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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取向

2021-12-25李富成

关键词:营商优化制度

李富成

(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北京100020)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具有高度实践品性的课题,纯学院派、学理式的研究很难得其门而入。专家学者宜走出本专业“舒适区”,一沉到底,与改革实践紧密结合,才能发现理论富矿,获得有分量的成果。优化营商环境又是一个具有深刻理论内涵的课题,离不开科学理论的系统性指导,特别需要实践导向的新型智库协同共进,做好基础研究、方案论证、经验梳理、制度定型、交流推广,避免在有限指标内打转。

近年来,中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和实践取得重要进展。国务院持续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凸显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带动作用。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实施专门立法,京沪广深一线城市不断迭代推出专项行动方案,既先行先试地探索优化本地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也更加重视制度固化,复制推广改革经验。(1)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均发布过优化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等方面的典型经验,旨在推进改革经验的复制推广借鉴,参见《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梳理51条“浦东新区经验”鼓励各国家级新区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中国发展网)。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张红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N/OL].人民日报,2020-10-16[2021-10-18].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20-10/16/nw.D110000renmrb_20201016_3-05.htm.这一重要论断。笔者认为,我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取向、国家战略导向、产业发展面向和美好生活方向。

一、 坚持改革开放取向

2020年7月30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用深化改革的办法优化营商环境”。(3)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召开十九届五中全会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EB/OL]. (2020-07-30)[2021-10-25]. http://www.gov.cn/xinwen/2020-07/30/content 5531313.htm.这一论断指明了,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取向和基本方法。

四十多年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天时地利人和,改革开放没有辜负中国。现在,中国改革开放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变量和新发展格局的新背景。在百年大变局中,在新变量、新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可以说是治理能力大考中我们必须答好的大题。我们要依靠新一轮改革开放把我国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到一个全新水平,以高质量法治支撑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

一是要继续重视对标营商环境的国际先进标准。继续重视的原因不是简单地获得在国际排行榜上的高排名,而是在积极对标过程中获得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催化和借鉴作用。

世界银行已发布17份《营商环境评估报告》,评估全球190个经济体及其指标城市的营商法规与执行情况。目前,世界银行已经决定停发报告,并声称将研究制定评估营商和投资环境的新方法。(4)世界银行.世界银行集团停发《营商环境报告》[EB/OL].(2021-09-16)[2021-10-19]. https://www.shihang.org/zh/news/statement/2021/09/16/world-bank-group-to-discontinue-doing-business-report.近几年,我国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依法治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显效。在国际战略格局变迁和大国竞争加剧的外部环境背景下,未来,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获得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公信力的国际第三方评估认可,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和独特价值。

二是要更好地借鉴具备专业化、公信力的改革评估理念方法,为我国改革开放配备科学量化的刻度标尺,更加精准有力地推进改革开放,全面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实际水平。

世界银行开展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对各经济体的营商监管环境进行比较,从而为改革提供可衡量的基准指标,为了解和改善世界各国的营商监管环境提供客观依据。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固然已经停发,但已有报告收录的各国营商改革经验仍然具有参考价值。自《2005年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系列报告已收录190个经济体实施的3800余项改革,其中收录中国改革42项(见表1)。

表1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收录的中国改革统计(5)The Word Bank. Reforms since Doing Business 2005[EB/OL].[2021-10-19]. https://chinese.doingbusiness.org/en/reforms/reforms-count.

2018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6)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等[EB/OL].(2018-11-28)[2021-09-25]. 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11/28/content_5344220.htm.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多层次、“行政性+第三方”多元化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下一步,我国营商环境评价宜充分借鉴科学的改革评估理念方法,更加突出“以评促改”,为改革开放配备科学量化的刻度标尺,精准对标企业的改革获得感、实际便利度,实实在在地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让企业在真实世界、营商实践中享受到优质的管理服务、公平的执法司法。

