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的宠臣: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与大学关系探析
2021-12-28冯磊
冯 磊
英国大学素以高度自治闻名于世,政府对大学的干预较为有限。二战之后英国政府对大学的拨款一度占大学收入的80%,但政府依然任由大学来主导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1)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Annual Survey Academic Year 1978—1979,London:HMSO,1981,p.5.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各国政府受新公共管理思想影响普遍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但英国大学的组织自治、财务自治、员工自治和学术自治等各方面水平仍然在欧洲大学中名列前茅。(2)T.Estermann,T.Nokkala & M.Steinel,University Autonomy in Europe II:The Scorecard,Brussels:EUA,2010,pp.53—62.一切事物都有其历史渊源,要弄清英国大学自治传统的源头,就需要考察最初的英格兰王权与大学关系。本研究即聚焦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与大学的关系,分析其具体表现及背后的原因,从而加深我们对英国大学自治传统的认识,也促进我们对当代英国高等教育治理的理解。
一、 英格兰王权与大学关系的起源
在现代语境里,大学通常指“能够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3)S.Wallace(ed.),Oxford Dictionary of Education 2n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215.但最初“university”来源于拉丁语“universtas”,意为“a whole”“a corporation”,指“将一些人连结在一起的机构”,等同于society、company、community、guild及corporation等;随着城镇生活和中世纪行会的兴起,“university”泛指各类专业行会,强调的是作为法人团体的性质;最后才特指“universitas magistrorum et scholarium”,英文意为“community of teachers and scholars”,即“由学生和教师组成的由王权、教权或城镇颁发的特许状保障一系列权利的团体。”(4)L,Marcia,Medieval Foundations of the Western Intellectual Tradition,400—1400,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p.267.不过,在中世纪,一所高等教育机构需先被同行承认为总学(Studium Generale),之后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会被教权或王权认可为自治的法人团体,即“universtas”。总学侧重于学术威望,“universtas”强调自治属性,一所机构只有同时获得两方面属性才能成为真正意义的大学。作为中世纪英格兰仅有的两所合法大学,牛津和剑桥的起源既是自然生长的结果,又与王权关系密切。
(一) 成为总学
牛津地处王国中心,在南北安普顿之间,是伦敦、布里斯托、温彻斯特、贝德福德、白金汉、伍斯特、华威等重要城镇的交汇处,亨利一世在1100年建立的皇家行宫仅距此很短距离,又地处坎特伯雷大教区,适合做宗教法庭的会议地点。这些优势在12世纪末急剧增加着牛津的人口和经济发展,刺激牛津产生很多法律事务,带来了牛津法律教学的繁荣。从12世纪起,很多优秀的学者开始被吸引在牛津教学;1167年,因与贝克特主教发生争论,亨利二世召回在巴黎学习的英格兰学生,其中一部分聚集在牛津,促进了牛津的壮大;到12世纪末,牛津的总学地位基本得到同行承认;12世纪90年代,一大批卓越学者来到牛津;1193年爆发的英法战争使英格兰学生很难去大陆求学,致使牛津学生数再次增加。(5)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Hants:Scolar Press,1988,pp.40—43.这些因素进一步巩固了牛津的总学地位,进入13世纪,牛津已经成为与巴黎大学齐名的欧洲学术中心。
剑桥地势较低,又处于沼泽地区,自然环境相对恶劣;而且剑桥在中世纪很长一段时期内经常发生洪水,因此很难吸引一个学者团体来到剑桥。(6)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p.51—52.1209年,牛津大学与市民发生冲突后,约翰王为向教皇英诺森三世示威支持了市民处罚学生的决定,致使大批师生逃离牛津。其中一部分学者的故乡就在剑桥或东英吉利,故而使剑桥聚集了足够数量的师生。在1209年牛津学者迁移至剑桥后20年左右,剑桥就获得了惯例上的总学地位。如果说牛津获得总学地位源于王权活动的客观影响,剑桥则是在王权的主观影响下成为总学。比如1228年,法王路易九世派兵镇压巴黎大学,学生决定离开巴黎直到事情得到满意解决。亨利三世立即向巴黎大学的教师和学生们发出邀请,称“如果你们乐意迁移到我们英格兰来并留在这里学习,我们可以给你们安排居留的城市、郊区和城镇,任你们选择,用一切合适的方式使你们能够处在自由安静的环境”,(7)[美]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任宝祥、任钟印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80页。他给这些学者划定了几处避难所,剑桥是其中之一;(8)D.R.Leader,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Vol.1,Cambridge,UK:CUP,1989,p.25.1231年,亨利三世再次召集大批国外学生聚集到剑桥,使得剑桥的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奠定了其成为总学的基础。(9)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55.
