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交易组织业务管理体系研究
2021-12-23赵正刚
赵正刚
深梦电力有限公司 北京 102699
引言
根据电力市场的交易周期,可以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和电力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由日前和实时两级市场构成。从当前世界各国的电力市场来看,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货市场,美国PJM电力现货市场由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构成,采用全电量优化模式;英国电力现货市场由日前电子交易和实时平衡机制构成;北欧电力现货市场由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平衡市场构成。相比之下,国内相关市场起步建设较晚,但随着2015年“新电改9号文件”的发布,电力交易市场建设进入了发展快车道。
当前,我国在电力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也不能忽视现在的电力交易存在着诸多问题。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1]。研究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及业务管理形式,并进行相应地完善,将为正在建设的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的新型电力市场提供参考。
1 我国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电力市场交易主要由中长期交易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等组成。其中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先后发布了两批14个省市开展现货试点。电力现货市场主要涉及日前、实时电能以及辅助服务三类现货交易。根据我国火电为主、清洁能源、核电次之的发电市场格局和新能源发电迅猛发展的实际情况,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实施了计划与市场并存的双轨制模式,并且采取了优先发购电制度[2]。因为双轨制模式的存在,对电力现货市场的短期供需关系和电力价值、新能源消纳、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平衡资金等造成一定影响。
考虑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及新能源发电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发展、计划与市场“双轨制”长期并存等现实情况,需要深入研究解决新能源消纳、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平衡资金疏导等问题,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电力交易组织业务管理工作。
2 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形式的对比分析
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电力交易机构采用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三个优点[3]:①对经营有着独立自主权。对电力行业进行改革,就一定需要在制度上解决政企分开这一障碍,如果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障碍,会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益。而当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建立之后,其在经营方面有着独立自主的权利。②在公司治理方面实现民主。我们都知道有限的股权集中将避免一言堂局面的出现,这样就会使得相对控股的股东的所有决策都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被推翻。基于这点我们可以认识到所有决定都一定会是各个利益相关方面相互协商的结果,它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治理方面也将很好地实现民主。③有着理想的合力效应。在相对控股这样的模式之下,所有的股东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理想目标而协调奋斗,形成合力效应,所有的大小股东都会积极约束和监督各自利益人的各种言行,使得各方相向而行。三个缺点[4]:①股东大会运用处于劣势。在这个结构中处于重要核心位置的就是股东大会,其运营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力交易机构是否可以实现有效循环、分权制衡以及壮大发展。②决策效率不高。一旦在这个模式下出现几个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当,但是这些持股人却都对公司治理有着自己的想法,在重大决策之时出现分歧就会使得整个公司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找到最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使得决策的效率变低,延误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机会。③股东面临的风险压力变大。这样结构的电力交易机构会对场内的交易带有一定的担保责任,同时因为电力交易机构并不是赢利机构,基于这些原因会使得股东需要面临更大的风险。
第二种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制。两个优点:①利于实现非营利性定位。这一种交易机构只有一个股东也就是电网企业,其开展的日常业务不会受到任何人包括其他任何部门的干扰,基于这些原因使其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则、政策,贯彻执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等职能,并且可以很好地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对此,可以相信全资子公司制的电力交易机构能较好地实现非营利性的市场定位。②简单高效进行治理。这样的公司结构可以最大程度上对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实现简化,有着简单高效的治理效果,像股东之间出现冲突影响公司决策这样的事情都不会出现。缺点: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实现分离。全资子公司制的电力交易机构唯一的出资人就是电网企业,故电网企业有权利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实行决策权,而子公司相应的成员都是由电网企业直接任命的,这也使得经营权和所有权是没有办法实现分离,当然也就不能实现金融资产化,失去在金融市场上买卖这些金融资产的能力。
