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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金融监管、监管科技与监管模式的闭环互动研究

2021-12-29陆岷峰周军煜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监管者政策法规监管

陆岷峰,周军煜

(1.南京财经大学 江苏创新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01;2.江苏银行总行 董事会办公室,江苏 南京210001;3.江苏紫金产业金融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46)

一、引言

站在“两个一百年”的交汇点上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抽象地说是一部技术进步史,一场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代表的技术手段革命正深刻改变着生产与流通、消费与生活等多个领域。一方面,技术引发金融创新颠覆既有的金融模式和形态,产生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形式,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金融交易呈现自动化和智能化态势;另一方面,技术激发的金融创新内含众多不确定因素,在产生巨大经济红利的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水平和金融风险把控带来全新的挑战,引发的技术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亦不容小觑,对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1]。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纵览全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国家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针,这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监管体系问题,表明党中央对推进国家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重视。金融是国之重器,金融监管是国家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其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形式,推进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对于实现国家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至关重要。

近年来,由于国际单边贸易主义抬头,世界经济的发展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的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断链事件频发,加剧了金融风险。同时,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以人工、规则为主导的金融监管构成重大挑战,金融监管面临着监管有效性不足、政策法规滞后、基础设施落后以及金融科技滥用等问题。传统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无法有效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产业形态和交易模式,因此亟需进一步优化传统的金融监管架构体系,充分将金融科技的监管能量放大,用好用足金融监管技术工具,有效地缓解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治乱循环”桎梏[2]。针对以上命题,在构建以国内经济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大背景下,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当中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监管科技的发展将促进新形势下新的监管模式构建,监管科技的发展最主要是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监管的主力兵,构建金融科技驱动型监管体系,利用科技力量赋能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和监管能力提升,对于推动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时代金融监管面临的困境与新挑战

(一)金融政策法规有效性不足

一方面,政策法规制度体系相对滞后。政策法规与金融创新是一对矛盾统一体。金融创新之所以被称之为创新,是因为其在现行法规中不能找到相对应的条文。金融立法具有固定性和后验性,固定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金融法律需要保持确定性,规定了在金融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遵守的底线;后验性是指金融立法的立论依据来自历史经验,源于或者借鉴于以往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和危机,是基于事后总结而立法。因此金融创新产生的新的交易方式、活动和关系不能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找到依据,这是由政策法规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政策法规供给过于迟缓导致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法律空白,一个以千分之一秒为间隔的金融交易,几个月之后监管当局才能制定相应规则,不免显得过时已久[3]。即使是已确定好的政策法规,也会因为有可能严重地忽略了合法性的权利应用而遏制了金融创新成果的推广。监管当局经常会陷入“金融创新—创新过度—金融风险—金融立法”或者“金融创新—严格监管—压制创新”的两难困境。

另一方面,政策法规执行力度不到位。有效的政策法规可以引导与规范金融市场的规律运行,提高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行为的效率。尽管政策部门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和法规,然而这些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首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博弈,缺乏对政策法规实施效果的分析和评价,政策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健全;其次政策法规的执行主体在人,人是理性与感性相互交杂的复杂动物,不会万无一失,也很容易被人情关系左右,不可能在执行的过程中做到十全十美,由于道德风险引发的争端分歧无处不在。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执行者手上的处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正是由于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管理、分析都由人工操作,导致政策法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增加了沟通交流的成本[4]。

此外,金融科技催生了新的交易模式、中介和金融服务方式,对这些新事物暂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空白。由于对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不系统,因而,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政策方向不明,发展易出现偏差。

(二)金融监管约束力不强

纵观近百年的金融监管史,机会主义倾向是其显著特点。监管范围无法拿捏,监管尺度总是在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两种极端之间滑动。监管政策的“缰绳效应”无法得到有效体现,当金融发展蓬勃,金融机构扩张迅速,金融监管被看作约束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原因,极力主张放松监管,放松监管导致金融业如一匹“脱缰的野马”,负面效应累积到一定程度引发危机事件,此时监管者才将手中的“缰绳”收紧,加大监管力度,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管[5]。金融监管陷入进退两难局面,一方面无法及时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对应调整,使得相关产品、行为游离于监管和法律之外;另一方面为遏制金融创新引发的风险而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实属因噎废食,无法催生金融创新从量变转向质变促使金融发展[6]。

