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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王朝对乡里族姓的规划与管理

2021-12-16凌文超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秦汉宗族中华书局

凌文超

一、引言

关于秦汉时期县下“乡里”族居的一般形态(1)秦汉三国文献中的“乡里”,或指县下辖乡属里,这是从地方行政单元而言的;或指本郡(国),因郡与州、县的密切关系,时而又指同县、同州。刘增贵:《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载邢义田、林丽月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5·社会变迁》,129-131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随着秦汉政治文化和社会习俗的变迁,两个“乡里”的族居形态前后都发生了变化。尤其是郡县层面的“乡里”,西汉后期已降,豪族兴起,地方宗部发展迅速,强宗豪右成为这一时期宗族发展的主流形态。正如冯尔康所指出的,汉代宗族重建主要在上层社会进行。参见冯尔康:《古代宗族与社会结构史》,1-27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9。州郡县中豪强大族的发展不可避免会影响县下乡里的族居形态,但本文的讨论聚焦在县下辖乡属里,而且主要从文书、制度也就是王朝统治的视角考察秦汉帝国对编户民族姓的规划与管理。,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是“聚族里居”。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新石器时代开始,以血缘关系为主的群体维持着聚族而居的生活,并具有十分强烈的延续性。即使春秋战国以来实行日趋严密的户籍制和乡里制,因乡里制与旧聚落叠合在一起,并没有破坏原有的血缘性联系,宗族聚居的习惯也并未改变。秦汉出土文献中有不少以姓氏命名的里,是过去血缘性聚落的遗留。汉侍廷里父老僤于姓约占40%,这对宗族聚居一里做了十分有力的证明。(2)邢义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396-466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持相近意见的比如马新:《论两汉乡村社会中的宗族》,载《文史哲》,2000(4);马新:《汉唐间乡村宗族存在形态考论——兼论中古乡村社会的非宗族化问题》,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另一种观点是“里中多姓杂居”。相关学者认为,战国秦汉以来的乡里,作为地域性行政组织,不断瓦解和消除原来的血缘亲族关系对集权政治的抵制力,新的非亲缘性社会关系得以强化。里内大小的同姓宗族与没有宗族背景的单姓家族并存。秦汉碑简文献中,无论是里耶秦简“南阳里户籍简”、居延汉简“吏卒名籍”,还是“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其中记录的姓氏,均表明一里之中多姓杂居。(3)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561-566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赵沛:《两汉宗族研究》,133-156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载《历史研究》,2009(5)。

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有二:一是对里与聚落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前者认为里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只是在原有聚落之上加上的新编组,里中仍然维持着原有的血缘联系。后者将战国秦汉时期的里视作最基层的行政地理区域与居民行政组织,不断打破原聚落中的血缘亲族组织,里中居民成分混杂,异姓杂处,逐渐失去了血缘集团的特性。

二是对里中族姓家户在定性、定量上有不同的分析。(4)战国秦汉时期姓氏逐渐混而为一,庶民逐渐普及姓氏。徐复观:《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的形成》,载《两汉思想史》(一),281-291页,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本文不再对这一时期的“姓”与“氏”做严格区分。“同姓”是判断同一族姓的必要条件,但同姓不一定是同一家族(亲族)。例如,《汉书·扬雄传上》云:“自季至雄,五世而传一子,故雄亡它扬于蜀。”颜师古注:“蜀诸姓扬者皆非雄族,故言雄无它扬。”(班固:《汉书》卷八七上《扬雄传上》,3513-3514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蜀地虽有其他扬姓,但因与扬雄没有亲近的血缘关系,所以“皆非扬族”。然而,汉代逐渐形成“同姓”即“同族”的意识。如汉高祖称“天下同姓一家”(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7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又如董卓(凉州陇西临洮人)自认为与董太后(冀州河间人)“同族”(范晔:《后汉书》卷七二《董卓列传》,2323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据此,本文所称的“族”“族姓”并非指狭义的亲族,而是包括亲族和疏族在内的广义上的“宗族”,即将“同姓”视作广义上的“同族”。通过姓氏异同探讨乡里的族姓构成,所反映的是包括父系血缘关系和宗族认同及意识在内的乡里族居形态。前者关注大姓在里中所占比重,以一姓户数的多寡来衡量族居形态。后者重视里中姓氏的数量,以多个姓氏的共存来否定聚族里居的形态,对里中大姓的存在却有所忽视。

