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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留守老人监护保障权落实的反思
——以江苏省为例

2021-12-28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8期
关键词:监护权益江苏省

邱 睿

江苏省作为国家核心发展的经济大省和国家重点项目发展的华东区域,其核心发展在整个国家的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社会实践和制度建设也走在了全国其他省份前面。笔者系统阅读了近几年研究江苏省各类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发现“当下农村群体中大面积出现的农村留守老人”这个族群的各项权益保障基本上是凌乱和不系统的,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渗透到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留守老人群体中;他们的监督保障权的落实几乎微乎其微,众多留守老人在安全、疾病、情感等多个方面的需求是空缺的,这就势必对整个社会的核心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将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来定点分析,从而给予对应的解决策略。

一、江苏省农村留守老人监护权保障的基本现状论述

江苏是一个特殊的省份,由于其工业发达,各类商业贸易发达,因此江苏的新农村与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着极大区别。从当下江苏省各大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背景来看,老年人群体的各项权益不断得到重视,不论是企业退休职工群体的老人,还是私立企业退休老年人群体,抑或是“农村老年人群体”,都在相应的基本权益保障的范围内。而年龄在60岁、70岁、80岁的不同老人群体的对应补助金和其他医疗保障服务项目也是微点化地在推行,但是农村留守老人这个特殊群体却被遗忘了。目前全国农村留守老人的数量庞大,群体的差异性较大,比如仅一个湛江市就有200万的老人群体,而留守老人在这个群体中的比例占据了近40%。而江苏省完全农村的老人群体数量在1682.60万,占据全部人口的20.9%,其中留守老人的数量、据不完全统计占据老年人群体的34%多一些。江苏省在针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监护监督权益的落实上,情况如下所示:

留守老人的监护保障提议已经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和立法部门的重视,但是还没有形成特定的制度和法律条文来系统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和生命健康权。例如,目前留守老人的身体较为健康,他们都是自力更生,完全自己照顾自己,遇到一些困难,邻居、村委会等个体或者组织是他们基本监护权益的协助者。而留守老人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儿女外出打工或者儿女已经不在的情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客观的不良事件或者是侵犯留守老人的事件就有了产生的土壤,也是造成农村留守老人生命安全权被剥夺的一个最重要的不利因素。

广大农村留守老人的监护保障权的责任群体的定位还无法明确,中国是一个赡养制为基础的农耕文化起家的国家。因此,老年人的赡养义务隶属子女,子女不在的或者没有能力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作为补救者或者协助者来按照人道主义和亲社会关系的行为来进行各方面的相应补给和帮助。但是缺失子女监护或者是亲属监护帮助的,除非当地的孤寡老人救助单位出面,否则很难定位到另外一个直接责任人来负责对其监护和协助落实其基本权益的落实,这样的一个客观现状不利于留守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老年生活质量的提升,以及不利于人身安全的最基本保障。

综上所述,当下全国各地留守老人群体的个人监督权益保障权益确实已经成为一个客观的社会性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大区域都在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探索。目前广大农村老年人所能依托的成文法律基本上是以《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等为基础来参照其中一些可以利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探索的,而针对老年人系统的权益保护法还空缺,无怪乎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发生了很多山区留守老人被虐待的悲剧性事件,这些事件进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鉴于此,为引起更多的区域,尤其是江苏省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促使他们对广大农村留守老人监护权益保障制度的落实,切实稳定农村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生存需求。

二、农村留守老人监护保障权的落实的立法策略和制度保障路径探索

针对上文所论述的客观问题,广大农村留守老人的监护权益保障的社会关注和立法保障已经迫在眉睫。目前江苏省的农村留守老人的数量不在少数。一方面是因为城乡一体化发展中所造成的客观不利因素,另一个方面也是广大农村青年劳动力涌入大城市外出务工创业发展的一个现实情况。本应该幸福安度晚年的农村老人却成了孤零零的乡村的留守群体,他们的生活保障、基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监护以及情感关怀等多个方面的需求和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这些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对策开辟路径。

(一)加大基层包抓干部进农村力度,利用走访和调研了解客观情况及时反映

目前,农村留守老人的一些客观情况最先直接能够获取的就是留在农村乡镇一线工作的乡镇公务员。这个群体的工作细节和精准扶贫的过程对于乡村留守老人的扶危救困的客观性和现实性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他们积极走访、动态访谈和实地考察,并且利用大数据把客观了解的现实情况反映给当地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再协同立法部门层层推进,才能把真实情况反映给上级部门。一旦问题被确定,就会由上级部门继续委派专业社会工作者下基层调研,获取客观情况以后,进行国家层面的分析和把控,最终由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和老年人立法部门综合考虑问题,并提出过渡性的社会与法律保障协同作用的效应,逐步解决留守老年人的个人监督权益保障的问题。

(二)基于法律体系完善研究,自上而下进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工作创新

虽然法律是一个严肃的程序,也代表了广大劳动人民和全体公民的立意,体现了国家的综合意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就不能被质疑。面对课题所呈现的这些严肃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坚持走辩证立法、系统用法、客观修法”的路径,发现问题后,执法部门和立法部门都要积极协调,及时优化农村留守老人的权利和特殊诉求,通过尽可能简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不违背宪法的意志,但是却要灵活应用法律,遇到法律不完善的情况,要坚持修订和反映,要以国家的意志来解决问题,弥补这一短板。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执法部门和立法部门在遇到留守老人财产被偷盗、留守女性老人被侵犯等社会案例的时候,要认真对待问题分析问题,不断反思和正视问题,以合理的法律诉求程序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来解决问题。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一定会在时间的推移中得到科学客观合理地解决。

三、结 语

农村留守老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容忽视。针对这一点,笔者分析了江苏省区域的特点,有的放矢构建了两大策略,为后续的农村留守老人的和谐生存和健康生命发展的立法性探究,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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