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用水统计调查方法与实践
2021-12-13李姣王超
李 姣 王 超
(1.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红河分局,云南 红河 661199;2.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云南 昆明 650106)
用水量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准确可靠的用水量数据是实现水资源与土地、经济、人口等各种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也是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基础。
1949年以来,为了解掌握云南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云南省与全国同步开展过3次全省性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基准年分别为1980年、2000年和2016年。自1999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云南省《水资源公报》的编制工作,对年度供用水量进行统计分析。2012年,全国开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确立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落实考核制度,云南省每年均开展了用水总量的核算和考核工作。
为准确统计用水量,2014年国家试行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2020年国家试行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用水量的填报统计由原来的行政统计逐步转向社会统计。本文对云南省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为推行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1 用水统计调查方法
1.1 用水指标估算法
用水指标估算是利用各地公布的或实验测算的灌溉用水指标、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等指标,与灌溉面积、人口数量、工业产值等乘积进行推算,并与供水量平衡而得。2014年以前云南省每年的水资源公报编制、水资源考核工作,以及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价主要采用本方法进行分析。其中,年度水资源公报、水资源考核数据中的用水量由县级、市(州)级、省级,逐级填报并汇总而来。
1.2 行政统计法
2014年起国家试行开展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的主体单位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技术路线以县级为基础单元,统计辖区内各用水对象的具体用水量,分类汇总后分别得到生活、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量,对于未覆盖的统计对象则利用用水指标推算其用水量,与供水量平衡后得到用水总量。
1.3 社会统计法
根据经济社会管理的新要求,2020年全国启动了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用水量的填报统计由原来的行政统计逐步转向社会统计,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统计范畴。用水量数据的汇聚过程与行政统计法基本一致,只是用水量填报统计的主体变为取用水单位等社会主体。
1.3.1 名录库建立及取用水填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辖区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源、地下水源以及其他水源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建立名录库,由州(市)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
大中型灌区、重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工业企业、自备水源服务业单位和河湖补水工程等取水大户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小型灌区和其他分散性取用水等规模以下的取水户采用典型调查方法。
取水户通过用水统计直报系统注册并填报取用水量,规模以上的取水大户每季度上报季度取用水量,填报基层定报表;典型小型灌区、其他分散性取用水户上报年取用水量,填报基层年报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辖区内所有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年取用水量,填报综合年报表;州(市)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取用水综合表,得到辖区内年度取用水量。各报表经县、州(市)和省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
1.3.2 2020年度取用水量推算
年度用水量由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4个类别组成,采取统计加估计的方法,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推算各县年度用水量,汇总得到州(市)和全省年度用水量。
农业用水分为农田灌溉用水、鱼塘和畜禽用水。农田灌溉用水中的大中型灌区用水量进行全面统计;小型灌区、鱼塘和畜禽用水通过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结合区域灌溉面积、鱼塘补水面积和畜禽数量综合推算相应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中的重点工业企业用水量进行全面统计,非重点用水户采取典型调查和综合推算进行估算。
生活用水通过选取典型构建用水户样本网络,得到城乡居民生活、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量指标,结合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建筑业竣工面积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数等经济社会指标,推算区域生活用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量分为城乡环境用水和河湖补水,城乡环境用水量主要根据用水定额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推算得到。河湖补水量由单个河湖补水工程补水量统计得到。
2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效果
2.1 名录的覆盖效果分析
2020年云南省共建设用水统计名录3975个,共计许可取水量72.25亿m3,占2019年云南省保有河道外许可取水量的90%。其中,农灌许可水量覆盖率为126%,公共供水189%,工业自备水源90%,服务业自备水源23%。各用水类型名录占名录库总个数比例情况见图1。