由此看来,分析、论证秦汉时期的族居形态,不仅要厘清里与自然聚落的关系,也要制定聚族里居的标准。只是,从目前的秦汉史料来看,里与自然聚落的关系,仍缺乏明确而有力的直接例证。(5)池田雄一:《中国古代的聚落与地方行政》,117-140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至于聚族里居的标准,当然不能仅以姓氏的个数作为衡量标准,大姓户数占里总户数的比重,显然是更为重要的定性标准。既然学界常以东汉侍廷里父老僤于姓家户占比40%来衡量聚族而居的形态,本文就暂且以此作为聚族而居的基准,即一里之中,如果大姓户数占比40%以上,就庶几可以反映大姓聚族里居的形态。

近年来,秦汉简牍文献大量出土并陆续公布,其中有不少乡里户籍类文书及基层组织人名簿,为探讨这一时期乡里族居形态提供了直接材料。本文尝试利用这些材料,分析秦汉里中族姓的构成及其基本形态,并探讨其成因,揭示官方在规划乡里族姓方面起到的作用。

二、秦汉基层的族居形态

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出土的迁陵县南阳里户籍简牍,经整理拼复缀合,得整简10枚,残简14枚(段),其中有10枚可释读户人姓氏(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203-208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共计8个姓氏:黄姓3户,其他7个姓氏均只有1户。秦代一里户数约30户左右(7)符奎:《秦汉闾里户数初探》,载《中国农史》,2016(1);符奎:《秦简所见里的拆并、吏员设置及相关问题——以〈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为中心》,载《安徽史学》,2017(2)。,可释读姓氏的南阳里户籍简牍遗存约1/3,这对里中族姓的统计会有影响。一般而言,户数保留越少,族姓户数占比会相对偏高。即使如此,该里首姓黄姓也仅占可释读姓氏户数的30%(实际占比应低一些)。由此约略可窥知,秦代迁陵县南阳里应当是多个族姓杂居(8)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载《历史研究》,2009(5)。,且大姓家户不占绝对多数。

江陵凤凰山10号西汉墓二号木牍“记钱人名簿”和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为考察汉代里中的族居形态提供了线索。凤凰山汉简“记钱人名簿”记录了18个姓名,包括16位出钱者和2位“不予者”:

载翁仲七十,庄伯五十,应小伯五十,阎(?)(9)“阎”,原阙释,今据摹本字形补。翁仲五十,陶仲五十,王它(?)五十,王翁季五十,胡兄五十,袁兄五十,氾氏五十,姚季五十,张母(?)卌,张苍卌,杨公子卌,靳悍卌,张父卌(二正)

不予者:陈黑,宋则齐(二背)(10)⑦⑧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92-94、97-100;106-112、141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

记录“不予者”,表明该牍应当悉数记录了某个群体。学界目前倾向于该牍的性质为“赙赗名籍”(11)汪桂海:《谈汉代碑刻、简牍中的赙赗名籍》,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5》,238-24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记录了墓主张偃所在的平里的全部家户(包括张偃共计19户)。(12)王爱清:《关于秦汉里与里吏的几个问题》,载《社会科学辑刊》,2006(4);马新:《汉唐间乡村宗族存在形态考论——兼论中古乡村社会的非宗族化问题》,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无论如何,凤凰山汉简“记钱人名簿”所记之姓名能反映西汉文景之际江陵县下“里”或“单”的族居形态。按学界的主流意见,平里当时19户,张姓4户(含张偃),王姓2户,其他姓氏仅1户。首姓张姓约占平里总户数的21.1%,远不足聚族而居的基准40%。由此看来,西汉前期江陵平里应为“多姓均势杂居”形态。(15)本文所谓乡里“多姓均势杂居”之“均势”,并非指乡里之中的族姓势力绝对均等,而是指乡里之中个别族姓相对其他族姓并不占据绝对的优势,而是若干族姓和单家并存,大致呈现平衡共存的态势。与“编户齐民”之“齐”的用法相似。

东汉建初二年(77年)“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具体铭刻了结“僤”的25人姓名:

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锜中都、周平、周兰、丘屯、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左巨、单力、于稚、锜初卿、左中文、于王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中功。(16)凌文超:《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人名校订》,载臧克和主编:《中国文字研究》,第33辑,108-113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

