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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察法到监察官法

2021-12-29杨尚东

廉政瞭望 2021年22期
关键词:监察官草案监察

│文 杨尚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监察法教研室主任)

古人云:成事之要,关键在人。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尽管2018年颁行的监察法已经对监察官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然而囿于其并没有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监督等各方面做出更细化的规定,致使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监察官制度改革迟迟没有落地。因此,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

持续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现出多方面成效,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进一步健全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保证配套法律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官制度,是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监察官制度落地之际,提高监察官人员准入标准,加强对监察官监督已成为必然趋势。

监察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突出政治性、法治性、规范性、专业性,围绕打造高素质的监察官专业化队伍作出了一系列细致的规定。提高监察官的履职尽责能力,目的是为国家监察事业发展注入活水动力,保证水源之清澈,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取得显著成效。

确保监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监察官法是一部保障法,明确了对监察官的职责、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规定,这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则第四条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明确要求监察官要严格加强自我约束。第五条明确“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概括了监察官履职的总体要求。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等要求,确保监察官执纪执法权的规范正确行使。

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监察官法立法过程

2020年11月27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监察官法草案的议案等内容。

2020年12月22日

监察官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一审稿明确党对监察官制度的领导,规范选人用人、职能职责、管理监督等环节,促进国家监察权规范正确行使。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等。

2021年4月26日

监察官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对监察官的范围进行了修改,予以完善;对监察官接受监督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对监察官的任职回避、兼职等方面的要求,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监察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对应当依法免除监察官职务的情形,增加了兜底规定。

2021年8月17日

监察官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

草案三审稿在担任监察官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应“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关于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规定中增加“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的内容;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修订了职业保障部分内容。

2021年8月20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强调严格准入、择优选用,这有利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使选拔出的监察官均政治过硬、本领高强。

监察官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这把利剑决不允许被腐蚀,否则将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打铁必须自身硬,防止“灯下黑”,成为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关于“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答案越来越清晰。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保证监察官队伍的政治性、法治性、规范性、专业性。正因其“监督者”身份,监察官法从监察官的准入条件至管理监督惩戒等,均突显了对监察官高于其他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

其中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规范监察机关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规定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监督措施,以及明确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始终在受严格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法律体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系列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标是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党中央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明确国家监委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官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完善监察法律体系有着重要意义,是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的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有助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反腐败斗争取得最终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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