提高新时代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以党建高质量画好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同心圆”

强化党在农村基层的领导作用,走乡村发展的善治之路,是推进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基石和关键,是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要求。毋庸置疑,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与城乡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使农民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层次的变化,少数农村基层党组织民主管理无序,组织生活不规范,缺乏和谐发展的优质环境,这给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如何把牢乡村治理的前进方向,提升党的战斗力和引领力,以党建高质量画好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同心圆”,显得尤为必要。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农村社会治理的创新理念,凸显了以党建高质量促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价值意蕴。习近平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5页。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强化党的核心引领作用,以党建高质量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实践路向。

(一) 将筑牢政治堡垒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强大保障力

“帮钱帮物,不如帮助建个好支部。”(3)国家能源局党组:《精准抓好人才帮扶 倾心助力脱贫攻坚》,《党建研究》2020年第8期。基层党组织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承担着上传下达、沟通协调的重要职能,强化农村党支部的领导作用,筑牢政治堡垒,必须练就过硬本领,使党支部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把广大人民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强大保障力。在全面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协同共进的历程中,特别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任务日益繁重,党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迫切需要以更严的作风与务实的举措,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将筑牢政治堡垒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强大保障力。具体说来,就是要强化党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正确领导,发挥好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农村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科学处理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确保中央的决策部署能够落地生根;完善农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民主决策与依法决策运行机制,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能力,将问题意识与目标导向有机统一起来,善于从政治的高度处理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工作,坚决抵制宗派主义、圈子文化以及各种潜规则;充分尊重村民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明晰各类主体的责任关系,严守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支持村民有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 将高举思想旗帜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永恒引导力

一个国家或民族究竟能走多远,关键在于思想旗帜的引领。高举思想旗帜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本质要求,唯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汇民意、兴文化、育新人、展形象,才能更好顺应新时代与新实践的要求,牢筑精神之基,激发人民的创新创造活力,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永恒引导力。在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与城镇化,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中最大的问题是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民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亟需立足新方位、找准新坐标,高举思想旗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聚民心、筑同心、强信心,持续引导农村社会治理的创新。具体说来,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引领,将民心民旨置于更加优先考量的位置,“魂之所依、心之所向”,注重从战略的高度与理论的深度等方面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牢牢占据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制高点;充分发挥农村“领头雁”与“关键少数”的思想引领作用,明确风向标,弘扬主旋律,借助其在理论学习及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表率功能,带动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形成上行下效的整体效应,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基层、接地气、入民心;着眼于新时代农村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厚植人文关怀,紧密契合农民群众的兴奋点与困惑点,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思路,把理论思想上的“大视野”与乡村实际中的“小规矩”结合起来,增强思想引领的时代感与传播力。

(三) 将提升组织能力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协同力

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是夯实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核心力量。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必须牢牢抓住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牛鼻子”,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惠农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进而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深厚的协同力。相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我国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仍存在着能力不足、示范带动效应不强等状况,迫切需要大力强化基层党组织的责任担当意识,提升农村党员骨干履职尽责的能力,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不竭动力之源。农村社会治理工作千头万绪,提升组织能力是关键。“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把基层治理同基层党建结合起来。”(4)《坚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农民日报》2019年5月21日。具体说来,就是要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农村社会治理的领导,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农村各类经营主体与社会服务组织中的党的机构设置,厘清各类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及其所在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现农村基层党的领导全覆盖,筑牢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加强农村党组织的政治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县乡党委驻村示范引领、理论宣讲专家送课下乡、外出务工党员建立临时党组织等方式,持续加大红色文化教育的投入,科学整合公共文化与乡村农耕文明资源,有效消除农村党员参与组织生活的盲区与漏点,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营造优质的政治文化生态;注重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提升,切实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新时代农村工作总抓手,坚持农村现代化与农业现代化齐头并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健全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农业经济适应新需求新变化,努力使广大农村成为既充满活力又安居乐业的理想家园。

