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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劳动教育的示范、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

2021-12-28□王

教学月刊(中学版) 2021年26期
关键词:劳动素养评价

□王 飞

(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山东济南 250014)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了劳动教育作为“五育”之一的重要地位,并提出大中小学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程,以课程为依托提升劳动教育的地位,全面提升学生的劳动素养水平[1][2]。但是,自2001年劳动教育被并入综合实践活动后,已有近20年没有独立设课的劳动教育课程,且劳动教育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又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3],导致学校劳动教育的科学经验不足,能为新时代劳动教育系统开设提供可借鉴的力度不充分。而若完全由各地、各校自主实施劳动教育,或因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以及国家的评价与激励引导,造成实施偏差,违背《意见》和《纲要》的精神。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劳动教育示范机制建设,通过发掘典型,挖掘典型案例或做法的借鉴意义,以期为全国各地、各校开展劳动教育提供参照,并充分发挥评价和激励的导向与引导功能,指引各地、各校劳动教育发展的方向,从而形成集示范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三维一体的保障机制体制,为劳动教育的科学实施提供坚实保障。

一、示范机制建设

示范机制,即由教育主管部门从全国各地、各校中挖掘劳动教育的典型样板,总结其成功经验及缘由,以发挥榜样在劳动教育有效推进中的重要引领作用。遵循《意见》和《纲要》在示范机制建设方面的精神,以及劳动教育开展的现实需要,应该重点建立和遴选劳动教育示范区、劳动教育示范校、劳动教育示范基地、劳动教育先进个人和典型成果等范例,以引领劳动教育科学推进。从示范典型的管理与遴选主体看,示范区应该主要由国家选择,以创建一批具有较成熟经验且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借鉴价值的典型;示范校、示范基地则应该主要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遴选,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且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更加熟悉地方劳动教育开展情况,能够较好地选择经验丰富的良好典型。此外,由地方进行选择也有助于避免千校(基地)一面,缺乏地方特色的弊端;劳动育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成果则应该由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共同确定,以赋权给学校更多的灵活性,并尊重学校的特色,有利于在构建区域特色的同时,保障劳动教育“一校一品”的实现。

(一)示范区引领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全国创建一批国家级劳动教育实验区,通过示范区的大胆创新,探索劳动教育区域设计与实施的新模式。示范区首先是劳动教育创新的高地,尤其是要探索在当前社会背景和教育体制下,如何依靠必要的改革探索出一条有效贯彻《意见》和《纲要》精神的创新路径,包括学生劳动素养标准、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劳动师资培养等当前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其次,示范区可以先行先试,通过一定的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探索新时代促进大中小学劳动教育质量提升的一系列体制、制度和保障措施等。最后,示范区还可以发挥区域协同功能,通过科学试验和改革,打破阻碍资源融合的壁垒,形成各学段各类型学校间、校内外劳动教育主体间的协同发展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劳动教育发展模式。

(二)示范校带动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创设一批省级劳动教育示范学校,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区域内其他学校的发展。首先,应该科学地设置示范校的评选标准,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参评学校进行评审,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客观性、有效性。其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对示范校提供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并鼓励科研院所对示范校提供智力支持,将其打造成为区域劳动教育的典范。最后,示范校应该免费为其他学校和教师提供培训、参观、学习交流的机会,积极主动地带领区域内其他学校劳动教育的开展,提升区域内劳动教育的整体质量。

(三)示范基地拉动

各地要审批和创立一批省级示范基地,拉动区域内其他基地建设。首先,示范基地中应该既包括一批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也应该包括在特定方面做得非常突出的基地,如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和日常生活劳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非常有经验和优势的基地[4]。其次,示范基地要积极对外输出经验,帮助其他基地的发展,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在评选示范基地标准中将带动其他基地发展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并在后续督导和验收中将其作为重要的标准。最后,示范基地应该主动向区域内其他学校,尤其是条件较差的学校提供帮助,如在校内外劳动实践、教师培训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先进榜样引领

各地、各校要注重遴选、树立多类型榜样,发挥榜样人物的模范带头作用。首先,榜样的类型应该多样化,既要注重挖掘历史和现代劳动模范、劳动名人,也要注重从身边劳动表现优秀的普通劳动者、教师、学生等人群中树立榜样。后者往往比前者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更加强烈,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小的同学而言,身边的同学、朋友、家人、教师等劳动典型对其促进作用更加显著,发挥作用的效力也更为持久。其次,对于先进个人的奖励应该突出精神褒奖,如给予劳动模范提供专业进修和发展的机会。最后,既要注重遴选劳动典范,也要注重培养劳动教育先进个人。应该注重培养劳动教育实践的典范人物,如学校专兼职的劳动课教师、劳动基地的指导教师等,并鼓励他们将其劳动教育的优秀做法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优秀案例。

