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促进国内法治建设,中国推动国际法治发展
2021-12-16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纪文华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纪文华
12月11日是中国改革开放史、当代史上一个值得纪念的历史性日期。
20年前的这一天,2001年12月11日,经过艰苦的十五年“复关”加“入世”谈判,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WTO)第143个成员。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11月4日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指出:“20年来,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不断扩大开放,激活了中国发展的澎湃春潮,也激活了世界经济的一池春水。这20年,是中国深化改革、全面开放的20年,是中国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的20年,是中国主动担责、造福世界的20年。这20年来中国的发展进步,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埋头苦干、顽强奋斗取得的,也是中国主动加强国际合作、践行互利共赢的结果”,权威全面地概括阐释了中国加入WTO对自身和世界的重要贡献和重大意义。
从法律人角度看,中国加入WTO的深远影响不仅体现在经贸领域,还同时广泛扩展到社会管理和思维模式领域,并具有内外互动的双向性。从法治的层面可以说,加入WTO促进了国内法治建设的进步,而同时中国通过参与WTO推动了国际法治的发展。在此以曾接触或参与的几件事项,对这一认识做些诠释和例证。
>>2010年,纪文华在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工作照。作者供图
主动清理法律法规,推进国内法治进步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其通过一整套内容详细的法律文件来管理和规范国际贸易众多方面。任何成员加入WTO,都需要“一揽子”接受和遵守WTO的法律文件,并履行自己加入承诺,不能“挑肥拣瘦”选择为之。虽然对中国政府来说,遵规履约的政治意愿不存在问题,但加入WTO前后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和挑战是,由于经济模式仍处于从计划向市场的过渡发展阶段,不符合WTO规则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审批、管制、计划等特色仍浓厚,法治化营商环境总体状况亟待提高。这种情况必须解决,否则不仅将违反WTO规则和承诺、国际声誉受损,还将极大影响中国加入WTO的成效和获益。
在此情况下,在中美1999年11月15日达成双边协议、预示着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性工作即将完成之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马上意识到进行法律法规立改废、推进国内改革和管理模式调整的紧迫性。其中尤以外经贸部(后来的商务部)举措最有代表性:1999年11月,外经贸部条法司成立“WTO法律工作组”。1999年12月,外经贸部批准成立“外经贸部WTO法律工作组”,开始筹备和推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2000年年初,国务院成立了一个专门领导小组,从中央政府层面协调布置和推动清理工作。随后,外经贸部成立部长和主管部领导为正、副组长,各司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外经贸部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提升了部内工作机构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条约法律司。2000年3月和4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出台文件,组织中央14个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开展与外贸、外商投资有关的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此后,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等部委,纷纷成立了自己本部门的清理小组。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2001年9月,中央政府层面进行的全国性法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10月,中央和国务院下发文件,部署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到2002年12月底,地方清理工作也基本完成。
从2000年年初到2002年年底三年时间,整个入世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成果可谓丰硕。国务院近30个部门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14件,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38件、废止12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及废止部门规章等1000多件;各地共清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并根据要求分别进行修改或废止处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外贸法、外资方面法律、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修改。
当下回顾,正是通过这种大规模、集中式、运动式、统一化的法律法规清理,使得我国在短期之内能基本按照WTO规则和承诺的要求,全面调整、充实和完善现行的涉外经济立法,初步建立起适应经济需要和WTO规则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公正和透明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有两点特别需要强调:第一,由于“入世”在当时的政治重要性,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在当时很受重视,社会宣传引导也具有较好成效,中国政产学研各界遵规履约的意识也高涨。对正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来说,此次清理工作可谓是一场深刻的法治思维普及和社会意识普及和提升活动,表现为尊重规则意识明显强化。第二,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也大大提升了政府内部法制部门的作用和地位(例如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在部内司局排序被专门大幅提前),法制部门在各级政府事务中参与度和话语权得到提升,这对国内法治建设和优化其实更具有长远影响。
深度参与WTO事务,促进国际法治发展
中国加入WTO后,在完善国内法治建设的同时,还积极推动WTO法治建设,促进国际法治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参与WTO规则谈判、解决贸易争端等方面。
WTO就新议题和规则进行谈判,其实就是在“立法”“造法”,而新贸易规则的产生又使得WTO法律框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2002年开始的WTO多哈回合谈判,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供了非常好的切入点、平台和契机。20年来,中国在WTO参与规则谈判和制定的能力、影响力和话语权,逐步攀升,对WTO法治建设的作用也逐步加大,总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加入WTO后,中国作为新成员,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用好“参与权”。第二,2008年多哈回合谈判关键阶段,我国首次获邀参加总干事与最核心成员举行的“绿屋会议”,标志着我国在WTO话语权的重要进展,有了说“不”的权力。第三,2012年十八大后,我国主动充分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推动WTO达成《贸易便利化协定》等多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谈判成果,展现了在WTO“说上话办成事”的实力。第四,2016年,我国在WTO提出投资便利化倡议,随后成功推动开展《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这是首个中国倡议发起并开展的WTO相关协定,初步展现了我国推动开创性、引领性、机制性议题的领导力和话语权。
>>2008年7月21至29日,WTO在日内瓦举行小型部长会议。30多个成员的部长们通过连续8天极其艰苦的谈判,就20个议题中的18个达成了协议,但最后却在第19个议题(即关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条款)上谈判破裂。这是WTO多哈回合最接近达成的一次。这次谈判破裂,给脆弱的多边贸易体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也给经贸领域国际法治的发展带来长远影响。图为中方代表团团长、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WTO总理事会上发言时的会场情景。作者供图
“徒法不能自行”,在对WTO规则是否被违反存在争议、在规则理解存在分歧时,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较好发挥定是非、辨曲直、息诉争、促改正的作用。加入WTO后,中国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主张贸易利益,推动规则澄清,尊重国际裁决,维护多边体制和国际法治权威,表现可圈可点。例如,在美国诉中国的“知识产权案”(DS362)中,美国指责中国为“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设定刑事处罚门槛违反WTO规则,声称根据中国法律,并非所有具有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中国设定了“一刀切”的金额或数量门槛,这不符合WTO要求的“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的规定。针对这一指责,中国进行了有效抗辩,最后WTO专家组驳回了美国将“商业规模”等同于“商业目的”的论调,指出“商业规模”必须根据具体市场和产品来确定。有了这一裁决,美国此前多年对中国“刑事门槛”的无理指责就不得不偃旗息鼓,因为输了案件、得不到舆论支持了。这一方面显示了WTO争端机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显现了在国际层面通过积极参与、提出法律理解和法治主张,对国际法治发展带来的正向促进效应。
以WTO为核心的国际经贸环境,对全球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探索解决方案和规则增长点。但存在挑战和挫折,并不意味着由WTO所引领的国际经贸关系规则化、法治化总体趋势的改变。
纵观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数十年来给全球带来的正向收益,以发展的眼光看,一个以WTO为核心、基于规则的稳定国际经贸环境,对全球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人类福祉所系。道阻且长,但方向正确,前途光明。
当前,中国正日益走近国际舞台的中央,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命光荣,责任亦重大。我们应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本着履行国际义务、厉行法治精神、推动国际法治、作出中国贡献的理念,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