二、 以自我革新实现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跨越”

农村治,则天下治。农村基层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创新的重点与难点,也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社会管理体制,政府包办所有社会事务,政府管理职能定位不准、权责不明,客观上制约了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充分发挥与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如何顺应社会转型的内在要求,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协商民主,重构村规民约,激发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内生活力,显得尤为必要。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农村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化,紧紧围绕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新期待,提出了一系列自我革新的重要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观,他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日报》2020年11月4日,第1版。可以说,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唯有通过自我革新,才能在与时俱进、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中彰显出强大的优越性与生命力,在开辟未来中实现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新跨越”。

(一) 将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选择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夯实基层多元治理的基础,是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长期所形成的以“高度集中管理”为特征的政府职能,其主要目标是强化对社会的控制,政府要么疲于应付各类事务,要么悬浮于社会之上,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损、满意度不高。因此,只有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治理与服务重心向农村下移,将更多资源向农村下沉,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形成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多元共治,才能真正达到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具体说来,就是要以农民的真正需求为出发点,合理定位政府、市场和社会间的相互关系,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乡村两级组织的权力运行,真正打造“有限责任制”下的阳光政府;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科学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明晰社会组织的权责定位,注重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人翁作用,调动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积极探索现代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与方式强化社会治理,形成各类主体各尽其能、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 将强化协商民主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方略

强化协商民主,打造基层优质自治平台,有利于畅通民意表达,增强个体认同感,化解民众矛盾,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源头活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阶层分化日益突出,同一地方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利益群体,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传统的治理模式愈来愈不适应农村治理的现实要求。因此,只有强化协商民主,构建程序合理与环节完备的协商民主体系,才能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寻求不同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共同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不断创新。具体说来,就是要重视发挥村党支部在农村各类组织事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建强抓实农村基层党支部,实施村党支部带头人优化提升行动,提高农村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增强农村基层党支部的领导能力;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与首创精神,将协商置于决策的全过程,通过健全村级重要事项与问题由村党支部协商机制,发挥农民参与治理的主体作用,使之更好地合乎实际,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坚持志愿与自由参与的原则,运用情感、利益、兴趣等将妇联、共青团和民兵等特定群体紧密联系起来,把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决策和工作的依据,共同推动农村治理科学化与现代化。

(三) 将重构村规民约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依托

村规民约作为根植于乡土社会的秩序规范,承载着厚重的乡土记忆,是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重要“契约”,也是传统村落文化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投影,对于广大农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具有重大的规范作用,为乡村善治提供制度保障。随着乡村振兴的快速推进,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呈现出不合时宜的现象,或内容陈旧、或过于简单、或脱离实际,尤其是在执行中存在不合情理甚至违法现象。因此,重构村规民约,强化乡土秩序,必须顺应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要求,通过不断地“扬弃”与升级,使之成为适应现代文明发展的社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打造重要的传承载体。具体说来,就是要重视载体创新,在切实把握农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的基础上,科学汲取传统村规民约的优秀特质,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治理中的典范规制作用,增强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实现优良家风、乡风、民风的相互滋养与良性互动;统筹好村规民约和村集体事务间的相互关系,因地制宜,突出针对性,将推行村规民约与解决村集体事务管理、邻里纠纷等问题结合起来,让村规民约能够切实起到约束社会行为与保障群众利益的双重功效;注重村规民约的宣传普及工作,使之能够被广大农民易于接受、便于遵守、勇于监督,通过充分调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促进农村社会的持续和谐稳定。