图1 2020年云南省用水统计名录组成情况
2.2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推行效果
云南省根据水利部的统一要求,于2020年下半年起,组织了各季度及年度的用水户填报工作。截至2021年1月,填报对象共3975个,其中灌区630个,公共用水户902个,自备工业用水1591个,自备服务业820个,河湖补水工程32个。扣除停用的用水户以外,填报率达到了100%。
2021年第一季度,大中型灌区填报293个,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填报885个,重点工业企业689个,重点服务业286个。除重点工业企业填报率为99.3%外(缺报主要由于新增名录中部分企业还未注册或填报),其余填报率均达到了100%。
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经过1年多的推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取水户对其了解逐步加深,运用逐步熟练,填报率较去年有了较大提升,错误率逐渐降低。
2.3 成果合理性分析
通过对取水户填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对小型灌区、其他分散性取水户进行典型调查和推算,2020年度云南省用水总量为156.000亿m3,各用水类型用水量占比情况见图2。
图2 2020年云南省用水量组成情况
a.2020年农业用水量为110.000亿m3,较2019年增加了3.4%,较2015年增加了5.1%,符合全省近5年农业用水量逐年缓慢递增的趋势。2020年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为373m3,较2019年减少了2.4%,较2015年减少了6.4%,符合云南省近5年递减趋势。非耕地亩均用水量、鱼塘补水亩均用水量和畜禽单位用水指标均在《云南省用水定额》的指标范围内。
b.2020年工业用水量为16.540亿m3,其中自备水源取水量3.557亿m3,公共供水5.982亿m3,结合区域工业产值、产量等社会经济数据综合估算的水量为7.001亿m3。工业用水量较2019年减少了20.4%,较2015年减少了28.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30m3,较2019年减少了22.3%,较2015年减少了54.1%,符合云南省近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逐年递减的趋势。2019年保有工业许可水量约13.000亿m3,若适当考虑漏损和少量统计不全的情况,2020年工业用水量总体合理。
c.2020年生活用水量为25.059亿m3,其中自备水源取水量0.742亿m3,公共供水19.607亿m3,结合区域的人口、建筑业竣工面积等经济社会指标估算的水量3.881亿m3,农村分散生活用水0.829m3。生活用水量较2019年增加了7.5%,较2015年增加了24.7%,符合云南省近5年生活用水量逐年缓慢递增的趋势。2020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分别为130L/(人·d)、88L/(人·d),用水指标与近5年相近。2019年保有生活许可水量约11.860亿m3,重点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备水源服务业取水量为19.610亿m3,考虑到农村集中供水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况,数据基本合理,加上漏损、农村分散生活用水及其他估算水量,2020年生活用水量总体合理。
d.2020年生态环境用水量为4.427亿m3,其中城乡环境用水量2.519亿m3,河湖补水量1.908亿m3。生态环境用水量与2019年持平,较2015年增加了88.7%,符合云南省近5年生态环境用水量变化趋势,总体合理。
e.云南省2020年度用水量较2019年增加了1.100亿m3,增加了0.7%;较2015年增加了5.906亿m3,增加了3.9%,与近年相比无较大波动。云南省2020年GDP较2019年增长了4.0%,较2015年增长了78.8%,用水量变化情况符合GDP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20年全省人均综合用水量为331m3,较2019年增加了3.8%,较2015年增加了4.4%,与近年相比无较大波动;万元GDP用水量为64m3,较2019年减少了5.0%,较2015年减少了41.6%,符合云南省近5年万元GDP用水量逐年递减的趋势。2020年全省人均综合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城乡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等用水指标均在《云南省用水定额》(经云水发〔2019〕122号)范围内,用水指标较近年变化不大。农业、工业、生活、生态及年度总用水量与近年相比无较大波动,用水量变化符合GDP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用水量总体合理。
3 结论与建议
a.经过一年的实践,初步证明,2020年启动的新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充分调动了社会力量,技术上总体上是可行的,其统计成果总体上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逐步成熟,其统计质量将逐步得到提高。
b.社会参与面较大,专业技术水平有待加强。社会参与者及基层取用水许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尚不能完全满足做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工作的要求,建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指导工作,全面提升用水户的填报时效和填报质量。
c.少数自备水源的工业、服务业单位还未纳入填报名录,统计范围覆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用水、农村生活用水情况较为复杂,典型小型灌区代表性不足,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水库多用途供水未能理清,云南多数水库以农业灌溉为主,归入农业灌溉名录后,其填报和统计水量无法体现工业和生活用水。建议对照取水许可台账、取用水专项整治成果等充分扩大统计范围。
d.统计成果之间协调统一性还不够。年度考核成果、年度用水量核算成果、公报用水量成果的时间要求不统一,成果之间由于统计精度不统一,往往有一定的出入,协调性有待提高,部分地区在核算区域用水总量时未结合水资源公报报表综合考虑供用水平衡问题,导致供水、用水不协调;少数地区在核算时未结合水资源公报报表综合考虑用水指标平衡问题,导致出现同一个地区内不同的水资源分区用水指标相差过大的情况。建议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精简相关成果,明确成果的使用范围,避免产生歧义。
e.数据的共享性有待提高。水资源管理方面已建成了各类系统,如取水许可台账系统、电子证照系统、水资源监控系统、水资源管理年报系统、用水统计直报系统等,但各类系统之间数据共享与互通程度不高,导致数据的维护工作量大、统一性不高。建议建设统一的水资源数据库、交换系统,确保一数一源,数据共享互动,在其他系统数据变化时及时提示更新用水统计直报系统。