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ESG相关信息披露对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启示
2021-12-17张晓燕
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能助力绿色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目前中国市场对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存在企业参与披露意愿不足、信息缺乏准确及可比性、定性描述过于模糊、投资者参考意愿不足等问题。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企业和投资者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稳健推进披露强制化,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与社会责任。
建立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至关重要
如何借助全球ESG相关信息披露的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土壤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是破题关键。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文件第十二小节“完善政策机制”部分,对绿色金融的发展做出指导:一是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二是健全包括信贷、债券、基金在内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三是健全企业及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方面,中国市场出现企业参与披露的意愿不足、信息缺乏准确及可比性、定性描述过于模糊、投资者参考意愿不足等问题。只有明确细化监管条件,给予企业、投资者明确要求与奖惩预期,企业才能更高效率地反映相关信息给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及公众才能对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加快完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成为激活绿色投资的破题关键。
第二,ESG相关信息披露有助于构建符合中国土壤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全球范围内,“绿色金融”与“社会责任投资”概念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投资行为开始关注企业环境破坏、社会责任。如今,“绿色金融”的范畴已不仅是保护环境,更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资源调配工具。可持续投资与追溯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的投资行为契合,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进行“可持续责任投资”活动,追求投资回报的同时,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非财务方面提出要求。
200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提出“ESG信息”,指由企业披露的关于环境(Enviromental)、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方面的非财务披露信息,内容包含气候风险、污染排放、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高管薪酬、反腐败等方面。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及组织开始围绕ESG信息设计披露标准,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简称GRI)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标准、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The United Nations-supported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UNPRI)标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简称TCFD)框架,同时完善配套法规及指引,如欧盟的《可持续金融披露规则》(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简称SFDR),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等。
由此可见,ESG信息是公司的非财务信息,并且绘制出了绿色金融信息披露的具象轮廓。中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如何借助全球ESG相关信息披露的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土壤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ESG信息使用流程有待完善。ESG责任投资的市场参与者有上市公司、投资者、金融服务商、监管部门、评级机构与公共组织等。流程上(见图1),大致可分为公司层面及投资层面。公司层面,上市公司按照法规要求或自愿进行ESG信息的披露,其标准通常为监管、交易所的披露标准,或由公共组织提供的第三方披露标准。投资层面,评级机构、指数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将根据披露信息进行评级和编撰指数。机构或散户等投资者可根据披露信息、评级,选择资产类别,制定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从类别上,不仅企业端须对企业经营过程披露ESG信息,投资服务端也须进行披露,即机构投资者或金融服务商须披露投资中考察标的ESG的情况。
全球ESG相关信息披露的概况
欧洲市场概况
能源目标方面,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气候法》草案,以立法明确欧洲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该文件详细说明了欧盟对于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具体目标、行动计划及预期时间。2019年6月,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以下简称《分类方案》),在七大类经济行业中定义67项帮助气候变化减缓,9项帮助气候变化适应的经济活动,并设定相应技术筛选标准。该方案具体规定“可持续”定义,使得“可持续”活动拥有具体标准和衡量方式,帮助投资者完成投资决策,更有利于防止“洗绿”行为。
