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秦代官印制度考述

2021-12-22张润锴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秦简官印洞庭

张润锴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随着秦印、秦封泥和出土文献研究的深入,进一步研究秦代官印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官印制度是秦制的组成部分之一,研究秦代官印制度,对深入研究秦代政治体制建构和秦史、秦文化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就目前学界研究现状而言,依然采取以汉制反推秦制的迂回战术,而非直接研究秦代的文献与文物,因此成果有限。本文主要使用简牍和玺印封泥资料,辅之以传世文献中的记载,对秦代官印制度进行系统研究。

一、森严法度:秦法有关官印使用的条文

《晋书·刑法志》“旧律因秦《法经》……《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及诸亡印”,说明秦法中有官印管理办法,并有相配套的法律措施。秦汉法律文本虽佚,然而我们仍可通过出土文献的记载略窥一斑。

在出土的文书中,相关法律条文共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经济活动中的用印规定,比如封仓,征税,债券公证等情况下的用印要求,如: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堤(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律》)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 效。

(《效律》)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堤(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杂出禾者勿更。

(《仓律》)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

(《金布律》)

吏归休,有县官吏乘乘马及县官乘马过县,欲贷芻槀、禾、粟、米及买菽者,县以朔日平价受钱,先为钱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赋主各挟一券,月尽发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雠钱,钱辄输少内,皆相与磨除封印,中辨藏县廷。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田律》)

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媭毋令钱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与入钱者三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一输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不如律,赀一甲。

(《金布律》)

吏先为印,敛,勿令典、老挟户赋钱。

(《金布律》)

第二大类是对伪造、丢失官印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的处罚。

“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

(《法律答问》)

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

(《法律答问》)

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

(《法律答问》)

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後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

(《法律答问》)

丢失玺印是重罪。《史记·建元以来王子侯者年表》:“国名:祝兹……元鼎五年,延坐弃印绶出国,不敬,国除。”《汉书·刘屈氂传》记载戾太子发动兵变时,“屈氂挺身逃,亡其印绶”。面对武帝责难,其长史只能搪塞道“丞相秘之,未敢发兵”;《汉书·常惠传》:“惠从吏卒十余人随昆弥还,未至乌孙,乌孙人盗惠印绶节。惠还,自以当诛。”颜师古注曰“谓失印绶及节为辱命”;《后汉书·本纪·孝桓帝纪》:“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之所以如此严惩丢失玺印者,除“辱命”和“不敬”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对国家权威和政治体制的破坏。其中最直接的犯罪手法就是伪造政府文书。对此在秦法中也有相应的惩处。

“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赀,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赀。

(《法律答问》)

“学为伪书案”[1]65-69是《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记载的一个案件。主犯“学”自称冯毋择之子“癸”,并伪造履历和公文,意图骗贷钱粮。罪行败露后,不仅主犯“学”被严惩,期间未发现文书异常的官员也受到了“赀一盾”处罚。

另外,秦简中还有一则关于如何处理官印丢失情况的资料。

衡山守章言衡山发弩丞印亡,为更为刻印。

(《〈里耶秦简〉壹》8-1234)

衡山发弩丞丢失本官印绶,要向中央以及邻近郡县发文通告,以免有人利用丢失官印进行不法行为。在《二年律令·贼律》中记载:“亡印,罚金四两。而布告县官,毋听亡印。”反推秦制,亡印罚金也应为四两。

二、国有成规:秦代的玺印制度

秦代的玺印制度主要由皇帝的玺印制度和官员的官印制度两大部分组成,下文中将分别进行探讨。

1.皇帝的玺印制度。在讨论秦代皇帝玺印制度前,且先回顾战国时期秦国的印制。秦封泥中见“唯王御玺”[2]4封泥一枚,与传世文献和出土铭文中的“唯王……”格式相同,当为秦王御玺。《史记·秦始皇本纪》:“长信侯毐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同篇又载:“异日韩王纳地效玺,请为藩臣。”王有御玺应为七国通法。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上尊号“皇帝”,出现了“皇帝行玺”和“皇帝信玺”等相应玺印,直到汉代形成“六玺”制度。但在《二年律令·贼律》“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腰斩以徇”的条文中,不见“皇帝之玺”,更勿论天子三玺。据《汉旧仪》记载,“以皇帝之玺赐诸侯王书”[3]62,秦无分封,可知“皇帝之玺”出现于汉代。据“以皇帝行玺为凡杂……以皇帝信玺发兵”的记载来看,秦代不再使用战国时期的御玺制度,而改用“行玺”和“信玺”,“信玺”用于军事,“行玺”用于政务。

