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读博后违约离职 校方索赔79万元
2021-12-14
“学校要求我先缴纳近80万的赔偿,否则不给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曾为河南某高校教师的周寻(化名)向记者反映,她讀博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校方承诺承担其读博的费用,她毕业后需要回校工作八年。但博士毕业之际,她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几经周折,学校同意其离职,但迟迟不转出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提出高额索赔。
周寻称,她已在河南这所高校待了16年。2005年,她与学校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于同年7月到学校任教,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2016年,周寻与校方签订协议,攻读博士学位。
2021年11月30日,校方出具给记者的书面回复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以及《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周寻应退回学校学费、住宿费、国家工资、政策性补贴、各种福利补贴、奖学金396321元及一倍的违约金396321元,两项合计共计792642元。本着人文关怀,学校只要求其退回(不含任何违约金)396321元。2021年1月,学校同意周寻结清费用后可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但周寻拒绝退回有关费用,并申请了仲裁要求转出档案和关系。
7月22日,周寻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月16日,仲裁委裁决如下:该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周寻称,学校未执行该裁决,并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学校方面向记者表示,该校依法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裁决。至此,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书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学校要求周寻先赔偿再“放人”。而周寻认为,赔偿和“放人”是两码事。
9月29日,学校方面向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签订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有明确约定,鉴于周寻先擅自违约,后拒绝退还相关费用,所以学校向仲裁委请求周寻支付全部费用及一倍违约金,两项合计792642元。
针对周寻的情况,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向记者分析,学校拒不办理档案迁移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于法无据,但学校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另行起诉主张该名教师的违约责任。
(据澎湃新闻12.1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