(二) 成为法团
牛津和剑桥被普通法认定为法人团体是在1571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牛津和剑桥法1571》(Oxford and Cambridge Act 1571)中,该法案允许它们以“the Chancellor,Masters and Scholars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和“the Chancellor,Masters and Scholar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之名永远传承下去。但远在此之前,来自王室的特许状(Royal Charter)、令状(Writs)及专许信(Letters Patent)等都早已将它们承认为法人团体,相关文件最早可追溯至亨利三世时期。(10)A.I.Tillyard,A History of University Reform from 1800 A.D.to the Present Time,Cambridge:W.Heffer and Sons Ltd.,1913,p.1.如在亨利三世1231年5月3日颁布的三封令状中,已经将牛津和剑桥表述为合法的法人团体(legal corporation)。(11)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p.56—57.
但在12世纪末到13世纪中叶,英格兰具备成为大学的机构众多,成为总学的也不在少数,尤其是许多大主教座堂教会学校,其实力甚至高于牛津和剑桥。如林肯教会学校在1176年时法学教育已经可以比肩巴黎、博洛尼亚和牛津,在12世纪末,其神学实力超越了法学实力从而成为英格兰神学教育的中心;约克大教堂与伦敦圣保罗大教堂的学校在当时也极富盛名;埃克塞特教会学校很早就教授神学和法学,伦敦圣马丁大教堂、圣玛丽修道院附属的学校都教授文科,赫里福德的教会学校在12世纪末时已开设所有三艺四科,甚至是当时唯一一所开全三艺四科的学校。(12)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p.27—28.正如科本(Alan Cobban)所说,回到八百年前,任何人都不会想到英格兰数百年仅有的两所大学会存在于牛津和剑桥。(13)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26.
之所以牛津和剑桥最终脱颖而出成为法人团体延续下来,原因极其复杂,而且包含了太多未知的偶然因素。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在政治上牛津和剑桥对王权必然是忠诚和亲近的。英格兰远离欧洲大陆,教皇影响相对较小,一个组织唯有通过王权认可成为法团,因而效忠王权是英格兰学校最终成为“universtas”的必要条件。有记录表明伦敦法律学校因得罪亨利三世而被禁止继续开设;北安普顿学校的失败更是如此,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时,北安普顿教会学校名气超过牛津,已经获得总学的威望,那时国王支持的神职人员都被派往北安普顿学习,直到1193年,神职人员才开始被派往牛津学习,但因为后来其学者支持反叛国王的男爵,被亨利三世取消了大学资格。(14)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p.29—33.随后,为了肯定牛津和剑桥的忠诚,亨利三世再次强调了二者的垄断地位,(15)D.R.Leader,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Vol.1,p.21.而北安普顿再有大学已经是700年之后了。
二、 王权对大学的干预
在牛津和剑桥正式成为大学后,二者与王权的联系逐渐频繁。直到16世纪中期以前,英格兰世俗当局的统治都带有很强的封建属性。这一时期没有完整的国家概念,所有的国家事务都是国王事务。(16)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85—286页。以国王及其大臣为核心的王廷,既是王室宫廷生活的管理中心,也是王国统治中心。根据封建惯例和普通法,英格兰国王拥有至高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同时对大学及其附属学院也拥有一定的私权,这些权限构成了王权干预大学的凭据。英格兰王权主要通过章程制定与修改、巡视、行政命令及立法干预大学事务。
(一) 章程制定与修改
从13世纪开始,国王及王室成员捐赠了大量大学的附属学院。依惯例王室拥有制定和批准章程修改的权限,这些章程会涉及学院学生的选拔标准、专业分配、管理层的选举与任用等等,国王依此权限为学院颁发特许状,并在学院章程中体现自己的办学意图。如剑桥克莱尔学院于1326年获得特许状,其章程规定:学院最多可招收20名学生,其中具有牧师资格的须达6人,允许有两名学生学习民法知识,一名学生学习医学,剩下的学生必须学习人文学科。(17)H.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180.在剑桥圣约翰学院,要朗诵国王的许可以永久拥有土地,最初的成员也由国王来提名。(18)J.Williams,The Law of the Universities,London:Butterworth,1910,p.17.在宗教改革之前,王权对学院章程的审批更多地是一种纪律上的监督,防止宗教异端思想和政治反叛势力的出现和蔓延,较少关注教育本身。如1441年,亨利六世捐助建立了剑桥国王学院,以此捍卫罗马教廷正统思想在大学的主导地位,为此,国王学院的章程规定了学生的衣着和举止要符合神职人员身份,要求每一位成员宣誓不信奉威克里夫思想。(19)L.Fowler & H.Fowler(eds.),Cambridge Commemorated:An Anthology of University Lif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pp.14—15.
