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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2021-12-22阙永明

科学与生活 2021年8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有效性

摘要:作为新一代的“电子血清”,电子数据已越来越广泛地用于犯罪证据领域。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与电子数据的定义,提取和使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法官审判中识别电子数据的标准不一致,这会导致偏离司法机构。因此,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因素,为法官提供了合理范围内的具体解决方案,以及刑事审判中的电子数据认证问题,为监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關键词:刑事;电子数据;有效性

在当今世界,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在证据领域的应用是从识别高速广播情况下的淫秽电子数据信息到欺诈性手机等方面。帮派欺诈收集文本消息通过网络识别所有非法歌曲和视频都涉及识别电子数据,作为判断的基础。实际上,在电子信息时代,电子数据将成为现实世界的一部分,我们的行动将在电子世界上留下印记。因此,对电子数据有效性的判断不仅关系到案件事实的真实恢复,还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以及正义是否公正和社会意识的最后的保护线。

一、电子数据的含义与特点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并使电子数据在法律中享有独立的地位。但是,法律并未明确定义电子数据。出于实际需要,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则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概念。例如,在2005年,公安部的“公安局电子数据识别规则”第2条“这些规则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201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判沉集数据审判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2016年10月1日),这是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收集的第一条规则。第一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是在事件发生时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可以用来证明事件的事实。”该定义基于《公安机构全电子数据识别规则》数据的定义了“数字开放形式”电子数据的本质属性,人类无法直接感知这些数字,并被指定为辅助转换,用于技术和设备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征。

首先,高科技性。电子数据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由于电子数据信息是通过诸如计算机之类的电子设备以二进制代码传输,处理和存储的,因此不能被人类直接感知,而只能通过高级手段进行转换,这是一种人类可以读取的电子设备。换句话说,电子数据的存在取决于高科技设备和高科技。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质使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审查与现代科学技术密不可分。除了依靠专门的电子设备外,还需要案件处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其次,承载海量性信息。电子数据取决于电子设备,并且存储的信息量非常大。电子数据存储依赖于电脉冲和磁性材料。与相同大小的纸张相比,电脉冲和磁性材料存储的数据量是纸张的数十万甚至数十亿倍。大量信息为调查人员解决案件提供了资源,但这无疑增加了确定数字取证范围的难度。调查人员会确定各种信息与案件的相关性,并根据电子数据与案件的相关程度进行选择,以确保进入诉讼程序的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第三,脆弱性。由于必须通过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来完成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和处理,因此存储和传输过程具有一个安全系统,该安全系统通常是外界无法理解的。但是,在日益广泛的网络环境中,当数据被传输,使用或存储时,会被人为地篡改或通过远程操作删除,并且电子数据的可靠性会受到损害,这会影响能力。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生成和使用需要特定的操作环境和外部环境要求。换句话说,电子数据存储的格式和网络空间的性质决定了其自身的漏洞。

二、构建我国刑事电子数据有效性的建议

(一)内容条件需要可靠性

电子数据的内容必须可靠。电子数据的专业知识和依赖性决定了其内容需要系统可靠性。该系统不是计算机系统,而是从创建,传输,存储和显示电子数据到系统的一系列过程。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电子数据的可靠性:首先是用于数据生成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是否可靠。如果技术设备和软件具有可靠的性能,高灵敏度和正常运行。在许多情况下,这意味着可靠性强,反之亦然。实际上,除了一般的科学测试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识别。第二个是否可以信任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方式。科学性和适当性直接影响数据的可靠性。例如,电子数据的不正确复制会导致失真。当然,严重的失真会影响电子数据的有效性。第三是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可靠。电子数据内容的可靠性应基于可信度,并且应客观地反映事件的情况。如果内容不实,则无法讨论其可信度。为了确定内容的可靠性,必须将其与数据内容案例的历史记录和电子数据的补充信息相关联。检查电子数据是否已被删除,修改或重新编辑,这样做会降低其有效性。

(二)形式条件须展示、须质证

电子数据必须有效并且符合展示要求,展示是形式条件的外部要求,必须以人们可以直观感觉的方式在法庭上展示,这是进行质证的前提。《规则》第21条规定,如果需要在法庭上显示电子数据,则可以使用多媒体设备显示某些类型的电子数据。该规定只是简单地规定,电子数据可以根据其各种类型显示在多媒体上。但是,没有任何线索可以回答许多问题,例如如何显示,显示是否科学,如何判断方法的科学性等等。为此,笔者结合了电子数据的特征,以模仿英美法官对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审查的要旨的形式,并提出一些技术性要点。如果控方和辩方都对如何显示电子数据存有疑问,则法官可以通过形式和实质方面来判断显示的科学性。首先,控方需要解释如何证明控方与辩方之间争端的焦点,听取被告,被告及诉讼其他方面的意见,并根据情况进行评估。第二个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与电子数据认证方法相对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果是这样,将根据技术标准确定。如果不是,重点将放在是否存在。如果满足上述一个或多个条件,则可以考虑一种证明方法。如果对显示方法的操作程序有任何疑问,可以聘请相关的技术专家来解释它并判断其科学性。

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必须满足相互制证的要求。质证是对形式条件的独特要求,起诉和辩护双方都必须质疑电子数据的各个方面,并开始讨论以确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电子数据的相互检查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某些类型的电子数据的相互检查并不向公众开放。《规则》第1条阐明了电子数据的含义。有包含公共信息(例如微博)的电子数据,属于个人隐私的电子数据(例如手机上的短信)以及其他媒体(例如微信时刻)。如果在法庭上公开考虑与公众信息有关的公共和私人电子数据,这是中国对人权的基本宪法和司法保护。信息应保密,并由庭外法官核实。另一方面,应该关注法院对电子数据进行公开盘问的重要内容。总结需要在法庭上进行盘问的电子数据的重要方面,不仅可以弥补大多数法官缺乏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不足,而且可以提高法庭的效率。

结语:目前,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在立法上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它为刑事电子数据的司法审查和应用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基础。但实际上,就其有效性而言,仍然存在许多挑战,例如,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保护不足以及缺少相关的详细法规,例如在获取证据方面的第三方协助。随着当今在证据领域电子数据的使用越来越多,需要研究确定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宏赡. 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评断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2]曾宇翀. 论刑事电子数据的有效性[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3]王玉薇.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7(06):10-17.

个人简介阙永明,出生年月日:1982年5月13日,男,汉,福建省泉州人,本科,职位:鉴定人,目前在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司法鉴定等相关工作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 3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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