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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家保险中介机构睡不着了,监管动刀“管理型总代理”模式

2021-12-27王琅

金融理财 2021年12期
关键词:总代理人身险管理型

王琅

这几天,很多保险从业者可能夜不能寐了。关于“管理型总代理”模式未来是否全线被叫停的讨论在业内闹的沸沸扬扬。

起因在于,河南银保监局于近日下发了一份文件——《河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叫停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管理型总代理”方式进行合作。

虽然目前只是河南银保监局发文,只对河南管辖的机构有作用,但不少业界人士担忧河南银保监局的做法还只是一个开始。

事实上,北京银保监局已经对保险中介机构“出手”了。近日,北京银保监局也下发《关于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从监管层态度上看,“合规、不损害消费者权益”是保险行业创新的底线,其次才是谈发展。而相关空白领域的填补,需要行业上下共同努力,是一个曲折而前进的过程。

近日,河南银保监局对“管理型总代理”模式做出规范。

《通知》指出,近期部分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以“管理型总代理”的名义开展合作。河南银保监局认为该种合作方式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通知》要求相关机构立刻停止上述业务合作,保险公司须全面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而中介公司不得以“费用包干制”、“分支机构加盟”等形式开展人身险业务,杜绝“飞单”、“卖单”等违规行为。

通知就进一步规范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方式作出四点要求。具体而言:

一、切实规范合作方式。各人身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再以上述方式进行业务合作,双方的合作必须直接签订保险业务代理或经纪协议。存在此类问题的机构,应立即停止新单业务合作,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做好续期服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可继续合作,自查整改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21 年11 月30 日前报送至中介处807 房间。

二、加强渠道合规管控。各人身险公司要全面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建立权责明晰的制度体系,覆盖合同签订、业务管理、单证管理、费用结算、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全流程。要持续做好合作中介机构的业务资质审核,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掌握合作中介机构运行动态。

三、强化业务品质管理。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人身险业务的品质管理,坚持长期化、精细化的经营理念,加大合规、后援、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不得以“费用包干制”、“分支机构加盟”等形式开展人身险业务,杜绝“飞单”、“卖单”等违规行为,确保经营有序、队伍稳定。

四、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各人身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研究,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和政策尺度,加大对中介领域创新模式的合规性审查,确保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创新,在监管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

河南地区该新规一经发布,立刻在保险行业引发广泛关注。因为被禁止的合作方式,实际已经广泛存在。比如:南燕科技、大特保、保险极客、小雨伞、慧择等,已经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管理型总代理模式。

《金融理财》了解到,管理型总代理模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广大中小型保险中介机构没有实力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定制化保险产品。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基本都会附加最低保费收入要求,只有头部保险中介机构有底气去签订这样的合作协议。

如果中小保险中介机构也想去销售某个阶段出现的网红产品的话,就需要与头部中介机构进行“转委托”合作。即保险公司A与头部中介机构B签署合作,頭部中介机构B再与中小型保险中介机构C、D、E……签署合作。上述合作模式,不仅在人身险产品中盛行,在财产险中也较为常见。

从监管方面来说,此前并没有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相互代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属于监管空白地带。有的只是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的规定,即2019年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目前,监管对“管理型总代理模式”很难做出较强的穿透管理,因此乱象百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代理机构为了拿到更多业务,会打着“管理型总代理模式”的旗号进行违规操作,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据悉,如果保险中介强行违规开展“管理型总代理”模式,会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等。

经《金融理财》不完全统计,仅11月份,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的险企共有8家。分别是辽宁地区: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挂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罚款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罚款1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因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罚款12万元。

贵州地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虚挂中介业务套取佣金或手续费罚款16万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因直接承保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罚款17万元。

此外还有吉林和山西两地。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将车险业务虚挂业务员名下并套取佣金行为罚款35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罚款30万元;山西中吕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协助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罚款1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这次河南银保监局发布的《通知》只对辖内的机构有约束作用,但业内担忧可能会起“连锁反应”,其它地区也会接连效仿。

事实上,北京银保监局已经对保险中介机构“出手”了。近日,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指在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体系,加强分类指导。

接连两地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关注,让很多险企坐立难安。

在一些人看来,如果全国各地禁止以“管理型总代理”的名义开展合作,那对于一些保险中介的打击将是巨大的。一方面,头部中介机构将失去“管理型总代理”业务带来的利润;另一方面,中小型中介机构将很难拿到“爆款保险产品”的销售资格。

《金融理财》注意到,对于河南银保监局《通知》的发布,业内看法不一,认可与不认可的二者即有。

有观点指出,“各地对中介行业的发展前景与路径看法不一,越往中西部走就越保守,越往东走就越开放,经济发达程度哪里更好一眼便知!不管是费用包干制还是加盟制,其实并不是中介机构和中介市场乱象的根源,这些无非是经营模式而已,并不必然导致机构违法违规,禁绝这些也改变不了中介行业的深层次问题!”

另外,“中介信息化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和保司完成系统对接,而对接一家机构的时间平均三个月,市场上几十家做中介业务的保司和2600多家中介机构对接系统显然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区域性或者中小保险中介机构没系统产能低更是无法对接。作为国外已经成熟多年的‘管理型总代理’刚刚好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大的头部平台解决系统技术问题和產品问题,中小机构专心做销售,分工协作,对整个行业是有利的。而是否合规的根本不在于模式,而在于有效引导。”

但是,也有观点对河南银保监局的做法大力赞成。“中介对于财产险公司来说只是套取手续费的一个工具而已。排名靠前的主体公司干中介渠道,没有其他公司,其他中介啥事儿了。中介的畸形发展,返佣,高费用,还有一些理赔质量差,人员开号多挂,确实需要高压管理。”另一从业人士指出。

《金融理财》以为,关于“管理型总代理”相关规范文件在国内尚属空白领域,河南银保监局能够迈出第一步,对行业的发展仍然是起着积极作用,至少说明“管理型总代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监管层关注。从监管层态度上看,“合规、不损害消费者权益”是保险行业创新的底线,其次才是谈发展。而相关空白领域的填补,需要行业上下共同努力,是一个曲折而前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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