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制订村规民约中的运用探析
2021-12-28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亟待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运用到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有序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实现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有益补充
国家制定法具有普遍适用性,需要从整体、宏观层面予以考量,不可能方方面面的具体细节都涉及,村务工作有很强的地域性和差异性,国家制定法在乡村治理中存在鞭长莫及的问题。另外,法律有限,人事无穷。国家法在规范和调整各类社会关系时总会留下大量的空白地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每天都有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发生,仅仅依靠国家制定法对乡村进行治理,对农村经济社会运行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又必须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极大的困境。因此,村规民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更切合农村实际,更贴近农民群众。通过村民自己制订的村规民约对乡村进行治理,实现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有益补充,是不可或缺的,它能有效缓解国家制定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二)促进村民规则意识及法治意识的养成
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领域各种行业。农村社会涉及千家万户,是最庞大的群体。农村法治社会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农村法治社会建设亟待提高广大村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村规民约熔法律、道德、礼仪等要素于一炉,既有替法惩戒效果,又有道德教化作用。通过村规民约这种刚柔相济的规则约束村民群众的意识与行为,使他们在自愿自觉接受约定的同时,循序渐进地增强规则意识及法治意识。
(三)实现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统一
自治,主要是村级组织及村民群众对本村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法治,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治理。德治,主要是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优良民风民俗对村民进行道德教化、风尚引领。这三个方面的有机融合需要一个载体。村规民约就是最合适的载体。第一,村规民约由村民自己协商议定,实现了自己的事自己决定,契合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初衷。第二,村规民约有刚性约束的一面,还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作为村规民约内容,在教育、惩戒的同时,自然实现依法治理。第三,村民在拟定村规民约时,会将长期形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社会风俗吸纳进村规民约中,即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予以引领。因此,村规民约是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最好载体。制订好、实施好村规民约,有助于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
二、村规民约制订及运行现状调查分析
根据笔者对西部部分区(市、县)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的调查研究显示,大多数村订立了村规民约,并采取印制海报、镌刻石碑、制作公开栏、QQ、微信等方式做了大量宣传工作,总体发展向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问卷调查中,当问及“您所在的村是否有村规民约”时,除个别村民回答“不清楚”外,98%的调查对象都选答“有”,根据笔者实地了解的情况显示,各地均有村规民约,主要是因为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个别村民不知晓。当问及“您认为村规民约能否解决农村所有问题”时,有87%的答“能”,13%的答“不能”,认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主要理由是有些问题还需要法律规范、情感交流等方式才能解决。从这里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村民是认可村规民约的治理作用的。但当问及“您所在村的村规民约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发挥怎样”时,只有16%的答“好”,答“一般”的占39%,答“差”的占45%,说明当前的村规民约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乡村治理作用。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主要有先民主再集中和先集中再民主两种方式。先民主再集中,即先通过各自然村组村民酝酿,拟订各村民小组初稿,再由村支两委开会,集中讨论商定,最后在村民大会上通过。先集中再民主,即先由村支两委开会议定初步约定内容,再下发到村民小组长、户代表中征求意见,最后在村民大会上通过。在具体制订过程中,有的村充分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有的村则主要是村支两委的意见,民主商议主要是走走过场。在问卷调查中,当问及“您所在村的村规民约是否经过大家协商议定”时,有18%的村民直接答“否”。说明仍然有一部分根本没有经过村民充分讨论商定。有的村干部解释说,“召集村民群众开会很难全部召集齐”“有的村民开会时不到,到了也不说话,过后就说不知道不清楚”。据了解,客观上确有村干部所说的情况,但也说明村规民约在协商议定过程中确实存在征求群众意见不够的情况。当问及“您所在村的村规民约在村民协商议定时,是否真正表达了真实意愿”时,只有26%的答“是”,答“否”的原因主要有“随大流”“没办法”等。这说明有的村还存在家族势力通过“垄断”村情民意,实现“多数人的暴政”的情况。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制订村规民约中的运用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既有追求自然正义、合乎伦理道德的自然法思想,也有崇尚实用性,尊重遵守国家制定法的实在法思想,更有将二者有机融合,通过自然法引领实在法,实在法规范自然法,实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融合法思想。这三种思想对村规民约的制订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自然法思想的借鉴运用
