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辞书的经典化历程
2021-12-23屈文生
屈文生
在众声鼎沸的学界中,美国学者亨利·坎贝尔·布莱克(Henry Campbell Black, 1860—1927)主编的《布莱克法律大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以下简称Black’s)地位稳固而特殊,是一部历久弥新、积淀深厚、风格鲜明、经典化的法律辞书。该辞书第一版早在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就已问世,其固有的实用性非但未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之中,反倒在经历十次重生后在一代代法律人心目中声誉日隆。一百多年来,其开启并延续的法律辞书类型化传统始终未变,尽管其主编早在1999年第7版时就已易为布莱恩·加纳(Bryan A. Garner),然固守命名传统的这部词典并未随之更名为《加纳法律大词典》。从这个意义上说,Black’s和1891早已不只是人名标记和时间概念,而成了独具传统和商业价值、极具古奥逻辑起点的特殊符号。
法律辞书的单卷本类型化传统
英美法律辞书的编纂史并非肇始于Black’s。英国最早的法律词典是约翰·拉斯特尔(John Rastell,1475—1536)在1527年出版的《盎格鲁法律词汇解释》(又名《拉斯特尔法律词典》)。美国最早的法律词典是约翰·布维尔(John Bouvier,1787—1851)于1839年出版的《布维尔法律词典》(以下简称Bouvier)。
早期的英美法词典中,最具影响力者也非Black’s。Bouvier在诞生之初,就享有盛誉,到1891年Black’s问世时,前者已经出到了第14版,并被誉为“标准美国法律辞书”(standard American law dictionary)。Black’s之所以能够后来者居上,成为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法律界广为接受的工具书,其中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律图书馆编目员萨拉·耶茨(Sarah Yates,1706—1796)在其《布莱克:美国标准法律词典的形成》(Black’s Law Dictionary: The Making of an American Standard)一文中对此有过详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但有一点,似乎是耶茨忽视的,正是这里所说的单卷本类型化编纂传统。
从谱系传承的意义上看,英美法律辞书主要有多卷本和单卷本两种编纂形式。
《密歇根法律评论》(Michigan Law Review)在其第16卷第8期(1918年)目录页开列了Bouvier和Black’s这两部均以英文字母B开头的法律词典,并将其誉为两部最好的法律词典。Bouvier是一部“简明法律百科全书”,其最大特点是“收词完备”,堪称法律词典中的“韦氏大词典”,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专业辞书。早期的Bouvier一般有三卷之多,页码多达3500页以上。相形之下,Black’s的特点是单卷本,其页码往往只有1000多页(第11版共有2075页)。
从类型化转型意义上看,Black’s采用的并非“大百科全书式”叙事风格,其收录的法律术语一般只提供释义和用法,因此属于名副其实的法律专业“大词典”。它并不扮演普法者或法律教育先行者的角色,其主编似乎不喜欢搞卷帙浩繁的超大型工程。Black’s的单卷本传统从第1版一直延续到第11版,从未发生改变。除词典名和单卷本传统未变以外,该词典一直由西方集团出版社(West Group)出版,也足显其守常本质。西方集团后被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收购,此处不表。
法律辞书的经典化样态
Black’s初版甫一问世,《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第5卷第3期,1891年10月,第155—156页)就对其有过评介。该文对Black’s本身未予细评,却指出通往辞书经典化的道路上有两个C要遵守:一是内容上须包罗万象,二是形式上须便于查找,即Comprehensive和Convenient之谓也。这个观察切中症结,可谓恰中肯綮之评价。
内容经典化要求Black’s在叙事上把每一个待定义的词条都作为重点词条认真加以对待,并确保所收录的每个词条都是法律术语或者至少是与法律职业相关联的词语,还要确保辞书对于每个词条给出的定义都有据可考。为此,Black’s借助直接援引权威法学论著和有约束力的先例等方式来解释其部分词条。此举不但强化了词典释义的信度,还无意间延长了被引原作的寿命,赋予被引法学著作更为长久的生命力,某种程度上也为法律史和比较法研究者提供了不小的检索便利。
形式经典化要求Black’s在风格上(特别是在构成辞书的基本单元即词条的结构上)区别于其他法律辞书,并确保每一词条的释义结构能以某种模式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它要求被定义的词条所给出的解释每一句都是表达意思的,释义所用篇幅是相对不变或稳定的,其中的核心信息能够被使用者顷刻找到而绝不能使其迷失在词条的释义之中。质言之,加纳要传递给读者的信息是,Black’s一定是本法律大词典,但不一定是部法律大百科全书。
Black’s过往版本被诟病的方面不外乎以下几点:收录的冷僻詞条太多、收录的与法律无涉的词条过多、许多新词未能被囊括等。加纳在其最新版词典中正视了这些问题。他将其再版的目标总结成一句话:将Black’s的文献地位从二手文献(secondary resource)变成一手文献(primary resource)。“一手文献”是加纳要达成的夙愿,大概也是法律辞书最难以企及的经典化样态。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经典化历程
1891、1910、1933、1951、1979、1990、1999、2004、2009、2014、2019——这一连串的年份,是Black’s的11条命,也是Black’s通往经典化道路上前后11个版本的时间轨迹。128年后,加纳在其第11版自序中,提到其宏愿是编出 “一部真正的法律大词典”(a true law dictionary)。Black’s再版的加速度频率似乎折射出主编加纳欲实现其夙愿的焦灼精神状态和时不我待的急迫感。