第三种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会员制[5]。两个优点:①最大限度发挥服务能力。这一种模式所信奉的就是把会员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因为电力交易机构非营利性的定位使得其制定的价格必须收支相抵。这一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力交易机构的服务能力,由其会员进行经营管理。而会员自身就是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对电力行业本身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权威性。②进行交易的成本较低。与之前介绍的一些要承担高额费用的机构不同,其设定的交易机构要负担的交易费用有着较低的成本,并且因为会员制使得其中的参与者都有着较低的成本,从而可控制服务价格,最终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场内不正当交易的出现。两个缺点:①不利于市场稳健发展。电力交易机构在采取会员制模式下,因交易盈利总量有限,则必然对准入门槛人为地附加限制条件,造成事实上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稳健发展。②行政色彩重,缺少独立性。因为我国并没有会员制的电力交易机构,所以我们参考采用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来看,不难发现被赋予了浓厚的行政色彩。与国外的交易所的会员制有着诸多的不同点,国内交易所一般都充当着决策的组织者以及法律的执行者。
3 应对策略
3.1 依法设定并不断创新
电力交易机构设立内部组织架构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即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设立,其次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对电力交易组织机构开展科学、合理的创新,为电力交易机构的长期健康运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3.2 优化电力交易服务方式和流程
通过优化电力交易服务流程和方式,提高电力交易市场主体的体验。一是进一步优化电力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流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市场主体在线注册申报和审核,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时效,并对注册信息定期维护、实时更新,提升市场主体的服务体验。二是优化电力交易组织流程,固化交易公告发布、交易申报、结果发布等业务流程,规范交易组织行为。三是强化电力交易结算管理,优化结算单内容,实现交易结算单标准化、规范化。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开透明、及时准确、规范统一、服务优质的原则,公平对待电力交易市场上各类市场主体,及时向市场主发布交易规则要求的各类信息。五是开展市场主体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的业务能力和市场意识,为电力交易市场有序运行奠定基础。
3.3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统一电力交易系统平台,统一建设灾备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北京、广州等区域性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系统平台维护管理和相关数据汇总。
健全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信息交换机制,调度机构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向交易机构准确及时提供市场交易需要的可公开数据。
3.4 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要健全电力交易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内设部门职能设置交易信息管理权限,控制关键信息知悉范围,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薄弱环节排查,制定信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事前主动防御,确保电力运行信息安全可控。建立电力交易从业人员回避和保密管理制度,避免泄露重要信息。
3.5 提高决策效率
电力交易机构要想真正适应电力交易市场瞬息万变的形式,就必须提高决策效率。在电力交易中对各投资方种种利益不断进行平衡,并为利益相关的成员提供一定的机会实现诉求,同时需要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3.6 共同做好电力市场交易
交易机构负责保障电力交易平台运行,落实电力交易政策、交易规则,组织制定交易计划,及时发布市场信息,组织市场交易,根据交易结果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出清、结算。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要密切配合,充分考虑电力网架结构、安全供电标准、调度运行体系等实际情况,基于安全约束条件组织电力交易,落实发电计划,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电力交易福利最大化。
3.7 积极拓展增值服务
电力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向交易主体收取合理的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以满足交易机构的正常运营。但是为了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电力交易机构的长远建设,需要积极拓展培训服务、风险保证服务、行业会展服务和其他基于平台运营数据的增值服务等,这一方面有利于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另一方面也可为交易机构提供相应增值服务收益,推动电力交易工作的长远发展。
4 电力交易改革展望
新一轮的电力改革,以“售电侧和输配电侧”改革为重心,并且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已经在国内全面展开。从电改的主体角度来看:①售电公司充分利用客户优势,充分展开多种形式的新型服务。②大型发电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控制成本能力强的优势,降低发电成本,通过竞价,获得更多的发电量,提高发电小时数,从而改善盈利情况。从管理和完善保障电力改革机制来看:①交易机构要建立开放、公平的电力市场,并且构建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承担“结算通道”的中立角色。②交易机构应该避免上级或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干扰,保持人事权和财务权独立。③加强市场引导各方参与市场交易,并且制定科学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同时对于不合时宜的交易规则及时修订,建立畅通的电力市场规则制定和修改渠道。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快速发展,电力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市场服务中所遇到的问题,通过积极参与、配合政府修订和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管理,持续完善电力交易平台建设,优化市场主体服务流程和方式,提升电力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等方式,提升市场主体对电力交易机构市场服务的满意度,保障电力交易业务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