(二) 巡视
依普通法,国王及王室成员作为学院的捐助者,自动成为学院巡视员,有权对学院进行巡视,学院巡视员通常使用的权限包括对院长的确认、对章程的解释、对成员提出的申诉进行判决、驱逐与剥夺等。国王及王室成员支持建立了许多学院,自然获得了大学附属各学院的巡视权;同时,当学院的建立者后继无人时,巡视权也归于国王。(20)J.Williams,The Law of the Universities,p.39.因此,中世纪的英格兰国王保有对大量学院的巡视权。国王可以亲自巡视,也可以委派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去巡视。大部分巡视活动对学院的干预并不大,唯有驱逐权和剥夺权影响较大,但很少用。(21)J.Williams,The Law of the Universities,p.35.只有当学院出现异端思想时,巡视员才会对相关人员进行驱逐或是剥夺职位。国王虽然没有对大学的巡视权,但当出现异端思想时,国王会借助于忠于王权的大主教对大学进行巡视,清除异端势力。
(三) 行政命令
行政权限是指执行性的、实施性的或管理性的权限。虽然中世纪英格兰的立法权限为国王和议会所共同享有,但行政权此时归国王独享。尽管行政权仅限于执行或实施法律,但实际上有很多可为之处,没有任何国家能完全依靠普遍规则而得到治理,中世纪更是如此,国王及其大臣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和裁量性的强制权,这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权限,命令某件事可为或不可为的权限。(22)[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7页。这种权限为国王发布行政命令实现其对大学的意图提供了凭据,国王对大学的干预也会以家长式的直接行政命令来进行,不过这种干预无制可循,往往因时制宜。如1375年,爱德华三世专门颁布命令表达了对法学毕业生的支持和喜爱,亨利三世、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二世都曾多次干预,想把牛津大学学院变成法学训练基地,把默顿学院办成培养神学人才的场所;(23)曹汉斌:《牛津大学自治史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年,第96页。在大学招收外国学生事务中,当苏格兰、爱尔兰等与英格兰出于战争状态时,英格兰国王会毫不犹豫要求大学驱逐他们的学生。(24)J.F.Willard,The Royal Authority and the Early English Universities,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1902,p.76.当大学中有威胁统治的思想活动时,国王会采取最严厉的行政命令要求大学肃清思想、驱逐相关人员,甚至重新立法对异端思想进行打压。
(四) 王权干预的力度
在宗教改革之前,最严重的英格兰王权干预大学事件当属对威克里夫思想的压制,伯达尔(Berdahl)指出,直到14世纪末,牛津学术自由才真正受到来自王权的威胁。(25)R.O.Berdahl,British Universities and the State,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9,p.13.在这一事件中,王权集中运用了巡视、行政命令及立法等手段干预大学事务。14世纪末源于牛津大学的威克里夫思想带有很强的民主性质,可以为英格兰脱离教皇的教条控制提供思想基础,所以在一开始能得到王权的支持。但当其蔓延开来并引发农民起义后,对王权的集中统治也产生了威胁,因此王权开始严厉镇压信奉威克里夫思想的罗拉德派。先是在1382年,理查德二世要求牛津大学开除了威克里夫,随后1395年,理查德二世再次命令牛津校长清除罗拉德派师生。1401年,亨利四世批准颁布了《烧死异端法令》,进一步对罗拉德派进行打压。1411年,牛津拒绝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巡视,亨利四世遂劝说教皇收回前任授予大学免于大主教巡视的特权,随后亨利四世支持其政治和教会同盟阿伦德尔大主教巡视牛津大学,肃清罗拉德派残余势力。
除了威克里夫事件外,中世纪晚期鲜有关于英格兰王权严重干预大学事务的记载,多为零散的、非常规性的干预,且王权所干预的事务范围都主要局限在那些涉及宗教及政治正统维护的活动中,很少涉及大学学术事务及行政事务的其他方面。王权干预的效用也非常有限。王权干预主要是直接运用源自封建惯例的权限,其对大学带来的权力作用首先取决于这些权限对大学的权威,但封建惯例权威很不稳定,还有宗教权威影响封建惯例的权威,使得王权对大学的权限运用效果并不显著。同时,王权干预的效用还取决于大学不服从命令后的惩罚,但王权对大学很少使用暴力,且惩罚机制极不成熟。只有大学的宗教活动危及了国王的统治,国王才会发布带有严格惩罚手段的行政命令,并且在大学拒不服从时采取暴力镇压,此时王权才会有较大的权力效用;而只要大学活动不危及王权统治,国王对异端思想所采取的依然是温和的、强制性不高的惩罚,从而使干预作用非常有限。
三、 大学对王权的借助
与王权干预大学事务不同,中世纪英格兰王权对牛津和剑桥的扶持力度非常显著,大学在与王权的关系中获益极大。除了大学获得王权大量土地和财产捐赠外,更重要的是,大学频繁向王权请愿,使国王满足其各类要求,由此大学在与城市及教会的冲突中不断获利,也获得了许多有利于大学发展的特权,而国王对大学几乎是有求必应。
(一) 大学借王权捐赠积累财产、发展教育