25户(券文中明确提到“得传后代户者一人”)中于姓10户,单、尹、锜、周姓3户,左姓2户,丘姓1户,首姓于姓户数约占侍廷里父老僤家户的40%。

不过,这还难以直接作为东汉聚族里居的证据。据券文“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侍廷里父老不一定由这些结僤之人出任,说明这25户只是侍廷里中的部分民户。按《续汉书·百官五》刘昭注引《风俗通》:“里有司,司五十家。”本注则称:“里魁掌一里百家。”(17)司马彪:《续汉书·百官五》,载范晔:《后汉书》,36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长沙尚德街东汉简亦记录:“诏书:百户置一正,贫富不得容奸诈。”(18)杨小亮:《长沙尚德街084号东汉“诏书”木牍补征》,载《文物》,2021(3)。东汉制度上规定一里的户数基准为50户或100户。据此,侍廷里父老僤严格说来,难以全面反映侍廷里的族姓形态。

汉代的“单”多种多样,如“酒单”“奉礼单”“孝子单”“宗亲单”“正卫弹”,顾名思义,它们分别是因生产贩卖、馈赠、丧葬、宗族、服役等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团体。(19)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载《文物》,1982(12);邢义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443-447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71-93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父老僤”与“父老”息息相关,侍廷里组织父老僤买田的目的就是为了资助“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父老”称谓,比拟家族父兄关系,未必皆有血缘关系,指的是那些应该父事或兄事的长辈。(20)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142-15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文献中,常见“父老(兄)”与“子弟”对举,例如,《史记·高祖本纪》云:

刘季乃书帛射城上,谓沛父老曰:“天下苦秦久矣。今父老虽为沛令守,诸侯并起,今屠沛。沛今共诛令,择子弟可立者立之,以应诸侯,则家室完。不然,父子俱屠,无为也。”父老乃率子弟共杀沛令,开城门迎刘季,欲以为沛令。刘季曰:“天下方扰,诸侯并起,今置将不善,一败涂地。吾非敢自爱,恐能薄,不能完父兄子弟。此大事,愿更相推择可者。”(21)司马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350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

刘邦一并提到的“父老”“子弟”“父兄子弟”等,虽然不必狭隘地理解为血亲关系,但是,这类拟血缘关系的称谓反映出家族伦常在基层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汉代“父老僤”与“宗亲单”并存,后者应为同宗亲属的结单,“父老僤”中血缘关系似乎也不应低估。(22)赵沛认为:“父老就是地方社会宗族势力的代表。”参见赵沛:《两汉宗族研究》,137-140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如《后汉纪·灵帝纪》建宁二年(169年)云:

(孟敏)其宗人犯法,恐至大辟,父老令至县请之。叔达曰:“犯法当死,不应死自活,此明理也,何请之有?”有父老董敦之曰:“傥其死者,此大事也。奈何以宜适而不受邪?”叔达不得已,乃行见杨氏令,不言而退。(23)袁宏撰,周天游校注:《后汉纪校注》,648页,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又如《三国志·魏书·陈群传》载:

群为儿时,寔常奇异之,谓宗人父老曰:“此儿必兴吾宗。”(24)陈寿:《三国志》卷二二《魏书·陈群传》,6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

在这些故事中,“宗人”与“父老”并举,反映出宗族与父老关系之密切。侍廷里父老僤于姓占40%,大抵也可以反映这一点。

由此看来,侍廷里于姓宗人有可能多数甚至全部属于此僤。(25)侯旭东指出,汉魏六朝时期的“宗族”可能“尚处在由多系‘亲属群’转为‘父系继嗣群体’的初始阶段,‘父系意识’初步形成”。参见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60-10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东汉侍廷里父老僤或有可能由于姓及其“亲属群”构成。按东汉时期一里50户或100户,于姓户数在里中的占比将大幅度下降。假设侍廷里于姓皆属此父老僤,那么,于姓户数应为侍廷里的20%或10%左右,与西汉江陵平里占比相近,也呈现“多姓均势杂居”的形态。

里耶秦简“迁陵县南阳里户籍简牍”、凤凰山汉简“记钱人名簿”、东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和走马楼吴简户口簿籍所透露的乡里族居形态(26)梁轩:《“日常生活视野下的中国宗族史”学术研讨会概述》,载《中国史研究动态》,2018(3)。,呈现出秦汉三国乡里平民“多姓均势杂居”的延续性。这些史料的来源地域分布广泛,反映这一里居形态应当具有普遍性。