笔者认为,需要重点借鉴的评估理念方法有三条: 第一,坚持“可量化、可比较、可提升”原则,(7)李富成,杨秋岭.营商环境评估要坚持可量化可比较可提升的核心原则[EB/OL].(2020-09-15) [2021- 09-20]. http://www.chinaarb.org/Information/Details/77a37aff3657488791559aa9ad693305.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具体营商场景事项,研发更扎实的方法论和更科学的指标体系;第二,主要通过专业人士获取有效数据,尽可能减少干扰受评对象、市场主体,适度淡化行政督导考评色彩,让地方注意力更多聚焦在服务市场主体上;第三,引入数据开放理念,让评价的基本理念、方法指标、数据结论均可充分用于“后半篇”的改进提升。

三是要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这个目标任务要对标国家整体规划,契合地方禀赋差异,具备刚性约束和有效激励。

当前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目标的共识表述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一流营商环境”。比如,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使用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文简称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在“构建一流营商环境”专节(第二十二章第二节)明确提出:“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EB/OL]. (2021-03-03)[2021-09-20]. http://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京沪两地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梯队”,在其专门的地方法规中都使用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表述。

在这些表述的基础上,结合2035年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界定优化营商环境的阶段性目标任务,一是更鲜明地设定国家整体优化目标,二是更精准地体现地方区分度。据此,笔者提出一个可供参考的目标表述: 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在“十四五”期间,龙头城市营商环境率先达到不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带动其他地区梯次优化营商环境;到2035年,龙头城市的营商环境达到发达国家前列水平,各地区的营商环境大幅提升、均衡发展,我国整体营商环境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具有高度竞争力的现代化营商法规制度体系。

据此,我们要根据地区禀赋实行差异化赋能,让国家改革开放布局的关键部位充分释放改革动能,梯次带动我国全面更新营商法规制度体系。龙头城市、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和各类改革开放新区在发展水平、理念经验、人才能力、政策空间上具有显著优势,可以打造成改革开放高能区域。我们要大力支持其用足改革授权和特殊立法权限,充分打开新的改革开放制度空间,建立一整套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营商法规制度。这些先行地区形成高质量的营商环境制度创新、样本案例后,再以“制度+案例”的方式高效复制推广,梯次带动优化国家整体营商环境的法规制度、法治实践。

二、 坚持国家战略导向

国家战略是国家的长期行动计划,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统筹指导相关领域工作。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通篇明确提出了20余种战略,(9)分别为乡村振兴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制造强国战略、扩大内需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文化品牌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能源资源安全战略、金融安全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每一种战略的实施机制和路径各有其特点。笔者尝试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例,初步探讨营商环境在实施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空间,并以此倡导营商环境与国家战略两者的融合互动,在国家战略实施中更加注重营商环境作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更加突出国家战略导向。

国家战略的实施机制并不都是行政化、强制性的。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差异化的实施机制,对约束性指标任务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对预期性指标任务,强调主要依靠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来实现,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治环境。(10)参见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第六十五章“完善规划实施机制”。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按照这一要求,只要存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就有必要突出营商环境的作用,两者的核心都是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边界问题。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跻身第二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篇名的核心字段。要使创新转化为发展新优势,需要打通从创新源头到最终形成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的创新链。这条创新链同时也是产业链、价值链、制度链,是一条多功能复合链,需要聚合、融合政产学研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创造性、主动性,建立政府机关同创新主体在推动创新产出和转化运用过程中的协同性。

法治是激活这一创新链并保证其有效运作的关键材料、制度密码。打造创新链法治营商环境,就是把法治的规范引领和服务保障作用覆盖到创新链全链条,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新型举国体制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供高质量法治支撑。创新链法治营商环境既适用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普惠性成果,也有针对性地建立了促进技术创新转化运用的政策制度标准服务体系。创新链法治营商环境的基本框架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一份重大创新项目清单。这份清单要精准对标支撑国家竞争和发展优势的战略科技、核心技术。对列入清单的重大创新项目,多渠道配置项目资金是基础条件,以法治方式协调固化支持创新转化的政策和制度更为关键。很多时候,打开创新转化的体制制度空间后,市场激励就能解决更多的资源配置问题。

