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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运行机制及发展分析

2021-12-14胡鼎鼎任宗娇李欢荆蒙

农业与技术 2021年23期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权期货

胡鼎鼎 任宗娇 李欢 荆蒙

(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 阿拉尔 843300)

引言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如何有效解决农业经营主体风险规避问题,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建立期货、保险携手服务农业现代化的新机制,是中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发挥“保险+期货”在分散或转嫁涉农户农业自然与市场风险与联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保险+期货”这一金融支农创新模式发端于国家推行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改革之初,农户面临多重农业风险加剧的问题。“保险+期货”典型特征是农业经营主体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以合约目标价格为依据设定理赔触发值,通过期货公司进行场外期权交易对冲市场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最终形成风险多方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

“保险+期货”创新模式研究主要集中在该模式的运行机制阐释及个案性、区域性市场功能评价上。部分学者分析了该模式在转嫁涉农主体风险、稳定和提高农户利润等方面的作用。钟叶锴[1]研究发现,海口养殖类“价格保险+期货”项目能有效规避饲料价格波动风险。王力[2]通过TAM-IDT模型的方法,发现棉农的家庭特征与创新禀赋会显著影响“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感知易用性与感知有用性与感知风险性,可以有效提高棉农种植积极性。安辉[3]研究发现,在“保险+期货+订单”模式中,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成本收益存在显著差异,只有同时锁定各参与主体利润,才能保持该模式持续发展。方蕊[4]研究得出,“保险+期货”契合了农户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有效稳定农户种植收入。另有学者关注到该项目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张益丰[5]研究发现,持续推动政策性补贴政策有利于“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推进与不断扩大,并且应从供应链角度从为供销双方提供保险产品,通过创新保险产品与建立信息流通平台促进多元主体参与该项目。李铭[6]研究得出,“保险+期货”在实际中存在保费与期权权利金来源单一、期货期权品种较少、期货市场期现联合不够等问题,需要加快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完善期货市场有效性与价格发现功能,引入多元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于兴业[7]发现在“保险+期货”试点中存在目标价格偏高、参保意识不足等问题,玉米期货市场有效发挥着感知机制,为“价格保险+期货”试点中的有效推广提供了基础。陈新华[8]提出在设计“保险+期货”产品时应考虑基差风险带来的影响。杨艳军、胡子晴[9]研究发现,市场情绪对期货价格有显著影响,应将市场情绪纳入加入棉花“保险+期货”产品的设计。

综上所述,现有学者发现农产品“保险+期货”在转嫁保险公司农业风险、锁定农业经营主体利润、激活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功能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本文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从运行机制、模式创新、实施效果、亟待解决问题等方面对“保险+期货”进行全面梳理,为继续稳步扩大提升与提升风险管理效率等方面提供有益政策建议。

1 “保险+期货”运作机制分析

“保险+期货”模式指保险公司依据期货市场反馈的期货价格为标的,设计险种来确定保险理赔额,并利用期货市场转嫁巨额赔付风险。中国农产品“保险+期货”运作一般以3个步骤进行。农户向保险公司购买期货价格保险产品,转移跌价风险,若行情好,价格上涨,可随行就市获得利润;若价格下跌触发理赔条件,可获得赔付。保险公司以期货合约标的设立相应价格险,当采价期内期货日均结算价低于目标价格,则理赔金额=max(目标价格-结算价格,0)×保险数量。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产品,通过缴纳期权权利金,实现转移敞口风险,则理赔金额=max(目标价格-结算价格,0)×保险数量。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对冲行为。在整个流程中,农业企业与期货公司可通过套期保值方式转嫁自身风险,实现多重保障。

图1 农产品“保险+期货”运作机制图

2 “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现状

2.1 “订单+保险+期货”模式

“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是在传统“保险+期货”模式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相较于“保险+期货”模式的参与主体为农业经营主体、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订单+保险+期货”模式引入了农产品加工与销售企业,通过订单农业与基差贸易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农户+企业+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风险分担与利益联结机制。“订单农业+基差贸易”的融合模式为农户与农产品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风险规避方式,通过订单农业在销售端为农业经营主体稳定了销售渠道,并与农业经营主体约定基准期货合约、基差价格和点价时间范围,最终确定企业的采购价格,即最终农产品销售价格=期货合约价格+基差。

“订单+保险+期货”模式的风险转移路径具体为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转嫁农产品跌价风险,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场外期权分散风险,期货公司通过期货市场分散自身风险;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产品企业,稳定了农产品销售渠道,并且通过基差定价方式,为农户与企业确立了合理的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企业通过套期保值方分散农业经营主体与自身的价格风险。

2017年,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大豆和玉米2种农作物展开“订单+保险+期货”模式试点,试点包括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试点结果取得良好成效,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销售渠道与稳定的收入保障,更有助与农业企业锁定货源与成本。2019年郑州商品交易所展开红枣“订单+保险+期货”试点,通过果业协会与龙头企业为红枣种植户提供托底收购,最终锁定红枣种植户利润与增加风险管理方式。

2.2 “信贷+保险+期货”模式

“保险+期货”模式保障了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与转嫁风险,但是农产品收储企业与农户的保费支出对快速回笼资金有更高的资金需求,进而影响各个参与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信贷+保险+期货”模式在“保险+期货”模式基础上,引入银行对农产品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加工、储存等环节提供资金支持。该模式降低了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为农户成本投入、企业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将传统的输血模式转变为造血模式,促进“保险+期货”试点的有效性与产业转型升级。