马克思主义自然法思想的实质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施行都必须考虑自然规律和被约束和规范对象的本心本性,要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不能凭主观意愿,想当然制定不合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这样的法规制度往往因人们内心不信服而抵触,即使要求遵守也是被迫遵守。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如同虚设。”一方面,制订村规民约要符合中华优秀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心中,几千年来,世代传习,已经形成了固有的行为习惯,不会被轻易打破。当然,一些糟粕和陋俗则需要坚决予以摒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将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文化及有益部分纳入到村规民约中去。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乡风民俗。植入了乡土伦理的村规民约,与村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契约性和自律性,易于形成共识,为村民所接受。各地区各个村的历史演变、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风土人情、风俗习惯都不同,不论作为县级组织还是乡级组织,都不能一刀切,一竿子插到底,用同样的标准和要求对所辖村的村规民约进行指导甚至通过下发模板等方式变相作强制性统一要求。“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总体方案和统一标准也许是好的,但放到不同的村庄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相同内容的村规民约在有的地方可能会产生好的效果,但在另外的地方则可能完全不适用。只要村规民约符合道德伦理和宪法法律精神,又得到广大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保障村民自我管理的权利。因此,县乡政府部门在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要站好位、不越位,要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切实让他们自己制订出适合他们自己的村规民约,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县乡政府部门主要对制订村规民约过程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做正确引导。
(二)实在法思想的运用
马克思主义实在法思想,即认为国家和社会治理不能仅仅凭借理想和理性化的自然法,还需要管用型的实在法进行治理。乡村治理也一样,如果赋予纯粹意义的村民自治,则可能会让“道德”制高点绑架应然秩序。农村社会涉及经济发展、邻里纠纷、尊老爱幼、环境保护方方面面。家家户户都有一本账,村民心中有一杆公平正义的秤,但每个村民个体不是神而是人,当面对自身利益受损时,往往会趋利避害,而且一旦形成不良风气,就会使道德的人在不道德的环境中反而被大家当作“不道德”,最终也会变成真正的不道德而追求大同的所谓“道德”。在这种不良风气下商定村规民约相关条款时,往往会出现各自为政,最后所订村规民约有两种情形:一是所订村规民约大话套话连篇,没有具体可行的规则约束,结果各行其是。二是村规民约严重丧失公平正义。家族势力大、后台硬、话语权大的村民及相应群体的想法和观点就能够写进村规民约。最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好处和利益让部分人攫取,甚至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因此,乡村治理中的村规民约制订与执行同样离不开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村规民约既不同于国家法也不同于私人契约。村规民约的正当性和效力,需要通过程序正义建立起村庄内部的“法理权威”。需要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将党的主张、基层政权的正确意见建议有效纳入到村规民约中去。第一,县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制订不能仅仅作宏观的要求,而是要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接协调,拿出结合本县实际的村规民约方向性、统领性模板、制定程序等相关规定。第二,乡级政府要针对所辖村开展广泛深入调研,具体细化县级下发的模板要求,制订结合本乡(镇)实际的村规民约制定方案,并在村规民约商议、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等环节到场指导。第三,村支两委要切实加强对村规民约制订的领导、监督和把关,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民主集中,反复酝酿、反复讨论、反复修订,最后制订出结合本村实际、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并报乡级政府备案后施行。
(三)融合法思想的运用
马克思主义融合法思想是在二元方法论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融合的第三条道路。表现为以自然法引领实在法,以实在法规范自然法,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自然法追求伦理道德理性,但其应然性有过于追求理想主义的弊端。实在法注重实在管用性,但有功利主义和不顾及人性的弊端。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需要将二者有机结合方能有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有效治理。乡村法治建设中村规民约这一治理载体同样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有机融合。在村规民约的制订中,既要考虑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风俗习惯等自然规律和村民的本心本性及意愿,并以此为基础,最终实现“良法善治”,又要考虑现行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和强制性规范,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精神理念纳入到村规民约中,让实在法在村规民约中得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要将二者有机融合,让所订村规民约既体现村情民意,又符合法律规定,实现合法合理合情的有效治理。融合的方法主要有主动融合和被动融合两个方面。主动融合,就是村支两委在领导村民制订村规民约中,通过坚持广泛公开和民主程序,将村民意愿和村级实情融合到村规民约中,将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的与村情实际和所要规范的行为相一致的法规条文主动纳入村规民约中。被动融合,就是当村情民意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有冲突的情况,通过县乡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给村民群众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努力让村情民意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确有重大分歧并认为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的,要按照法律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并争取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特许授权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