三、 以核心价值观凝聚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正能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新时代社会治理目标高度契合,二者联系紧密、内在统一。魂有定所,行有依归。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正处于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最关键变化期,各种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进入中国“市场”,主流与非主流思潮叠加、先进与落后思想交织,社会意识与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无疑阻滞了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如何把牢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多元思想文化,构筑起共同的理想信念,有效抵御不良意识形态渗透,凝聚成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强大动力,显得尤为必要。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农村价值观多样多变的现状,紧紧围绕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多次强调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功能与作用,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6)《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7年,第33-34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全体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思想基础,体现了广大农民渴求进步的美好期盼,为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凝聚强大“正能量”。

(一) 将阐明核心价值观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切入点

在一个社会体系中,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社会交换媒介”,(7)[美]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张黎勤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143页。具有强大的精神引领力量。阐明核心价值观有助于最大程度地统一人们的思想,提升社会的凝聚力,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8)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5月4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其价值体系最精炼的概括与内核,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主心骨”与“精气神”,理应成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切入点。当前,农村广泛存在的价值多元化甚至“碎片化”,客观上阻滞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美好真谛的阐明与认同,集中表现在不少农民把阐明认同工作简单地看成是党和政府的事情,缺乏主动性与自觉性,无疑造成了核心价值观的凝聚力甚至生命力的缺失,给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应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农村道德价值领域的突出问题,科学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广大农民务必明晰真善美、假恶丑。具体说来,就是要从巩固广大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思想基础的战略高度,诠释忠诚,彰显担当,将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工程的重要前提与根本任务,使之普及到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让农民在实践中能够感知它、领悟它,从内心深处达到真正的拥护与真诚的信仰;切实以民为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深刻的“官方语言”化为直白朴素的“纯正乡音”,使广大农民对其价值真谛看得透彻、听得清楚、说得明白,潜移默化地将之融入农民群众的话语体系;充分利用本土化资源,通过丰富多样的载体形式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契合中华民族传统的心灵秩序与精神追求,培育农民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民的价值判断力与道德责任感。

(二) 将认同核心价值观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契合点

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繁荣发展的思想主导,是人们的精神支柱与品行追求,犹如高擎的旗帜引领着社会前行方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质,适时调整与规范着社会治理关系,对社会治理创新发展起着正向的驱动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崇高的价值信仰,是对社会交往中正确价值关系的认同与确信,内含着共同的价值理念与社会理想,反映出人们之间的交互关系以及对未来的期盼,有助于把广大农民共同的精神追求提升到新的境界,使其能够自觉地遵守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变迁,加之外来文化思潮的强烈冲击与国内经济模式的持续调整,广大农村的社会各阶层分化状况愈加明显,社会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多变状态,这无疑阻滞了核心价值观的全面认同,给农村社会治理创新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应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有效整合社会意识,引领广大农民树立高尚的道德追求,进而夯实主流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根基。具体说来,就是要站在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主流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工作,大力开展公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广大农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借助价值认同的导向功能,有效提升广大农民的社会责任感与国家使命感;善于把核心价值观与广大农民的实际生活有机联系起来,在细微之处下功夫,激发农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人翁精神,营造浓郁的舆论导向,让真、善、美的道德风尚始终成为感染人们心灵的暖流,促进良好家风、乡风的形成;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教形式,积极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微信、微博等传媒方式,广泛宣传英模人物的先进事迹,弘扬民族优秀传统道德文化,让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进而实现农村社会的善治。

(三) 将践履核心价值观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力点

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共同的目标追求,具有立支柱、打基础的重要作用,直接指导并规范着包括农村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思想行为,有助于引领各利益群体的理念达成一致,进而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发展进步。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的转型,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异质化和多样性的特征,而利益诉求的方式具有动态性与复杂性的特点,客观上阻碍了核心价值观的践履。因此,只有通过氛围营造、自觉融入与制度保障等,使多元主体在复合、包容与合作的现代农村社会治理模式中达成广泛共识,才能推动主流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力点。具体说来,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将践履核心价值观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现实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进其与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水乳交融,切实把实现核心价值观目标追求作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农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行动准则;强化多元利益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坚持责权利共生共依的基础上,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职能定位,牢牢抓住责任这个“牛鼻子”,在推动核心价值观的践履中,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个人追求与社会追求的统一性和互利性;完善核心价值观践履的督查机制,优化公共秩序下的主体特定责任监管与制约体系,在制度设计上彰显核心价值观的目标追求,加大对不履行职能或损害公共秩序行为的督查问责力度,促使公共秩序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 以法治建设筑牢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防火墙”

