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漫谈
2021-12-13陈爱武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部法,本刊特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对该法进行解读。
家庭教育的内涵解析
家庭教育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概念和实践,家庭是儿童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我国古代有“子不教父之过”的说法,折射出父亲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教育模式,同时家庭教育也包含着母亲的家庭教育职责,如母亲有“相夫教子”的义务。历史上,有很多母亲教子有方,培养出诸多扬名立万的大人物,她们的育儿故事一直流传至今。如,孟母为了孟子能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三次搬家,最终培养出中国古代杰出的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是仅次于孔子的亚圣;北宋杰出的文学家、史学家欧阳修,四岁时父亲去世,家里生活非常困难,母亲郑氏决定自己教孩子认字,没有笔和纸,就拿荻草秆在地上写字,此即著名的“画荻教子”的故事;岳飞的母亲为了防止岳飞被不肖之徒带坏跑偏,做出不忠之事,在少年岳飞的背上刺了“精忠报国”四字,最终培养出抗金民族大英雄。
现代社会,家庭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所有家庭成员的教育活动。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包括:(1)亲职教育。(2)子职教育。(3)性别教育。(4)婚姻教育。(5)失亲教育。(6)伦理教育。(7)多元文化教育。(8)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9)其他家庭教育事项。我国大陆《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从普遍的社会认知出发,采狭义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可见,我国立法所称的家庭教育就是家长(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品德教育和成人教育。
然而,作为家庭教育主体的家长,其家庭教育能力并非与生俱来,必须经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换言之,家长要想成为合格的家庭教育者,必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家庭教育方法,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方能达到教育的目的——这就是家长教育的由来。家长教育也称亲职教育,这个概念最早来自德国,意思是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作为一项专业要求极高的职业来看待。在教育学层面,亲职教育是指培养父母成为合格称职家长的专门化教育。国内外亲职教育理论研究均表明,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水平成正相关,亲职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前提性教育。父母要想教育好子女,自己必须先接受亲职教育,否则以其昏昏,如何使人昭昭?因此,家庭教育涵盖了亲职教育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两个层面的内容。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背后法理
家庭是私人空间,但家庭教育不仅是家庭的私事,更是具有公共利益的国家与社会事务,也即家庭在表面看来属于私领域范畴,但它与公领域的安全、利益、秩序等紧密相连,因为家庭状况的演变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直接危及社会秩序和家庭安宁。实践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情陪伴缺失、家庭教育不当或者失败,影响更为深远,不仅给了坏人以可乘之机,更会导致孩子误入迷途,走上违法乃至犯罪道路,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动荡不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白皮书(2020)》提供的数据,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681人,受理审查起诉5495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2902人,不批准逮捕14709人,提起公诉33219人,不起诉16062人。同时,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提起公诉57295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50.71%,占比超一半。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都与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密切相关:或者是生而不养,或者是养而不教,或者是教而无方!这就是为什么国家要关注和干预家庭教育,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的原因所在。因此,家事无小事,家事即国事。
从域外情况看,国外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家庭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或政策。如德国在其《基本法》中规定,照料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和首要义务,国家有权监督其履行情况;日本为了让家长认识家庭的功能、作用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于1999年4月颁布了通俗易懂的《家庭教育手册》,在民众中传输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家庭教育方法;法国早在1981年,当时的总统密特朗就宣布建立定期召开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制度,1982年,第一届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召开,此后每年定期召开。1994年7月,涉及家庭政策的各部门在家庭会议中的基本责任和权力被明确地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不仅于2003年2月6日颁行了“家庭教育法”,还在2004年2月13日公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为家庭教育设置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和制度。
可见,将家庭教育纳入立法,实现家庭教育法治化,不仅是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应然需求。
家庭教育中的家长责任
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使儿童受益终身,更会使国家和社会获益,因此,如果父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国家和社会不能听之任之,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有关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介入和干预。
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因家庭教育问题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或者违法犯罪的,早就采取措施,果断出手,给家长发出强制家庭教育命令。如2021年1月,四川省叙永县雷某某收取了张某彩礼8万元后,为初中毕业的未成年女儿邱某甲与张某订立婚约,致使女儿与张某同居长达6个多月,后两人分手,两家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在处理这起彩礼案件中,发现了家长的严重违法行为,并已经对未成年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于10月28日做出决定,向该起彩礼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再如张家港市一名不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成某结交不良朋友后,抽烟、喝酒、流连酒吧,但其父母却听之任之。直至成某伙同他人殴打、非法拘禁一名14岁的少女,涉嫌犯罪,父母才如梦初醒。2021年4月,鉴于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同时,检察机关对成某父母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强制親职教育。
关于家长的强制亲职教育,地方立法对此也早有规定,如2019年3月通过的《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责令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做出决定的机关可对其进行训诫。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基本都有相应的规定。
之所以让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以及遭受侵害行为,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原因在于熊孩子背后一定有一窩熊家长,问题孩子的背后一定有问题家长的影子,正如英国教育家尼尔所言:“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
基于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家庭教育责任的共识,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吸收了地方立法规定,对家庭教育中的家长责任进行了立法规制和明确。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劝导性的批评建议和督促履行。这种情形针对的对象是家长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是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两委会、妇联、学校、幼儿园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他们不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是: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以及在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上述措施没有强制效力。
二是强制亲职教育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种情形主要针对家长因家庭教育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或者家长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公权力机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是: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效果上看,上述措施具有强制效力。
总之,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尽管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最基础的影响因素仍是家庭。以国家强制力让不合格父母‘回炉再造,督促其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正是国家立法给不合格家长施以法律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编辑 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