企业端方面,2014年,欧盟公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中,强制要求年度平均雇员超过 500 人的大型公众公司公布非财务报告,包括至少与环境、社会和员工事务、尊重人权、反腐败和贿赂事务有关的报告,奉行“不遵守就解释”。指令允许报告标准为国家框架、联合国全球契约、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26000、全球报告倡议GRI标准或其他公认的国际框架等。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是《非财务报告指令》的修订。该指令强制要求所有大型公司和上市公司按照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进行非财务报告,并加强其数字可读性。另外,欧洲金融服务部门下的协会FinDatEx正在草拟《欧洲ESG披露模板》,旨在制定方便数据的披露标准,预计在2022年时发布。
投资服务端方面,2021年3月,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规则》正式生效。该文件对欧盟境内的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做出规定,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强制披露业务产品的ESG属性,且在2022年后要求資产管理公司报告碳足迹、对化石燃料行业公司的投资。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将其产品分为三类:主流产品、促进环境社会特征的产品、具有可持续投资目标的产品,并根据《分类方案》进行“实体层级”“产品层级”的信息披露。此时,欧盟委员会正在致力于以TCFD框架为基准,推动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统一。
美国市场概况
能源目标方面,2021年4月,美国总统拜登承诺美国到2035年通过向可再生能源过渡实现无碳发电,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企业端方面,在2021年前,美国仍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迫于支持企业披露ESG信息的投资者压力,比如说著名机构投资者贝莱德(BlackRock)、先锋领航(Vanguard)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根据SASB标准、TCFD框架等第三方标准进行披露。2021年4月,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通过《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文件中披露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的相关事项,标志着美国ESG信息的强制化披露正式启程。
2019年5月1日,美国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与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针对TCFD的建议报告,合作发表了《TCFD实施指引》。同年,纳斯达克交易所发布了《ESG报告指南2.0》,引导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规范。报告指出,纳斯达克交易所使用GRI标准、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简称UNGC)标准披露自身ESG信息,并推荐给其他刚尝试披露ESG信息的公司五个标准:GRI标准、SASB标准、国际综合报告理事会(International Integrated Reporting Council,简称IIRC)标准、国际碳排放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简称CDP)标准和UNGC标准。
投资服务端方面,美国对于养老基金、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的ESG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趋严。2021年3月,美国劳工局发布了一份关于ESG投资规则和代理投票规则的非强制性声明,旨在强调养老金投资中受托方的职责义务。2021年5月,美国白宫公布“环境相关金融风险行政命令”,该命令旨在推进ESG信息披露,并且加速ESG准则在美国政府养老金计划中的应用。
日本市场概况
能源目标方面,2021年,日本宣布将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企业端方面,目前日本并未对ESG责任投资进行强制约束,相关法规仅是鼓励企业进行ESG信息披露及ESG投资。东京证券交易所在《企业治理条例》《股东公司对话引导》文件中,新增了与气候变化、人权、社会公平等相关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另外,2021年5月,日本金融服务管理局、日本经济产业省与日本环保局联合发布了《气候转型融资基本准则》,该文件旨在提供脱碳转型、战略可靠性、透明性的评估工具,帮助日本进行低碳转型。
投资服务端方面,根据日本责任投资论坛公布的2020报告,日本ESG投资服务端使用最多的ESG信息披露标准前三分别是:UNPRI标准(27.8%)、TCFD标准(18.8%)、PFA21(13.2%)。PFA21全称为“21世纪金融行动原则”,在日本环境省支持下成立,签署人需要遵守其原则并定期提交信息披露报告。
中国香港市场概况
2018年9月,中国香港证监会发布了《绿色金融策略框架》。该文件的首要目标便是响应内地2020年建成强制披露体系的目标及以TCFD框架为标准,指导加强香港上市公司对环境相关信息的披露体系。
早在2011年底,香港联合交易所便发布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ESG相关信息。从2016年开始,香港交易所开始将环境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事项强制化,上升至“不遵守就解释”范畴。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正式生效,在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环境和社会关键绩效指標均需要强制披露,若不遵守则必须做出解释,标志着香港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全面强制化。新《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中,文件指出ESG信息披露应遵守“重要性、量化、平衡、一致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每年必须以年报或独立报告形式发布ESG报告,最多距财报发布时间五个月,鼓励发行人在发布企业年报时同时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社会必须覆盖的披露指标内容,治理须披露的内容主要载于《企业管治守则》。文件中,环境、社会为一级指标,各自分别包括4项、8项二级指标(见表1)。每个二级指标下还包含着数个三级指标,如A1.1排放物种类及相关数据、A1.2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密度、A2.2总耗水量、A4.1描述重大气候事宜及行动、B1.2按性别年龄组别及地区划分的雇员流失比率、B2.2工伤损失工作日数、B5.1按地区划分供应商数量等,共36个三级指标。
中国内地市场概况