大学最初的土地、财产等主要来自于教会,但随着王权对大学兴趣日增,国王及王室的捐赠成为大学积累财富和发展教育的重要基础。首先,王室对大学的捐赠是大学收入重要来源之一,包括捐款、捐物和捐赠地产等。国王允许大学从其那里保有大片土地,且国王及王室会赠予大学土地及财产让其建立学院。大学学院的形成是为了解决学生的食宿问题,避免学生与城市的冲突,并逐渐有了济贫色彩。除了政治目的外,在包括王室在内的捐赠人看来,建立学院还是一种慈善的、虔诚的宗教行为,可以使他们的灵魂得到救赎。(26)张晓晗:《英国中世纪以来大学教师收入来源浅析》,《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4年第11期。亨利三世把牛津东部的圣彼得教堂及其附属建筑捐赠给默顿学院,亨利三世的弟弟捐赠了牛津大学学院和默顿学院,爱德华一世将自己在肯特的财产全部捐给了新学院,爱德华一世的孙女捐赠了剑桥卡莱尔学院,亨利六世建立了剑桥国王学院等等。其次,除了大学及学院会获得捐赠外,学生也获得许多补助。从12世纪末开始,就有记录称牛津的一些学生获得王室补贴,从1316年开始爱德华二世资助在剑桥学习的学生,爱德华三世则为剑桥学生建立了个人基金。(27)J.F.Willard,The Royal Authority and the Early English Universities,p.76.最后,国王及王室成员也捐赠教授职位,如1496年,亨利七世在牛津和剑桥建立神学“皇家席位”(Regius Chairs),1502年,亨利七世在剑桥建立了法学、物理学、希伯来语及雅典语等教授席位,1535年和1540年亨利八世再次捐赠神学席位。(28)R.O.Berdahl,British Universities and the State,p.115.
(二) 大学借王权关怀保障日常利益
中世纪时,英格兰城镇在争取自治的过程中希望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全面管理,当大学作为特权团体出现在城镇中时,与当地政府及市民的矛盾在所难免。在城镇看来,虽然大学的到来为地方经济带来推动作用,但也严重损害了城镇居民的利益。由于大学初建,许多教师和学生都是外乡人,在教学活动以及日常的租房、食品、交通等问题上会受到当地居民的打压,大学对城镇也充满了仇视与不满。因此,大学与城镇的矛盾不断激化。大学经常向国王请愿,国王多数情况下坚定地对大学予以支持,特别是从亨利三世开始的几代国王,多次向牛津和剑桥市去信,授予大学皇家保护。
首先,国王对大学成员人身安全与自由极为关切。在中世纪,大学学生与市民小的冲突不断,学生们经常由于势单力薄被市民欺压。早在1227年,亨利三世就颁布诏令保护牛津教师与学生的自由与安全;1248年,亨利三世为牛津大学颁发的特许状中要求牛津市长及官员宣誓保持大学自由,这项誓言直到维多利亚时期才由议会废除;(29)J.Williams,The Law of the Universities,p.34.其次,国王对大学成员日常衣食住行皆关心之至。在租房问题上,亨利三世屡次应牛津教师和学生要求颁布命令,规范租房事宜。在食品问题上,国王特别注意关系大学师生的食品安全与充足,如1305年,牛津师生向爱德华一世反映面包师使用污水生产面包卖,他很快命令生产者使用干净水源进行生产;(30)H.Salter,Munimenta Civitatis Oxonie,Oxford:George Simpson & Co.,Devizes Ltd.,1920,p.11.1351年,为应对剑桥玉米短缺,爱德华三世命令禁止任何商人未经允许将玉米运出城镇。(31)C.H.Cooper,Annals of Cambridge:Volume 1,Cambridge,UK:CUP,1852,p.102.在生活环境方面,国王多次命令城镇对街道卫生进行管理,如1305年,牛津学者抱怨市民当街熔炼油脂的味道容易让师生生病,爱德华二世遂颁布令状禁止这种行为;1310年,牛津学生又不满市民当街屠宰动物,随意丢弃内脏,以危害学生健康为由向国王请愿,爱德华二世即禁止这种行为。(32)H.Salter,Munimenta Civitatis Oxonie,p.13.剑桥的卫生情况更为糟糕,1267年,亨利三世就曾要求剑桥市民注意环境卫生;(33)R.Williamson,“The plague in Cambridge”,Medical History,Vol.1,No.1,1957,pp.51—64.1351年,剑桥师生向爱德华三世请愿要求强制市民清理街道;(34)C.H.Cooper,Annals of Cambridge:Volume 1,p.102.1388年,理查德二世颁布《剑桥条例》,批评剑桥市民污染城镇环境,引发各类疾病,命令市民保持环境清洁;(35)C.H.Cooper,Annals of Cambridge:Volume 1,pp.132—134.甚至15世纪中期,国王每年都得发布公告强令剑桥镇保持环境卫生。(36)C.H.Cooper,Annals of Cambridge:Volume 1,p.196.最后,当大学跟市民爆发激烈冲突后,国王的调解一般都站在大学一边。因为大学享有诸多特权,免受地方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大学校长法庭经常偏袒大学人员使其免于惩罚,这些特权引起了市民们的强烈反感,不时会引起巨大骚乱,以致大学需要请国王亲自出面进行调解。除了1209年情况特殊,牛津大学与市民冲突之后约翰王为向教皇示威支持了市民以外,之后大学与市民历次激烈冲突中,国王皆站在大学一方。如1354年2月,牛津学生与市民冲突,爱德华三世在得到消息后传召牛津校长和牛津市长问话,最后,国王认定这场冲突主要责任在市民,规定市民为学生举行悼念仪式与捐款,此项活动持续到1826年才结束。(37)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59.1355年的冲突,学生的粗鲁行为是导火索,但是爱德华三世处理的结果仍是市民受到惩罚,且爱德华三世对大学及学生的特权再次进行了确认和扩展。(38)H.Salter,Munimenta Civitatis Oxonie,p.149.