一是深受信息不对称困扰。监管建立在数据基础之上,监管者根据监管要素,如监管对象、行为和时机,从海量数据库中筛选出相应数据,然而在技术更新迭代迅速的时代,决定监管要素并非易事,对监管时机的把握需要到位,技术更新速度之快对监管时机的选择提出更高要求。金融市场是高度动态的、易变的和自我调整的,过早实施监管会遏制金融创新或者扭曲技术发明本意,监管过于迟缓则会滋生不稳定因素[7]。被监管者往往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逃避监管,被监管者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向监管者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会大打折扣,监管者无法评估其真实运行情况,因此监管者在数据容量、真实性不足的前提下,实施监管方式的有效性会降低,甚至会在数据信息的制约下做出错误决策,陷入缺乏可靠信息的盲目监管和无为而治的消极监管双重困局。同时,监管的强制性和单向性会助长信息不对称局势,金融机构的被动地位和监管主体的强势地位决定了双方很难在同一水平线上进行沟通,产生逆向情绪,极大地影响监管的效能与质效。

二是监管新技术运用不充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由于两者服务对象不同,市场性也不同,因而对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态度、速度当然不同。后者是以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作为经营目标的法人单位,科技创新者在技术研发的过程中不断产生新事物,金融机构通常会主动把市场中的前沿技术运用到不同业务中,掌握了关于市场动态以及产品的一手信息;而监管者要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不发生较大的风险事项,因而本身就具有天然的谨慎性,风险文化浓厚,创新基因匮乏,对新技术运用十分谨慎,没有百分之一千把握是不会去实施的[8]。因此,监管机构在新技术的运用上一般会滞后于被监管机构好多年,并且没有充足的技术性手段触达新发明,监管方式有先天的技术性缺失,监管者因技术匮乏而产生相应的监管漏洞,无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检测和预警。

三是监管理念相对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传统的“重规则制定轻业务实质、重事后监督轻预防风险、重监管指标轻数据挖掘”的监管理念已经不能紧跟金融业的变化步伐。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情况、资本质量、流动性以及营利性指标提出相当具体、全面的要求,但这些指标一般是指具体的一个时点数,是相对固化的,但被监管者的行为、业务经营状态是瞬息万变的,因此,这种监管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管,带有相当时滞性,不利于提升监管的质理[9]。此外,带有“唯身份论”分类管理标准会使这种固定化指标的时滞性等其他弊端更加明显,从而影响监管者的初心与监管成效。宏观上注重逆周期管理和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强化约束,监管部门在机构准入、业务审查方面往往是唯制度、“一刀切”,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以及市场准入的难度。由于门槛高,行政审批烦琐,有时会挫伤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积极性。

(三)金融科技孽生风险加大

金融科技从根本上、基础上改变金融的运行模式、流程。金融作为目标,科技则是金融的工具,也蕴藏着隐蔽性更强、破坏力更大、传播速度更快的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飞速发展改变了很多风险产生的逻辑及运行场景,放大了金融风险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金融风险的定价模型、评估体系等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当前金融监管的体系和能力在面对金融风险时显得捉襟见肘[10]。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作为突破性意义上的金融创新,深度改变着金融的运营模式、方法、理念,构成了未来金融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是金融机构间竞争取胜的法宝。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信息技术风险,金融科技创新并没有改变金融业风险经营的本质,相反还引入了科技风险。技术发明的本意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也会使风险更加分散、更加难以控制,传统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如流动性短缺、期限错配以及杠杆经营等,仍然存在并且传染性更大,风险管理的难度加大,给金融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此外,金融创新背后的风险隐患不可小觑,信息技术滋生的网络安全风险、数据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加剧了风险等级,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系统性风险,给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不稳定[11]。二是数据安全风险,监管机构没有随时关注技术创新的前沿成果,导致其数据建设落后于金融机构,这种技术缺口使监管者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存在相当大的滞后性。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服务以数据搜集、传输、处理以及分析作为载体,金融科技涵盖的相关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与数据科学是不可分开的,离不开对数据的运用,因此数据安全问题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当前数据安全风险与日俱增,不法分子想尽办法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用户和机构数据的事件屡见不鲜,数据损坏和丢失等操作风险也时有发生。数据安全风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普遍关注的重点,金融数据安全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从金融监管到监管科技的无情嬗变