农村要成为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离不开科学规范的法治建设。农村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区域,现代法律文化较为滞后,封建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当官做老爷”“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传统观念由来已久,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官意”行事,从根本上制约了法治在农村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保障作用。因此,如何在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创新协同共治中的重要作用,以法治建设筑牢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防火墙”,实现农村社会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显得尤为必要。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法治建设在维护人民权益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9)周望、刘哲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84页。社会治理创新的重点与难点在农村,法治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着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成效,必须从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利益关系疏通的现实需求出发,构建科学规范与系统完善的法治体系,筑牢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防火墙”。

(一) 将培育法治精神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文化蕴涵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法治最能彰显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是人类政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实现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的目标追求。只有大力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法治的价值导向功能、行为规范功能、权利保护功能,才能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国农村属于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和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10)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在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着重人情轻法制、重伦理规矩轻契约精神、重宗族等级轻权利义务的观念,加之传统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与保守性,极易造成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因此,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切实培育法治精神,让法治真正成为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基本准则与行为方式,使遵纪守法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习惯,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目标追求。具体说来,就是要牢固确立法治为民的执政理念,真正把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尊重客观规律,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切实提高执政的效能;进一步提升农村干部的法治素养,领导并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保障其正当权力的有效行使;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平台与载体,培育农民诚信守法精神,努力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维权靠法的良好氛围,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逐渐深入人心。

(二) 将完善涉农法规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保障

法规体现着一定的价值选择与利益目标,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相统一的特征,通过约束主体行为进而规范治理秩序。良法是善治之本,涉农法规是规范农村治理行为的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保障。伴随着农村社会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不断显现,各层次矛盾日益增多,新型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化趋势明显,一些涉农法律法规滞后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加之立法总量不足且适用性不强,缺少配套政策,在个别领域尚存在空白,客观上阻碍了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进程。因此,只有完善涉农法规,有效调整与规范农村社会治理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健全农村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确保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秩序真正形成。具体说来,就是要着力完善涉农法规,明晰各基层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科学界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增强政府主导性与农民主体性之间的契合度,激发多元主体致力于农村公共事务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按照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原则,广泛吸纳农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提升农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提高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能力,进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加快“智慧法治乡村”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力量向农村基层下沉,组建乡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执法权力制约机制,实现乡村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

(三) 将强化法治监督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法治监督注重不同的监督主体间协同合作,强调法的目标、法的价值,通过监督体系的整体性、动态性与有序性服务于特定的法治目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4页。伴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舆论监督、民众监督等监督方式尽管成效明显,但相对于最具有强制力的法治监督而言,依然显得过于单薄,农村各类治理矛盾频发,冲突加剧,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异常上访时有发生,可以说,正是农村法治监督的缺失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客观上造成了对群众利益的伤害。因此,只有强化农村法治监督体系,建构互动的、良性的、成长化的实施系统,才能实现监督主体间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监督真空”,为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强有力保障。具体说来,就是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完善村民议事规则与重大事项科学决策程序,加强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落实司法为民的有效举措,努力营造农村社会治理的优质环境;建立健全基层司法机构,增设乡村法律服务机构,发挥便民优势,推行法律援助与法律顾问进村、进户,使法治监督真正延伸到农村基层,有效回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忠实践行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倡导公检法司相关派出机构进行职能对接与协同合作,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司法公开的透明度,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