(三) 大学借王权力量抵抗教会干预
几乎所有中世纪的大学都源于教会学校,最初都是为了培养合格的神职人员,教会对大学的投入也很大,包括土地、资产及作为教师的许多教士。因此,教会想要控制牛津和剑桥也再自然不过。不过由于地理原因和英格兰王权的强盛,关于罗马教皇对牛津和剑桥的干预鲜有记录,大多时候教皇也是在其教会系统中调解大学与主教之间的矛盾,并对大学自治起到了推进作用;坎特伯雷的大主教们在大学发展过程中很少干预,反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调解大学与主教间矛盾。对牛津和剑桥干预最大的主要是地区主教。牛津属林肯教区,剑桥属伊利教区,这两个教区的主教一方面对各自大学有保护作用,另一方面也想要牢牢控制大学,特别是在神学领域。主教有权监督、巡视大学,纠正任何违背《圣经》精神的知识,打击任何异端思想。主教最重要的一项权限是对校长的任命权,自1214年教皇诏书为牛津设立校长一职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校长对大学的管理权只有在获得主教认可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主教因此能够对大学进行干预。在13世纪,大学与主教的矛盾时有发生,双方经常需要请求国王调解。国王在调解大学与教会矛盾时经常对大学更加偏爱。当时,莱克星顿的亨利成为新一任林肯主教,他不满牛津大学享有的特权,一改其前任对大学的友好态度,对大学频繁干涉,双方争执一直持续到1257年。当年,在圣阿尔班会议上,亨利三世支持大学的要求,拟定协议保障校长对大学的治理权,解决了双方的争端。(39)王静:《英格兰王权与牛津大学的自治(1209—1413)》,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6年,第17页。
(四) 大学借王权恩宠获得各类特权
牛津和剑桥在中世纪获得了大量特权,这些特权或是由国王赐予,或是在国王帮助下获得,均有赖于王权支持。
首先,国王授予大学校长一定行政管理权。为了更加制度化地保护大学利益,国王开始授予大学校长行政管理权。在人身安全与居住环境方面,爱德华三世授权牛津大学校长没收学生或市民违背大学章程携带的任何武器;亨利四世规定牛津治安官、市长及其他官员不能以维护治安为由侵犯大学学生,唯有校长有权如此;爱德华四世规定,牛津校长可命学生和市民清理街道并使其保持清洁,移除障碍、石头、污秽、猪牛等,校长可放逐牛津及周边任何放荡和恶毒的女人,使他们不得出现在大学十英里以内,如果她们不执行,则可将其入狱。(40)A.R.Myer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327—1485,London:EYRE & SOPTTISWOODE,1969,pp.878—879.爱德华三世授权牛津校长可以为面包、葡萄酒、麦芽酒定价,决定牛津及郊区的度量衡,惩罚相关人员。(41)A.R.Myer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327—1485,pp.878—879.大学校长的行政权限为大学成员的学习、生活提供了相对安全的保障。其次,国王授予或帮助大学校长获得司法审判权。在大学校长的请求下,国王往往向教会施加压力,使其不断授予大学校长许多教会特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神职人员的司法审判权;此外,国王还将世俗审判权不断授予大学校长,如1275年,爱德华一世授予牛津校长一系列审判权,规定无论来自任何地方和任何身份的学生,都归校长司法管辖,(42)H.Salter,Medieval Archives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Oxford:Clarendon Press,1920,p.40.从而使大学校长逐渐具有了对大学所在地方所有涉及大学人员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最后,由于国王对制定法的特许或豁免方面享有未经限定的权限,(43)[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26—127页。大学还获得了国王赐予的大量否定性特权,即法律在其他相同情况下有用,而对大学免于使用。这些特权也多是应大学要求而授予的,大大减少了学校支出,比如1377年,牛津大学抱怨人头税(poll tax)征收,爱德华三世便赦免了大学这一负担;(44)J.F.Willard,The Royal Authority and the Early English Universities,p.71.1385年,应剑桥请求,理查德二世赦免了剑桥学生在租房时交的津贴(subsidies)、十一税(tenths)、十五一税(fifteenths)等等。(45)J.F.Willard,The Royal Authority and the Early English Universities,p.73.