(五)典型成果宣传

各地、各校要注重梳理遴选来自教学一线的典型案例和鲜活经验,形成分学段、分专题的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包,通过网络等途径,免费向公众、教师、学生等开放,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与共用。首先,应该向学校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大众等进行积极宣传,调动广大师生、群众等积极提交、申报各种劳动教育成果,并将有启发性的成果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其次,要重视和支持创办面向劳动教学的刊物,发表劳动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的理论文章,以及优秀案例、优秀教学设计、优秀教学反思等实践成果。最后,还可以开展劳动教育交流活动,定期组织理论研究者与实践者进行劳动教育对话,共同探讨劳动教育的理论与实践走向。

二、评价机制建设

劳动教育的评价机制是为了更有效地促进各地、各校科学落实《意见》和《纲要》的精神,实现新时代劳动教育的新要求、新任务和新使命,而构建的集评价、监测、督导等为一体的体制,以通过评价机制的建立实现劳动教育导向、规范、鉴别、诊断、纠错、反馈等功能,与示范机制一起共同为新时代劳动教育的推进提供保障。

(一)健全和完善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

《纲要》明确提出新时代劳动教育要以全面提升学生的劳动素养为总体目标,并指出应该通过劳动教育的开展,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有必备的劳动能力、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这为构建新时代基于劳动素养的评价标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础。不过,《纲要》并未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劳动素养的具体构成及基于素养的评价标准。这就需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校、中小学、教育研究者和教师等积极研究与开发劳动素养评价标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教育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基于核心素养对教育进行总体改革,作为五育之一的劳动教育评价标准的确立也应该基于核心素养理念基础上,通过理论与实践研究、反思与改进,凝练学生劳动核心素养体系,并基于各学段、年级、各类型学校等,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劳动核心素养的标准,从而为劳动教育的实施提供科学、合理且目标清晰的参照依据和指导标准。

(二)表现评价和学段综合评价相结合

新时代劳动教育的开展着重让学生通过亲历劳动活动,在出汗出力、动手锻炼过程中养成科学的劳动观念、积极的劳动情感、正确的劳动态度等。而这些非知识层面的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多样化的评价方式相结合。为此,《纲要》明确指出对学生劳动素养的评价应该以表现评价和学段综合评价相结合。表现评价是指在学生平时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中及时进行的评价,评价范围要覆盖各类型劳动教育活动。表现评价应该重点关注学生在劳动教育活动中的实际表现,注重从行为表现中分析把握劳动观念形成情况。表现评价应该以学生自我评价为主,辅以教师、同伴、家长、服务对象、用人单位等其他评价方式。学段综合评价要依据学段目标和内容,结合综合素质档案分析,兼顾必修课学习和课外劳动实践,对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习惯等劳动素养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平时表现评价和学段综合评价要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作为学生升学、就业的主要参考。

(三)建立学生劳动素养监测制度

为了保障劳动教育实施全程的科学性,并配合评价机制的有效运行,还应该制定全国和省级劳动素养监测制度,以全程、全面地监测全国、各地、各校在实施劳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劳动素养的提升作用与效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各地、各校,同时在监测报告中给出合理且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指导建议,以发挥监测的反馈与修正作用。教育主管部门也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将监测体系和标准的制定以及监测的实施委托给有关专业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关于学生劳动素养状况调查及相关因素分析,监测应该重点围绕学生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习惯等进行,并将监测结果进行反馈,提出改善建议,真正发挥监测的指导与提升作用。

(四)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

国家应该尽快将劳动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一方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劳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把劳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区域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对学校劳动教育开课率、学生劳动实践组织的有序性、教学指导的针对性、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督导。督导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同时作为衡量区域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对被督导部门和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励的依据。

三、激励机制建设

劳动教育激励机制是通过多种奖励方式促进各地、各校劳动教育的积极开展,并取得成效的重要方式的系统体系。激励机制重在通过多种激励措施,引导与鼓励各地、各校积极开展劳动教育,保质保量地实现《意见》和《纲要》对劳动教育的新定位、新要求。

《纲要》指出,要在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励中积极纳入劳动教育成果,对优秀成果予以奖励。将大中小学对劳动教育的探索纳入高校和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范围,对优秀成果予以奖励,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劳动教育教学人员和专职研究人士持续性从事劳动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以及地方课题研究项目中设立劳动教育研究专项,鼓励社会各群体和个人对劳动教育进行多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除了在重要成果奖项和课题项目中向劳动教育适当倾斜外,还应该注重遴选、树立多类型榜样,不仅要有大国工匠、劳动模范,还要有劳动表现优异的普通劳动者和学生。指导学生从榜样的具体事迹中领悟其高尚精神和优良品质。要求学生在日常劳动实践中努力向榜样看齐。将学生劳动教育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入团入党和升学评优等指标体系,并通过设置劳动之星、劳动能手等奖项调动学生参加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还应该制定劳动课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量计算、评优评先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作为激励有相关能力的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劳动课教师的热情和动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劳动课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制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落实劳动课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科学合理地计算劳动课教师的工作量,将指导学生参加劳动教育活动的工作业绩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取得显著成效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全体教师将劳动教育作为教书育人的重要内容融入教育教学活动中,积极参与校内外劳动活动的指导工作,并将其作为评价教师师德师风的重要内容及优秀教师评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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