二是一种创新转化综合体。这是一种突出市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实现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让高效产出转化的“化学反应”在一个具有高度创造力和灵活性的组织内酝酿发展。这种创新转化综合体要实行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创新转化综合体可以由政府引导设立,按照平台制运作孵化项目,也可以由研发主体共同设立,适用同样的高水平政策和制度待遇。

三是一条创新转化制度链。需要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加以创造性整合适用,最大化地释放制度创新空间,打造一条有效促进创新转化的制度链。这条制度链要能凝聚各方主体的合作共识,调动各方投入创新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保护在创新全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合法权益,消除、防范涉及资金项目产权的制度风险、隐患。这条制度链要打通创新成果从产生到产业化运用的制度通道,既具备适用于各类技术创新转化的通用制度方案,也可根据特定技术产业化的特殊需求提请专项改革授权。

四是一批创新转化基地。依托有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以及产业基础、创新条件好的改革开放功能区,比如各类改革开放新区、自贸试验区等,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转化基地。创新转化基地要能承接技术项目转化产业落地,以技术项目产业化为目标载体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同步实现产业转化和制度创新。创新转化基地既落地执行全国版的创新政策制度,也依法制定实施本地版的创新政策制度,还可以探索经授权随项目落地的方式,给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充分的选择空间——选择在哪里落地技术项目,就在哪里配套实施相关创新政策制度。这样可以适当地激发地方创新转化基地之间的良性竞争。

五是一套创新转化服务体系。需要建立一套高度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覆盖创新转化全流程,包括综合体设立运营、国有科技平台成果开放授权、技术评估交易、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和质押融资等。

六是一套创新链法治营商环境标准。针对创新链全周期涉及的管理服务执法司法等需求,研究梳理所有职能单位的业务流程规范,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并在符合法治原则的基础上,提供适应特定技术产业的差异化管理服务,打造创新转化的最佳效能、创新环境的最佳实践。

三、 坚持产业发展面向

按照世界银行原有的评价体系,程序越少、时限越短、成本越低、制度越完善、执法越规范、管理越专业、信息越公开,得到的评价结果就越高。毫无疑问,所有的企业、产业都可以从这样普惠性的优化措施中受益。但是,各地在对标各类指标,做好普惠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时,宜将产业发展的面向摆在更加突出乃至核心的位置,避免过度关注评价指标特别是行政性指标,导致优化工作偏离市场主体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评价结果与企业实感、发展实绩成为“平行线”“两张皮”。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规范化、标准化、差异化”可以说是营商环境的三个基本阶段。简单地说,“规范化”是营商环境的“及格线”,解决的是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行政、违法决策、违法办事问题。“标准化”“差异化”是营商环境的升级线,立足地区禀赋、功能规划、产业需求,打造好的发展环境。“规范化、标准化、差异化”并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化顺序,但总的来说,“规范化”是初级阶段,“标准化”是进阶阶段,“差异化”是高级阶段,是更加突出的产业发展面向的趋势性走向。笔者建议,遵循法治原则,参考地区差异化、行业差异化和企业差异化等方向,发展产业面向的差异化营商环境:

(一) 地区差异化营商环境

一是培育地方营商法治微循环。虽然世界银行声称其评估中包含营商法规执行情况,但毫无疑问,一个国际组织对全球上百个经济体的营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是极其困难的。在对营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方面,每个地区都可以做得更好。各地区在落地执行国家法规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别是产业生态,培育打造好地方营商法治微循环,就能产生真正有地方特色的营商环境和贡献。

二是打造营商制度创新样本。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改革开放制度创新。(11)在2020年于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深圳经济特区要扛起责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解放思想、守正创新,努力在重要领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参见习近平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EB/OL]. (2020-10-04)[2021-09-26]. http://jhsjk.people.cn/article/31892362.龙头城市、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等先进地区用足特殊改革动能、法治权能,充分打开新的改革开放制度空间,首先发展好本地经济,最终梳理研究筛选出真正可复制推广借鉴、有高度竞争力的营商制度创新成果,带动国家法治、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全面更新。对这些营商制度创新成果,要采取制度引入端的验证标准,去验证经验原产地的创新实效绩效,逐步汇集打造中国特色改革开放营商制度创新案例库。我们要从各地营商制度创新典型经验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样本价值的制度模式,直至上升为国家新制度,完成制度创新进化的全生命周期。

