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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成因及防范对策
——以科技论文为例

2021-12-29周群英

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工作者诚信学术

周群英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桉树研究开发中心,广东湛江 524022)

0 引言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学术队伍的壮大,科技成果大量涌现。然而,在科技高速发展的同时,科研失信行为常见诸于各类媒体,不仅给学术科研环境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严重制约了我国科研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事件频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为强化科研诚信管理的规范性,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环境,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如2006年出台《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18-2020年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处理规则》)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其中,《处理规则》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家单位联合发布,是我国首个专门用于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与处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进一步树立科研诚信观念、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受个人科研诚信意识淡薄、社会文化浮躁和功利主义等因素影响,当前在科研活动过程中仍不乏失信行为案例。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例,仅2020年就查处了不端行为案例22件[1-2]。由于多数科研失信行为与论文有关[3],因此本文以科技论文为例,总结了主要几种科研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防范对策,以期为相关科研管理部门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净化学术环境,推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等提供一定参考。

1 科研失信行为的定义

根据《处理规则》,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徐靖[4]指出,《处理规则》实质上形成了目前科研管理中有关科研失信行为的最广义界定,科研失信的外延明显大于科研不端、学术不端、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

2 科技论文中几种科研失信行为的表现

2.1 伪造、篡改研究数据

伪造是指作者根据自己所需而进行科研数据编造,无中生有;篡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改动真实数据,使数据理想化,从而使研究结果或结论能支撑自己的研究观点。这些数据的特点包括:(1)模仿他人已发表论文的相关数据进行编造或在已有数据上进行篡改。由于数据经作者有意编造、改动并进行了相应的数据分析与论证,数据已经“合理化”,给识别带来困难。(2)在伪造或篡改数据后,作者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对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如将原为表格的数据制作成各类图形以更好地遮盖原始数据,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数据是科学研究的核心,伪造和篡改研究数据严重背离了科研初衷,但数据造假事件却频发不止。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0年查处的22件学术不端案例中,有7件均涉及论文数据造假,比例高达30%以上,涉及造假者分别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高校[1-2]。数据造假事件给学术界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误导相关领域研究,还严重破坏了学术资源生态,降低了公众对科学的信赖度。

2.2 图片造假或剽窃

单纯的文字抄袭在现有的各类文献不端检测系统中能够得到较高程度的识别,但大部分检测系统会自动剔除上传文件中的图表,因而无法识别图片是否造假或剽窃。叶青等[5]将图片学术不端行为分为3类:图片伪造、图片篡改和图片剽窃。基于目前图片处理软件选择较多、容易获取且使用简便等特点,作者通过截取、下载、拍摄或扫描他人已发表论文中的图片进行裁剪、拼接、涂抹、缩放、改变图片饱和度等方式伪造、篡改图片,以实现个人论文所需。根据撤稿观察数据库(Retraction Watch Database)的报道,在2010年8月至2018年10月近2万件案例的撤稿原因中,“图片造假”排名前列[6],可见图片造假和不当使用已成为科技论文失信行为的常见表现。

2.3 署名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当前我国科技论文署名不当的主要表现为:(1)删除名人署名[7]。作者借助名人效应,以便论文能够更容易、更快发表,但在录用后便删除名人的署名。(2)随意增加作者署名[7]。稿件录用后,作者要求增加署名,而这些被增加的作者不仅对研究毫无贡献,且从事的工作也与论文内容无关。(3)更换第一作者[7]。将论文署名靠后的作者更改为第一作者,或者直接将第一作者换成其他人。(4)增加并列第一作者和变更通信作者[7],即将贡献较小或无实际贡献的作者增列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5)暗自更改署名[7]。作者在稿件返修阶段暗自更改署名,减少、增加或更换作者顺序。(6)相互署名[8]。为增加论文数量,作者互相在不相关的研究论文上署名。(7)遗漏署名[8],即未将对研究论文存在实际贡献的人列为作者。(8)擅自署名[8]。在他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将其署名。科技论文署名不当现象非常泛滥,RIVERA[9]指出,超过2 100万篇被Medline数据库或PubMed数据库收录的、在全球范围内发表的论文中,学术裙带型挂名文章呈逐渐增加的趋势。论文署名不当严重败坏了学术风气,助长急功近利、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思想,背离了严谨治学、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科学精神,转而钻营各种人际关系,产生不良甚至恶劣的效应。