虽然牛津和剑桥早在13世纪初就都获得了惯例上的总学地位,但到了13世纪末,由教皇官方认证的总学地位能获得更多教会特权,故而欧洲各大学纷纷争取教皇的总学认证。(46)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60.爱德华一世在1290年代、1303—1304年,爱德华二世在1317年、1320年、1321年均曾向教皇请求授予牛津大学总学地位;(47)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p.61—62.1317年爱德华二世替剑桥向教皇约翰二十二世请求总学诏书,1318年6月9日教皇授予剑桥大学总学地位,再次加强了剑桥的总学地位。(48)A.B.Cobban,The Medieval English Universities:Oxford and Cambridge,p.59.
四、 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与大学特殊关系的原因分析
中世纪英格兰王权资源调动力的局限及其对战争的频繁参与决定了王权对大学的管束力不会太高。但在此因素外,之所以英格兰王权极少干预大学,却极力扶持大学,最关键因素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与教会的同盟关系、日耳曼封建制度的约束与要求以及大学对王权的特殊意义。
(一) 英格兰王权与教会的同盟关系
中世纪大学是教会的一部分,英格兰王权与教会之间较为紧密的同盟关系是王权极少干预大学却保护大学不受外部干扰的前提。
与欧洲大陆一样,英国基督教会经过从7世纪初到12世纪的不断发展,形成了严密的组织结构与教阶制度,分坎特伯雷和约克两个大主教区和21个主教区。但不同于欧洲大陆,英格兰教会因地理原因受教皇影响较小,与王权关系更加紧密。在英格兰诺曼王权初建时,受制于封建制度和贵族势力限制,王权运行得不到保障。王权欲突破封建宗主权限,形成集权统治,就需利用教会对“王权神授”思想进行支持与传播。因而王权要牢控教会,取得各主教及修道院长的忠诚,为此,在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通过土地分封使教会贵族拥有了英格兰大约26%的地产,教会贵族和教士被吸收进王廷,成为重要朝臣。(49)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第180页。之后历代王朝中主教们都具有显赫的政治地位,亨利一世时期的93名朝臣中就有29位高级教士,包括坎特伯雷和约克大主教,以及各地主教,他们担任国王的摄政、宰相或驻外使节等;安茹王朝的21位主教中有17人是重要朝臣。(50)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第212—217页。作为回报,教会“王权神授”的政治理想与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为王权稳固提供了重要支持作用。1066年圣诞节约克大主教为威廉一世涂油加冕,彰显其王位合法性。11世纪末12世纪初,罗马教廷否认国王“神命君主”的身份,宣扬王权服从教权的“教权至上”的原则,英格兰教会反驳教廷理论,继续支持“王权神授”思想。教士弗琉里的休发表论文,抗议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宣传的有关国王权威源于人的罪过与王权服从教权的原则,认为王权就是上帝安排的神权;约克主教成员制作了政论小册子《论高级教士和国王的圣职就任》,将国王看作是上帝在尘世的影像,称上帝授权使国王成为教会和臣民的统治者、保卫者和指导者,《论罗马教皇》进一步驳斥了教权高于王权的论点;英格兰中世纪著名神权政治思想家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撰写专著《论政府原理》,系统总结了基督教神权政治文化传统,论述了最完备的封建王权与教会联合思想。(51)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第192—209页。英格兰教会的宣扬为英格兰王权得到社会各阶层认可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不过,英格兰教会仍有自己特定的权力组织原则,它既想获得王权庇护,又想极力摆脱王权控制。特别是罗马教权的膨胀,激发了英国教会与王权的矛盾。教皇权威到英诺森三世时达到巅峰,他坚决捍卫教皇的教职授予权和对教士的最高司法权。(52)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第228—230页。于是英国王权与教皇进行了激烈斗争,英格兰教会内部也出现了分裂。但随后的一个世纪,英格兰王权与教会重新形成紧密的同盟关系。在1378年至1417年宗教大分裂期间及之后,教皇势力开始衰微,对英格兰王权及教会的影响进一步下降,英格兰教会继续向王权靠拢。总的来说,在整个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教会更倾向于支持王权,因此牛津和剑桥很少像巴黎大学那样成为王权和教权斗争的战场,英格兰王权对大学很少有敌意,也就很少干预大学,反而因为与教会的紧密关系而愿意保护大学不受侵扰。
(二) 封建制度的约束与要求
英格兰王权将大学成员视为其直属封臣,日耳曼封建制度决定了国王需要尊重大学自治,不滥用权限,且要履行保护大学不受其他外部干扰的责任。