能源目标方面,2020年9月,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投资服务端方面,2018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绿色投资指引(试行)》,这是国内出台的首份全面系统的绿色投资自律标准。该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每年3月底前将《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给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共设计5项评估项目,如绿色投资理念和体系建设情况、绿色投资产品运作情况等,共18项评价内容,采用“是否”外加描述性说明的形式填写。
企业端方面,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指引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形成社会责任报告(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报告),CSR报告可看作中国实践可持续投资信息披露过程的产物。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强制披露,并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体系进入半强制化阶段。
2020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中,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发布CSR报告、ESG报告及披露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方针的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在科创板对ESG信息披露进行试点,强制要求科创板股票上市前须披露ESG相关信息,鼓励科创板已上市的企业自愿披露ESG信息。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中,计划到2025年中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明确强制披露主体为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受重大惩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披露的企业事业单位。
2021年6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其中第二章第五节“环境和社会责任”指定了强制披露的公司应披露的内容,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备情况、环境影响项目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问题处罚情况、其他应公开环境信息。
对比总结
各国呈现披露要求强制化、披露标准趋同化,披露内容指标化、数字化的趋势。不同国家及地区ESG相关信息披露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披露要求和披露标准上。
欧洲的披露要求呈现全面强制化的趋势,披露标准方面没有太多约束,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国际第三方披露标准如TCFD框架、UNGC标准、ISO标准、GRI标准等。同时,欧洲的披露内容呈现数字化趋势,有助于提升公司间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欧盟委员会正以TCFD框架为基准,推动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统一。
美国披露要求从“非强制但鼓励”到最近开始强制化,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约束力不仅来自于法规还有多方制约,同时其监管对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引导越发严格。披露标准上,美国积极采用GRI标准、UNGC标准、SASB标准等国际标准,推动《TCFD实施指引》 部署, 同时与欧盟相关组织合作密切。
日本的披露要求呈现出“非强制但鼓励”特点,在披露标准方面没有太多约束,多采用国际标准。
中国香港地区的披露要求呈现出企业端全面强制化,投资服务端要求相对宽松的特点。早期由自愿披露,到环境指标强制披露,再到全面强制披露,共花约9年时间。披露内容上,《ESG报告指引》为内地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其指标内容丰富,形式灵活,保留必要文字描述同时推崇数字化填写形式。
中国内地的披露要求已由自愿转向了部分主体的强制披露,强制披露的主体多为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在披露标准方面,证监会虽指出了应当披露的内容,但指标设置不够细致,且多为描述性文本。
披露内容方面,介于第三方披露框架的盛行,国际指标体系的设置值得更加仔细地研究。应指出,不同标准对披露内容要求均有略微差异。以全球报告倡议GRI标准为例,GRI标准由通用100系列和经济200系列、环境300系列、社会400系列三个议题标准组成。要求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战略、道德、诚信、经济绩效、反腐败、不正当竞争行为、能源、排放、环境合规、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与教育、反歧视等。
启示
第一,对标国际披露标准,建立完善自身披露标准。全球范围内,多国兼容多套国际标准,并有逐渐统一的趋势,包括GRI标准、SASB标准、UNGC标准、ISO标准、UNPRI标准等。我国目前披露标准与国际主流标准重合低、兼容性不强,中国应吸取其在披露流程、指标设计方面的优势,打造与自身发展和国际标准相对契合的披露标准,这有利于金融进一步对外开放。
第二,披露指標应标准化、多元化、数字化。我国目前披露信息多集中在环境与公司治理方面,社会责任方面披露相对薄弱。同时,披露信息多为定性描述,内容标准化程度低、可比性不强,不利于投资者或服务商对披露信息进一步挖掘。
第三,应提高多方制约能力,提升市场多方参与度。不仅企业端有义务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投资服务端更有责任积极实践绿色投资理念,挖掘提高企业披露信息的价值,进而刺激企业主动披露意愿,提升信息准确透明度。
第四,应加强企业端与投资者的责任意识。当前,欧盟、美国、中国香港等地区已开始对上市公司或投资端实施强制披露,全球范围内出现强制化披露趋势。我国目前仅对重点污染企业、科创板首发企业进行强制披露,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普遍缺乏相应认识。故我国应加强企业和投资者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稳健推进披露强制化,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与社会责任。
(张晓燕为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殷子涵、王艺熹均为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鑫苑房地产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初级研究专员。本文编辑/王柏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