三、姓氏成为管理平民的手段与平民族姓观念

秦汉三国碑简文献显示,乡里编户民“多姓均势杂居”。这一族居形态,不同于以往学界所认识的“聚族里居”或“里中多姓杂居”。不仅如此,秦汉官文书中普遍书写编户民的姓氏,与西周以降很长时期内姓氏乃政治权力的符号,为统治集团所有而不为平民所得,也是不可同年而论的。秦汉乡里编户民“多姓均势杂居”与姓氏的演变、王朝权力的规划应当有着密切的关系,兹予以申论。

西周利用本为血缘符号的姓氏为政治统治服务,将姓氏与宗法制度相结合,并用来酬庸报功,以达到巩固统一的目的。《左传》隐公八年载:

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27)杜预:《春秋经传集解》,载郑玄等注:《十三经古注》,第6册,1174页,北京,中华书局,2014。

周代姓氏来源于天子的“赐”“命”以及诸侯的“字”,象征着政治权力的分封与宗法的继承。至于世代功勋卓著者,则以官名、邑名为氏(族)。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宗法等级制度日益崩坏,下陵上替,姓氏不再为统治集团所独有,平民逐渐普及姓氏。氏、族也从为宗法制度服务的政治符号逐渐演变为社会性符号,向血缘组织的标识重新回归。(28)徐复观:《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的形成》,载《两汉思想史》(一),264-313页,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225-2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事实上,平民得姓不仅是政治权力、社会结构和制度发生巨变的结果,也有王朝权力的推动。在秦王政十八年“识劫案”中,所涉及的吏民皆只记“名”而不记“姓”,而且“宗人”的作证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2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三)》,153-162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这似乎表明,此时秦的基层统治尚未全面利用族姓管控编户民,也未全面利用宗族作为治民的有效手段。

秦统一六国后,通过“书同文字”等改革措施(30)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239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以“族”“氏”作为统治手段管理民众。里耶秦简“更名方”(8-461)云:“曰产曰族”(31)本文所引里耶秦简均出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一)(二),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201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2018,以下引文仅标简号。。可能是将“产”更名曰“族”,与生育相关的内容并入“族”中,“族”的血缘意义更加浓厚。(32)“曰产曰族”,一说“曰产”是以“产”代替“生”。张世超:《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的文字学启示》,载《古代文明》,2014(4)。按此说,“曰产”与“曰族”并提,亦说明“族”与“产(生)”关系密切。这一文字改革对“族”的强调,应当与秦王朝试图运用“族”规划和管制民众密切相关。

岳麓秦简中所见的秦律令规定:“·诸治从人者,具书未得者名、族、年、长、物色、疵瑕。”“·制曰:后令箸其族。”(3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五)》,45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六)》,76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在文书中强调“族”的登记,意味着秦王朝逐渐注重以“族”控人。所谓“箸(著)其族”,即注明其“氏”,如里耶秦简“年卅七岁,族王氏”(8-1555)、“□年卅一年岁,族黄【氏】”(9-1257),这些都是秦以“氏”名“族”的例证。“氏”“族”与庶民人身开始紧紧相连,成为官方登记平民身份的标记。

秦汉王朝依靠姓氏管理平民宗族乃至个人人身,使得姓氏登记随之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汉代有妻冠夫姓、妻从夫姓的习惯。(34)森鹿三:《东洋学研究:居延汉简篇》,71-72页,京都,同朋舍,1975;刘增贵:《汉代妇女的名字》,载李贞德、梁其姿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9·妇女与社会》,50-51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张俊民:《新、旧居延汉简校读二例》,载《考古与文物》,2009(2)。里耶秦代户籍简中,仅记录户人姓氏,妻子不记姓氏,应当也是妻从夫姓的反映。(35)孙兆华、王子今:《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妻从夫姓蠡测》,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3)。当姓氏成为官方管控编户民的手段,那么,户籍以及相关官文书中姓氏的登记就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三中,卷宗记载阑的陈述:一云“南齐国族田氏”,一云“阑送行,取(娶)为妻”。然而,官方认为“阑非当得取(娶)南为妻”(3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93页,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阑与南因身份限制而被禁止结婚。阑与南之间非但法律婚姻,连事实婚姻也不会被许可。因此,卷宗登记的内容,南之“族”“氏”是不可能从夫姓的。该案最后的判决也是以奸(无婚姻关系的男女私合)及匿罪判处阑黥为城旦。(37)关于该案涉及的婚姻与奸罪的具体分析,参见刘欣宁:《秦汉律令中的婚姻与奸》,载《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9(第90本第2分)。质言之,该案卷宗对南之族、氏的记载,实际上隐含了官方对阑、南非婚姻关系的判定。