2.4 作者信息造假

提供虚假的作者身份与联系方式是信息造假的主要表现形式[10]。有的作者为了提升个人的表面资历,在作者简介中提供虚假的学历、职称、研究经历和学术头衔,借此提高论文的录用率。如“论文大神”董鹏,通过伪造各种名校博士、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于2011-2016年大量抄袭并发表了约800篇论文,平均每年130余篇的发表量令人咋舌[11]。抄袭事件曝光后,董鹏承认自己曾在一家普通公司任职跟单员,从未上过大学,博士学历更是无从谈起,伪造各种身份是为了使论文顺利发表[11]。联系方式造假主要两种:一是投稿人为了向被挂名作者隐瞒投稿过程,从而向编辑部提供被挂名作者的虚假联系方式;二是论文由中介代写、代投、代发,因此在投稿时所提供的均为中介的联系方式。作者联系方式造假,编辑部无法联系到真实的作者本人,由此滋生更多的学术不端,产生更多的科研失信。

2.5 虚构同行评议

同行评议是确保学术成果得以公正和有效评价的一项制度,评议结果与论文是否可以发表直接相关。虚构同行评议的主要表现为:(1)采用作者推荐的审稿人意见。不少期刊允许专业冷门的作者推荐可能的审稿人选,这为伪造同行评议提供了温床——作者可以推荐对自己有利的审稿人选。(2)由作者给自己论文出具评审意见。作者在推荐审稿人选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但联系方式却是作者本人的,这就有可能造成作者自评论文的结果。虚构同行评议是不折不扣的学术失信行为,作者因现实利益驱使而违反了出版伦理[12],违背了科学精神与道德。2017年4月,世界著名学术出版机构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发布声明,撤销该集团旗下《肿瘤生物学》(TumorBiology)期刊所刊登的107篇论文,其作者全部来自中国,撤稿原因是作者编造审稿人和同行评审意见[13]。2020年5月,爱思唯尔出版集团旗下期刊《新一代计算机系统》(FutureGenerationComputerSystems)撤回中国学者13篇文章,撤稿的主要原因为涉嫌伪造同行评审专家[14]。

2.6 基金项目不实标注

不少科技期刊受到基金论文比评价指标的影响,在收稿时更倾向于有基金标注的论文。为了使论文能得到编辑部的优选,一些作者在论文中提供了虚假的基金信息,其表现形式包括:(1)基金项目的无中生有[15]。作者根据论文内容,编造项目来源、名称和编号等信息,使之合乎标注要求,必要时还会伪造基金批复文件以蒙混过关。(2)一文多注[16]。一篇论文标注了多个项目,导致一文多用、“一女多嫁”,这是项目重复资助最显著的特征,即“干一份活,拿几份钱,交几份差”。一文多注还表现在人情及利益关系上,用以帮助他人完成项目结题的论文指标。(3)挂靠他人相符或不相符项目[15]。论文原无基金项目,作者标注本单位其他人或外单位的项目,并将挂名项目的主持人列为署名作者作为回报。(4)论文内容与基金项目不符[15]。论文在研究方向上与标注基金毫不相关,完全是为了标注而标注。(5)撤销基金项目。部分作者在论文录用后即撤销基金项目标注,主要原因是基金项目实为虚假标注,撤销基金项目以隐藏个人动机不纯。只有如实标注基金项目,才能使基金项目真正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

2.7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单位及不同单位的合作者,将同一稿件或内容基本相同的稿件同时或先后投向不同的期刊[17]18。主要表现形式有:(1)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向多个期刊。这是最常见的失信行为,作者为了短时间内收到录用通知而采取的所谓投稿“捷径”。(2)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投给他刊[18]。有些期刊的审稿周期较长,作者投稿后失去等待的耐心,为使论文早日发表,在投稿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转投。(3)将内容仅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向多家期刊投稿[18]。(4)作者通过修改论文标题等方式,将同一论文伪装成若干篇,投稿至不同期刊[18]。一稿多投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不仅浪费了期刊版面资源和编审人员的精力,也是重复发表的诱因。2018年10月,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梁莹因涉嫌学术不端而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其已发表论文存在一稿多投的失信行为。实际上,因学术水平受到同行质疑,梁莹在事发前就已经从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撤销自己已发表的论文[19]。

