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
2021-12-22张洋洲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网络安全形式。由于网络是虚拟的,不可见的,无形的,并且以电子形式存在大量存储和传输的数据,因此在调查大量刑事案件中不可避免地要获取大量电子数据。 在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被包括在法律证据类型中,这有力地支持了刑事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提取。作为一般证据,存储过程相对简单,并且对材料进行密封和封存足以确保没有物理变化。但是,电子数据的存储非常重要,因为它是虚拟的,无形的和易变的,这就使电子数据的保管固定变得非要重要,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刑事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
关键词:刑事侦查;电子数据;提取与固定
近年来,随着“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线购物,在线物流,在线支付,云计算,大数据,AR技术和VR技术的发展已完全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网络环境已成为各种犯罪的温床,信息技术已成为犯罪分子犯罪的工具,网络犯罪的高发是不可避免的。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的类型和形式不断发展,刑事侦查技术相对滞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方法以及固定方法在未来,为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一直在考虑保留和修改数据的方法。另外,对于如何获得电子数据的证据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立法来澄清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
一、电子证据的含义、法律地位及其特点
作为电子证据,我国的“刑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电子证据通常被认为是由电子设备存储或传输的具有调查功能或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及其衍生物。这里的电子信息是指诸如图像、文本、程序、声音和图像之类的电子格式数据,派生物主要是指从电子信息转换而来的补充材料。我们可以看到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征。一种需要与案例有关,第二种具有调查或证据价值,第三种是电子数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类型不包括电子证据类型,但是随着近十年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律职业是基本的。我国法律不构成电子证据的规定,法律地位的唯一障碍是电子证据的地位。有七个主要观点。即,评估结论理论、文献证据理论、视听材料理论、证据形式理论、混合证据理论和独立证据理论。
电子证据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并且像其他任何证据一样,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属性,但是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及其在特定阶段的应用的产物,电子证据是其他证据专业。一种是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材料载体。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产品,设备和特殊功能来形成,并且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和验证必须依靠专门的电子产品和特定程序。其次,电子证据具有大量信息和丰富内容。主要标志是电子证据具有动态的连续性和高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可以使用先进的技术来集成图像,声纹,符号,文本,数据以及与事件甚至事件的发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实际情况直接在司法部门面前转载。第三,电子证据既方便又有效。电子证据通常具有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易于存储,传输和运输的特点,并且可以重复复制。当然,电子证据的技术要求很高,并且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更新和改变。第四,电子证据具有简单的篡改和处理漏洞,以及形成过程的时空性质。在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经常使用多台计算机或在不同时间,时间和空间上连续犯罪。这些特征也使调查和解决案件以及收集证据变得困难。
二、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方法
(一)犯罪现场勘察
首先,进行现场保护并记录现场状态。关闭网络,阻止现场,关闭案件中涉及的计算机和外围设备,并防止正在运行的系统或其他程序破坏证据。检查场所中计算机和其他网络设备的网络和使用情况,检查计算机设备的电源,设备的类型和数量,设备的操作,网络电缆以及电缆的方向和连接,并确认要执行以下操作。还有其他WIFI网络可搜索电子信息对象的所有可能存储,例如U盘,移动硬盘驱动器和其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媒体。其次,对容易丢失的电子数据进行在线分析,提取和修复。在对站点进行初步保护和固定之后,需要根据站点的各种条件执行处理和分析。如果现场计算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未提取连接到互联网的电子数据,则可能会丢失该数据,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所有提取的数据都应备份为两个副本。一种用于调查人员随后的检查和分析,另一种用于密封原始信息。第三,保护和密封电子物理证据。实地调查中发现的所有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主要是被扣押和密封的,因为电子数据是隐藏的,易于修改且难以显示的。在存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电子数据提取预防措施,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最后,创建详细的检查记录。调查记录必须由调查员创建,并且必须详细记录要调查的电子数据的类型,数量,内容和存储位置,同时,调查地点必须对地点进行拍照并创建一个站点地图。应当对重大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同步录音。
(二)直接调取电子数据
直接搜索电子证据有三个主要目标。一个是证人或受害者,他们合法地持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有严重或轻罪的电子数据。在案件的初步调查阶段,如果证人不想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则不应强迫调查机构提取证据作为证据。其次,相关单位或个人主要是指合法保留和使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单位或个人,例如服务器管理者和移动设备所有者。在对该案进行初步调查期间,合法所有人必须自愿提供数据,并且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强制提取数据。第三,根据已发布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电子数据。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第十四条措施规定。研究机构致电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依法及时提供有关电子数据和信息。
三、电子数据固定方法
(一)复制、备份
研究机构在复制和备份电子数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完整备份电子数据的原则。电子数据的证据,只要用作证据,就应予以备份,是及时备份的原则。应首先备份原始数据,因为它是第一个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同时,备份数据应标记以下基本信息:备份人员和备份时间。如果确实需要,则需要遵循备份过程。第三是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备份过程必须合法有效。在调查,审查和使用阶段,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在查看电子数据时会使用备份信息。因此,备份信息的来源,过程和设备必须合法有效。第四,及时封存每份原件的原则,在电子数据检查阶段使用备份信息,不要使用原件,备份信息是原始的,通过刑事侦查获得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侦查人员必须在线收集电子数据及时密封。
(二)电子数据冻结
冻结电子数据时,请牢记以下几点:首先,只有在案件提交调查后才能冻结。也就是说,只有在确认犯罪事实之后以及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的调查阶段,才可以这样冻结的电子数据,因为它限制了数据持有者或用户的个人权利。第二,冻结电子数据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于经负责人批准后的县级或更高级别的研究机构,案件处理人员会创建冻结协助通知,并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冻结网络应用程序帐户,URL,域名,相关软件和其他信息。第三,冻结电子数据会根据不同情况决定不同的防冻措施,在特殊情况下不需要计算冻结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参考文献:
[1]赵震. 刑事电子数据质证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2]侯凌涛. 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D].山西大学,2020.
[3]柴敏. 论刑事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D].山東大学,2017.
个人简介张洋洲,出生年月日:1988年6月6日,男,汉,福建省泉州人,本科,职位:鉴定人,目前在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鉴定等相关工作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 3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