从第3版起,Black’s的主编就不再是布莱克,加纳从第7版起成为Black’s的主编。从接任主编以来,加纳就强调Black’s的词条贡献者不仅仅是编纂者,更是词典的作者,因为这些贡献者是在 “写”词条而不仅仅是“编”词条。基于此,加纳宣称,对照前6版,他担任主编后的Black’s已几乎被彻底“重写”(rewritten)。重写是对新变化的回应和对原有释义的完善(比如第11版hate crime的释义基于该词含义的扩大而较第10版有明显变化),也是对原创的振臂高呼,而原创又是对“天下辞书一大抄”的有力反击。君只见Black’s成为各国英美法词典争相模仿的对象,却很少見Black’s去拷贝别的什么词典,虽然Black’s最早确实被指抄过更早的辞书。重写大概够得上是一条通往经典化的路径。
Black’s之所以成为Black’s,首先在于该辞书兼具学术性、实务性和历史性特征。超300位编纂人员中,既有来自学界的,也有来自实务界的专家。编者特别注意每一词条的历史,比如ombudsman(1872)表明“监察专员”词条在英美法中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72年;再如unfair competition(1876)则表明“不正当竞争”词条在英美法中的使用记录可溯至1876年。其次在于其收词的全面性与释词的权威性、规定性特征。该辞书收录有55000余条法律术语,1000多处法律文献来源,6000多处法学著作和司法判例引用。该辞书展示出编者对于罗马法的顽固的偏爱,辞书内收录了大量拉丁文法谚及其英文翻译。其对于近似术语的区分,比如plurality rule (简单多数原则,等于first-past-the-post rule)和majority rule(多数决原则)的解释,凡此种种,对于概念的厘清极具价值。此外,加纳不仅是法律辞书专家,还是法律语体(legal style)专家,他是语言的立法者,规定什么样的用法是正确的,什么样的用法是不正确的;他还著有《加纳现代英语用法》(Garner’s Modern English Usage)和《加纳现代美语用法》(Garner’s Modern American Usage)等规范语言使用的著作。
Black’s的经典化不仅意味着其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并广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接受,更在于其鲜明的规定性给其带来的接受效果、强大传播力与话语权。Black’s的重要作用还在于其能使法律文本在词典的帮助下具有更好的可预测性,该辞书的权威性和经典性还体现于其屡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引用的法律事实上。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第11版的局限
Black’s的稳定性与经典性实际上是法治国在辞书界的一种映射,其对有约束力判例的援引,也是英美判例法传统在辞书领域的投射。Black’s早已被奉为各国编纂英美法词典的经典样板(epitome),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日本的《英米法词典》,还是中国大陆的《元照英美法词典》都带有其抹不掉的谱系印迹,Black’s无疑深刻影响着现当代法律词典编纂的传统与样态。
但Black’s终究还是一部英美法词典,而不是一部世界法律词典。Black’s始终只是在本土的传统与现代法律制度中寻找资源和参照,其主要词条集中于英国近现代法、美国近现代法等内容上,虽然号称收录有欧陆法、教会法、法国法、西班牙法、苏格兰法和墨西哥法,但后面的说法更像是其营销的噱头。
不过,以英美法为中心绝非是什么欧洲中心主义,因为词典的英美法属性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其在收词范围上惰性过强或对于新词反应过于迟钝,甚至在有些方面尚不及其效仿者的话,则一定可以称得上其局限了。事实上,英美法并非与大陆法是绝缘的,英美法词典中照样可以收录一些大陆法术语包括中国法术语。
Black’s这次收录的某些号称为“新词”(neologism)的词条实际上一点也不新,只要检索一下就可发现,比如Islamic law(伊斯兰法)、Jewish law(犹太法)、anticipatory self-defense(预期自我防卫)、legal moralism(法律道德主义)及umbrella clause(保护伞条款)等早已在中国法学界讨论过多年,不能称其为新词。倒是artificial intelligence等新词该词典并未收录。artificial 开头的词条主要有artificial insemination(人工授精)等。
另外,诸如Old Bailey(老贝利,即伦敦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public gallery(法庭内的公众旁听席)、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英国皇家检控署,CPS)、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及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谈及301条款必提及之法案)等本属英美法题中之义的术语,也未被其收录,不免使人略感失望。此外,Black’s对于中国读者而言,还有一大不便,就是其采用的是美式音标(自然拼读注音法)而非国际音标,使得只熟悉国际音标的使用者学习发音稍感困难。
最后,法律辞书是个独立的存在,法律辞书的编纂与研究一定需要保持独立与自由之科学精神才有前途。Black’s的经验一定是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词典》等法律辞书重要的参照对象。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及数据库建设》(18ZDA15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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