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其创新路径探讨
2021-12-25毛楠
毛 楠
(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辽宁大连 116031)
随着新时代的不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的切实落实,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得到了良好发展。随着多样化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得实际经营中的部分问题突显出来。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引导,保证其快速发展,这是目前生态林业发展需要有效解决的问题[1]。通过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创新途径进行探究,主要是为其发展提供有效依据,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助力,有效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力发展。
1 概念和特征
1.1 概念
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产生的背景有以下2个方面。1)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是与集体林权制度变革后分散、小型林业经营主体相较而言的,其经营规模大、管理水平高、商品化强;2)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是随着林业治理体系、林业现代化发展、生态、利民林业不断发展产生的,所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对生态文明建设观念进行充分体现,还需要有效兼顾民生,造福百姓。因此,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基础上,将市场发展作为导向,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林业经营效益作为目标,将基层参与、政府引导进行充分结合,构建多样化、规模大、良好管理能力的林业经营主体[2]。
1.2 特征
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所具备的特征包括以下4 个方面。1)集约化。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注重对现代化技术、经营管理理念、经营管理方法等进行有效应用,可以对林业资源实施集约利用,显著提升劳动生产率及商品率;2)专业化。目前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着专业化经营不断发展,如果经营主体只是从事林业产业链中的特定环节,便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3)组织化。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通常是以组织形式面向市场,和分散农户相较,其所具备的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较强[3]。由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内部而言,农户之间存在紧密的联合、合作关系。由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外部而言,林业生产链每个环节之间需要良好合作与配合;4)社会化。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社会化,在林业实际生产中,不同环节有着相应的细化分工,每个环节均会由特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因为社会化服务组织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及效率性,在其有效支撑下,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只需要在林业生产的某一环节进行有效关注,尽可能展现自身优势,从而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2 各类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优势、劣势
2.1 林业合作社
林业合作社通常采用民主管理方式开展生产经营,不用对产权、经营权进行改变,只依照规模化实施管理,由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利用者、提供者实施经营,以便于促进林业产业化的良好、迅速发展,显著提升劳动效率及产出效率,降低林产品产生所投入的成本,提高农民自身收入,确保其自身所具备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的林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带动性、示范效应、政策力度不足等问题。
2.2 龙头企业
在林业生产经营中,龙头企业能够发挥良好的带动作用,促进林业产业机构的不断优化,显著提升农民自身收入,建立属于自己的品牌,具备十分鲜明的创新性[4]。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不仅无法与农民承包经营权实施有机结合,且与农民存在相应矛盾,容易引发相应的群体性事件,加强林业生产经营的风险。
2.3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就是运用家庭模式开展经营的农户,通常是以户为单位开展专业化生产。在专业大户生产中具备明显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发展要求,拥有一定的专业性,并且可以减小经营风险,可以为林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供大力支持[5]。但是在专业大户经营管理过程中承包合同管理缺少完善性,会对林业生产的经营与发展产生严重制约。
3 培育及其创新路径
3.1 注重基础设施建设
在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培育和创新时,需要重视对相关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1)对林区的生产性林道实施有效建设。针对存在交通不便利、路网缺少完善性的地区,切实落实对林道的建设;2)对山区、林区蓄水池进行建立,使林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不断完善,同时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有效铺展,使其进入到每个林农家庭;3)对林区信息化平台实施全面建设,进而将平台作为出发点,注重对林区林业生产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有效优化,显著提升林业生产的实际效率,为林区林业生产的良好、持续经营管理提供可靠保障。
3.2 注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创设
目前我国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整体服务水平比较低,服务内容过于单一,服务管理缺少规范性,尤其是林业技术、林农信息、保险服务等方面的缺失,无法满足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实际发展需求。因此,为了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有效培育和创新,就必须注重对其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全力创设。1)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大力支持,使其作用及价值能够在林业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中得到充分发挥,明显降低林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为林业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2)给予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有效引导,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公益性服务活动中,同时通过对招投标、政府补助、定向委托等形式的应用,为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基础性服务,切实落实对经营主体的有效管理,显著提升合作社自身所具备的实际管理水平;3)重视对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有效建立,通过技术培训、辅导、咨询等方式,帮助林农更好地应对技术方面的问题;4)构建林农培训制度,对职业性林农进行培养,为林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培养管理人才;5)注重对信息服务的提升,建立对信息的准确发布与反馈机制,进而为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其所需信息;6)注重金融、保险服务,金融支持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这就需要注重对金融服务组织的有效创新,增强金融服务产品的多样化,降低在融资方面的投入成本,从而为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3.3 增强政府的金融扶持
为了落实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有效培养与创新,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对自身作用进行充分发挥,注重对财政补贴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原有林业贷款财政补贴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还需明确建立合作组织诚信制度,针对具备良好资信、较强实力的林区,应重视对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制度的进一步落实。此外,在实际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纳入相应的民间资金,并注重对森林保险政策的切实落实,显著提升政府在金融方面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动林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3.4 建立全面的承保政策
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有效培养与创新过程中,重视对全面新型农业林区承保政策的有效建立,不仅需要对目前运用的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实施有效改进,落实对农民利益的大力保障,还需要注重对仲裁力度的有效调节,进而对承包纠纷问题给予有效解决。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对林权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把纠纷问题与社会治安、治理体系进行有效关联,以有效发挥乡村调节及县市仲裁的作用,促使林地承包纠纷的调整与仲裁工作得到不断完善。此外,还需要重视对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流转平台的有效建设,为合同签订的有效指导、利益的良好协调、流转信息的快速处理等制定标准的社会化服务,提升林权流转中介的服务水平,促进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良好、健康发展。
3.5 变革登记管理方法
为了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有效培育与创新,就需要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并严格遵循便捷、高效、统一等原则,对市场主体自身应肩负的责任进行有效强化,使市场发展有序进行。1)可以对注册资本方面的登记条件适当放宽,降低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在额度方面的要求;2)将每年的年检制度转变为年度报告制度。同时为了给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可以对林业产业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条件适当放宽;可以将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明显减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资本。
通过对林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全面建设,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建立,提升政府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方面的力度,为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养、创新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其和谐、稳定发展,同时还能够为林业产业的良好、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