(二) 行业差异化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原有营商环境评估侧重于评估共性的营商环境,没有反映出不同行业营商上的具体需求。比如,世行设计的评估指标和标准案例多针对实体经济企业办理买卖仓库、获得电力、酒店破产等营商事项,不能充分反映我国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需求。

在现实世界中,每个行业的发展需求多多少少都有所不同,所面临的监管负担也不一样。餐饮行业与科技创新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监管负担就存在很多不同,同属文旅行业的民宿行业与快捷酒店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监管负担也有很多差异。后续优化营商环境可在坚持普惠公平的基础上,适当突出行业差异化,对各行业精准配置优质服务、均衡监管以及适度执法司法,助力各行业聚焦提升优势、轻量化发展。

据此,笔者建议研发有中国特色的行业监管负担指数,对我国各行业的实际监管负担,即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基础上,对标各行业最优均衡监管负担,在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精准推行差异化措施,使每个行业逐步达到最适当的监管负担水平,使同质行业、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面临公平的监管负担水平,既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管负担,释放行业发展活力,也能保证有效管理。当然,最优均衡监管负担并非监管越少越好,需要考虑监管法规、监管质量、行业自律等加以确定。

行业监管负担指数宜先试点、再推开,社会化第三方评估是最佳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相关监管负担较重的行业和需要审慎监管的新兴产业,围绕产业链核心企业先行研发试点。然后,在不断优化指数方案的同时,交叉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定型,全面推广。通过行业监管负担指数评估,既可以横向比较同一行业在各地区的监管负担水平,也可以纵向比较同质行业、同一行业在一定地域和时间范围的监管负担水平变化。各地区针对特定行业的优化经验,亦可供其他地区精准借鉴,引入其同行业管理。

(三) 企业差异化营商环境

在现实世界中,每个市场主体的需求千差万别。同质行业、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需求各有不同,同一产业链的不同节点企业亦然。与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相比,市场主体原本就是灵活性最高的,企业总是能够积极响应市场信号,主动配置资源要素,灵活适应外部环境,以有效满足客户需求。国家在推进市场主体需求导向的普惠性改革的同时,为适应企业的差异化需求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供给,可促进市场治理的协同互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当然,所谓的企业差异化,是符合法治原则的差异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不分内外资所有制均一体适用,绝不是对特定企业搞特殊待遇,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公平对待。

笔者建议,探索将企业守信守法经营情况作为给予高标准营商环境的基础条件,打造信用差异化高标准营商环境,为守信守法企业创造更优发展环境,落实信用正向激励,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实际上,未必每个企业都在意少一两个办事流程,快两三天,省出来的时间也不一定能挣来多少真金白银。但是,一旦真碰上特殊情况,企业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管部门合规允许的最大力度可能又远远不够。因此,笔者提出一种信用差异化高标准营商环境的理念,其基本思路就是: 确定一个普惠水平以上的高标准营商环境清单,入选营商事项经逐项论证确定实施方案,集中公布信用门槛及相应的办理条件、待遇标准、监管安排、惩戒措施等。达到信用门槛的企业可以随时登录全时在线系统,在其信用可及范围内,以极简手续提报申请材料,即时获得审批许可事项授权,即时高效开展经营活动,即时触发事中事后监管安排。企业所提报的合规说明、工作方案、配合监管安排、失信处置措施等材料,待营商审批事项生效后即作为监管依据。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骗取许可等情形,可依法依承诺处理。

四、 坚持美好生活方向

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在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均有明确体现。(12)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在“指导思想”一节提出,“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在“必须遵循的原则”一节提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也是企业家投资创业的大舞台。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美好生活方向,让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成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挥棒,使营商主体将资源要素最大化用于提供优质产品服务,使优秀营商主体、优质产品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商业价值和社会功能。