在日耳曼封建体制下,领主与封臣之间的“不是一种单向的绝对的支配和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建立在相互依存、彼此利用基础上的双向性的封建契约关系”(53)程汉大:《英国法制史》,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第204页。。王权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整个贵族阶层中各级之间的效忠与庇护关系来维持。只要封臣保持忠诚、尽其义务,国王就不能侵犯封臣内部事务,同时,国王还需应封臣要求为其提供保护。进一步地,在封建契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至上”原则使君王权力运用无法违背既有法律。庞德说:“这一原则滥觞于封建思想的君主与君臣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历史角度考察,这一基本理念早已蕴含于日耳曼法。以哲学角度考查,这一原则起源于统治者们应依规范而不是专断、应依理性而不是主观臆断来实施统治行为的理论。”(54)[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4页。因此,只要惯例和法律没有赋予国王某项权限,其他权限也无法衍生出该项权限,国王就不得运用。
1066年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确立了强大的封建王权,扩张了行政权,亨利一世及亨利二世推行的巡回审判制度扩张了国王的司法权,(55)陈太宝:《中世纪英国巡回审判制度对国王司法权威的影响》,《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又经过几代国王努力,英格兰王权空前强盛,诺曼国王权限超越了以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权。但无论如何,国王仍然要服从于更根本的封建契约及法律至上原则,每位英格兰国王在继任时都会宣誓对惯例和法律的尊重,违背誓言、破坏惯例和法律会极大影响其政治合法性。约翰王对封建契约及法律的违背致使贵族反叛,最终签署1215年《大宪章》,而《大宪章》正是以亨利一世的誓词为模本;爱德华二世也向世俗和宗教贵族们保证,“愿意授予、维持并向英格兰臣民宣誓确认历代公正和神圣的英格兰先王曾授予他们的法律和习惯,尤其是先王伟大的圣爱德华国王授予教士及民众的各项法律、习惯和特权。”(56)[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66页。英格兰国王对遵从既有法律和封建惯例的宣誓,使其难以滥用权限、无故侵犯臣民,而国王要扩张权限也绝非易事。爱德华一世时期后逐渐形成惯例,国王加议会(King in Parliament)可以颁布法律,国王加御前会议(大咨议会或咨议会)(King in Council)只能制定条例。(57)[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5页。种种枷锁极大地规范和限制了英格兰国王对臣民的行为。
英格兰教会及修道院从国王那里保有大量土地,大主教、主教及修道院院长实际上成为了国王的直属封臣。(58)[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52页。对于国王来说,城市及行会法团也相当于其封臣,它们必须通过交税等方式向国王履行封建义务,也通过交税换取国王的特权授予和政治庇护。(59)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第264页。大学从国王那里获得土地,既具有修道院的性质,也具有行会法团性质,因而自然也被视作直属封臣。其他封臣通过纳税、出兵、交钱等方式向国王尽义务,大学则相当于靠贡献知识、传播知识来尽义务。因此,只要大学保持对王权的政治忠诚并尽其精神上的义务,王权一般不会逾越法律,也不会打破惯例去侵犯大学内部事务,同时还依据封建原则为大学提供保护。
(三) 大学对王权的特殊意义
以上两条原因可以解释为何英格兰王权极少干预大学并愿意为大学提供庇护,但无法说明为何王权愿意帮大学抵抗教会干预、为大学谋求更多教会特权,也无法说明为何在大学与城镇发生冲突时,王权总是偏向大学,毕竟城镇也相当于国王封臣,国王也有义务保护城镇不受侵犯。这就需要谈到大学对于王权的特殊意义。
首先,大学能为王权统治提供合法性论证。第一,大学能帮王权摆脱教权干涉,如1243年亨利三世因温彻斯特教区主教人选与教会发生争执,向大学寻求帮助,牛津大学支持国王的意见并为其论证,随后国王写信给教会及其候选人,称其已经请教了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并得到教授们的支持。第二,大学能帮王权加强中央集权,剑桥大学的法学在此方面有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对罗马法尤其是《查士丁尼法典》的研究,为国王在传统“王在法下”惯例束缚下加强王权提供了论证。第三,大学能为王位之争提供依据。1290年爱德华一世陷于苏格兰王位纷争时,他要求牛津派民法学家参与诺拉姆举行的集会,并为其提供建议。1300年,国王让剑桥大学派律师参与林肯的议会,就其祖先对苏格兰王位主张提出建议。(60)J.F.Willard,The Royal Authority and the Early English Universities,pp.78—79.
