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要告别“同命不同价”了
2021-12-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这个名称冗长的司法解释,就是为了彻底解决饱受诟病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今后,在民事赔偿中,无论当事人的户籍情况,都可以适用基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中国的民事法律起步较晚,长期没有明确的死亡赔偿标准。2003年,最高法公布《關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国公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居民按当地(省级、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而“城里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明显高于“村里人”的人均纯收入,这样一来,导致在民事诉讼中“城里人”获得的赔偿远高于“村里人”。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结果,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有9万元赔偿,不及前者的一半,引发全社会对于“同命不同价”的热烈讨论。
这种“同命不同价”,不能把板子全打到司法政策上,相反,这是之前长期执行的城乡二元制,在司法政策上的投射。解决“同命不同价”的根本出路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消弭城乡之间二元对立。20多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取得突飞猛进的成果,“城乡二元”的身份越来越模糊,在这种城乡融合发展的大局之下,民事赔偿再区分“城里人”“村里人”意义也就不大了。
2019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 “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的试点工作,现在修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水到渠成”。
民事赔偿彻底告别“同命不同价”,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对中国城镇化成就的司法确认,是通过司法政策进一步消弭城乡差距。“同命同价”称得上是纪念中国城乡融合发展的里程碑,推动公民平等权的标杆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