(一)科技监管内含于金融监管

科技监管的本质是将公共监管理论应用到科学技术领域。随着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与过去的科技只是在被动发生作用不同,金融科技作为新型科技在运用方式、方法和智能手段等方面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其安全隐患频繁显现。首先,现阶段金融业务的发展是以新兴科技和平台系统的进步作为前提条件的,在以技术为交易媒介的背景下,交易金额和交易量实现双增,还没有发现较为严重的技术漏洞对市场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其次,现代科学技术的频繁迭代可能会增加操作和内控的难度,技术平台的失灵或者人工失误在科技创新加速的过程中发生概率较大[12]。再次,金融科技凭借更新迭代快、创新程度高等显著优势,将金融行业的发展引入快车道,深刻改变了金融交易模式和行业格局,对国内各金融机构形成爆炸式冲击。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科技本身带有异质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在嵌入高杠杆金融行业后对科技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监管的本质要求依赖科技的技术手段,面对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运用方面的监管,金融与科技双向的深度融合及渗透,过分强调金融科技的技术因素而忽视了其嵌入金融业务本质,使得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无法得到全面客观的论断。技术与业务交叉度极高的融合现状决定了对金融监管要兼顾技术与业务两个层面,在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今天,金融监管的内涵和外延有深刻的变化,金融监管不仅体现在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行为,还应当囊括科技监管范畴,科技监管应当成为金融监管的应有之义。

(二)监管科技内涵的界定

科学技术在适应和探索生产生活过程中作用非凡,很多学者、政客都尝试将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监管和公共政治等领域,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科学技术作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和工具,已经开始应用于社会监管,且社会监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已经成为当代监管变革的重要指向标[13]。金融科技的变革发展中,科学技术的进化与发展经历了“决策支持、管理信息、数据仓库、数据挖掘及大数据时代”等多个阶段。

金融科技在赋能金融业态发展过程中引发的关键变量,要求监管主体必须具有非常前沿的视角和相当专业的技能来与金融科技变革相匹配,倒逼监管主体转变监管思路,迫使其转变监管模式。新兴科技是金融前进发展的推动力,技术从多个维度促进监管模式的变革,一切监管工作都必须以科技为支撑点去度量、破解和深思金融监管可能出现的困难与挑战,因此,监管科技必须要契合金融行业作为技术本质的思维迫在眉睫。本质上说,监管科技是促使传统监管体系和模式更新迭代,使其与在金融科技推动下的金融业高度兼容,进而推动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相较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科技能够帮助实现及时、动态和平等的监管,为后续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法律滞后性和风险泛化等问题的解决提供解决方案,有利于构建现代化的透明的并且能动态预测各类金融风险的新型的监管体系[14]。

1.监管科技以科学技术为基石

监管科技是以“科技”为实质的监管模式。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和生产资料进行深度变革,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资料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在金融监管中发挥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着力于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科技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第一要义[15],这也是监管科技区别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根本之处。新兴科技提供了传统监管模式无法实现的三大功能。(1)预测未来。大数据技术的掌握和利用给监管模式带来质变,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剖析事物的内涵以及相互之间的本质联系,换言之,大数据技术可以在充分了解过去的基础上基于事物发展规律充分预知未来,而且这种“预知”是通过大量算法模型演变而出的结果,往往比传统意义上的基于经验或能力的“预知”更为科学和准确。监管者可以根据应用场景的变化进行有效的动态的实时的监管。(2)辅助决策。决策者受制于数据渠道狭窄、分析样本数低以及无法判断数据真实性等问题,导致无法做出理性决策,但伴随着各种新技术的运用,从海量的数据中寻找到金融监管者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已经变得十分轻松与可能。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辅助数据分析工具的不断开发,可供分析、参考和使用的数据会增多,决策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也随之上一个台阶,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最优决策变成可能,对于提升决策层管理能力有非常重要的价值[16]。(3)精准分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可以对管理对象所涉及的事物、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有效的搜集和分析处理,可以对目标对象进行“精密分析”。同时,大数据技术还有助于决策者通过各种信息的掌握,了解全局形势与趋势,从而有利于对复杂的经济金融现象进行准确判断,提升决策的精准度。