由此可见,秦汉官文书中姓氏的记载渗透着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以社会性符号或血缘组织标识视之。姓氏如同二十等爵制一样,秦汉王朝将原本属于贵族的姓氏、爵位在国民中普遍推广,有助于在最大限度上控制民众和征调人力资源。战国以来庶民普通得姓的背后,是国家试图利用姓氏实现对平民个人乃至宗族的控制。换言之,官文书姓名的登录建立起了官方与个人、宗族的联系。这也是周秦承革的具体反映。

与此同时,姓氏作为血缘组织标识的意义也逐渐重要起来。“同姓”是判断同一(父系或拟制父系血缘)家族、宗族的必要条件,也是敬宗收族的前提,如《礼记·大传》云:“同姓从宗。合族属。”(38)郑玄注:《礼记》,载郑玄等注:《十三经古注》,第5册,1005页,北京,中华书局,2014。汉代逐渐形成“同姓”即“同族”的意识。例如,汉高祖刘邦对刘濞说:“天下同姓一家”(39)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7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后汉书·董卓列传》云:“卓以王为贤,且为董太后所养,卓自以与太后同族,有废立意。”(40)范晔:《后汉书》卷七二《董卓列传》,2323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董太后是冀州河间人,而董卓是凉州陇西临洮人,董卓与董太后地理悬隔,两人之间应当没有血缘关系,只是因为“同姓”而称为“同族”。但是,族姓观念是否很快普及到广大平民,是颇有疑问的。

对于编户齐民,秦汉推行分异令(41)直至曹魏才正式“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三〇《刑法志》,9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社会上也因此逐渐形成“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42)范晔:《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许荆》,2471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的观念。编户民多为核心家庭,兄弟通常分居,家庭规模一般比较小,平均每户约五口人。(43)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载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论丛8·家族与社会》,12-28、59-66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底层民众的贫困也容易导致分家析产,甚至卖儿鬻女,通过离析为小家庭才能寻找出路。(44)鹫尾祐子:《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限佃”名籍》,载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7·秋冬卷》,328-330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编户民宗族的发育程度也很低。例如,刘邦统一天下,却因为“骨肉同姓少”,不得不“广强庶孽,以镇抚四海”。(45)司马迁:《史记》卷一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802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又如,萧何原为沛主吏掾,“举宗”追随刘邦起事也不过“数十人”。(46)司马迁:《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201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种种迹象均显示,秦汉编户民的宗族势力是比较轻微的。秦汉时期平民即使营建宗族,其宗族范围也比较狭窄,大抵指三族,即父母、妻子、同产,此外便疏远了。

在这种背景下,直至东汉时期,乡里编户民的姓氏观念与宗族、血统意识也是比较淡漠的。《三国志·吴书·是仪传》载:

是仪字子羽,北海营陵人也。本姓氏,初为县吏,后仕郡,郡相孔融嘲仪,言“氏”字“民”无上,可改为“是”,乃遂改焉。(47)陈寿:《三国志》卷六二《吴书·是仪胡综传》,141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

“是仪”本姓“氏”,竟因孔融一句谐谑之语就易姓,名士孔融对此也不以为意。可见至东汉末年,平民姓氏的浮游性仍然很大,族姓观念仍未稳固下来。(48)这一时期更多改姓的例子,参见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88-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秦汉编户民宗族的发展相当有限。受经济条件等的制约,宗法并未扩展至秦汉庶民社会。《礼记·曲礼上》云:“礼不下庶人。”郑玄注:“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孔颖达疏:“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暇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49)郑玄注,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卷四《曲礼上》,101-10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秦汉时期,庶民终年劳作以取衣食犹且不易(50)参见晁错:《论贵粟疏》,载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1132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少有余财,又不暇燕饮,遑论敬宗收族,宗法对于编户民而言意义不大。(51)林鹄:《宗法、丧服与庙制——儒家早期经典与宋儒的宗族理论》,载《社会》,2015(1)。秦汉编户齐民的宗族社会远未形成,这与碑简文献反映的基层“多姓均势杂居”形态相一致。

四、乡里制离散自然聚落与编造“多姓均势杂居”

