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监测评估研究
2021-12-23于建军
于建军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第一调查规划设计院,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0)
为深入贯彻《森林法》,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预期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测评估,定期评价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效果,评估林地保护利用状况,进行林地保护利用效果评价。
1 建立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监测评估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由专人负责,明确监测评估具体内容,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估计划,适时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的监测评估。采取定期监测与不定期监测相结合、专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整体把控地区、部门、单位林地保护利用状况,剖析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修编林地保护利用文本,探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新技术、新方法。
2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监测评估内容
全面监测评估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期约束性指标、预期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落实情况,评价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效果,评估林地保护利用状况,进行林地保护利用效果评价。
2.1 定性指标监测评估内容
包括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战略(指导思想、指导方针、指导原则)执行情况、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其它相应规划衔接情况以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总体区划布局落实情况等非量化指标。
2.1.1 基本战略执行情况
主要是监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能够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确定的保护利用指导方针、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评估实施产生的效果。
2.1.2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其它规划衔接情况
监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中、长远发展规划,重点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融合衔接情况;与地方国土空间发展规划的适应衔接情况;与当地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布局的衔接情况。评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其它规划、设计的相互影响程度。
2.1.3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区划布局落实情况
1)林地保护等级。监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单位林地保护等级是否落实到林班及小班。是否按照各保护等级确定的保护措施、利用方向组织经营和管理。重点监测Ⅰ级保护林地是否实行全面封禁保护;Ⅱ级保护林地是否实施局部封禁管护,禁止商业性采伐;;Ⅲ级保护林地能否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林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项目占用征收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它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林地流失。Ⅳ级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对林地破坏严重及占用后不易恢复的林地的占用征收。评估林地保护利用等级的区划对林地保护利用所发挥的作用。
2)林地质量等级。将林地质量等级落实到林班及小班。监测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能够按照林地质量等级相适宜制定的林地生产能力稳步提升计划组织实施。做到适地适树,优地优用,科学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制定差别化的林地质量价格指导体系和差别化的林地补偿制度,科学指导林地资源经营管理。评估林地质量等级的划分对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作用。
3)森林类别和权属。监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单位的森林类别(公益林和商品林)和权属(国有、集体或个人)区划落实的完整性。评估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面积的合理性。
2.1.4 重点公益林和公益林变化情况
监测规划期内重点公益林和公益林变化(与期初对比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调整的合理性。评估重点公益林、公益林生态效益发挥的稳定性以及区划的科学性,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
2.1.5 规划期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监测、评估规划期内落实的重大森林资源保护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地、退耕还林工程、废弃地修复工程、国家(政府)对林地面积调整、自然灾害、人为等因素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项指标的综合影响。
2.2 定量指标监测评估内容
监测、评估指标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确定预期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重点公益林面积、重点商品林面积、面积公益林、商品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林地生产力、征占用林地等项所有的量化指标。
2.2.1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监测
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重点公益林面积、重点商品林面积、面积公益林、商品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林地生产力、征占用林地各项指标的2020年末实际完成数与2010年末数比对,增加或减少数量,增加或减少数量额度;各项指标2020年末实际完成数与规划预期目标值比对,增加或减少数量,增加或减少数量额度。
2.2.2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评估
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重点公益林面积、重点商品林面积、面积公益林、商品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林地生产力等项指标哪些指标超目标完成、哪些指标没有完成,阐述其主要原因及理由。分析通过严格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等一系列的“刚性”措施,使补充的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而减少森林面积。恢复森林后的林地生产力不应低于原有水平,有效防止天然林、大径级材等重点商品林地、重要木材生产基地林地逆转。
3 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监测评估的基础工作
3.1 建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
建立林地保护利用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分级落实监测评估体系,将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分解落实到林地保护利用基层单位,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定期组织开展林地调查和动态监测,并建立林地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林地数据。加强林地档案管理,运用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更新林地档案和资源数据库,全面掌握辖区林地变化状况。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监测、评估提供依据。
3.2 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保护利用规划监测评估的法制地位
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的监测评估,加强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公布监测评估结果。对违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限期整改。各地编制各项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关的规划、工程项目和投资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规划目标和主要规划内容。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逐步确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促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 结语
通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效监测评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单位可在规划期内依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是否需要调整规划内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提出相关建议,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达到合理保护、利用林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