2.监管科技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力

数据与信息是监管的核心要素,监管主体通过数据来理解相关主体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由此选择最佳监管行为。数据亦有助于理解金融机构在风险显露时的行为特征以及外源性风险因素间接地传导至金融市场中,甚至风险逐步在机构间业务网络中的运行轨迹。此外,可以根据收集的数据正面回应监管后金融机构的反馈程度,数据在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推动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实现数据的收集、传达、共享以及分析,以促进有效监管,也就是以数据为重要驱动力,依靠大数据、云计算进行数据整合、处理以及建模与预警,构建实时、动态、平衡的监管模式[17]。监管科技主要是数据作为核心动力的新型监管模式,有效的监管科技必须依靠非常高质量且系统化的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搜集、清洗、整理、利用才能全方位提升监管能力和质效。(1)数据搜集。大数据技术的方式和线上金融交易的不断成熟,使得数据搜集和获取覆盖面提升。公共记录、新闻传媒和互联网数据库等途径提供了广泛的数据来源,四通八达的数据网络传递的信息经过汇总,监管主体可以实时捕获和搜集全方位的数据。为此可以设立作业中心,通过自建或者共有技术系统触达至金融市场,一方面对各金融机构、金融交易主体提供的数据进行真伪辨别,防止数据造假等情形;另一方面非标准化的冗余数据也能干扰监管判断,应当精准地对其进行搜集,从而建立一系列监管解决方案,完成监管分析报告、建模等工作。(2)数据共享。实现数据的共享是一定场景下金融统一监管的物质基础,过度的数据私有或保护会造成金融机构信息渠道不畅通并形成信息孤岛,制约监管能力的提升。可以打通数据共享障碍,促进各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合作加深,从多维度进行征信,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减少数据壁垒。(3)数据归纳与决策。数据是事实或观察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数据分析是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进行逻辑归纳,对于金融监管能力提升至关重要。在有效的数据搜集和触达基础上,监管主体应用金融科技针对不同风险类型进行信用评级,并以此识别风险。数据分析建模的核心是算法的设计和实现,监管者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注重算法的设计与实现过程,评估被监管者的资金流向与流量、业务经营运行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各类有效的信息。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共识机制等功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保证各类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保真,使监管者能根据监管风险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有针对性的监管。

3.监管科技诠释“适应性”监管理念

“适应性”的监管理念体现了监管原则和方式随着市场环境和金融创新的改变而适时做出调整和改变,要求监管者的理念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监管思维。由于金融市场和产品是复杂多变的,监管思维不可能与金融创新完全同步或无缝对接。即使针对某一个金融创新设计具体的管理细则时,也会碰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复杂的新问题。因为金融市场交易者会根据相应细则所创造的确定性和安全性,迅速且理性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使其行为符合细则。因此固定的监管模式只是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处理问题的一般性规则,监管者的监管尺度需要灵活自由,时刻关注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拥抱新兴技术,快速识别新型产品及其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或者规范金融服务,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其技术功能,进一步增强监管理念中的适应性原则。

四、金融科技赋能金融监管的新思路

监管科技将诱发金融监管新范式的产生,引发金融监管理念、框架、方法以及相关措施实现深度变革。坚持科技思维以及树立平等适应性观念将成为监管科技时代的主流,这将更加有利于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间的沟通以及信息交流,促进平等交流和对话,构建有利于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的监管组织架构。监管科技的快速发展不仅给监管者们提供了一个高效、有用的监管工具,更是从深度上改变着传统的监管模式,充分反映将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压实了我国金融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监管科技将成为主要的、主导监管模式变革的重要力量。

(一)积极完善政策法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于监管科技的政策法规制定方式颠覆传统做法。大数据和带有机器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使政策法规制定者更好地利用数据预测金融机构、金融交易者的行为,并且提前演算相应后果,根据预先设定的框架、领域和监管对象,运用算法工具自动化地设计制定细致且十分精准的科学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甚至可以根据个性化的要求,一事一议地制定出相对应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过去监管中主要以事后的总结、最低限原则以及一些以静态经验作为政策制定依据的做法。与此同时,运用大数据处理的标准化建设,通过算法的设定,统一设计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统一实行一致的监管标准进行监管,避免监管歧义,提升了监管工作的公平性。区块链技术可以将政策法规代码化,进而通过代码来实现自动化监管,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共同签订协议作为基础的解决方案,监管机关可以提供机读形式的监管文件及其他文件,对政策法规的修改采用代码转换加以记载,重新定义政策法规的设计、实施和执行。

首先在政策制定与动态优化调整方面,对政策制定机构的基础场景进行科技化的重新定义,再通过构建信息共享通道将决策机构的前端平台与各商业银行的后台系统接通,从而使监管主体从被动接收信息到主动获取信息转变,直接掌握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实现信息搜集和下情上达,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对各个层级的动态信息实行监测并做出决策方案。金融市场的信息在业务线上错综复杂、变化频繁,又在业务进行过程中瞬息万变,其信息和数据的变化呈现非线性的高维度特征。只有利用新兴科技参与政策制定与动态优化调整的各个环节,才能在有效反馈的前提下保证政策法规的执行效率。其次在政策法规执行落地与金融市场主体具体对接过程中,各市场主体通过新兴科技的强化使用与上层机构构建的数据纽带进行了数字化设备的开放,在此基础模型的数字化生态的沟通机制上再接入政策法规的业务指导体系,同样利用金融科技的数字化赋能加快预测未来、数据分析、业务对接、监督反馈与优化调整等各个环节的共建,进一步发现业务机会、降低风险、细分目标、缩短反应时间、实现改革创新,并最终获得政策法规的有效落地。再次在政策法规效果评估与反馈上,金融生态圈数据共享互联的建成,监管机构利用区块链技术无法篡改与可溯源的独特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数据网络的开发,再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特长,评估金融机构乃至具体个人的风险状况、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为效果评估与反馈提供直接数据支撑和综合判断,从而发现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和反馈问题,加强政策法规修订的契合度。