2.8 重复发表

重复发表是指同一研究成果通过改标题、措辞等手段,将其进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发表[17]18。重复发表常见的形式包括:(1)只改标题,不改内容[17]18。(2)将大小标题全改, 不改内容[17]18。(3)一篇论文发表后,将其分解为若干篇论文多次发表[17]18。(4)在不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18]。(5)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18]。受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导师遴选等因素影响,有些作者为了在短期内增加论文发表数量,提升个人“实力”,铺垫个人的“成功”之路,对论文重复发表。重复发表与一稿多投的性质同样恶劣,不仅浪费出版资源,更是扰乱了学术秩序和学术生态。如2014年,湖北三峡大学艺术学院院长陈宇京被举报学术不端,其8篇论文涉嫌重复发表,引发争议[20];2015年,江苏淮安市委党校讲师刘东杰因一篇论文重复发表16次而被举报,影响恶劣[21]。

3 科技论文科研失信行为的成因

3.1 内因分析

3.1.1 诚信理念淡薄

科研诚信是科研道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诚信理念淡薄,道德意识淡化,缺乏自制力和科学探索精神,“诚信在学术交流中不是在进步,而是普遍显现出逐渐退步”也就不难理解了[22]。

3.1.2 功利主义作祟

科学研究是一项长期性的活动,不可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需要科研工作者坚持不懈地努力和付出。在职称评审、薪资待遇、科研项目等需求和利益的多重驱动下,科研工作者的抉择很可能会成为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23]。科研初心难守,背离了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取而代之的是将科研功利化,心态浮躁扭曲,为系列失信行为的发生埋下祸根。

3.1.3 学术道德缺失

在私欲和利益面前,部分科研工作者无法自律,根本原因是缺乏学术道德修养。学术道德的底线一旦突破,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出现各类失信问题不足为奇。拥有更高道德感的人往往更倾向于采取道德行为,也往往不会出现违反科研失信的行为[23],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不需作弊同理。

当然,本研究的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尚有待商榷,对科学公信力这一新提出的概念的指标体系的编制构建也略显简单,但实证检验的结果比较理想,为衡量科学公信力的高低提供了可供借鉴的量表形式,同时也对理解科学公信力的生成逻辑及其演变机制会有一定的启发意义。针对量表编制中存在的过于简化的问题以及对科学公信力生成逻辑的分析不够细致的问题,笔者将通过进一步的深入思考调研,继续修改完善相关设计和分析,力求挖掘科学公信力概念及其理论在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的价值和意义,并为重塑公众与科学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寻求到合理有效的思路方略。

3.1.4 科研能力不足

科研能力直接影响科研成果的产出与质量,科技工作者需要具备独立思考能力,掌握分析问题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熟识实验仪器、设施设备的操作。若科技工作者的科研能力不足或低下,学科基础知识掌握不足,实践经验过少,则难以开展实质性的科学研究,进而对科技论文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及内容的撰写缺乏自信,在职称晋升、利益等诱因之下更容易铤而走险。

3.2 外因分析

3.2.1 考评体系欠合理

当前,高校与科研院所的职称晋升、岗位定级、年度考核等考评体系多以项目立项、授权专利、发表论文等作为考核指标,不分学科领域、不分专业、不分岗位实行“一刀切”,仅从成果产出数量去评价个人业绩,缺乏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论文这一指标在众多成果中相对容易达成,而个人前途和利益又与科研成果挂钩,这种以科研成果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必然促使科研工作者更重视论文数量,导致部分科研工作者容易走上歪门邪道,违背科研诚信。

3.2.2 管理机制待完善

3.2.3 学术环境需净化

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说,良好的学术环境有助于提升其学习和研究能力,营造享受学习和研究乐趣的氛围[25]。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高校、科研机构以发表论文数量评价科研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发表论文成为晋升职称、提高薪资、参加评优、遴选导师、申报课题的基础,以论文数量论英雄,“一俊遮百丑”,使科研成果过度物质化和名利化;有的单位甚至为了局部利益,对论文失信行为视而不见,导致学术圈乌烟瘴气。当个人理想从追求真理转向追求名利双收,将会丧失最基本的科研信念,无法守住伦理底线,更是加速了学术环境的恶化。

3.2.4 惩处力度待加强

当科研失信成本远不及失信本身所带来的利益时,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科研失信行为的产生。虽然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都意识到科研失信行为的严重性,但仍缺乏有效的机制将惩处具体落到实处。与对所获荣誉的大力宣传相反,某些单位往往采取最低调的姿态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处理,以求做到“家丑不外扬”,减少负面舆论。正是单位的护短行为,不严格承担起惩处职责,对失信人从轻发落,惩处流于形式,由失信所带来的既得利益毫发无损,从而无法起到警示与震慑作用。