其次,大学能给英格兰王权带来荣誉。文治武功是古代中外有抱负的统治者都极力追求的成就,中世纪英格兰的明主同样如此,大学的强盛就是当时文治的衡量指标。13世纪时,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在欧洲享有盛誉,吸引着各地著名学者纷纷前往。英格兰国王同样认为来自海内外的学者可以给整个王国带来荣耀,能够展现国王的权威与礼贤下士的品格,因此也不断颁发特许状授予大学教师和学生自由和特权,保障他们的人身权益,为大学提供财力支持,力求使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媲美其他欧洲著名大学,当巴黎大学遭到当局镇压时,亨利三世立马以国王名义向他们发出邀请,借此机会壮大牛津和剑桥。
最后,大学能为王权提供专门人才。在封建王朝早期,通过对大学的支持,英格兰国王收获了许多著名教师和学者,他们既可以作为国王的顾问,也可能会长期供职于王室。(61)J.F.Willard,The Royal Authority and the Early English Universities,p.78.从15世纪开始,无论是获取教会职位还是世俗职位,几乎都要经过大学的培养。大学的一些学院几乎专门为王室培养官僚,如剑桥的国王学院与王廷交流甚密。
由于大学对王权的特别功用,可以说,在国王观念中,牛津和剑桥不仅是直属封臣,更是关系亲密的宠臣,王权在处理大学与教会、城镇的冲突时自然更愿意支持大学。
五、 结语
综上可知,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从起源就与王权的主观和客观活动关系密切,两所大学步入正轨后,与王权的联系更为频繁。由于英格兰王权与教会的同盟关系,王权对大学鲜有敌意,避免了大学成为王权与教权斗争的舞台;大学的行会性质和修道院性质共同决定了大学作为国王直属封臣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封建制度限制了王权对大学滥用权力和无故侵犯,并要求王权为大学提供保护;大学对王权的特殊功用使其不仅是国王的封臣,更是国王的宠臣,因而国王在处理大学与教会、城镇的关系时往往偏向大学。牛津和剑桥也深知其与王权之间的特殊关系,通常愿意在政治上表达对王权的支持,在遇到教会侵犯及市民干扰时也会毫不犹豫地寻求王权保护,正如封臣寻求领主庇护一样,甚至有时近乎无理取闹。在王权恩宠下,牛津和剑桥打破了中世纪英格兰其他地方建立大学的努力,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英格兰第三所合法大学的出现要等到1832年杜伦大学的建立。
需要指出的是,英格兰中世纪王权与大学的关系也会因国王个人特征不同而有所差异。封建王权的核心是国王,其个性、能力、气质和威望不仅决定了自己面对其他中央机构时的权力大小,也影响了整个王权的权力运行重点及作用,对于大学事务来说也是如此。亨利二世、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三世等国王个人能力和威望突出,对大学事务充满兴趣,对大学的干预作用较大,支持力度也更大;而像亨利三世、爱德华二世、理查德二世等国王,他们虽有心涉猎大学事务,但限于个人能力较弱,干预作用并不显著,支持力度也稍弱;还有一些国王或无心大学事务,或无暇顾及大学事务,从而与大学整体交集较少。但总的来说,与欧洲大陆同行在王权与教权的夹缝中求生存不同,中世纪的牛津和剑桥不仅从与王权的关系中受惠颇多,从13世纪初羸弱的机构迅速成长为15世纪末强有力的知识和权力中心,(62)J.F.Willard,The Royal Authority and the Early English Universities,pp.5—6.而且享有高度的自由发展空间,正是中世纪英格兰王权与大学的关系奠定了之后英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主基调,形成了英国大学高度自治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