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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接送,孩子受伤谁担责

2021-12-23张毅李丽

检察风云 2021年20期
关键词:济阳济南市人民法院

张毅 李丽

济南一位全职妈妈无偿替朋友接送孩子两年半,孩子意外受伤却被起诉赔偿。2021年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有关此案的二审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全职妈妈七成责任,二审改判所有责任都由受伤孩子父母自负。

现年29岁的李和与31岁的韦屏均住在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是熟人、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李和生孩子后就没有上班,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时间充裕。韦屏夫妇均在中学上班,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朱为。韦屏来不及接孩子,就会请李和在接自己孩子时,帮忙接一下朱为。李和总是非常愿意帮助韦屏接孩子,两个孩子也非常喜欢在一起玩,有时韦屏来迟了,李和还留朱为在家吃饭。两家人和睦友好,李和如此无怨无悔的帮忙已有两年半之久。

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点多,这一天韦屏亲自去幼儿园接孩子,刚好李和也从幼儿园接出了孩子,两个孩子见面后,非常开心,朱为提出暂时不想回家,要跟李和的孩子一起玩一会。韦屏还要回单位上班,就习惯性地把朱为丢下去上班了。李和领着两个孩子在外面玩了一会,傍晚骑着电动自行车把朱为送回家。自己孩子坐在电动自行车前面,朱为坐在后座。行驶至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朱为忽然从电动自行车后座上摔落受伤。李和立即停车,并电话告知了韦屏。6月20日,朱为被送至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六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朱为住院期间,李和前往医院看望,并在送给朱为的奶盒中放了2000元。

事情发生后,两家多年的友好关系就此破裂。韦屏以朱为的名义将李和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韦屏当庭表示:她本不想再追究此事,但女儿出院后,李和非但不来看望孩子,还前往朱为爸爸的单位索要之前给的2000元,并声称自己没责任,辱骂朱为,态度十分恶劣。为维护朱为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讨个理。

李和觉得自己很委屈,说自己好心好意帮韦屏带孩子,又不是自己轧伤朱为的,是朱为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上,自己不小心掉下来摔伤的,该路口有监控,可以看清事件发生的过程。这是谁也不希望发生的,怎么就怪到她头上了?事后自己也没有辱骂朱为。

帮邻居无偿接送孩子出意外(图/视觉中国)

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载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李和骑电动自行车载其孩子和朱为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韦屏作为朱为的监护人,明知李和驾驶非机动车载朱为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朱为交给李和照顾,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朱为的各项损失应由李和按70%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认定:1.济南市儿童医院医疗费7757.04元本院予以认定,李和依法承担5429.93元(7757.04元×70%)。2.护理费,事故发生时朱为仅5岁,本院酌情认定其住院6天需一人护理,其护理费标准依法参照当地护工标准100元/人/天计算,为600元(6天×1人×100元/人/天),李和依法承担420元(600元×70%)。3.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元,李和依法承担140元(200元×70%)。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判决如下:李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为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李和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

李和不服上述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帮工活动中,帮工人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被帮工人实际获得利益,基于这个原因,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李和帮韦屏照顾女兒,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李和在从事帮忙照顾朱为活动中致朱为受伤,韦屏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李和骑电动自行车载其孩子和朱为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韦屏作为朱为的监护人,明知李和驾驶非机动车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但仍将朱为交给李和,李和作为帮工人将朱为安放在固定的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韦屏作为朱为的监护人存在过错,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故韦屏作为朱为的监护人要求李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朱为的各项损失由李和按70%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韦屏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李和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且在朱为住院后,李和带礼品到医院探望并留下2000元,以表达慰问及歉意。对于李和这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朱为受伤,双方都很心疼,韦屏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李和。

综上所述,李和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判决如下:驳回朱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律不是冰冷无情的,而是有温度的。作为一名法官,要让每一名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不仅要有情、理、法的融合,更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司法关怀。从七成责任到不承担责任,从做好事被寒心到法律的认可与肯定,这个判决最大限度地让大家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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