4 科技论文科研失信行为的防范

4.1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有研究指出,仅有13%的科研工作者非常了解学术规范[26],可见对科研诚信认知的偏差是导致科研失信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切实推进科研诚信教育,牢固树立科研工作者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全力遏制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虽然我国目前科研诚信教育匮乏,亦无现行的科研诚信相关课程,但是作为科技论文产出的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责无旁贷地推进科研诚信教育,做到防微杜渐。一是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逢入学入职、职称晋升、评奖推优等节点必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加大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讲力度,做到老生常谈、常谈常新。二是持续组织学习,特别要加强对《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了解和认知,把握《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内涵。三是将科研诚信纳入单位的职称晋升、评奖、评优等体系中,建立个人学术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科研失信人员发表论文并禁止其申报科技项目等,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四是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发挥榜样的力量,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五是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布,并进行惩处,杀一儆百,发挥警示震慑力量。当科研工作者通过理性的体认、情感的认同和自愿的接受,才能将外在的诚信规范转化为内心的信念和内在的需要,并付诸实际行动。

4.2 优化科研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科研评价体系被简单量化为论文、立项项目、专利、获奖等成果的数量,缺乏对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合理评价,追求成果产出数量成了个人努力的目标,这种“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体系违背了科学研究规律,钝化了创新意识,扼杀了创造活力,滋生了科研失信行为。各有关单位应找准自身定位,结合发展方向,首先要以科技工作者的品德、能力、业绩为评价核心,促进以“唯论文”“唯奖项”等考核向实现岗位职能和岗位贡献考核转变。其次,在科研评价体系中要培育同行评议文化,引入同行评议机制,确保评价相对客观和公正。最后,要将有关文件落到实处,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如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指出在改革中要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2020年2月,科技部印发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强调了要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4.3 健全论文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论文管理机制,使制度掷地有声,做到过程可追溯、相关人员均知情。第一,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应建立论文投稿审核制度和论文发表管理制度等,对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事先检测。第二,对论文涉及的原始记录和数据,包括图表、图片、声像等,编印《科研记录本》,做到实验方法、材料、数据等可查。第三,科研工作者在投稿前应签署协议,如《论文诚信承诺书》,对论文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可追溯性、署名的合理性等进行承诺,做到事先告知,如有违背,则照章办事,启动惩处机制。第四,取消论文发表奖励制度等相关奖励规定,使科研工作者不再为奖金而写论文和发表论文,消除论文的功利性目的。

4.4 提升个人科研能力

自信是力量的源泉,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能力是科研成果产出和科研诚信行为的基础,若科研能力不足,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几率会增高[23];当个人科研能力提高,则无需弄虚作假,不必失信。因此,单位有必要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升个人的科研能力,增强其从事科研工作的信心,为其顺利撰写、发表论文奠定坚实基础。一是要培养科研工作者的个人科研意识,鼓励他们自觉主动学习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理论和知识。二是要尽力提供数据资源,使科研工作者能利用各大数据库、学术网站和各种网络资源等搜集资料,加强文献阅读,及时了解研究热点和把握学科动态。三是支持科研工作者积极参与项目或课题研究,拓宽视野,创新思维,增加知识面和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四是科研工作者要主动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多与专家学者们交流,学习他人经验,汲取他人智慧,拓宽视野,开阔思路。五是个人要多写多练,不仅可以提高文字表达和规范能力,也可以提高制图制表、数据整理与分析的水平,为切实产出有质量、有实质性内容的论文铺就一条相对畅通的道路。

4.5 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科学研究就是探索未知的过程,结果往往不可预知,既有成功,亦有失败,只要立足于事实,失败的研究同样具有意义。科研主体单位一方面要遵循客观规律,采取宽容态度,适应科学研究允许失败的特点,鼓励科研工作者在科学领域勇于探索,不断创新,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术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科研氛围。另一方面,厚植追求学术本真的土壤,涵养学术志趣,使科研回归学术本位。此外,还要加强学术动态宣传,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不同层次的科技培训等,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4.6 提高科研失信成本

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出台系列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文件,充分说明国家对科研失信行为问题的重视,但到主体责任单位层面,惩处却“名硬实软”,导致失信者既得利益远高于失信成本,难以正本清源。因此,要净化科研诚信生态,一是主体责任单位要主动提高失信者的曝光率,对失信者给予与其行为相应的声誉、资格、财产等方面的惩罚,提高其科研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27];二是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使失信者无处遁形;三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个部门联合对外发布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进科研信用分类管理,致力健全科研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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