一般而言,自然聚落如果没有受到外界的干扰,随着人口的繁衍,在安土重迁的习俗和儒家思想观念的影响下,聚落中的民户将逐渐发展为族姓聚居。(52)“时郡比得不能太守,涿人毕野白等由是废乱。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啎。”(班固:《汉书》卷九〇《酷吏传·严延年》,3668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西汉中期,因历任涿郡太守抑制豪强不力,导致大姓两高氏得势放纵。两高氏后来遭到涿郡太守严延年的劾治。汉代地方豪族势力的发展与刺史、郡太守等的治理密切相关。然而,秦汉乡里出现编户民“多姓均势杂居”,其族姓观念和宗族意识也很淡薄,这应当是国家权力介入、强制离散自然聚落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乡里制发挥着重要作用。

秦汉乡里制是官方管控编户民和基层社会的行政工具,对基层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形塑”作用。(53)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1-2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削弱地缘和血缘关系,摧折民间的自治权力,实现官方对编户民直接的控制和加强集权是其重要的功能。

秦汉“乡”“里”的组织原则和依据主要是户口数量(54)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十里一亭……十里一乡”辨正》,载《历史研究》,1954(2)。,并随着户口的增减而不断进行调整。秦律规定:

诸故同里里门而别为数里者,皆复同以为一里。一里过百而可隔垣益为门者,分以为二里。(5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192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诸故同里里门而别为数里者”意味着秦曾析分里,可能是在原来自然聚落色彩仍然浓厚的旧里的基础上编制新里。此新律则规定,原来析分之里又重新整合为一里。这并非全然对里的地缘关系的重新认可。据“一里过百而可隔垣益为门者,分以为二里”,独立的户口众多的里依然要被拆分,将里的户数限制在百户以下。户数成为秦反复拆并里和聚邑的基准。

汉代延续了秦拆并里的做法。马王堆三号汉墓“箭道封域图”的标注明确显示(56)该地图的定名,参见邢义田:《论马王堆汉墓“驻军图”应正名为“箭道封域图”》,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箭道西部和西南部区域的里,其编户曾被系统拆并和迁移,如“波里,十七户,今毋人”“弇里,并波里”“里,并波里”“石里,到乘五十里,并石,到廷六十里”。(57)裘锡圭主编:《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释文及摹图见第6册,109-122页;整理图版见第2册,152-167页,第7册,264-265页,北京,中华书局,2014。这类标注具体反映了汉初自然聚落的改制和里的拆并。

松柏汉简中有江陵西乡的“户口簿”与“正里簿”。(58)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载《文物》,2008(4)。“正里簿”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布,结合“户口簿”的记录,其内容应当是根据户口的耗息按一定的标准对里进行调整、设置相应数量的里正,所反映的是西汉中期里和里正的调整情况。

里的编制情况,在走马楼吴简中有更为清晰的呈现。一里的户数比较整齐,皆为50户左右。(59)鹫尾祐子:《长沙走马楼吴简连记式名籍简的探讨——关于家族的记录》,载罗新、宋少华主编:《吴简研究》第3辑,83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连先用:《吴简所见里的规模与吴初临湘侯国的户籍整顿》,载《中国农史》,2019(1)。这类高度整齐划一的“里”,显然是经常制度性调整的结果,是秦汉乡里制度的延续。

在秦汉乡里制的推行和制度性调整过程中,官方强制离散长期以来形成的血缘、地缘等关系。除了里耶秦简16-9中所见的启陵乡渚里迁移至都乡,以及马王堆汉墓“箭道封域图”标注的里邑拆并、迁移外,还可以举出若干证据。

第一,秦汉里伍制的推行,摧颓了聚邑共同体和睦、友爱、自治之精神。(60)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131-139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0。秦推行里伍之制,同时规定: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61)司马迁:《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2230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

分异令则导致亲族关系也逐渐乖散。《汉书·贾谊传》云:

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箒,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64)班固:《汉书》卷四八《贾谊传》,2244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

贾谊的说法可能带有夸张的成分,但是,分异令削弱父子之间的礼义仁恩是无疑的。父子之间尚且如此,亲族、宗人之间的宗法关系和交往礼节亦将松弛。里伍制、分异令等的推行,导致长期以来结成的血缘、地缘等关系逐渐被消解。

第二,秦代里正的选任,并未优先考虑邑里的血缘关系和社会秩序。秦《尉卒律》规定:

置典、老,必里相谁(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老;毋(无)长者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县毋(无)命为典、老者,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其或复未当事戍,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更为典、老。(6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115-116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秦除授里典、老的要求主要有二(66)卜宪群指出,里正、里典必须经过正式的任命程序,在职数和相关人名程序上都有“律令”可据。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6(1)。:一为年长而毋害,二为无爵或不更以下的低爵。对财产没有要求,即使“不能自给者”也在选任之列(汉代的情况不同,据前引“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为里父老有户訾要求)。要求“年长”,即将丁壮男子排除在外,以保证赋役的征派;“无害”即要求处事清廉公平,能够“率黔首为善”,强调对官府的顺从(67)秦令规定:“居邑里长老率黔首为善,有如此者,牒书。”(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五)》,134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这类“率黔首为善”的居邑里长老(符合爵位要求)应当就是秦代典、老的主要候选人。“里吏”也从属于职官体系,因此,这里的“无害”,应理解为“公平吏”(参见司马迁:《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裴骃:《集解》注引《汉书音义》,2013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秦《置吏律》规定:“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56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以无爵或下爵担任,既是对有爵者尤其是高爵者的优待,使他们免于承担烦琐的里伍事务,又避免高爵者拥有行政权力、控制乡里。

秦代里典、老的选任,一开始就将那些在乡里血缘、地缘关系网络中居于核心位置、在民间秩序中拥有广泛权力且不与官府合作的“长老”(这类长老通过耕、战往往能获取高爵)排除在外,而是通过将典、老纳入官吏体系,选任缺乏权势且顺服“无害”的“长老”充当律令推行和行政运作的工具,从而如臂使指,实现对里伍的直接掌控。

然而,在乡里熟人社会之中,血缘、地缘等关系自始至终在祭祀、结单、通饮食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秦王朝压抑甚至普遍排斥民间秩序中拥有广泛社会权力的“长老”(68)守屋美都雄认为,秦朝对诸如里父老这种位于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力者,以家长的方式控制里内子弟,恐怕不会认可。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的家族与国家》,15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实际上是有意识地对传统的血缘、地缘等关系加以摧抑,试图凭借国家的绝对权力强行以新的国家秩序改造旧的社会秩序。

然而,秦末政治败坏、地方控制力削弱,引发六国故地旧势力的强烈反弹。那些受秦王朝压制的有名望、有号召力的民间领袖“父老”迅速崛起,驱逐和诛杀秦廷的代理人,成为反秦斗争中的主导力量之一。如前引,沛县父老率子弟共杀沛令,开城门迎接刘邦。面对社会上依旧强大的传统力量,汉王朝建立后,即使“汉承秦制”,在里吏的选任问题上,也不再完全遵循秦制,一方面对民间领袖有所让步,同时将爵制秩序贯彻到乡里,里正、父老开始可以由地方权势者“长老”和高爵者担任,如前举父老僤中的于氏,以及担任里正的“五大夫”张偃。这实际是通过赋予乡里“长老”的职事,换取基层权势者的支持。汉王朝虽然有限度地拉拢部分基层“长老”,但是,从整体而言,对待地方强宗大姓和传统血缘、地缘关系,仍然以摧折为主。

第三,抑制地方豪强是秦汉长期坚持的政策,制造乡里“多姓均势杂居”与这一政策精神相吻合。自春秋战国以来,打破自然聚落的血缘、地缘关系成为设立基层行政体制的基本目的之一。《左传》宣公十一年云:楚“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杜预注:“州,乡属,示讨夏氏所获也。”(69)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卷十《宣公上》,载郑玄等注:《十三经古注》,第6册,1287-128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4。楚伐陈,每乡取一人,设置夏州以处之。在新设的夏州,原来乡里的血缘、地缘关系不复存在。战国秦汉乡里制的普遍推行,无论是将大的自然聚落分析为乡里,还是将小的自然聚落合并为乡里,都会在不同程度地离散或稀释原来的血缘、地缘关系。《庄子·则阳》所谓“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70)王先谦撰:《庄子集解》卷七《则阳》,2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即其体现。

秦汉王朝长期贯彻打压六国贵族之后和地方豪强的政策。秦始皇统一天下,“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71)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239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西汉建立后,高帝五年(前202年)五月“兵皆罢归家”,一度允许“诸侯子”返回旧地,但旋即(当年后九月)又“徙诸侯子关中”。(72)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54、58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汉高帝九年,接受刘敬的建议“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桀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73)班固:《汉书》卷四三《刘敬传》,2123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将六国强族十余万口迁徙到关中,削弱关东地方势力。这一做法不久发展成为制度性的“徙陵”政策。正如《汉书·地理志下》所云:

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74)班固:《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1642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

通过“徙陵”政策,西汉中前期反复迁徙东方的世家大族至关中,建立陵邑,加强控制。从而削弱地方的势力,加强中央集权,避免出现尾大不掉的局面。(75)秦汉王朝在迁徙地方豪强的同时,还鼓励徙民垦荒、实边,实现强干弱枝、社会救助、经济开发等目的。参见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62-100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国家强制迁徙平民,甚至营建新的乡里,与迁移、抑制豪强一样,应当也带有破散血缘、地缘关系的用意,从而制造没有自治权力的“编户齐民”,方便治理。

汉武帝时期,抑制豪强的政策进一步加强。元封五年(前106年)置部刺史,以六条问事。其中,“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76)班固:《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742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即监察强宗豪右的专门条款。汉武帝还将“徙陵”的对象扩大至“天下豪桀兼并之家,乱众民”(77)班固:《汉书》卷六四上《主父偃传上》,2802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控制的对象不再仅仅是旧贵族和郡国大姓,连“兼并之家”和“奸猾”之徒也包括在内。在迁徙强宗大姓时,还规定“不得族居”。(78)李贤等注引《谢承书》曰:“其曾祖父本齐国临淄人,官至蜀郡属国都尉。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将三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参见范晔:《后汉书》卷三三《郑弘列传》,1155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这样就从上而下进一步摧残了郡县乃至乡里的宗族血缘关系。

东汉时期,这类政策继续推行。据《后汉书·酷吏列传》记载:李章任阳平令,手刃豪右大姓赵纲,击破其屯聚坞壁(79);周“征拜洛阳令。下车,先问大姓主名,吏数闾里豪强以对”(80);黄昌任宛令、蜀郡太守,“大姓战惧”“宿恶大奸,皆奔走它境”(81);司隶校尉阳求,主张“且先去大猾,当次案豪右”(82)范晔:《后汉书》卷七七《酷吏列传》,2492、2494、2496-2497、2500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

汉代抑制豪强,在很长时期内应当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谓“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万里之统,海内赖安”(83)司马彪:《续汉书·五行三》,刘昭注引《东观书》,载范晔:《后汉书》,3307页,北京,中华书局,1965。,虽然有些夸张的成分,但反映了官方塑造邑里秩序的理想形态。这就需要在地方行政过程中不断摧折、离散郡县乡里因血缘、地缘等结成的权益关系。从碑简文献的记录来看,秦汉三国正是通过乡里制分割或整合邑聚,从而剖散族姓,实现乡里编户民“多姓均势杂居”。如秦迁陵县启陵乡渚里和“箭道封域图”中波里等的拆分、迁移与整合,导致原来的血缘关系被稀释,地缘关系被离散。

五、结语

秦汉时期乡里平民“多姓均势杂居”的延续性和普遍性,与这一时期爵制、分异令、乡里制等的长期坚持密不可分。秦汉以来,爵制先后规定五大夫或公乘以下的吏民比地为伍,县下之乡里只是庶民群体的编伍,庶民宗族发育程度很低,难以发展成为大姓冠族。乡里制在离散自然聚落的血缘、地缘等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乡和里的制度性反复拆并,不断离散长期以来维系自然聚落的血缘、地缘纽带,在摧折乡里大姓的同时,努力营造乡里“多姓均势杂居”的形态。

不过,诸如秦迁陵县启陵乡渚里、西汉长沙国箭道波里那样,割裂和迁移丘落或乡里中的居民,在其他地域营造新的乡里或与他里合并,这类做法并不利于基层的稳定。从吴简展现的情形来看,里可能主要作为形式上甚或是虚拟的分割单元(84)郭浩:《从汉“里”谈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里”和“丘”》,载《史学月刊》,2008(6)。,仅在文书层面将丘落邑聚中的吏民分散地登记在不同的乡里户籍之上,事实上却存在族姓聚居在丘落邑聚的状态。(85)黎明钊:《聚族而居与聚族里居: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探讨》,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2002(新11)。东汉以后,乡里制离散聚落和族姓越来越形式化,以豪强为代表的宗族势力迅速发展,成为地方社会的主导力量。这时官方不得不转而招抚和利用地方宗族势力,或者将权势者及其组织纳入地方行政系统,或从思想层面主导宗族观念的建设。如何利用宗族维系基层统治开始成为政治统治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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