五、 以常规化扶贫机制形成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压舱石”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管各个历史阶段的工作重心不同,但党的宗旨始终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党的建设全部实践之中。经过改革开放大潮的洗礼,我国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应清晰地看到,即使在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之后,相对贫困问题依然是影响稳定和谐并直接制约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瓶颈。因此,如何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坚持扶贫先扶志、激发治贫内生活力,以建构常规化扶贫机制形成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压舱石”,显得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12)《习近平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人民日报》2020年3月7日,第1版。并强调“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体现新担当,在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上实现新突破”(13)《习近平在吉林考察时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人民日报》2020年7月25日,第1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接续解决贫困问题的思想,成为党和国家新时代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战略,对于构建常规化扶贫机制,形成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压舱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最高准则

人民是社会历史的缔造者,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党的成败在人民。“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14)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2月26日,第2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政治品格,也是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最高准则。在统筹推进疫情常态化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扶贫项目与帮扶工作面临新挑战,部分贫困农民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精神懈怠、思想松散问题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屡屡产生,虚假脱贫、数字脱贫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无疑阻碍着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进程。因此,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持帮扶措施接续推进,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监管,扶上马送一程,才能在激发内生活力的同时,缩小贫富差距,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为践行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最高准则奠定坚实根基。具体说来,就是要以农民群众为本,秉持鲜明的“敬民”“爱民”政治立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顺应农民“需求端”的新要求,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努力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责,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尊重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造精神,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加快构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返贫监测与帮扶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民的根本权益;紧紧围绕保障与改善民生,深化农村社会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考虑城乡资源禀赋,突出区域特色”(15)蔡宇宏、李卓凡:《基于乡村地域主导功能的乡村振兴路径选择——以信阳市为例》,《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加大扶贫开发与接续扶贫的力度,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 将“人民共享”作为推进农村治理创新的实践指向

“人民共享”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解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要义与科学定位,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唯物史观,是党和政府“共同富裕”目标的政策归依,是推进农村治理创新的实践指向。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程中,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出现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现象依然存在,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仍是农村社会不安定、不稳固的重要因素,可以说,正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阻碍了“人民共享”价值目标的实现,客观上制约了平安社会的构建与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推进。因此,只有认真践行“人民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切实聚焦农民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努力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办好各项惠民事业、补齐民生短板,为推进农村治理创新提供实践路向。具体说来,就是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用创新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着力补齐医疗、住房、养老等农村公共服务短板,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调整生产关系、完善分配制度与规范分配秩序,不断提升社会治理全民共建共享水平;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缩小人们之间与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集中力量接续打好相对贫困攻坚战,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实现共同富裕。

(三) 将“消除贫困”作为推进农村治理创新的重要目标

消除贫困是党中央对今后扶贫工作的战略要求与具体安排,既高度契合新时代解决贫困问题的内在要求与执政党的历史使命,又彰显着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要求。伴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任务的胜利完成,贫困人口正在发生结构性的转变,已有脱贫户中大多转变为相对贫困户,但相对贫困往往存在着致贫要素的复杂性与治理对象的多元性,阻碍了新形势下做好巩固脱贫、防止返贫的工作进程。可以说,正是贫困的长期存在,客观上制约了农民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的提升,也增加了农村治理创新接续目标实现的难度。因此,只有在乡村振兴的视角下,锁定相对贫困特殊群体与重点人群,提升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构建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才能助推农村治理创新接续目标的实现。具体说来,就是要积极发挥农村党的政治引领作用,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构建多元参与扶贫运作机制,组织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扎实推进农村减贫目标的实现;选优配好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加强新任干部的技能培训,优化干部驻村的帮扶措施,树立农村扶贫帮困示范标兵,将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为消除农村相对贫困提供人才支持;加强高质量减贫标准体系建设,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厘清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数量、程度及成因,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从注重脱贫速度向注重脱贫质量和人民获得感转变”(16)孙久文、张静、李承璋、卢怡贤:《我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战略判断与发展建议》,《管理世界》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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