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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2021-12-16

农民文摘 2021年12期
关键词:开采区管理条例主管部门

最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 年12 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范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二是强化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地下水税费的征收原则。三是严格地下水超采治理。规范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四是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此外,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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