至于为何没有天子三玺,雷晓鹏指出:“在战国时人的观念里,天子是为了制约诸侯国君之间的争斗才被推举出来的,如若诸侯不存,则天子亦将无以为用了。如此说来,统一天下后秦始皇在废封建取缔了诸侯之制的同时,也就相应地丧失了称天子的合理性和前提。”[4]既然不称天子,天子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雷氏之言,准确地指出了秦制对周法的扬弃。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秦制的简陋。秦于七国之中,礼乐最为简陋。大一统的局面满打满算二十年,根本来不及完成国家制度的建设。刘氏受命之后,也不过“汉承秦制”而已。《汉书·霍光传》记载,在新君即位典礼仪式中,要“受皇帝信玺、行玺大行前”。可知至少在汉武帝时期,皇帝的玺印应该只有“行玺”和“信玺”两枚。随着汉代政治文化的演进,玺印制度不断完善,出现了除“皇帝三玺”外,用于“征大臣”的“天子行玺”、“策拜外国事”的“天子之玺”和“事天地鬼神”的“天子信玺”,共同组成了完备的皇帝六玺制度。

关于传国玺,此宝屡见史籍,应不为虚。据《汉官仪》记载:“天子有传国玺,文曰:受命于天,即寿且康。不以封也。”[3]187最后四字点明,传国玺没有实际用途。同书又载:“侍中……驾出,则一人负传国玺,操斩蛇剑乘。……殿下称制,出则参乘,佩玺抱剑……行则负玺。”[3]136-137可见,传国玺并非实用玺印,不过是象征帝王应天受命的“神器”罢了。

2.官员的用印制度。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反映的等级制外,还有吏员印与官署印的区别。在秦封泥中,存在一个很耐人寻味的现象,即有大量“成对”出现的封泥。如“永巷”“永巷丞印”,“乐成”“乐成之印”,“安乡”“安乡之印”等。汪桂海分后类印为“吏员印”,前类印为“官署印”,并认为:“吏员印是二百石以上官吏佩戴使用的官印,专官专印。官署印则是各个官署所有掾史等百石以下少吏共同使用的官印,这种印应是由专门的监印官吏监管,使用时需白请,用毕交回。二百石以上长吏是国家统一选举除调的,故有专门颁授的官印;百石以下少吏由各官署自行辟除,非国家任命,故无专授官印。”[5]汪氏的分析简洁明晰,但认为吏员印和官署印是在武帝元狩四年印制改革后才有严格区分的说法不甚准确,根据秦封泥来看,汉制应该是承袭秦制而来。

赵平安称吏员印为“令长印”。“……县令、长是一县的象征和代表,所以做过县令的人,可以以县名代称……”[6]14,即“吏员印”可以称之为“令长印”。李学勤先生指出在秦汉时期的铭文和简牍中职官称谓省略现象,是在县、道名和人名之间,省去“令”字或“长”字[7],因此赵先生的分析不无道理。但总的来说,两种意见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而汪氏的划分方法也只是基于使用不同印章者的不同身份而已。

三、随机应变:灵活的用印办法

(一)以私印行公事

汉简显示,汉代普遍存在以私印行公事的情况,从秦简资料看,秦代同样存在以私印行公事的情况。

上引“学为伪书”案中,有一个细节。伪书中说:“寄封廷史利。”即这份文书封缄使用的是廷史“利”的私印。供词中还提到:“学学史,有私印。□曰□。”整理小组认为:“疑‘曰’下一字为‘利’。”[1]234“学”虽年仅15岁,但曾“学史”,且所伪造文书笔法老道,必然熟悉律令。既然封缄使用的是廷史利的私印,那么由此便可以推论秦代允许以私印行公事。

而且在秦简文书中,我们找到了可以因私印行公事的直接记载:

卅四年二月丙申朔己亥,二春乡守平敢言之:廷令平代乡兹守二春乡。今兹下之廷而不尽□以仓粟=问之有不告平以其数,即封仓以私印。今兹徭使未归远逃,而仓封以私印。

(《〈里耶秦简〉贰》50)

敢告主。毋公印,以私印=章曰李志。正月甲午销士五□□若思以来。□□但手(背)

(1874)

八月壬戌水下尽,过酉阳。东田毋印。

(3225)

汪桂海在总结汉简中以私印行公事的情况时说道:“在封印官文书时可以私印替代官印,惟须在文书行文中首先作出说明。此乃过去在文献所不及见者。允许以私印行官府文事,是居延汉简反映出的汉代官吏用印制度的一大特色。”[5]现据秦简资料可知,以私印行公事在秦代也是通行办法。

(二)“假官”用印

“假官”一词,在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南阳假守腾”“会稽假守通”“假王吴广”等。王刚认为“这是一种肇端于战国时代,在秦汉开始成建制运用的官制设计”[8]32。要解决“假官”用印问题,首先要弄清“假”字的含义。关于“假”字的含义,学界普遍接受的是赵翼的观点。赵氏在《陔余丛考·假守》:“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如“假王吴广”,王莽称“假皇帝”盖如是也。赵氏之说,本于张守节。据《史记·项羽本纪》记载,擒杀宋义之后,三军无不服,“乃相与共立羽为假上将军。”《正义》曰:“未得怀王命也。假,摄也。”在这里张守节认为“假”具有代理性和临时性之意,称“假”是未得怀王之命,事急从权。

张守节的注释比赵翼的说法更为全面。但正如王刚指出:“并非所有所有摄事都称为假,‘假’定义为摄事,是不足于将其意义完全表达出来的。”[8]27而且,关于“假官”的解释也并非这一种。《汉书·项籍传》:“会稽假守通素贤梁。”张晏注曰:“假守,兼守也。”另外,在秦简中,笔者发现了一条这样的记载:泰守不存,令尉为假守[9]123。结合此“二重证据”,笔者推断能够成为“假官”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两者之间的官职品级相等或相近。也就是说秦简的记载和张晏的注释提示我们,谈论“假官”问题时不应该停留在字面意义的推导上,而应该在具体的官僚体制运行中寻找答案。具言之,就是什么人有资格成为“假官”。在学界讨论中,都会引述上文《项羽本纪》的记载,却没有考虑到此时项羽是以什么身份成为“假上将军”的。文中提到“王召宋义与计事而说之,因以为上将军,羽为鲁公,为次将,范增为末将”。此时项羽本来的身份是次将,擒杀宋义之后,由于未得怀王之命,不能成为正式的上将军,但由于项羽的官职品级与宋义相近,且威望高,故而“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自动成了“假上将军”。

行文至此,可以说我们对于“假官”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即“假官”并非一种官员的试用制度,也不是非正式官吏[8]28。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即某职位开缺而无法补缺时,由官职品级相等或相近的官员兼任。但若进一步追问,缺位与补缺官员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以及“假官”如何用印的问题,还是不甚明晰。所幸,出土文书中有直接的记载,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证据。

卅五年四月乙未朔乙丑洞庭假尉觽谓迁陵丞阳林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敬手

(《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9-12b)

六月壬午朔戊戌洞庭假守齮下□听书从事……署兵曹发/如手 书一道·以洞庭侯印

(9-712a+9-758a)

卅三年正月壬申朔戊戌,洞庭假守□……县一书·以临沅印行事

二月壬寅朔甲子,洞庭假守齮追县,亟上勿留/巸手·以上衍印行事

(12-1784a)

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

(《〈里耶秦简〉壹》8-759)

七月甲子朔庚寅,洞庭假守绎追迁陵亟言。欧手·以沅阳印行事

(8-1523)

廿七年十一月戊申朔癸亥,洞庭假守昌谓迁陵丞……以新武陵印行事

(《〈里耶秦简〉贰》23)

卅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洞庭假守高谓县丞……以洞庭发弩印行事。

(1861)