(二)构建平等、实时、动态的智能监管模式

金融科技时代监管当局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有效获取、整合、筛选信息,对监管对象进行实时、动态监管,解决信息不对称、金融法律滞后、监管规则还有些不适当的障碍。新型的多样化的监管科技的应用极大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对监管对象有效地监控,对监管模式进行转化、选择,例如监管者可以建立与被监管者兼容的API 接口,有效地对监管所有数据进行筛选,从而优化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反馈并有效地强化监管能力。与传统监管方式不一样的是,拥有技术支持的监管通过与多方主体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数据获得难等问题,实现真实透明、动态实时的监管形式。

首先,在嵌入监管科技的模式中,监管主体可以运用科技手段获取数据,从而解决传统监管模式中数据“自下而上”的被动传输问题,监管当局、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金融交易者等监管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形成一个有效的多元数据共享闭环,在监管科技的帮助下,数据共享主体更加多元化,将政府、征信平台、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共同纳入,监管模式由“单向传导”转变为多方参与的共同监管模式,层级结构更加扁平化。此外,监管当局、金融机构以及交易主体在新型的监管关系中可以开展平等的对话,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者视角理解监管的目标和导向,适时调整其经营和公司监管情况;另一方面监管科技带来的数据共享和透明也可以杜绝金融机构数据造假,无须金融机构上传报告直接对其实施监管。其次,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监管科技有助于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化程度,提升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自动化,借助人工智能自动依据监管规则进行监管,避免出现由于监管滞后于金融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事项,自助化的监管流程不仅有利于实时识别和预警风险,而且金融机构在自动化的报告系统中形成的合规报告工作量也大幅下降,可以实时监测并主动分析各种客户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行为,对于涉及的金融犯罪或者是洗钱行为都可以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信息的反馈使管理者提前采取措施,防范可能风险事件的产生以及可能风险的进一步蔓延或扩大。此外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功能,在金融机构数据不断上传成功的过程中会学习识别角落或其他特征,一遍又一遍地经历同样的过程,直到系统最终开发出更能自主化的监管能力。人工智能还可提供自动化的投资者关系认定、市场监测和合规化监管。另外,大数据技术可以从各个维度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对象各种信息并且通过运行实时形成所需要的监管报告文件,为监管机构实时掌握了解监管对象的各方面的运行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不仅增加了监管者行为的前瞻性、实时性,而且大大提高了有效性以及全局性。监管主体在制定规则时不能根据金融机构的行为做出反应,而应当尝试性地提出监管实验方法,特别是针对不断发生变化的金融市场。FCA创造出的监管沙箱能够有效模拟金融创新行为或者产品带来的影响,实现“及时制定应急预案”的预期性监督管理,监管者可以应用新技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多位数据测试算法程序和交易模型。此外,监管者可以与金融机构、创新主体开展实验结果共享,可以提供合理筛选或者实验样本的历史数据,帮助其打造更适宜的交易检测系统。

五、结语

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基于过往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和金融危机,运用经验总结法得出一套针对金融业的监管模式,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运行基本稳定,促进金融行业发展。在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是驱动社会发生变革的最主要推动力。当今金融科技的突飞式、创新性发展,快速突破了传统落后的监管理念、监管原则,极大地改变了监管者习惯性的监管行为。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新型科技重新塑造了金融业态,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不能完全跟进行业变化,而且其新的方法和智能手段正在推动形成金融监管的新范式。

在当前的监管模式之下,监管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和不便。科技的演进性能够很好地契合金融科技的不断变化以及金融风险的不良影响,因此,监管科技的应用将促进金融监管能力的提升。然而监管科技的应用并不是完全否认或者抛弃原有的监管理念以及方法,更多的是在原有的监管维度下面增加科技维度,聚焦科技手段全面赋能监管,从而减少传统监管模式的局限性。需要指出的是,监管科技除了可以应用于金融监管领域之外,还可适用于其他领域,如社会监管、公共监管等等,为实现国家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增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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