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破产人”
2021-12-21
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创业者的同时,是否对于一些“老赖”也起到了庇护作用?对此,专家表示,破产制度(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击逃废债的法律武器。同时,它还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了“重生”。
近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在深圳裁定。有观点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推出虽然给了债务人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不起的债就此一笔勾销,是否会催生更多“老赖”?
全国首个“破产人”产生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万余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说。
此前,呼勇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万余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的住房,偿还260万元。陆续偿还债务至今,其仍负债140万余元。
目前,呼勇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呼勇独自抚养女儿。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判定,呼勇为“诚实而不幸”的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因此,呼勇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在免责考察期内,呼勇要每月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其实,考察期的限制远不止这些。在考察期内,个人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多方面将受到限制。包括不能乘坐头等舱、一等座等,不能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能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等场所办公,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欠债还钱不再天经地义吗
据报道,《条例》从出台至今一直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这是创新,反对者则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应该“父债子偿”。如何看待不同观念之间的冲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这种传统观念本身并没有错,我们要信守承诺。但是如果机械地理解这句话,那么企业破产法就不应该有。当一个人真的丧失了还款能力,或者是一个企业丧失了还款能力,到底是让其一辈子背上债务的负担,没有办法恢复成为一个有活力的市场主体,还是提供一个法律的救济,让其卸下一些债务的包袱,轻装上阵,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如果法律不提供救济的途径,那么,其轻则会沦为需要国家救助的对象,重则精神上出现问题或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现在开始考虑用个人破产制度来为陷入沉重债务困境的一些人,提供一个走出困境的办法、财务上救济的机制,而且也是精神上救济的机制。”徐阳光说。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近年来,“老赖”事件层出不穷,民众热议的焦点在于:若“老赖”被判定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怎么办?如此一来,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创业者的同时,是否对于一些老赖也起到了庇护作用?
“没必要有这样的担忧。”徐阳光说,“我们的破产制度提供了破产撤销权、无效行为制度,就是把债务人在破产前转移的财产、盈利的财产、偏袒性的清償都给追回来,把财产聚到一起,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然后再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执行手段都没有的一个制度优势。”
因此,徐阳光认为,破产制度,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击逃废债的法律武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也持类似观点。她指出,《条例》规定,要严格审查个人破产申请,对于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虚假提供证据等行为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此外,法院受理后,债务人还需要提供完整、真实的破产原因和经过,提供个人财产清单、凭证等资料,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和接管,配合法院等部门的调查询问。同时,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
即便宣告债务人破产,也不代表就此免责。常莎表示,如果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包括违反限制行为,隐匿财产,未遵守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及财产申报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则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债务人仍要偿还所有债务。
同时,除了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外,还可以申请重整与和解,为债务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对于不诚信的‘老赖’、恶意破产的自然人,自然得不到制度关怀,反而会依法受到惩戒。首个个人破产申请的通过,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正式落地实施,为将来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提供了实践案例。”常莎说。(朱权利荐自《华商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