2018—2019年,延安市延长县将商业银行引入“保险+期货”模式中,为6家加工企业分别提供贷款资金与再贷款资金6400万与2200万元,并积极推广保单质押与仓单质押业务,有效为加工企业提供充足资金进行冷库建设与快速资金回笼,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该“银行+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服务主体为1078户果农,承保苹果4.2万t。2018与2019年的目标价格分别定价为10860元·t-1与7900元·t-1,并且无论果农能否得到赔付,依旧返回自行交付的保费521.96万元,激发农户市场风险管理的内生动力与投保信心。

3 “保险+期货”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险+期货”项目的推出有效衔接了保险市场与期货市场,对农业价格保险进行有益创新,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风险管理工具与促进风险管理意识。通过各地的试点,发现“保险+期货”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政府政策法规、农产品期货市场、保险产品与农户角度等方面展开论述。

3.1 政策支持体系存在局限性

在保费方面,“保险+期货”产品保费主要由政府、商品交易所与农户3方面承担,在缴费主体中,政府与商品交易所承担了大部分比例,农户承担少部分比例。部分试点地区财政补贴基础薄弱,难以对“保险+期货”补贴资金提供长期支持,项目试点的可持续性有待商榷。若财政补贴资金不能有效使用,保险费率较高,农户的参保意愿会下降,降低了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期货这一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规避风险意愿,使农产品期货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价格发现功能的作用。在期货市场的准入与期权市场方面,我国期货市场的准入门槛较高,暂不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参与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由于期权市场发展不够完善,保险公司需要通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进行场外期权操作,增加了交易成本。上述原因对保险公司的对冲行为与规避跌价风险操作存在较大限制条件。

3.2 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不完善

农产品期货市场品种不完善,“保险+期货”项目稳步扩大需要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不断完善。1978年中国开始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到2019年农产品期货种类才20多种,“保险+期货”以农产品期货品种为交易标的,而我国许多农产品还没有在期货市场上市,期权品种较少,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体系建设、交易制度与政策配套发展较为滞后。期货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较低,使得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期货种类较少,通过场外期权交易,进行非标准化合约交易,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交易成本并降低了期货市场的参与积极性。

3.3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足,专业人才欠缺

“保险+期货”处于试点阶段,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保险赔付标准与保险费率相对一致,农业经营主体中农户、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等在风险管理中存在多样化需求,“保险+期货”作为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难以在实际中同时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在保险定价方面,当前我国“保险+期货”定价还处于简约化阶段,国外保险产品通过预测价格与收获价格2条参照线对投保定价与赔付阶段进行严密计算,我国“保险+期货”主要通过目标价格作为赔付标准,同时目标价格设置合理性欠缺,目标价格不仅需要考虑当地农产品实际行情,同时也要考虑农业经营主体、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收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农产品种植、加工与流通等环节的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多依靠书面知识对农户进行培训,很难从农户实际风险管理需求出发,对农产品不同的风险需求阶段进行“对症下药”,为农户推荐实际所需保险产品。

3.4 农户预期赔付不足,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保险+期货”产品的保险合同设计、目标价格定价与风险对冲方面均会影响农业经营主体的预期赔付效果与参与意愿;农户对自然与市场的风险感知水平、个人金融素养、个人与家庭特征均会显著影响农户对试点的参与意愿与持续参与行为。

4 “保险+期货”的对策建议

4.1 国家层面提供财政支持,拓宽保费补贴来源

现有“保险+期货”模式保费补贴比率为70%~80%,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与商品交易所,不利于建立可持续推广机制。通过增加“保险+期货”模式参与主体,减少保费来源的单一性,如让银行、龙头企业参与该模式,建立长效政策补贴机制,降低农户的投保压力,提升种植积极性。

4.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参保意愿

尽管中央一号文件多年强调“保险+期货”试点推广,但是对于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农户而言,农户的金融素养普遍不高,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对农产品期货的知识更为匮乏。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应携手政府进行模式宣传,通过现场答疑、案例分享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多样化宣传,提升种植户对“保险+期货”的认知程度,了解“保险+期货”的基本运作机制,明白该产品对种植户规避自然与市场风险的作用,提高种植户的参保意愿。

4.3 完善期货市场,推动场内期权发展

“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与推广对农产品期货市场、期权产品种类与活跃度存在较高要求。“保险+期货”主要通过场外期权进行对冲风险行为,我国应大力开发场内期权交易,使得场内期权与场外期权协同发展,降低种植主体的风险管理成本,为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提供更多的风险对冲选择。

4.4 创新保险产品设计,综合保障农产品收益

在农产品的整个产业链生产过程中,农户、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对风险管理存在不同的需求,同时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不同生产阶段面临不同的风险,种植端面临着物化成本带来的种植成本,以及销售端面临的价格跌价风险。因而,保险公司应积极联合商品交易所设计保险产品,对不同生产阶段与不同经营主体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并且对于赔偿标准不能仅仅依据目标价格作为临界线,对定价阶段与赔付阶段确定合理赔付标准,简化产品设计,便于经营主体直观地观察价格波动,以便进行风险管理需求。

4.5 引进参与主体,推动产融联合发展

传统的“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参与主体主要为农户、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与政府。但是各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难以得到全面满足,可以通过引入龙头企业、银行形成“订单+保险+期货”与“信贷+保险+期货”等新模式,有效解决种植阶段的种植风险与销售阶段的收入风险,以及为加工企业提供保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与风险共同体。从全产业链阶段引入参与主体,为各个阶段提供风险管理手段,有效促进产业链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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