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审计现状问题研究
2021-12-15刘胜辉肖政华
□刘胜辉,肖政华
(湖南工商大学 湖南 长沙 410205)
1 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乡村的扶持力度持续加大,特别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大量公共资源涌向农村。这些资源能否有效“落地”,能否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关键在于农村审计监督的执行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出台,对加强农村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严格要求,对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腐败惩治力度出台了相关规定。
2 湖南省农村审计模式现状
目前,湖南省县(市)、村级财务审计方式主要采取内部审计、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3 种模式。一是内部审计,指县级政府在乡镇地区设立农经站,由农经站自身会(审)计人员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二是国家审计,指部分地市在县(市)级国家审计机关下设立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监管。三是社会审计,指由村民(街道)委员会委托或者由农经站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以上农村审计模式在一定程度对乡村财务发挥了监督作用,解决了部分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和贪腐问题的发生[1]。随着时代发展,目前农村审计模式呈现出新问题。
2.1 农村审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农村审计的特殊性导致农村审计在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方面颇有难度,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我国《审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现行法律对农村审计工作的法律条文是针对全国农村现状而制定,整体条款比较宏观。湖南省农村审计工作基本依靠本级省政府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虽然保证了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法规的制定上面,主观因素较多,行政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无法保证。二是现有法规条例出台较慢,本身不够健全,难以形成系统的规范合力,难以顾全各县(市)特别是贫困农村经济实际情况,操作性不强。三是法规的实施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主要由于地方性法规层级低,无法引起足够重视,威慑性较弱[2]。
由此可见,农村审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往往出现与农村审计工作相关的政府机构多头管理、管理重复的现象,不利于审计工作深入开展,还额外增加了行政成本。
2.2 农村审计主体单一、协同性较差
湖南省少数农村地区审计一般采取乡镇农经站审计的内部审计模式。由于乡镇政府有时采取以农经站为主要机构的“村账乡代管”财务管理模式,这就形成了管账、审账融合现象,原则上违背了审计的独立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审计受上级干扰,无法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近年来,湖南省部分地区针对以上问题采取了改进措施,探索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但在探索的深度和广度上还远远不够。整体而言,湖南省农村审计主体比较单一,与其他审计主体协同性较差,不能充分发挥各审计主体优势,无法形成强大的审计合力,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在农村审计工作中的参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2.3 农村审计力量薄弱
从目前来看,湖南省内农村地区的专业内部审计力量和审计监督力量比较薄弱,一是缺乏科学系统的人才培养机制,导致审计人才在质量和数量上都无法满足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的农村环境;二是审计人员的老龄化,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大部分审计人员只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资格,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部分农村,审计人员专业素质更低,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较少甚至没有,其学历普遍为初中或者中专水平;三是参与农村审计工作的人员少之又少,有的地区甚至没有,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农村审计工作需求。
2.4 农村审计信息反馈滞后
目前,湖南县部分农村审计的汇报沟通机制和审计结束后对外审计公开制度不完善,审计信息反馈滞后。如某农村审计开始后,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审计经费不足、审计范围不明确以及需要请示查账等相关问题都不能及时向上反馈,而上级在得知情况后会出现不知向谁反映的情况,这就导致审计工作耽误和审计效率降低。审计结束后,乡镇政府同样出现了不知道是否应当向村民传递审计结果、如何传递等问题,在向村民传递方式方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和统一处理机制,严重削弱了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很多审计监管工作只是“走形式”,难以真正达到乡村治理的效果。
3 湖南农村协同审计机制框架思考
3.1 建立并完善协同审计工作机制
为建立并完善协同审计工作机制,一是制定明确的审计法规、制度和具体条例。即先从乡镇政府机关入手,广纳民情,充分结合政府、社会审计专业人士的意见、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经验以及村民的建议,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影响,制定明确的审计工作规范。之后向上级部门备案,经批准后开始试点,不断完善最终推广至全省。二是建立对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县(市)政府要充分协同各方力量,完善规范监督体系,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的意义与价值宣传;及时公布明确的审计工作规范,建立专项审计工作信访制度,相关审计机构负责并联合纪检、监察部门,有利于加强乡村治理。三是通过建立并完善协同审计工作机制,调整不合时宜的审计规范,完善新的动态监督机制,确保群众权益得到保障[3]。
3.2 建立多样化审计主体协同机制
要建立多样化审计主体协同机制,一是在县一级设立主要面向农村审计工作的相关机构,加强对农村地区内部审计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在审计资源上对农村地区进行合理分配,给予必要的物资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基础性审计工作上的优势。二是综合考虑社会审计的审计效率和审计成本等,探索社会审计购买服务的相关方案,加强上下级政府领导和村民之间的协作,运用规模优势,增强与社会审计服务的议价能力,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机制,将社会审计功能细化,选择适合农村审计工作的功能,结合其他审计主体优势协同审计,进一步提高社会审计在农村审计建设的参与度。三是需要以国家审计为主要支撑点,通过协同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将其视为向农村地区延伸职能的重要抓手,将预警信息及时上报给上级决策层,发挥国家审计在监督问责和纠偏上的重要优势,最终建立齐抓共审的协同审计格局。
3.3 建立三边审计人才协同培养机制
足够数量和素质较高的审计人才是影响农村审计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高校是审计人才的重要来源,应建立三边审计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政府与各个学校搭建人才共培机制,政府协同高校、社会审计专业机构培养农村审计人员。在政府主导下,县(市)农村可建立吸纳审计人才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包括人才准入和人才培养制度,为培养面向农村地区的审计人才做好制度建设。高校加强学生赴基层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宣传工作,鼓励青年学子投身于乡村审计事业;同时借鉴现代审计学徒制,在下乡实践过程中采取师徒对接等方式,进一步培养高校审计人才的乡土情怀和事业精神。
推动高校、政府和社会审计共同制定关于定向培养乡村审计人员的入学、入职机制,建立乡村审计准入人员事业保障体系,从而完善三边审计人才稳定供给制度。
3.4 建立协同审计监督力量机制
审计监督力量薄弱,将会大大削弱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确保审计工作达到预期目标,需要建立审计监督力量的协同机制。从内部来看,政府要建立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村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机制,充分协调内部监督机制,增强内部监督力。从外部来看,政府要与群众来信、来访有机结合,集中梳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其在审计线索中的运用[4]。
3.5 建立审计技术和信息协同共享机制
多方建立审计技术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一是以县级政府为单位,以大数据审计技术和云计算技术为基础,疏通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的信息沟通障碍,建立多部门审计信息共享平台。二是建立以审计信息共享平台为中心的信息反馈机制,具体由驻农审计机构、其他部门开展审计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反馈审计信息。审计工作人员将收集的信息经过筛选和处理后输入平台,形成信息数据库;在省、市、县级审计机构中形成沟通机制,及时对下级政府的反馈信息进行相应处理,确保农经业务得到依法监督。三是推动农村地区建立“互联网+”理念下的农经审计云平台,通过线上和线下及时沟通和反馈,完善农经业务审核报销与监督机制,增强财务管理的外部监督力量,方便审计人员收集审计线索和审计证据,提高审计效率,进一步有效服务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