以上文书中,洞庭假尉觽署印为“洞庭司马印”;洞庭假守齮署印为“洞庭侯印”;洞庭假守绎署印为“沅阳印”;洞庭假守昌署印为“新武陵印”;洞庭假守高署印为“洞庭发弩印”。文书开头的“假某官”是该官员所代理的职务,而后面的“某官印”,才是该官员的官印,表示该官员的本职职位。“假官”虽然在官文书中被标记为所代理的职务,但用印却要用本官印。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并非所有“假官”都是兼职的。《后汉书·光武帝纪》:“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復还民伍。”李贤注曰:“军假吏谓军中权置吏也。”按:李注有误。《后汉书·百官志》“将军”下曰:“其领军皆有部曲……又有军假司马、假候,皆为副贰。”此处的“假官”是将军的副手或下级,应为有编制的官员。秦封泥中有“军假司马”封泥[10]48,汉印中有“假司马印”“军假司马”“军假候印”“强弩假候”等相应官印[11]25-29,亦可证其并非权置吏,而是正式官职。

四、典物有则:官印的管理办法

《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十二官令、丞。”其中符节令、丞是专门管理官印的机构。又据《汉旧仪》记载,有御史属官负责“尚玺”的侍御史二人[3]63。

官印代表国家权力,是官员执政的凭证,因此“职官迁、死必解印绶”[12]25,死后皇帝赐印绶随葬乃是御赐哀荣。但在西汉前期,高级官员告病和致仕都可以携带本官玺印。“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疾也。”[13]346据此推测秦代对二千石级别的官员也有同样的优待。

那新、旧官员交接时,职官官印如何处理呢?在秦封泥中,我们发现有“同文异印”现象。例如,“邓丞之印”封泥两枚,一枚文字读法为右上-右下-左上-左下,而另一枚文字读法为右上—左上—右下—左下,“重泉之印”封泥情况与之相同。范正红认为“同文异印”现象的出现,是因为“职官在其更替过程中,官印并非交接沿用,而是随任者更替而更新的——旧印随旧任者离职而作废,继任者另颁新印”[14]58。那颁布新官印之后,如何处理旧官印?秦官印多为铜制,因此旧印可能当做铜料回炉再造。《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载:“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 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据此而论,旧印或不堪使用之印,要作为废旧公器,上缴回炉。

关于刻印的机构,汪桂海认为:“官印的制作当有专职人员。汉代与刻印有关的官吏是印曹侍御史、兰台令史,另有印工,是负责刻印的工匠。”[5]印曹侍御史和兰台令史都归御史管辖,而印工归属什么机构管理,并没有明确记载。澳门珍秦斋藏有秦“丧尉”印一枚,“此印印台上铸有“寺工”二字”[15]。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寺工是制作官印的机构,而印工则归属寺工管理。秦的“工官机构”除寺工外,还有少府、诏事和属邦,其他机构能否刻印,尚不得而知。

在前引“衡山守章言衡山发弩丞印亡,为更为刻印”简文中,似乎还隐藏着这样一种信息,即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刻印。王廷洽认为汉代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刻印,并认为汉代的制印技术相当普及[16],或许秦代也能如此。但更现实的是,秦历二世就再度遍地狼烟,存在地方官不等请示中央,急救刻章的因素。

秦官印多取四字为印,而官名多于四字,刻印时则做省略处理。如“佐弋”省为“弋”,“私官”省为“私”,“宦者丞”省为“宦丞”等[6]57-71。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秦法中对官印的使用有严密的规定,官印的使用已经渗透到秦王朝政府运作的方方面面,因此秦法对官印使用的规定细致而严谨。关于皇帝玺印制度,我们可以确定,秦代仅有“皇帝信玺”和“皇帝行玺”两枚玺印,六玺制度应形成于汉武帝之后。传国玉玺则仅是象征受命于天的神器,并无实际用途。在官员用印制度设计中,考虑到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在常规外具有一定的弹性安排,如允许以私印行公事和“假官”的灵活用印等。最后,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是保证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门。

猜你喜欢

秦简官印洞庭
余元君:一生只为洞庭安澜
唐宋以来盐业古官印辑考
裴度失印不急找
裴度失印不急找
从几枚官印看辽统治者如何以佛教来巩固他们的统治
云梦睡虎地秦简,让秦史“活”起来
《星月一舡压洞庭》
刘亮·油画《洞庭十月》
秦朝已有九九乘数表
秦简“识劫 案”发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