(一) 美好生活小微营商环境

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是多样的,对品质、价格、服务、便利等各有所好。一个地区的完整商业生态应既不拒绝盒马鲜生、7-11、便利蜂,也多保留一些邻家铺子、王家小店。在城市街巷长期经营的小摊已融入城市风貌,摊主会记住老顾客的口味,不用多说就能配好端来一碗美味小吃,让人享用美食的同时,留住城市乡愁。写字楼的白领习惯了用“美团”“饿了么”点标准化外卖,坐等骑手风风火火地送餐,吃完留下一堆空盒。这是不一样的营商模式、生活体验。

优化营商环境不是一线城市的专利,也不只为高大上的产业企业服务。大买卖多从小生意发源,大巨头也是从小商铺起步。与大企业相比,小生意、小业主对营商环境的敏感度更高,自身灵活性也更高。要解决好他们的营商痛点难点,让小生意更好做,更容易做好,让小业主享受更多营商便利实惠,在满足消费者的美好生活需求同时,支撑起一个个小业主和职工家庭的平凡美好生活。据此,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地方打造标准化“美好生活小微营商环境”,激发更多的生活服务行业社会投资,产生更多小微企业,容纳更多社会就业,为公众提供更灵活多样的商品服务,让城市更美好、社区更宜居、人民生活更幸福。

打造标准化“美好生活小微营商环境”,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治理机构强化服务包容理念,建立制度流程标准,明确标准化管理服务体系。其基本框架有三个方面:

一是小微营商项目清单。这一清单围绕城乡居民生活服务需求,一般可涵盖夜经济、社区生活服务、社区便利店、节假庆典活动餐饮零售、家庭装修维修等。每个地区、社区均可增加本地化项目。

二是标准化、高便利、低成本的营商管理服务。根据清单项目营商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标准化管理服务,核心是最大限度地提高营商便利度,降低营商成本,坚持公平公正招商。比如,对小微市场主体可依法实行极简设立开办,一般情况下,在线提交申请、验证合法身份即可设立,报备营业地址即可营业,同步纳入监管服务范围。对融入社区的小微市场主体的一般性监管服务,既可在线办理,也可依托社区村居、物业、银行、邮政及公用事业社区网点依法进行。

三是基层社区协同治理机制。小微市场主体纳入基层社区生活圈、经济微循环,也依法依规纳入基层社区协同治理机制。基层政府可组织建立社区商户自助自律管理机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产权人授权管理机制、基层社区服务体系。总体把握的原则是适度适量,既不干扰正常营商,也能增进商户与社区的黏性和谐关系,处理得当并非负担,反而会引流客户、优化商誉、稳定客源。社区小微营商布局可适当限制商业大资本控制集中度,保持社区小微营商活跃度。

(二) 平台经济生态化营商环境

数字时代带来了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也产生了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属和安全等新问题和新挑战。(13)肖亚庆.大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N].学习时报,2021-07-16(1).近期,国家对有关平台经济头部企业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引发广泛关注。这绝不是平台经济发展的所谓“拐点”,而是进化的契机和“奇点”。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14)参见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第五篇“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项下第十五章、第十八章。平台经济乃是新经济在中国发展的成功典范,毫无疑问应当继续大力发展、高质量发展,为新发展阶段下的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内国际“双循环”链接稳固和世界经济疫后复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促进中国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具有高度竞争力的平台经济生态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国平台经济经历了较长时期的“生猛”发展阶段,“赢者通吃”一时间仿佛成了行业公理。经营者在大资本支持下纷纷上演“烧钱”大戏,成功后就“通吃”“薅羊毛”,不成功就留下“一地鸡毛”。这样的行业生态不利于形成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不利于企业保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创业初心。打造平台经济生态化营商环境,要在完善与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属和安全相关的制度规则基础上,在平台之间、平台与商户之间培育良好治理关系、生态化产业链。

据此,笔者建议高点定位明确打造“全球最佳平台经济营商环境”的战略目标。我国具备打造全球最佳平台经济营商环境的产业条件和法治基础。为此,需要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理念和方法论,在典型平台营商主体从开办准入至退出的全生命周期中,选择典型环节、典型场景、典型制度确定指标体系,使平台营商主体、营商环境指标与平台经济法律制度、法治实践形成协同闭环,使企业的合理需求、指标的建立运用与法治的实施完善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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